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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呂旭明會計師(Peter Lu‧)、陳遠東會計師(YT Chen)
美國信託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 傳承啟動與執行
傳承的啟動與執行,需要由一代傳富者、二代繼富者與傳承專家建立傳承應有共識,否則難以順利推動。James E. Hughes Jr.在其著作《家族財富》中指出,家族能否成功延續財富,關鍵在於其內部的行為模式。他認為,家族財富的長期維繫與家族成員的行為表現密不可分……
傳承的啟動與執行,需要由一代傳富者、二代繼富者與傳承專家建立傳承應有共識,否則難以順利推動。James E. Hughes Jr.在其著作《家族財富》中指出,家族能否成功延續財富,關鍵在於其內部的行為模式。他認為,家族財富的長期維繫與家族成員的行為表現密不可分。在19世紀,一位成功的財富管理者被定義為能妥善處理個人財務的人。這樣的觀念在某種程度上是正確的,但卻忽略了家族「人力資產」與「智識資產」的重要性。而家族成員之間的和諧,正是財富延續的關鍵要素之一。現代家族皆傾向於獨立思考,而非客觀判斷;傾向於垂直思考,而非水準整合。反觀許多文化中,尤其是中國儒家思想,則強調家族本質在於人力與智識資產的建構與傳承,重視系統性縝密的教育與訓練,並在面對關鍵決策——特別是涉及成員發展或繼承人選擇時——始終保持客觀理性的態度。他們深知,唯有人力與智識資產的健全發展,才能真正守護並延續家族的財富。亦即家族財富延續的成功與否,取決於家族的行為模式與文化價值。

James E. Hughes Jr.強調,家族財富的傳承和家族治理密不可分,永遠處於動態過程,家族權力的興衰、勢力的消長,以及家族成員間的競爭與合作都可能成為家族治理中的助力或阻力。他提到:

家族財富的維護是一項群體性的活動,也是家族治理中持續進行的動態過程。每一代都必須注入新的能量,才能對抗熵增——也就是從有序走向無序的自然趨勢——所帶來的風險。每天在世界各地,都有人決定攜手共組家庭,從而建立一套初步的治理系統,並開始累積財富。隨著時間過去,兩人逐漸發現現實並不像當初想像的那般美好,唯有建立良好的家族管理機制,才能維繫彼此的關係。若這段關係持續發展,兩人也許會選擇撫養或領養下一代。這時,「長期家族治理」的概念便悄然萌生。他們如何管理家族財富、如何面對未來的挑戰,將決定這個家族能否在百年後延續,或是在無序中逐漸瓦解。這個例子說明,一套家族治理系統往往始於兩人合力建構的願景。這個系統初期充滿生命力,但隨著熱情消退,家族治理也進入更具挑戰的階段,維持其穩定性變得愈加重要。

當新成員加入家族時,往往也會重新調整原有的治理系統,為其注入新的活力。新成員創造的治理系統,可能讓家族暫時進入一種穩定與安逸的狀態,使人誤以為當前的制度已經相當成功。然而,隨著更多家族成員的加入,家族治理系統勢必隨時間而變化與演進。遺憾的是,根據我的經驗與觀察,伴隨著育兒的責任增加,新成員往往會逐漸喪失投入家族治理的動力,導致系統開始衰退。隨著歲月的流逝,婚姻、離婚甚至死亡隨之而來,都將影響家族系統的穩定與能量維持。因此,一套能夠因應波動與挑戰的動態治理系統,對家族財富的長久延續至關重要。家族的形成是充滿變化與活力的,家族治理系統也必須保持在一個動態的形式。若一個家族期望在人力資產上持續成長,那麼如何有效管理這個充滿變數的資產,就成為治理系統面對的核心課題。每一代人的創造力與投入,都是驅動家族延續與進化的關鍵能量。熵增或創造力的消散是一個家族永遠存在的敵人;而能夠不斷自我更新、重拾創造力的家族,則擁有抵抗衰敗、永續發展的最大力量。

此外,家族成員應是家族治理體系中最重要的資產,每個家族在經營傳承事業的過程中,都應將家族成員視為重要的資產。對多數具遠見的企業家而言,一套成功的家族傳承策略,通常需要投入約70%~80%的時間處理資產的增長,僅有20%~30%的時間處理負債。然而,實際上許多家族的經營模式恰好相反,過度關注負債與稅務規劃,卻忽略了對家族成員的長期投資與教育。對於真正能保存財產的家族而言,與其費心節省營運產生的稅負,不如重視家族成員素質的提升。故此,一個能妥善管理家族資產與負債,同時有效規劃治理資源與時間的家族,才有機會打造出真正成功且具持續力的傳承計畫。

在前一章中,我們深入分析傳承、企業與財富傳承的核心概念,然而,光有理論遠不足以實踐理想,唯有行動才能推動真正的改變。對於當前中國的高淨值家族甚至跨境家族,如何啟動與執行傳承計畫,首要之務是釐清當前所面臨的挑戰與制度環境,並深入探討創富者進行財富傳承需要的考慮,如此傳承啟動與執行才能水到渠成。

隨著兩岸企業積極擴展國際版圖,新貴家族積累財富的速度日益加快。在企業國際化之後,緊接著是身分、資產與生活方式的全面國際化需求,包括資產配置、投資策略及下一代教育等多方面的全球布局。也因此有不少家庭的成員從第二代開始就留居國外工作、留學、移民、婚姻等,導致家族成員身分國際化、家族資產配置亦全球化;因此家族跨境財富的傳承必須考慮家族本地資產國際化與家族在外國資產當地細化的傳承安排、財富傳承法律與稅務的籌劃,未來不同家族依照不同的國際化狀態(資產性質不同、坐落地國家不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國籍、稅務身分的不同等),將會有不同的因應模式。

中國個人到世界各地投資與置產已成常態,未來如何傳承,稅負與身分將成為最大關鍵;外國身分受贈人、繼承人對本地資產的受贈與繼承,本地受贈人、繼承人對境外資產的受贈與繼承,均會因各國財產取得、持有、贈與、繼承相關登記法令與稅務規定各有不同,再因應現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金融帳號資訊主動交換共同申報標準(CRS)」及具有美國稅務身分者要遵守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海外金融帳戶揭露條款(FBAR)」等相關規定,要進行全面性跨境、跨代傳承的長遠規劃,其技術難度已經愈來愈大。目前新興高財富個人與家族面對哪些難題?據筆者30多年來從事個人與家族財產傳承與稅務籌劃的經驗,羅列出下面幾個最具代表性問題。


(一)財產性質的複雜化
兩岸各自歷經經濟起飛和改革開放,早期階段許多家族資產結構較現今單純,除了房產、現金外就是一些簡單的有限責任公司,但隨著經濟的全面發展,高科技現代化金融與現代資產的多樣性導致財產性質越來越複雜;當前高淨值家族財產一般包括:一是固定資產(房產、土地、古董收藏品、字畫、雕塑、藝術品、家具、黃金、珠寶、首飾、車子等),二是金融資產類債券、基金(如基金理財、信託基金)、保單(如養老保單、理財保單、保險金信託)、銀行理財、債權(如合約、借條)、債務(如合約、借條、現金存款等)。三是股權資產類(如上市股權、家族公司股份等)。兩岸具規模的跨國企業可能已掌握資產傳承和全球布局的規劃步驟,但更多中小型創業人士或是投資個人在改革開放與相關配套法規的不同步、各區域執行或地方性習慣的差異,導致他們在發展家族企業的過程中經常未能適度的區分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往往基於稅務考量或債權債務考量,因而將個人家業和企業財產、人事控管、經營場所、財務等全都混同在一起,此舉會導致家族企業的有限法律責任不經意的轉變為無限責任,以家庭財產為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然而當企業浮現問題,會導致家族的創富與積累瞬間歸零,落得傾家蕩產的嚴重後果。

(二)財產持有名義不一
隨著時代經濟的高速發展與變化,創富一代為了把握時機、利用所有社會資源和創富機會,導致財產持有狀況異常複雜。總結起來財產持有名義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幾種狀況:實際財產擁有者自行持有、親屬關係他人持有、無親屬關係他人持有(委託代持——名義人代持、朋友代持、同事代持、員工代持等),以及境內外投資公司名義持有等,連帶產生了諸多的問題與後遺症,首先是道德風險、信用風險特別難以掌控;其次是有些創富者或海外留學的第二代有涉外身分,因此境內與境外財產登記名字不一,未來財產傳承與財產登記都會因為第一代國籍身分與第二代國籍身分不一,產生銜接與登記上的問題。

由於目前中國的法律不承認雙重國籍,中國《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欲接管家族企業的第二代在取得外籍身分後,中國工商機關有可能以第二代的外籍身分來判斷,其是否屬於以外商身分來承接境內公司股權,目前中國法律對部分產業實行外商投資限制與禁止。如果家族企業行業類別,屬於商務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列為限制、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那麼家族企業財富傳承的第二代在變更股權登記時就會遇到阻礙,若創富者持有資產為上市公司股權,依目前中國法律中規範持有外國身分的第二代也無法受贈或繼承持有中國上市公司股權。尤其是過去中國經濟改革與發展過程具有時代背景的特殊性,有不少中、大型民營企業前身是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在企業轉制過程中,企業家自己出錢讓親友充當名義股東,自然造成股權代持、員工持股的歷史共業,當代持的名義股東突然死亡,名義股東的家屬與實際出資股東爭奪引發公司股權紛爭;或名義股東如發生債務糾紛被提起訴訟(如積欠信用卡債或破產債務等),法院恐將凍結代持公司股權甚至拍賣。

以上所提財產持有名義不一導致的各種狀況不時發生,也常有創富者意料之外且感受深切的驚天大案。作為創富第一代,應在還能掌控的範圍內儘早籌劃,對於自身資產需有一定的危機意識,勿讓火星引燃起燎原之火,以確保資產安全與順利的傳承給下一代。

(三)財產分散於多個地區,財產管理複雜化
從實際案例中常可見到,創富者因個人主觀意識或過往投資經驗與偏好,分別於中國、香港、澳門、臺灣、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瑞士、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德國、英屬維爾京群島、薩摩亞群島、開曼群島等地置產。然而,由於各國與地區在財產登記、持有與轉讓方面的法律規範不盡相同,相關稅制與手續成本也各異,使得財產在持有期間的管理、處分與變現往往繁瑣且耗時。筆者過往處理的案件中,已經有部分財產繼承人為了管理家族物業,辭去工作、拋掉事業理想,專注於家族物業管理。倘若繼承人為數眾多,無法取得共識(例如部分人希望繼續持有、另一些則傾向出售變現),最終導致親人間關係破裂、家族紛爭四起的情況,亦屢見不鮮。

(四)財產取得與持有法令的限制
各國與地區對於特定資產的取得以及持有資格(例如國籍或居民身分)訂定不同的規範。例如,在中國,針對外商投資或持有(受贈、繼承持有)即有諸多限制。就家庭結構來看,若夫妻有一方擁有中國國籍,而配偶或子女為外國國籍,當中國國籍一方過世留有內資公司股份,其外籍繼承人可能無法順利繼承該部分股權。此外,中國對境外個人持有境內房產亦有明確限制,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目前僅允許在中國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例如在北京,外籍人士欲購房,需具備一年以上當地工作或就學經歷,並須由所在單位或學校出具證明,同時提供居住地公安機關開立的居住及無犯罪記錄證明,方可購房或受贈持有房產。因此,若中國籍父母在生前想將房屋、物業產權過戶到外籍子女名下,或者將其列為房屋、物業產權人之一,實務上將面臨法律障礙,無法完成相關過戶手續。僅能等到父母過世後,依照中國繼承法之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父母、配偶、子女),由外籍子女透過法院判決或經具法律效力的遺囑程序,辦理繼承登記,方可合法取得該不動產。

此外,在中國大多物業及未上市與上市股權等資產,受限於當前法律框架及相關配套措施尚未成熟與完善,尚無法以中國的信託持有。中國現行信託還是以理財信託、保單信託與退休金信託為主,針對實體資產(如不動產與股權)的非現金信託機制仍難以實務運作。同時,若試圖以境外信託架構(如國際通行的離岸信託)來持有中國境內資產,亦面臨重大障礙。中國目前不接受由離岸信託直接持有中國境內資產的法律安排,導致在境外已經十分成熟的「家族朝代信託」制度,目前在中國無法達成連結及實際的資產控有與控制的實施。

(五)銀行帳戶開立與維持困難
現在無論是公司戶或是個人戶要在商業銀行、私人銀行,甚至是證券公司開戶,困難度大增,大多數的金融機構已經不接受上門客(Walk-in Client)的開戶,因為這類的客戶可控性太低。也就是說,目前銀行開立作業上是銀行選客戶,而不是客戶選銀行。

就公司戶來說,根據用途一般可分為以下三類:

  • 貿易公司:目前來說商業銀行針對貿易用途的公司接受度相對高一些,除了對董股的行業背景、資金來源進行審查外,還需提供貿易合約、費用清單、甚至報關單據等,供銀行確認其確為貿易公司。
  • 控股公司:控股公司除上述文件外,還需提供其轉投資子公司的相關資料。
  • 投資公司:投資類型的境外公司目前佔離岸業務的絕大多數,大部分可能會選在私人銀行進行開戶。銀行除了對股東背景審核的規格越來越高之外,即使資金由同名帳戶匯入,仍要求股東說明資金如何累積,以及是否有投資的能力;而匯款方面更是多方限制,無法同時兼具商業支付的功能。

尤其新加坡於2023年破獲規模龐大的洗錢組織,警方搜查到囤積在犯罪組織家中的龐大現鈔,以及嫌犯握有的數十個銀行帳戶,這起30億新幣洗錢案,另外20億新幣的資產屬於其他17名涉案但已離境的相關人士,包括新加坡人,故此紛紛更加強對中國等地客戶的審查,無論星國或海外銀行皆捲入洗錢案,包括花旗、渣打、華僑銀行、大華銀行等。

目前在香港或新加坡,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帳戶開立,銀行必須詳細瞭解開戶人身分是否為美國稅務居民或確認居住國稅務號碼(Tax ID),以進行FATCA通報或CRS通報,同時會詢問開戶的動機、目的、帳戶經常餘額、年度帳戶進出金額大小、匯入資金來源、匯出資金用途,是否涉及洗錢或逃漏稅行為,所以在開戶階段的KYC(Know Your Customers)及證明文件(supporting document)皆很繁瑣;加上全球反洗錢(Anti-Money Laundering, AML)日趨嚴格,銀行方擔心若未盡合規調查,日後可能被罰以鉅款。

因此,除非當事人是赫赫有名的世界級富豪,否則可能會遇到以下這些開戶窘境:

  • 無止境的補件:在銀行端,法遵部門(Compliance)的態度就是將每個客戶的資金來源都視為不當所得,客戶要自己證明錢是其來自正當所得。這中間一來一往補件的時間,少則一個月,多則三、四個月不在少數;
  • 必須先以個人名義開戶:在銀行和客戶往來至少一年半載,培養了信用之後,銀行才會進一步評估是否同意開立公司戶;
  • 全面拒絕新客戶開戶:以求盡量降低可能發生的風險。

在歷盡千辛萬苦終於完成開戶之後,難道就一路暢通了嗎?恐怕不是,帳戶的每一筆資金的進出,都需要存有完整的憑證(如合約及明細表),即使匯款的當下順利放行,但很有可能過了半年後,銀行抽查到這一筆可能被視為可疑的款項往來,馬上就會來信要求說明,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如果客戶置之不理,帳戶可能很快就會被凍結,甚至給客戶一張關戶通知。

如果是貿易類型的公司,必定覺得公司的款項往來有憑有據,絕對安全無虞,但萬一幾年前往來合作的客戶已經上了銀行的黑名單,即使兩者間早已沒有業務往來,仍有可能因此而被銀行詢問調查。

此外,銀行每年都會進行帳戶年審(Account Review),因此境外公司除了要申請存續證明文件(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COI),提供銀行確定公司的存續狀況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外,銀行每年都要對該帳戶的性質、架構有否變更,也再次對實質受益人及控權人進行例行調查,如果稍有粗心填寫錯誤,又可能造成更多的詢問。

總而言之,帳戶的開立、使用、年審都需要慎重的對待與處理,否則一旦帳戶被關注或是被凍結,對於客戶日常的營運使用皆會造成很大的影響,不可輕忽。

此外,根據《經濟學人》報導,目前全球每年約有20億美元用於第二本護照的取得,其目的不外是為了全球資產配置、全球出行免簽、身分隱私、子女教育、稅務籌劃與財富傳承等目的。但對於中國人士來說,在順利取得第二本護照後,別忘了還有第一本護照的問題,例如原來就有中國護照又有美國綠卡身分,如此還是違反中國單一護照的規定,而且取得第二本護照還是解決不了美國報稅與財產披露的問題,這一點不得不慎。

據瞭解,2018年5月1日起,持美國或他國綠卡的華人將被強制註銷上海戶口;依據《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46條規定,出國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者,本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戶口登記。未辦理註銷戶口登記者,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告知本人、近親屬、戶主或者集體戶口協管員,拒絕註銷戶口或者告知後一個月內仍未辦理註銷戶口登記的,可以註銷其戶口,所以原則上只要出國定居或是加入外國國籍就會被註銷戶口。同時要特別注意,按規定中國身分證也應由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收回,沒了身分證與戶口本,未來中國置產、退休金、醫療保險、結婚、離婚、子女教育、申辦手機號、開立銀行帳戶、購買火車票、住酒店等全都行不通。倘若又遇護照到期,沒身分證和戶口本無法更新護照,就無法出國了;目前上海僅是個測試點,未來有可能通行全中國,不得不注意。

目前取得第二本護照者可能是基於CRS通報問題,欲以此護照進行境外銀行帳戶開戶,或以此護照成立離岸公司、再以離岸公司開立銀行帳戶,此難度可能又更高,因為此過程中不僅要確認護照真偽、確定護照取得原因與方式,加上要提供此護照的經常性居住位址證明、雙重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同時取得附有照片的身分證、駕照或社會福利卡)、小國護照所在國的稅務號碼(Tax ID)等等,所以成立離岸公司或取得第二本護照可能不成問題,這些工具如何運用,以及如何開立銀行帳戶才是真正要面對的問題。

(六)外匯及資金流動管制法令的變化
中國央行發布通告稱,對跨境資金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進行了修訂,經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1

按照第5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1)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2)非自然人客戶銀行帳戶與其他的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3)自然人客戶銀行帳戶與其他的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4)自然人客戶銀行帳戶與其他的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外匯局發布銀行卡新規(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文號:<匯發〔2017〕29號>,主要核心內容有下述幾條2

1.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2.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外幣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1,000美元調整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由發卡金融機構在自身業務系統內實現;人民幣卡管理維持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1萬元人民幣,由境內人民幣卡清算組織統一在自身業務系統實現。

3.發卡金融機構、境內人民幣卡清算組織及個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按照當前外匯及資金流動管制法令的不斷調整與變化,家族資產如何按照法規正確的國際化發展與投資,如何讓已經國際化的財富進行正確的財富傳承籌劃安排,這需要資深的KEDP國際財稅專家為每個不同的家族實施專案規劃與設計,參照嚴格的法規,一步步實現家族國際化財富的永續經營與傳承。


1 資料來源: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223812/index.html。
2 資料來源: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China。https://www.safe.gov.cn/shanghai/2018/0105/681.html)。

(七)家族成員的變化
家族成員的變化在家族財富的轉移中扮演關鍵角色,不僅複雜了財富轉移的安排,也增加了整體的不確定性。隨著財富累積與家族規模擴大,家族成員的結構與狀況隨之多樣化。隨著時間的推進,成員來自不同文化背景,受經濟環境、價值觀、生活方式與配偶背景等影響,再加上新生代的誕生與長輩的凋零,使得家族成員關係更為複雜。這些變化不僅牽動財產分配與受益,也使整個傳承過程變得更具挑戰。例如,子女或配偶離婚後涉及的贍養費請求,可能在不同的時間點引發不同的處理考量。

此外,涉外婚姻往往會引發多重法域的管轄爭議。例如中國籍的兒子入籍美國,與仍持中國國籍、未具美國公民或永久居留身分的女性結婚,兩人雖均居住並工作於美國,若其結為夫妻,究竟適用哪一國家的法律?此一問題牽涉的層面將會是既廣且複雜。

更何況人性難免有七情六欲,當財產與權力在手,若創富者在人生過程中缺乏周全思慮或未能自我約束,道德層面便容易出現瑕疵,進而犯下「天下人易犯之錯」。如紅粉知己、婚外伴侶甚至多重感情關係接連出現,便可能產生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等複雜親屬關係。如此一來,財富的分配與繼承將面臨更高程度的挑戰,使家族傳承之路更加曲折難行。

(八)財產擁有人傳承的猶豫
財富創造一代(被繼承人)因身分(國籍、稅務居所國或地區)、地位(社會地位)、成就(事業及財富概況架構與持有情況)、家系複雜情況(包括自身夫妻及夫妻的父母、兄弟、姐妹、父母的長輩等)、與財富相關人士的比較;若個人心性存有疑惑與不安全感,又對第二代的不信任、第三代又尚未成年,因此創富者往往對財富傳承抱持著猶豫與懷疑態度,再加上周遭所謂的專業人士給予了許多傳承工具的建議,例如境內外保單、遺囑、資產所在地的在岸簡易信託、低稅地區的離岸信託(香港、新加坡、開曼、澤西島、百慕達等等)、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管理型的家族信託辦公室、公益信託、慈善基金等,方式眾多,莫衷一是;明知未來有一天可能「自己在天堂、子孫在公堂」,適合籌劃的時間一去不復返,但苦無專業的跨境財富整合團隊,大限之日將近還是未進行任何財富傳承計畫。

許多案例顯示,財富創造一代因夠霸氣、有拚勁才有今日成就,但不信任第二代也導致第二代喪失了獨立思考及判斷的能力;惡性循環之下,第一代越來越強權、第二代越來越弱勢,長久下去該如何傳承?作者認為這是「創富者的悲哀」。大多創富者都是白手起家的第一代富人,在十幾年間完成了財富積累的過程,往往霸氣的認為自己會活到千歲、萬歲,非常忌諱子女或周遭親友討論財產傳承的各種安排。當創富者的財富累積到一定程度,健康也開始走下坡,才意識到該是時候討論傳承問題,但其體力與智力已經難以處理這日積月累的紛雜難題,此時已無從討論或是即使討論也無太大意義。

若不幸遭遇突發事件(如中風、意外身故)而毫無備案,將可能對家族與企業造成嚴重衝擊。人生無常,難免面臨各種突發情況。在歐美成熟的家族企業中,通常會預先制訂家族財富傳承緊急備案,一旦創富者或其配偶遭遇意外,即可立即啟動緊急情況備案。此舉有助於妥善處理企業股權的分配、股東會及董事會的人事安排等關鍵事項,確保企業順利完成權力交接,維持營運穩定。反觀在中國眾多民營企業中,制定緊急傳承應變機制的比例相對偏低。一旦企業家發生意外,若事前未明確安排股權承接人、經營權繼任人選,企業極可能陷入無人主事的混亂狀態。此現象在本書第一章案例中已足供讀者好好思考,目前應有數千個華人創富者急需專業傳承團隊提供此備案服務。

按筆者過去處理超過上千個家族傳承案例經驗,許多創富者在初次接觸信託時,往往有如獲至寶的驚喜,欣喜終於找到一項看似能徹底解決傳承難題的工具。然而,當進一步深入探討實際運用時,卻容易陷入過度思考的困境。所謂「關心則亂」,即便創富者擁有卓越的經營才智與果斷能力,當面對自身財富傳承的關鍵時刻,反而變得猶豫不決,難以做出明確選擇。許多案例中,信託規劃因此被無限擱置,直到下一次稅務環境劇烈變化或家族成員出現婚姻或財務危機,才又重新被提上檯面。如此反覆拖延,往往一晃就是數年,錯失了最佳的規劃與執行時機。

信託的確是管理資產的極佳工具。從國際上眾多知名家族的做法便可看出,他們幾乎無一不透過信託來持有與管理資產,但是為什麼很多人執行不了?正因為信託可以世代傳承,設立人往往想要建立百年大計,於是開始考慮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甚至是尚未發生、甚至不太可能發生的問題;再加上擔憂未來家族成員間會出現糾紛、不公平對待、姻親介入或子女不成材等狀況,思慮愈多,反而愈難推進,最終不了了之。等到設立人身心衰老,再回頭時已經無法釐清該問的關鍵問題,甚至無法理解答案,重複問同樣的問題。而年事已高、壽命充滿不確定性之下,心理壓力更為沉重;無法假手他人又無心力應付,那種無助真是痛苦。

事實上,大多數信託設立人的煩惱高度雷同,信託律師也清楚,只要針對「現況」下去釐清特定疑慮,並且保留信託彈性即可。一旦有信託需求,先求有信託,解決核心的稅務問題,之後可以用信託的權力及彈性調整。不至於因為尚未發生或無從確定的問題,導致信託遲遲無法推進,反而錯失最佳時機,延誤了真正該處理的關鍵風險。

下列圖示是筆者多年體悟的結論,創富者要認真思考傳承問題時,時間不饒人,智力、體力可能已經難以承受。


(九)少子傳承風險
兩岸有許多家族是採取「父傳子型」的企業傳承型態,也就是由子女繼承其家業。若繼承人數量稀少,使得家族企業傳承中股權十分集中,若財富只傳給直系血親家族,不傳給姻親家族,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遺產繼承前要先析產,也就是先分配夫妻共有財產,這樣就把被繼承人50%的財產分給了夫妻中的一方,剩餘的50%的財產,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再進行分配。創富者去世後,高達75%的財產會歸屬到姻親家族裡去,只剩下25%的財產留在直系血親家族,此種狀況很容易引發股權糾紛;更何況中國過去實行嚴格的計劃生育政策,很多家族企業的創始人只有一個繼承人,由於兩代人完全不同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如果家族企業的二代不想班,家族企業就會面臨無人可傳,最後可能將企業的股權整體轉讓,套現獲利或將經營權委託給專業經理人,而將企業的股權所有權交給二代,形成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但目前在創富者專權情形下,要培養專業經理人團隊何其困難,導致家族企業最終可能走向滅亡。

另外在實際案例中,創富者的第二代可能早就移民他國,生活環境、工作態度與創富者第一代幾乎完全不同,目前筆者已經發現,縱使創富者千呼萬喚但第二代不願意回國接班者比比皆是;甚是因衣食無缺、且深深相信總有一天等第一代大限之日再回國將家產全部變現,哪需要現在急著回國傳承家族事業。所以每當夜深人靜時,第一代可能已經在思考著,當初費盡心思辦移民、好不容易讓孩子取得他國身分,現在落得等不到第二代來接班的的窘境。
綜合上述幾個代表性的問題,可知亞太地區財富傳承有其特殊性。過去數年面對企業上市公司與未上市公司之董監大股東、投資地產致富者、返鄉華人創業有成者或是跨境新移民等,他們的財富傳承需求已不再是一個境內稅務籌劃、或成立一個銀行金融產品的信託、或買個投資型及人壽型保單可滿足,更需要的是一個具有前瞻性的跨境財富傳承架構與永續的維持服務團隊,能夠將各地資產做全面性的評估及配置,以期資產能夠長久且穩健地保存與傳承到下一代,而所謂全方位財富傳承方案要考量哪些項目,我們可藉由以下的循環問題圖來思考:


(一)跨境資產配置與管理
財富管理的目的不外乎追求財產的有效運用、投資報酬極大化,使財產能快速累積;但在境內外不同資產組合(現金、不動產、股權、藝術品等)的結構下,財產持有方式與稅務管理策略愈顯重要;如何進行財產配置,從家族企業的營運獲利或現有資產的變現、跨境的地產或股權投資,專業財富管理者為多年累積的現金資產進行理財產品的配置投資,或各種純壽險或理財與壽險結合產品的購買評估,均是財富傳承過程需要完整與全方位的考量。

過去三十年來,私人銀行長期深耕的工作,就是為富豪們提供個人財產投資與管理的金融服務,要成為私銀座上賓的門檻一般而言從100萬美元起跳,平均而言代管的資金介於200至500萬美元之間,目前瑞銀集團(UBS)、滙豐銀行(HSBC)、高盛集團(Goldman Sachs)、摩根大通(J.P. Morgan)、花旗集團(Citigroup)、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瑞士寶盛銀行(Julius Baer)均是全球私人銀行業務的前幾名,他們協助客戶管理龐大的資產,投資股票、債券、對沖基金、外匯等金融產品,為企業併購案穿針引線以及提供融資,協助客戶購車、買房,更有內部的專業稅務律師、會計師為客人提供全方位跨境稅務服務;並為客戶進行信託籌劃財產傳承子孫後代,協助客戶進行慈善基金設立、甚至帶客人到全球各地做收藏鑑定、競標古董,服務可謂五花八門,其最大利基就是以高端、隱密、專屬性的標準協助客人進行全球資產配置與布局。

但就在全球FATCA(肥咖)和CRS(OECD主動通報系統)實施後,客戶資金可能涉及漏稅、洗錢變成私人銀行最大的罩門,所有資金進出需確認客戶的身分,並要追查產生的資金來源;另外每一年均要進行所謂KYC(Know Your Customer);受到規範的銀行均有責任和義務核准客戶真實身分,拒絕匿名帳戶;對疑似政府官員的資金必須「更嚴格檢查」;客戶身分、財力、職業等細節資訊都是關注點;最主要目的就是要確認有無協助客人漏稅、幫客人洗錢,所以FATCA和CRS兩個政策實施對私人銀行業務的衝擊極為重大。

在承接新客戶時,須先詳實完成KYC程序,才能進一步探詢其理財需求,包括投資風險偏好、投資經歷、金融資產規模、家庭狀況、流動性需求與風險承受度。為此,現今的私人銀行多採嚴格的準入制度,開立個人或公司帳戶往往需時四到六個月,藉由源頭審核篩選不合格的投資者。隨著創富者對財富管理的認識與國際趨勢接軌,他們雖將資金存放於私人銀行,卻常因不信任市場波動,僅選擇保守性產品,甚至完全不投資。特別是經歷過2008年金融風暴者,對某些金融機構「以銷售為導向、不問客需」的做法愈加不滿——高傭金、低收益、高風險產品反而被積極推銷,導致信任流失。近年來,香港與新加坡等地的銀行採取更保守的控管機制,一旦發現帳戶異常交易,便可能立即凍結或關閉帳戶,以避免遭金融監管處罰。這使不少客戶陷入「資金無處可去」的困境,也讓創富者對私人銀行的資產配置愈加謹慎保守。

在筆者過去三十年執業生涯,有參與至少上千個家族傳承籌劃的經驗,一般銀行理財信託之投資產品配置、或保險產品購買往往無法有效解決家族非流動資產(如家族企業股權、不同國家地區動產、不動產投資)傳承與管理問題,筆者就經常遇到家族已經成立了數個離岸公司、離岸信託,但對這些家族非流動資產的籌劃還是原地踏步一籌莫展,甚至這些資金變成國際流浪兒!如何將個人、離岸公司、銀行帳戶、不同信託主體、真正控有資產標的等,做一完整控有與傳承架構才是跨境資產配置與管理最重要的工作。

在全球各地購置資產時,若對資產權屬登記缺乏系統性規劃,極易造成結構混亂與潛在風險。例如資產分散登記於配偶、子女或其他法人名下,甚至借用第三人代持,將引發對其生命、道德與信用風險的長期擔憂。有些人則透過離岸公司、免稅天堂機構或銀行提供的理財信託工具來持有資產,甚至在購置後反覆更換持有人,這些做法都可能衍生額外的傳承障礙與稅負成本。若家族成員擁有不同的稅務身分,例如先生僅具中國國籍、不具美國身分,而太太與子女同時持有中國護照及美國綠卡,較具規劃意識的家庭通常會採取分工式的資產配置策略——將中國境內或獲利性較高的資產登記在中國籍配偶名下,而將美國資產登記在具美國身分的配偶名下。若考量下一代乃至跨代傳承的需求,則可能需進一步設立美國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或美國離岸信託,以因應境內外稅制與法律的複雜要求,並兼顧資產穩定控管與傳承安排。


(二)跨境家族企業的抉擇
對於一位家族創富者而言,家族企業的傳承關鍵在於明確的傳承目標與核心價值。然而,隨著環境變遷、法令調整及家族成員的變化,這些目標和價值觀常會發生變動,這也是傳承過程中面臨的最大挑戰。尤其是跨境家族企業,其運營模式的複雜性使得變化難以預測。企業需要隨時調整營運模式以應對大環境變化,或因競爭者的策略調整而改變經營方針,甚至因法令與市場變遷,某些產業可能逐漸走向衰退。在這樣的情況下,創富者往往是企業的核心與靈魂人物,而接班人未必能完全承擔其角色。一旦失去創富者的領導,企業的未來可能變得岌岌可危。

因此,家族企業在面臨財富傳承時,將面臨一個重大的抉擇:是否讓下一代順利接班繼續營運、還是選擇將企業與其它企業合併或出售獲利了結;或將企業上市讓專業經理人介入管理,讓下一代變成純股東等。若選擇讓下一代接班,則需要進行以下第三點所謂的「世代交替」;若要出售或合併,則必須保守秘密,並且如果企業的靈魂人物發生突發事件,可能需要在緊急情況下以不理想的價格出售。否則,得花上一段時間來評估市場時機、尋覓合適的買家、確認最好的交易價格。若要選擇上市,則要考量何地上市、如何上市等等。無論選擇哪種方式,家族企業均要有妥善的控股架構規劃,否則若董監事持股數不足,可能會導致經營權的穩定性受到威脅,股權的持有時間不一,甚至可能被視為內線交易,帶來額外的法律風險。此外,不當的控股架構也可能導致重複課稅等問題。

(三)跨境世代交替團隊培養
家族跨境世代傳承對創富者來說,絕對是一生一次最重要的決策。決策正確培養出完整的世代交替團隊,家族企業得以順利傳承;決策錯誤或倉促決定,家族企業都可能毀於一旦,因此這是何等重要。在實際案例中,傳承者通常不斷思考、不斷變更、不斷猶豫,遲遲不做決定甚至避諱討論此問題,導致最後喪失最好的決策時點。到底傳承者需要思考哪些問題?建議最重要的應該先思考世代交替團隊的三個缺口問題:
1.第一缺口是世代交替缺口:上一代對於是否能夠完全信任下一代,並相信他們有能力接管家族企業,往往缺乏足夠的信心,因此不敢放手由下一代接管。甚至到自己的大限之日,也可能未向子女透露關於全部財產的情況。當傳承時機來臨,下一代便陷於繼承糾紛與財產狀況不明的迷霧中。

2.第二缺口為第二代的信譽缺口:第二代往往需要比其他人更加努力,才能證明自己的能力。此缺口特別明顯於在歐美成長與求學的企業二代,因為他們在海外可能養尊處優,且無法建立與本地企業的深厚人脈與團隊,使得他們難以得到企業團隊的信任,如此要他們接班實在是太勉強。有時候,繼承家族企業的財富並不一定是福,反而可能成為痛苦與負擔的源頭。

3.第三缺口為家族企業當中存在的溝通缺口:家族企業必須在家族股東的個人關係與商業運營之間找到平衡,缺乏有效的溝通會導致許多內部衝突。常見的問題之一就是是否應該在企業經營過程中舉賢不避親。為了順利進行跨代交接,創富者應該同時關注「家族治理」與「企業治理」兩個方面。

(1)家族治理:需要考慮下一代是否有意願與能力接班,並制定如何平穩接班的計劃。在接班後,還需確定上下代之間在股權分配與企業管理方面的安排。例如,主要經營者的股權應占大多數,而非經營者則應僅持有少數股權,並透過其他資產的分配來彌補差異。

(2)企業治理:涉及家族成員在企業中的職位,可能會因為不同的意見產生衝突。若創富者不幸過世或缺席,家族企業的管理容易陷入紛爭,尤其在股權繼承後,可能引發家族內部的權力鬥爭。因此,在衝突發生之前,應建立完善的家族治理平台。例如,小型家族企業可以通過分工方式,讓擅長企業經營的成員負責營運方針與轉投資,而擅長實際營運的成員則負責工廠生產與管理;對於大型集團企業,則可能需要成立集團管理委員會,負責整體的運營大方針,並選出具專業能力的家族成員或聘請專業經理人來管理,並建立家族成員與專業經理人之間的良好互動與激勵機制。

(四)跨境稅務籌劃與年度申報
隨著家族財富遍及全球,並且家族成員可能獲得其他國家的國籍或永久居留身分(例如美國、加拿大、澳洲籍或美國綠卡、加拿大楓葉卡等),財富管理與稅務籌劃變得日益緊密,且已超出單一專業人士或私人財富管理人員的能力範圍。這是因為在跨境財富傳承的過程中,必須考慮各國稅務的實際核課方式,僅依賴一個簡單的架構、幾家離岸公司或信託、數張境內外保單,無法真正達成全面的財富管理。面對複雜的潛在稅務問題,稍有不慎,可能會為高財富者帶來沉重且不必要的稅務負擔。涉及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雙重或多重國籍及稅務居民的申報問題等,這些都需要精密規劃。三十年前,筆者從一名稅務機構的課稅者轉為跨境稅務籌劃者,經歷了無數稅務籌劃失敗的案例。雖然號稱為稅務專家,但一旦涉及自己不熟悉的領域,最終依然無法提供一個穩妥且可操作的跨境稅務籌劃方案。



跨境稅務籌劃專家如同專科醫師,專注於某一領域,懂得骨科卻不一定是腦神經內科的專家;同樣,一位稅務籌劃者可能精通某一國的稅務規定與實務操作,但不代表他對其他國家的稅務規定同樣了解。更何況,要針對財富傳承目標進行規劃,還需深入了解跨境各地的稅務規定與實際操作實務,加上各國法令與銀行開戶規範逐漸嚴格。即便有了籌劃方向、目標與資產控股架構,這些也不代表籌劃方案就能成功操作並落實。

跨境稅務籌劃並非閉門造車,筆者在實際進行跨境財富傳承與稅務籌劃時,與來自各國的稅務律師、信託律師、稅務會計師、信託受託公司、以及銀行開戶機構的專業人員合作,這些合作夥伴人數超過百位。若未曾親自操作過這些過程,實難瞭解這籌劃過程的奧妙與變數。例如,一筆資金從創富者個人銀行帳戶或海外公司銀行帳戶要轉入美國信託所屬LLC銀行帳戶,看似簡單,但可能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

1.創富者個人帳戶或海外公司資金形成原因(是受贈或繼承取得、是營運獲利產生或是在中國產生但運用換匯方式取得等),須徹底瞭解銀行資金來源,未來收款銀行或美國受託公司會要求提供相關資金來源的材料。

2.個人或海外公司帳戶在境外開立帳戶的困難,目前因CRS和FATCA的施行,銀行帳戶開立、資金轉移及銀行帳戶維持非常困難。

3.資金存在銀行多久,是過水或已經存放一段時間。

4.有繳納所得產生地或跨境地區該繳納的稅金。

5.海外資金到美國境內信託是從離岸公司帳戶或個人帳戶進入美國信託,或是轉入美國個人或公司帳戶,稅負效果有所不同。

6.創富者個人進行資金跨境轉移有無「居住地」稅務問題。

7.創富者個人進行資金跨境轉移有無「受款地」受款信託或個人稅務問題。

8.資金轉至收款帳戶時,遇到銀行因帳戶安全控管政策而產生轉入問題。

9.受款帳戶資金轉投資不同標的產生孳息或受益的年度報稅問題。

對於高財富客戶而言,跨境稅負籌劃所需的已不再僅是形式上虛無飄渺的口號或籌劃架構,最終需求是具體可行、考量完整、步驟明確、執行無障礙的方案。此外,還需要確保在籌劃後能夠應對當地稅局查核,並能夠提供一套完整的方案,包括年度維持與稅務申報。最重要的是,稅務籌劃者是否具有實際的經驗,能否從頭到尾為自己進行過籌劃,以確保他具備實操經驗。筆者建議,未來讀者在尋求稅務籌劃專家時,應該使用「5W、1H測試」來驗證所謂的「稅務籌劃專家」或「股權架構師」的專業能力。所謂「5W、1H」是指稅務籌劃的六個關鍵問題:

What:財富傳承與稅務籌劃目標是什麼?
Why:為何如此規劃,這樣的籌劃是否有後遺症或風險?
When:執行步驟時間如何安排?
Who:誰來負責執行這些計畫?相關責任與角色分配如何?
Where:財產最終落腳地方是哪裡?會影響稅務與法律安排嗎?
How:如何具體執行這些籌劃方案?步驟和細節又是如何?

(五)跨境資產的繼承和分配
本二章提到,當各國跨境投資涉及到財富傳承與繼承時,往往會衍生出相當棘手的問題。創富者四處投資,今天可能在香港投資私募基金,為了圖方便,選擇讓名義人代持;明天可能在日本用離岸公司持有房地產,後天又在美國成立LLC來持有房屋或辦公室;接著在新加坡成立離岸信託,進行財產管理與理財產品操作;而在臺灣,因為個人帳戶開立規定較為明確,便可能用中國護照開設個人帳戶以備不時之需。這種隨心所欲的投資與資產配置方式,猶如到處點火,創富者一心希望能把自己辛苦積累的財富留給後代,期待後代會感激不盡。然而,當繼承的事實發生時,後代卻會發現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也未建立信託架構來管理資產。光是釐清全球範圍內的財產布局就已經非常費力,更何況還需要委託各國專業人士處理繼承過戶事宜。面對各國要求的法律文件,後代將面臨巨大的挑戰。
以目前中國為例,外籍繼承人若要繼承內資企業的複雜度相當高,因外籍繼承人繼承內資企業股權,企業性質將會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企業須遵守《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若涉及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則外籍繼承人不得繼承;如非外商限制類的行業,還是需要在當地商委辦理變更備案。

上述情形均是在繼承人無糾紛、能夠心平氣和地處理財產繼承的情況下進行的。然而,一旦繼承人有糾紛則問題更複雜,不僅要先解決財產所在地的稅務問題,當遺產分配的官司一旦打開,很可能會拖延數年,繼承的財產也無法及時交到繼承人手中。更糟糕的是,繼承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激烈的爭執,親兄弟姊妹之間可能大打出手,惡語相向,甚至對簿公堂,最終形同陌路,老死不相往來。這樣的情況,難道是創富者生前所希望看到的結果嗎?

(六)跨境後代教育
亞洲地區越來越多企業家為了打造第二代軟實力,期望他們能夠及早和世界接軌,未來得以壯大家族企業,因此紛紛將第二代送往歐美國家求學。歐美的教育環境及資源豐富且多元,往往成為亞洲地區企業家的首選。歐美的菁英教育提供的名校資源除了提供優質的教育之外,更能為第二代串聯起家世、人脈、婚姻等堅強背景,從而有助於家族的長期傳承。為了讓企業第二代能順利接軌歐美教育環境,建議在孩子出國前就積極培養他們的英文水準、培養個人的各項專長,更重要的是,調整他們出國留學足以面對種種文化差異和獨立生活的健全心態等,這些配套提前訓練都是在踏出「跨境教育」這一步前需要思考的,能幫助第二代順利融入當地教育體系,並為將來的成功奠定基礎。

有些新一代致富的家庭在送孩子出國讀書前認為只要孩子上過雙語學校、會說英文,就能順利完成出國學業。但事實上,歐美菁英學校的學生大多來自於從小接受菁英教育的良好家庭,不僅精通多國語言、擁有多項個人才藝,涵養和智識都優於一般學生許多。因此,若亞洲學生未在進入歐美教育體系前積極培養自己的軟實力,他們將面臨極大的挑戰。要在這些競爭激烈的環境中脫穎而出,僅靠語言能力是不夠的,必須具備更全面的綜合素質和強大的自信心。

目前亞洲地區已經有甚多的家族辦公室,均會從孩子到歐美求學前就開始進行下列一連串的教育傳承服務:



(七)跨境家族凝聚力與關係維持
所有財富傳承的規劃均可能因為家族向心力無法凝聚而功虧一簣,原則上家族的凝聚力在於共同的家族記憶和文化認知,家族文化是一個家族的靈魂所在,它不僅可以影響家族成員的思想意識與思維方式,而且還能決定他們的行為模式,而良好的家族文化有助於加強整個家族的凝聚力。另外金錢是萬惡之本,家族成員間若不要發生繼承糾紛與利益糾紛,對於家族成員間財產的取得與分配一定要講清楚說明白,創富者、長者或家族間有權威者一定要在生前進行家族財產分配共識與安排,家族成員個性、行為、教育、思考邏輯均不一樣,以家族信託進行籌劃,將可能成為一個維持家族凝聚力的很好工具。

(八)跨境家族個人事務支援
跨境家族成員可能分散在全球各地,居住、工作、生活形態不同,衍生家族個人事務就非常繁瑣,從最基本的資金管理、各類財產運籌規劃與財產、所得分配,到各國資金保管、移轉與協助、家族成員個人生活所需、跨境財產傳承過程等,均須思考是否需要專職人員或家族辦公室支援這些相關事務。在傳承過程中,習慣並建立信任一個可信賴的個人或團隊,是必須優先培養的。筆者在實際參與財產傳承的過程中發現,一些擁有鉅額財富的人,最終居然僅相信一個律師或一個銀行的理財專員,任何資金移動、財產管理、甚至簽署一份文件或遺囑均要該律師或理財專員的同意與協助,甚至會懷疑至親和子孫都想奪取自己的財產,對於誠懇的建議也無法接受。這樣的情形實在令人難以想像。一旦這個信任的對象有意圖為私利而操作,無論在道德還是信用上,將可能對整個財富傳承造成不可逆的傷害,不可不慎。

(九)跨境慈善基金或公益信託
想要從事慈善事業,對社會弱勢團體或人類長遠發展略盡棉薄之力,但如何善用工具,得以兼顧稅負及經營權的掌控?以臺灣目前運作已久的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慈善基金為例,兩者之間的差異可以進行比較。兩者相比之下,公益信託運作相對簡單,筆者目前已在臺灣協助多個家族成立將近二十個公益信託,並且積極進行非營利性質的運作。這些信託不僅提升家族公益及其慈善形象,也成為家族凝聚向心力的一種方式,實現了利己利人的雙重目標。然而,目前臺灣的公益信託或財團法人法令監管非常嚴格,相關支出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尤其是兩者的各類活動與支出,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能進行臺灣以外的活動。

有鑑於此,筆者於新加坡成立公益公司,這樣可以利用新加坡相對靈活的法令環境。原則上,只要符合新加坡相關法令的要求,當年度受贈收入,除支付相關運作費用外,均可用於公益運作支出,而且在新加坡可以完全免稅。這使得整個運作更加靈活,能夠達到更高的效率和彈性。因此,透過結合境內公益信託或公益法人搭配離岸公益公司,便能達到跨境慈善目的與期望。

臺灣公益信託和財團法人之比較表:



信託設置人員一覽表


(十)健康銀行的傳承
創富者沒有良好的身體,就好像沒有了「1」,縱使後面再有多少的「0」也是枉然,身後留下再多財富終將化為烏有。

目前幹細胞移植研究到了純熟的發展階段,已有生物科技集團利用幹細胞來修復人體組織器官。幹細胞有什麼功能呢?它是一群在胚胎發育早期,未分化的細胞,具有分化形成人體組織、器官的潛能。當科學家發現幹細胞具有分化形成人體組織、器官的特性後,就將之稱作「萬能細胞」。

北京著名生物科技集團研發出全球獨家技術入股之細胞因數啟用技術回輸到身體後,形成美亞自體幹細胞,借由血液迴圈可以到達人體各個組織和器官。通過美亞自體幹細胞的四大特性——自我歸巢、自我複製、自我更生、定向分化——可以有效替換掉體內衰老、病變的細胞,修復人體各種組織器官,使組織器官功能回到年輕狀態。美亞生物集團能通過一個小小的針劑,將人體的幹細胞從骨髓中動員出來,再釋放到身體外周迴圈的血液中,形成外周血幹細胞。



筆者認為此一創新的生物科技對於創富者來說無異是個喜訊,因為幹細胞銀行可提供個人在身體健康狀態良好時儲存自體幹細胞的機會,未來可以用來對抗衰老與疾病,甚至是改善亞健康的症狀;萬一血液系統發現惡性及非惡性疾病,可以利用先前儲存的幹細胞來救自己,目前有70多種疾病(如實體腫瘤、自身免疫系統疾病、心臟疾病等)用幹細胞治療都在臨床研究中;所以健康時存好自體幹細胞等於是為自己未來的健康做好了「備份」。

另外若同個家族成員的DNA相似性高,萬一家族成員中發現惡性及非惡性疾病,也更容易通過基因配對成功,甚至一般血緣關係的半相合配對就可移植個人所儲存的幹細胞,就相當於為全家人的健康做了保障,這樣的健康傳承對於家族財富的傳承有相當大的助力。
許多接班人可能為了「達成條件」而持續努力,希望做好準備,有朝一日可以接掌家族事業,這些先備條件包括:取得企管碩士、博士學位,在某大型企業擔任主管職,並獲得了幾次晉升之後才加入家族企業,期望有一天回到家族企業繼承掌控所有權,成為執行長。一般家族企業在進行交棒傳承時的核心構想是,由下一代直接接掌前任的大位,用和創富者相同的方式經營公司,但並未考慮到新一代的領導人可能擁有不同的天分、技能和興趣,且商業情境與需求勢必會隨時空改變,因此如果下一代未深入瞭解公司執行長的工作及治理,也未斟酌不斷變動的商業環境,也許可能造成承接失敗,我們可將此稱為「續集謬誤」(Sequel Fallacy)3
3 家族企業傳承五步驟(Does Your Family Business Have a Succession Plan?)https://hbr.org/2020/01/does-your-family-business-have-a-succession-plan。

這種「續集謬誤」可能導致家族關係破裂、聲譽掃地、企業失敗,全是因為掌權的創富者未暫時跳脫傳統,沒有思考如何幫助下個世代做好接棒的準備,創富者與繼富者可能沒有注意到,家族企業進入下一代時,通常會加入不同的人,這些人有著不同的利益、關係與抱負,企業也必須在不同的商業環境中營運,有不同的所有權環境和文化,甚至隨著婚姻關係帶入新成員時,家族也會變得不同。因此若公司和家族已經改變,但管理的方法仍維持不變,這樣幾乎註定會造成不幸的結局。家族企業必須隨著市場改變而自我改造一樣,必須重新調整所有權與領導模式(或至少審慎地重新思考並翻新做法),因此家族在做出接班決策前,必須先採取以下五個步驟:

第一步:詳細說明持續變動的形勢
家族的擴張不可避免使得家族事務會變得更加複雜。過去發生在一個世代裡、同一屋簷下的事,可能很快就會擴散影響到許多家族。不同的成長經驗,往往會造成一群人有各種不同的興趣、期望與行為。協調這些變得更多樣化的群體,會帶來非常不同的挑戰。家族應重新檢視家族成員的變化(族譜),分析從上次交班時期至今的變化,以便瞭解持續變化的參與者和形勢,如此便更能釐清企業、家族與股權所有人未來的需求。一旦瞭解這些差異,家族就應明白指出這些不同之處,並與家族成員和股權所有人一起討論,探索這些差異可能會如何影響未來。

第二步:向公司外部尋求建議
與其他企業家族交流,以瞭解他們如何管理接班過程。雖然每個家族的情況可能都不同,但深入瞭解他們的方法與他們選擇某條道路的理由,有助於釐清自身的挑戰與決定。例如,他們如何決定要將所有權轉移給下一代?理由為何?他們在這個過程中借助了誰的專業?他們如何在目前與未來世代之間建立一致的目標方向?在進行這些討論時需抱持開放的心態,因為從這些交流當中通常會出現之前從未考慮的新觀點。其他家族的案例往往有助於找到打破傳統所需的勇氣。

第三步:抱持開放心態
尊重傳統,瞭解家族過去做出某些決策的理由。千萬別抱著「但我們這裡向來都是這麼做」的想法,相反的,家族領導人應與其他的家族成員討論,在沒有傳統的情形下會怎麼做?領導人是否能忠於過去,同時接納新想法?如果除去一些已不再適用的成見,是否能制定出未來更好的道路?義大利的安蒂諾里(Antinori)家族就是這麼做,過去二十五代以來,他們釀酒廠的所有權與領導權都是傳給兒子,但在這個世代,他們將企業的所有權平分給三個女兒,並按每個女兒的強項劃分事業的領導權。他們之所以能做到這樣,一部分是因為消除了該如何安排繼承權的成見,並從頭開始規劃。最後,傳統也許能提供指引,但別讓它變成延續繼承之路的主因。

第四步:別太早做出傳承決定
帶領下一代進入事業的自豪感,以及身為下一代家族成員該遵守家族傳統的義務,都可能造成某些人太早做出與傳承相關的決定。無論是年長或年輕一代的家族成員,若是在情況不成熟時就決定投入家族事業,都可能造成繼承人的壓力,並疏遠了有才能的家族成員(甚至可能是更有才能的家族成員)。相反地,家族領導人應制定一套完整的計畫和流程表,並隨著時間及新訊息的出現,就要納入考慮,並在必要時進行調整及修改方向。簡單來說,要讓股權所有人們定期討論接班規劃的主題,並持續提問:「我們是否做到了適才適所,讓人們依照正確的訊息,齊心協力為我們的所有權和家族做出正確的決定?」

第五步:公開談論未來的計畫
接班規劃是個流程,而非單一事件,而且對家族、企業、股權所有人和這些團體參與的小區,都會造成影響。在接班規劃的過程中應該與各方合作,尤其是家族下一代。與下一代談論過去,說明之前有效的做法、面臨的困境,分享家族對理想未來的抱負與願景。認可接班傳承當中會遇到的家族傳統、差異、創新以及個人層面。例如,雖然這個世代的領導人能夠控制股權所有人的身分,單方面做出大部分的商業決策,但或許有了治理流程,就可以讓下一代經營得更好,治理流程可將部分決策交由獨立的董事會來進行,並要求重大決策必須獲得大部分共同所有人的同意。下一代也許會贊成延續這樣的做法,或許也會有不同的想法。家族的上下代若能執行以上步驟,不僅可以創造出對未來的共識,也能激勵兩代人共同投入,為下一代提供一份藍圖,讓他們學習日後傳承給自己孩子的方法。
家族傳承到底傳什麼?傳給誰?何時傳?怎麼傳?運用何種工具進行傳承?我們可以透過「5W1H」共識來釐清:What家族企業傳承、家族財富傳承目標?Where財富最終控制地是哪裡?When執行步驟與運行時間表?Why家族為何如此規劃,有無籌劃後遺症?Who誰來負責執行?How如何執行?


 
一代傳富者、二代繼富者與傳承專家應有下面傳承流程之共識:
 
 
傳承流程之步驟:
 
步驟一、啟動因數
 
  • 傳承該啟動了嗎? Who,誰來啟動?
  • 創富者拖延傳承其實是來自於人的惰性及劣根性,尤其是他們常常會找千百個理由來延遲傳承的啟動。依筆者的經驗,他們最常有的心態有以下:
  • 傳承與我沒關係,我年過70歲,還可以工作20年,以後再說吧!
  • 人生如戲、戲如人生!人生何其短,今朝有酒今朝醉!
  • 盲目跟從,周遭好友多沒進行!
  • 勢利、自私,傳承他人,誰來給我養老!
  • 只謀取私利、思想麻木,傳承是下一代的工作!
  • 兒孫自有兒孫福,遇到了他們自己會面對!
 
如何克服上述問題,就僅能等待、等待、再等待,等待適合的機會與時機。機會是在某個時間點下的有利情況,掌握了機會,就能將家族帶往一個好的方向;時機是一個時間點,過了那個時間點就很難達成,所以要時時掌控,把握可能的機會與時機。
 
由創富第一代來啟動的機會與時機:
依據安致勤資KEDP家族辦公室過去30年累積客戶經驗,創富者願意啟動傳承的主要的機會與時機有:
  • 至親好友驟逝,驚覺大去之期不遠矣!
  • 身為第一代創富者的身體出狀況、婚姻亮紅燈。
  • 企業核心幹部出狀況(生病、叛逃到競爭營隊者)。
  • 名義人、代持人、人頭;身體、道德、信用有瑕疵。
  • 稅務單位查核企業逃漏稅、刑事單位調查違法刑事犯罪。
  • 企業前景大好準備上市或併購其他企業。
  • 子女海外回來接班。
  • 子女不孝、看淡一切;人生奮鬥無目標!
 
由繼任者第二代來啟動的機會與時機:
  • 因第一代有小三,有同父異母兄弟,擔心未來可能有糾紛。
  • 第二代比第一代更積極、更有企圖心。
  • 第二代已經六、七十歲;創富者第一代不願放手。
  • 第二代手足爭產。
  • 第二代結婚後配偶有意見。
  • 第二代工作、事業不順靠爹/媽族。
 
步驟二、專業介入
 
專業介入企業傳承與財富傳承的溝通——   傳承觀念的建立、傳承機制診斷
 
等待時機成熟,觸動傳承因子,即可進入第二步驟,即家族溝通。傳承的溝通並非隨意且無目的的討論,而是有計劃、有策略的過程。這一過程需要同時涵蓋家族企業與家族財富的傳承,並且逐項深入溝通。這樣的溝通過程需要依賴具有豐富社會經驗和傳承實務經驗的人來居中協調,以確保傳承順利進行。具體來說,家族溝通應包括:傳承家族精神與家風、確保道德價值觀的代代相傳(至少十代以上)、建立家族財富的傳承架構(例如設立家族信託)、以及規劃整體的家族戰略,並統籌家族投資組合策略等。這些都是促進家族長遠穩定發展的重要元素。
 
(一)家族企業傳承觀念溝通
組成家族企業的個別成員雖各具獨特性,但他們所面臨的問題其實非常相似。最關鍵的問題之一是如何將企業順利移交給下一代,並保持企業經營的和諧與原動力。畢竟,若能將一把好的釣竿交給下一代,遠勝過一筐魚。即便企業計畫轉型,並不再以家族企業模式經營,如何規劃轉型過程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課題。
 
其中需要考量的問題包含:繼承規劃、薪資與報酬規劃、家族成員持股安排、如何處理不參與經營的家族成員、引入專業經理人並設計其報酬、退休及遺產規劃、家族成員加入經營層、策略規劃、財務架構設計、財富保持策略、解決衝突的方法,以及家族信念的確立等。這些共計十二個重要議題,都是家族企業在傳承過程中必須深思熟慮並妥善規劃的關鍵因素。



透過這十二企業傳承主題的溝通,並搭配擁有專業素養之顧問從中協助規劃及整合,藉此,家族企業所面臨之問題,不論複雜程度為何皆能有機會化危機為轉機。
 
(二)家族財富傳承觀念溝通
傳承財富,需建立家族財富治理的觀念與共識,此時應加緊溝通下列四大觀念。我們可參酌臺灣中國信託銀行最新公布的《2020年臺灣高資產客群財富報告》,當中提及許多創富者應該注意的傳承四大觀念的溝通,畢竟家人既然在生命旅途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就應該好好溝通、別害怕開口,才不會徒留遺憾。
 
觀念一:不公平,如何分得公平
創富者總想要運用各種方法,把財富與資產傳承給後輩,但缺乏專業觀點與方法,可能造成誤解,或因為不瞭解稅法,最後反而付出更多成本。傳承者如何分得公平且不影響家族和諧,是傳承過程中一大擔憂,如能運用生前贈與、保單購買、信託成立等工具,自然而然可化解此問題。
 
觀念二:不願意,如何讓接的有意願、好好做
創富者成就了事業與財富,要面對一輩子只有一次且是無比困難的交接挑戰,事前準備是否足夠?下一代是否有意願?這些都構成了種種挑戰。這也是為何筆者在此不斷強調及早溝通,並且鼓勵創富者透過專業公正的第三方促進對話。透過家族信託的成立、將閉鎖型公司的概念設計在公司章程中,加上傳賢、傳子概念的相結合,即可迎刃而解。
 
觀念三:不敢談,如何啟動家族有效溝通
如何開始談呢?從哪些方面著手?這些常常是許多長輩所面臨的難題。傳承財富相對容易,但傳承價值觀卻更為困難。長輩常常擔心與子女在價值觀上出現分歧,進而產生衝突,因此雖然有意向開始溝通,但卻不知如何開口。繼承者也擔心長輩誤解自己是依賴家庭財富,便不願主動談論這些問題。在華人家族中,成員彼此之間往往不想撕破臉,因此有話都往肚子裡吞,當一家人意見不合時,卻往往不知道該如何做出決定。因此,關鍵在於抓住「啟動的機會與時機」,在合適的時候進行有效的溝通。
 
觀念四:不敢傳,如何善用傳承工具優先照顧自己
在規劃財富傳承時,每位父母都有許多不同擔憂,如擔心傳承給後代太多資產,子孫可能不知如何管理善用,或可能敗光家產及遭受詐騙,因此在傳承財富時,務必要考慮到自身生活質量,再進行規劃,且應掌握生前規劃、縝密配套、及早落實、自我保障等重點。根據臺灣主管當局公布的「112年簡易生命表」,臺灣人的平均壽命為80.2歲,其中男性76.94歲、女性83.74歲,皆創歷年新高;面對平均壽命呈現上升趨勢,財富傳承除進行家族信託的籌劃外,健康風險不可忽視,建議可善用醫療險、長照險、失能險等保單來做好保障,至於生活準備金的部分,則可透過利變終身壽險、年金險等,提早準備退休金,預約無憂的養老人生,如此財富即可完美的傳承給下一代。
 
步驟三、企業傳承與財富傳承策略
 
企業傳承與家族治理架構的建立,以及跨境家族財富傳承的執行不外乎人、事、時、地、物;創富者、傳承者以正面積極態度面對傳承議題,籌劃者以專業的稅務及法律背景為基底,佐以豐富經驗與執行制度進行周詳規劃、確認傳承的時間表、從何處財產開始執行,以及執行目標之轉移如何解決所在地法規與稅務負擔與風險等。要有效且長遠地規劃傳承家族跨境財富,必須要有紮實的根基、執行團隊和具體的執行工具,在此列示如下頁圖。




(一)家族憲章家族根本大法,監管規範家族間之利益衝突
無論是皇親貴族、國家領袖或是平民百姓,均無法避免死亡;創富者無論是白手起家或接管家族企業,均會面臨改朝換代、財產傳承此等不得不謹慎之人生階段。雖然,在集團企業組織架構中,往往早已透過多層控股之架構,控管各種財產所衍生之信託、託管、境外公司及實質營運公司。然而,在多重組織架構下,財富傳承過程,容易使後代子孫於繼承股權後各自分家經營,無法和諧合作,反而導致家族企業分崩離析。所以,對於家族企業之傳承與治理而言,有三大要素必須及早確立:家族憲章、家族委員會與家族辦公室。其中,家族憲章是家族根本大法、家族委員會則是由創富者及家族成員透過選舉或推舉所組成之決策單位(擁有家族企業之所有權與經營權)、家族辦公室則是負責統籌家族事務執行的最高執行單位(為家族企業行政管理團隊,主要負責管理家族企業與支持家族人員相關需要)。其中家族憲章是所有家族企業治理的依據,更是企業創始人能確保家族企業未來定位的重要元素。
 
家族憲章透過家族委員會及辦公室之執行,並透過落實於家族公司或家族信託,作為一個長久、具指標性及拘束性的條款,其訂立並不容易;訂得太嚴,太過拘束,無法給予企業轉型或轉變有適合的彈性空間;訂得太鬆,往往導致子孫恣意妄為,缺乏效果。同時,也可透過家族憲章相互制衡不同子孫或不同制度,避免單一家族成員之專制獨大,並藉由此一根本大法,將家族中無形資產,例如核心價值、重要禮俗、家風、家規、企業經營經驗及人際關係等項,有效地傳承;同時將家族中有形資產,例如遺產、家族企業股權及信託等,透過家族憲章達到合理妥適之分配,並減少子女爭產,以便以合理目標傳承予後代子孫,達到保全財產及使後代發揚光大之目標。
 
進一步來說,傳承可以拆解為「傳」與「承」,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從更深層的角度來看,傳承不僅是財富與企業的交接,更是價值觀與責任的延續,其所涵蓋的層面廣泛,可區分為四大關係:與內在自我的關係、家族內部成員的關係、企業各階層的關係,以及與社會的關係,呼應傳統所強調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層次。而這四大關係進一步可細分為七種具體關係:與內在自我的關係、與偶像或榜樣的關係、與父輩的關係、與同輩人的關係、與貧窮或資源的關係、與家族內其他成員的關係、與企業各階層的關係。
 
此外,企業要持續發展就需要有企業家精神,首先就是五大精神,即創新、創業、創優、創富及創福精神。通過創新、創業、創優、創富,實現創福,這是莫忘初衷的堅持,也是五創的最終目的。此外企業家還要有工匠精神,永不滿足的精神和誠信精神,現在創造財富不容易,要讓創造財富的人能夠管理好、傳承好財富,就需要有好的環境、好的理念、好的機會和好的智慧。
 
以上關係及精神均須於家族憲章中明白揭示,並作為家族憲章成立之最核心意旨。下圖表示了家族憲章、家族委員會、家族辦公室環環相扣的關係。
 
 
 
1.家族憲章的意義
家族憲章是治理家族與傳承家業的根本大法。它是一份規範家族企業在永續經營與治理過程中,家族成員與企業之間關係的核心文件,也是界定企業經營策略與組織結構的依據。家族憲章的功能如同家族治理的組織章程,不僅是家族永續傳承的基石,更是確立經營核心價值的來源,為未來的治理提供明確方向。其主要目的是將家族可能面對的議題與處理原則,以文字具體而清楚地規範下來,避免未來產生爭議。
 
憲章內容通常包含:家族歷史與創業背景、創辦人對家族企業的願景與藍圖、家族使命與企業理念、家族成員對企業與家族未來目標的共識、家族與企業的分際與利益調和機制、家族與企業之間的運作架構與互動方式、接班規劃與繼任制度、經營方針與決策機制、管理與所有權安排、獎酬制度與權利義務規範等等。
 
創立家族憲章的主要目的,是在於家族框架內引導後代子孫,預防或解決可能發生的問題,進而確保企業經營穩定,使家族產業得以永續傳承。儘管亞洲傳統家族曾依靠儒家式的家規與庭訓維繫秩序,然而隨著近代儒學式微、傳統價值淡化,許多家族在創辦人辭世後,常因財產分配產生糾紛,進而對簿公堂。然而,「清官難斷家務事」,當家務與家族事業交纏在一起時,更難以釐清責任歸屬,導致紛爭曠日費時,影響企業運作與家族和諧。若能夠先確立家族憲章,當爭議發生時,便可依據事前共識快速處理內部糾紛。家族憲章不僅僅是一份書面文件,更是一套預防和解決爭議的機制。倘若未建立家族憲章,極可能導致以下問題:
 
(1)家族財產分配交由法院決定:若無事先規劃傳承機制,創富者過世後子孫難以達成共識,最終往往訴諸法律,由法官裁定遺產分配方式。若爭執不下,法院甚至可能判決拍賣資產,子孫僅能分得變賣後的價金,原本的資產結構因此瓦解。
 
(2)企業各自為政造成惡性競爭:缺乏共同治理的家族憲章,家族企業在分產後各自為政,經常因業務性質相似而在市場上互相競爭,導致削價戰、商標之爭等現象,不但傷害企業獲利,更損及家族整體利益與聲譽。
 
(3)經營者濫權侵蝕家產:在沒有有效監督與制衡機制下,企業掌權者可能透過低價出租資產或向關係企業低價售貨,將利益移轉至其個人擁有之公司,進一步侵蝕家族共同資產,危害其他成員權益。
 
(4)管理缺乏效率,企業逐漸衰敗:若未針對成員專長妥善分配所有權與經營權,也未建立專業經理人制度,將導致無管理專業之家族成員被迫接管公司,缺乏效率與視野,最終使企業競爭力下滑,走向衰敗。
 
家族憲章的八大功能總結如下:
 
(1)作為家族企業的公司章程起草的根基。
 
(2)作為家族企業的公司經營目標的核心指引。
 
(3)作為家族信託之信託目的解釋依據。
 
(4)作為法律解釋與成員共識的參考依據。
 
(5)建構角色關係與治理架構:家族憲章可清楚界定創富者、不同世代之家族成員、家族企業、家族信託與外部專業顧問等各方之間的角色、責任與互動關係,形成良好的治理與運作機制。
 
(6)建立制衡機制,避免權力集中:透過制度性設計,家族憲章能防止個別成員獨斷專行,促進家族治理與決策過程的公平與透明。
 
(7)有系統地傳承無形資產:如家族核心價值、家規、企業經營理念、人脈資源等無形資產,透過家族憲章進行有計劃地傳承,強化代際延續性與凝聚力。
 
(8)妥善分配有形資產,降低繼承風險:對於遺產與企業股權等有形資產,家族憲章提供清楚且具前瞻性的分配機制,降低爭產風險,確保家族資產穩定與基業長青。
 
2.家族憲章的制定過程
在東方家族裡,要制定一份家族憲章往往面臨相當大的挑戰。這是因為制定家族憲章需仰賴強而有力的價值共識與高度凝聚力,才能作為家族成員間行為準則與權利義務的指導依據。然而,東方家族常受傳統觀念所影響,一方面重視「顧全面子」、避免正面衝突,另一方面又因保守態度,對權責劃分與制度化治理有所抗拒,導致整體討論過程綁手綁腳,使得各方意見常需要反復溝通和確認,無法快速凝聚共識,甚至可能因避重就輕而淪為形式,無法真正落實其功能與價值。
 
要制定完整且能夠讓成員都認可的家族憲章,務必要經過以下五個階段:
 
階段一:釐清資產、負債及事業現狀
制定家族憲章的首要步驟,是全面盤點家族目前所擁有的資產、負債與事業版圖。唯有先掌握現況,才能為未來的管理模式、使用方式與傳承目標奠定明確基礎。具體盤點項目包括:
 
(1)個人名下財產:
  • 不動產:稅務機關或地政機關申請個人名下之財產清冊與歷年所得資料,以掌握完整的房地產與土地資產。
  • 金融資產:包括股票、債權、基金、存款及保單等,可透過往來之券商、銀行理財專員及保險業務確認資產總額與配置情況。
  • 境外資產及公司股權:若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持有資產,應主動與配合的會計師、秘書公司或信託顧問確認股權結構與資產配置狀況。
  • 家族經營事業:針對財富創造者及其家族持有控制權或重大影響力的事業(如企業法人、基金會、社團法人等),需進一步盤點其股權結構、治理架構及未來的經營權安排。
 
(2)已交付信託之財產:除登記在個人名下的財產外,實務上也有很多因為稅務規劃或財務計畫而將財產交付信託的情形,此部分也應該與受託人確認資產現況,收益情形等。
 
(3)借名登記或託管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實務上常見因便利或規劃考量,將財產借名登記於親友或他人名下之情形。此類資產若未納入盤點,將影響家族財務全貌及未來分配安排,因此亦應予以揭露與確認。
 
 
 
階段二:確立資產適用範圍
在進入家族憲章的具體設計前,必須明確界定憲章適用的資產範圍,例如:
(1)資產歸屬範圍:是否僅限財富創造者?或將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或其他直系家屬持有的資產一併納入?
 
(2)資產排除項目的設定:是否應保留部分資產作為創富者及其配偶的「養老基金」及基本生活保障?
 
(3)範圍界定對治理設計的影響:資產範圍越廣,牽涉利益關係人越多,決策機制與治理架構亦需更為周延。
 
透過明確劃定資產的適用範圍,家族成員在後續討論中方能有共同的討論基礎與現實邊界,避免落入抽象或難以執行的理想化設計。
 
階段三:確立核心價值
在制度設計之前,必須先明確家族的核心價值觀,作為後續制度設計與行為準則的依據。此階段的重點是:
(1)釐清家族重視的關係與價值:家族成員最重視的是什麼?是血緣關係?教育與德行?對企業的投入與忠誠?對人(創富者、後代)、對事(企業、慈善、文化)、對物(資產、品牌、地位)的重視程度何者為先?這些排序將影響資產分配、治理參與、接班安排等後續規劃。
 
(2)揭示家族核心信念與願景:明確書寫家族祖訓、家規,或具象化的家族座右銘;傳達創富者與歷代領導人之創業精神、行事原則與家族對未來的願景。
 
(3)撰寫實踐性的價值規範:可邀請創富者或家族領袖撰寫「家族十誡」或「核心行為準則」,以自身人生歷練凝聚十至數十條具體、可實踐的原則與期許。
 
階段四:與家族主要成員討論憲法的具體內容
(1)確立制定憲法的目標、建立共同價值觀。
 
(2)確立家族成員溝通平臺及組織型態(家族辦公室、委員會、公司、信託等)。
 
(3)建立家族成員進入家族企業或組織的條件、遴選機制、獎勵及薪酬等制度、鼓勵家族成員投入和參與,確保唯才是用以及企業長久的發展。
 
(4)制定家族成員退出機制,制定在不影響其他家族成員利益前提下退出家族企業的原則。
 
(5)制定明確的投資和資產配置策略,維繫家族的長期經濟利益和鞏固經濟關係的根本基礎。
 
(6)確定獎懲機制,制定明確規範來處置違反家族憲章的家族成員。
 
(7)確認現有家族控股公司(Family Holding Company)、基金會及信託等組織的運作方式,並確認其與家族憲章之間可以相互契合,不會有衝突。
 
(8)與個別家族成員單獨討論他們的想法,召集家族成員開會,甚至邀請專家學者與家族成員分享成功案例、引導家族成員參與討論方向,必要時對家族成員看法提出質疑。
 
(9)擬定家族憲章草稿。
 
階段五:召集家族成員會議,選出家族委員會成員及簽署家族憲章規章
James E. Hughes Jr.在《家族財富》提到要促成有效的家族成員會議,當中參與的角色都身負要務,且家族成員必須積極參與,讓成員們之間能更認識彼此,這樣的交流也能讓家族領導人或家族管理人更能清楚掌握家族中的人力資源,如此未來在家族治理上更能妥善運用這些所謂的「人力資產」。James E. Hughes Jr.如下說明:
 
家族會議的最終規則必須為該次特定會議選擇主席和秘書,主席的職責是促進會議的平等進行,而不是表現得像傳統的企業董事長,達成共識、家族目標實現為最主要;秘書的職責則是撰寫會議記錄,並對會議後的會議記錄草案進行評估並匯集意見,會議記錄非常重要,少了明確的會議記錄,許多家族因此產生極重大的負面影響,這些會議記錄還有助於保留家族史,成為未來後代的重要資源,原則上,許多家族顧問建議所有成員輪流執行這些任務,這樣他們都有機會學習扮演這些重要功能,我同意以下限制:在確定會議議程後就訂出這些角色,以便在會議上有重要報告的個人不需要再承擔這些會議職責。
 
每個家族成員在參與家族的第一次治理會議時都應準備一份個人簡歷,由於家族成員可能生活在不同時空環境,家族成員彼此瞭解甚少,他們所知道的是過去的事情,對其他家族成員的基本看法是非常直線性的,透過個人簡歷,可分析他或她在家族譜係上的適合位置,使得每個家族成員都有機會瞭解自己,然後與其他家族成員分享看法,簡歷最好包括特定家族成員認為其最好的朋友可能要知道的所有內容,要遠遠超出就讀的學校和從事的工作;必須包括我們所喜歡的事物與關心,關心所在正是表達了個人對幸福的追求。
 
在家族成員準備這些簡歷之前,每個成員在家族的資產負債表上都是重要的人力資產,準備這些簡歷將有助於編制人力資源清單,以便家族知道他們的人力資產,從而使家族代表知道在家族中有哪些專業資源,人力資源庫可幫助家族有效地使用他們的人力資產來執行計畫,家族常常因為無法善用他們的人力資產,後果是可能導致彼此傷害感情,並喪失去建立人力和智識資產的機會。一旦個人簡歷完成並分享後,每位家族成員在會議後準備一份個人使命宣言,寫下他或她認為家族長遠成功的十個關鍵的價值觀,並公開於家族會議中,使整個家族價值體系得以聚合,最終彙編成家族使命宣言。
 
在此提醒,如果家族資產範圍涵蓋配偶及子女或兄弟姊妹的資產,則建議家族委員會的成員應包含財產持有人,以避免規範效力無法及於全體。家族憲章的制定需經過以下流程,對家族成員才是有效的:
 
(1)由起草人宣讀條文,並向家族委員會成員說明規範目標及各條文的作用。
 
(2)可以委託律師及會計師出席家族憲章委員會會議,並從法令及稅務規劃層面確保家族憲章內容並沒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強制規定,也沒有實務上難以執行之處。
 
(3)由家族委員會全體成員回饋意見後對內容進行增刪修訂。
 
(4)正式條文由家族委員會全體成員無異議通過後共同簽署(可安排公證人認證),並製作原本、將副本交付執行人或成立的家族辦公室管理者保管。
 
3.家族憲章的主要內容
一般標準的家族憲法通常包括以下十大部分,分別為家族創始人的理念及家族歷史、家族價值觀和願景、家族企業控股模式、家族成員利益的分配方案、家族接班人的培養與在事業體的任職政策、家族委員會、不遵循家族憲法的制裁、衝突調解、家族慈善及家族憲法的修改等。(本書附錄四為KEDP提供的家族憲法的範例,可供讀者進一步參考)
 
(1)家族歷史與創始人的理念
主要描述創富者一生的經歷,大致包含以下幾點:
 
出生背景及成長過程:例如奮力苦學考取了大學、求學時培養了優秀的外語能力以及立志從商,於某年創立了「XX公司」。
 
創業過程及創業理念:創建初期因缺乏背景及人脈,創富者以一只皮箱跑天下的模式將家族產品推向了世界各國。認為唯有秉持著「務實、創新、創優、創福、品質、服務」六大經營理念來服務客戶,才能讓企業不斷的向上提升。期望全體同仁自我評價能夠趕上全球化的腳步,隨時有創新動力,用以搭配本集團多年來累積的生產管理及運營經驗,將最新、最專業的服務推向全世界華人等。
 
創富者的社會貢獻:由於其強烈的創業家精神以及熱心服務的態度,當選了「XX總會」理事長,並榮獲經濟專業獎章、XX等榮譽。一生回饋社會,長期資助清寒學子,並獲得「褒揚令」彰顯其一生奮力向上、無私奉獻之精神等。
 
(2)家族價值觀和願景、家族成員的行為準則4
接下來家族憲法的第二章會闡明家族的使命、核心價值及家族企業目標,並列出家族成員的行為準則。明確的家族使命用來凝聚家族向心力,促使所有成員塑造出一套共有的核心價值;例如「本家族憲法設定的家族治理、共有資產經營、共用資源分配、衝突調解、開展集體事務的規則及流程」;或例如「本家族的長遠目標是確保家族內的和諧、友好、和善,另一方面發展並安全維持一個可以代代相傳的事業。通過公開和誠實的溝通及明智的規劃,力求避免可能導致家族分裂的衝突」。對家族企業而言,家族憲法最終目的就是希望完善家族治理,以實現第一代將家業平穩地交給後代。
 
在此部分當中,家族的核心價值觀需要反映大多數家族成員的共同價值觀,目前中國許多家族企業尚未形成核心價值觀,而設立家族憲法正是樹立良好價值觀的時機。在家族成員享有家族憲法規定的權益的同時,也需要對家族及家族企業盡各自的義務;除了通過核心價值觀增強家族凝聚力的軟性要求,還可以通過硬性治理機制輔助加強管理。
 
家族憲法中應包含詳細的行為準則,上至業務行為,如「除正常業務往來,家族成員被禁止將家族企業的資金外借個人或公司」;下至個人行為,如「工作日前一天晚上限制飲酒」。李錦記家族憲法中甚至規定,家族成員不得晚婚、離婚,不准有婚外情。如果有成員違規,則應根據家族憲法中的處罰條例進行制裁。

4 範博宏、張天健‧家族憲法:治家傳業的根本法‧新財富,2011.10(http://www.cuhk.edu.hk/ief/josephfan/doc/new_fortune/2011.10.pdf)。

(3)家族企業控股模式
在家族憲法中,為維持家族與所創企業長期互惠關係,必須將家族成員權利義務與家族企業公司的治理平臺界定得非常清楚,此時家族憲法發揮了它應有的作用。
 
原則上家族憲法必須明確規定家族控股公司在子孫之間分配與轉移的原則,及家族控股公司經營階層如何產生,經營階層的權力行使範圍,以及保障沒有參與股東權利的家庭成員。良好的公司治理必須獲得掌控家族的支持,家族憲法中應訂立以下條款「通過良好透明的公司治理來確保家族成員、控股公司、未來新創企業互惠關係的正當性。」
 
家族憲法就經營層面來說應該包括:界定家族與企業間的長期關係、股權轉讓制度、經營權力如何分配及形成、現有領導人及未來領導人的倫理規範及家族成員行為準則、保障未參與經營的後代成員的權益、應設計能確保家族憲法穩定及彈性的機制。
 
以臺灣的家族企業為例,一般家族企業,家族成員持股大概會分為三種模式:
 
第一種是各事業主體分散式持股,即個別家族成員以自然人或投資公司,直接持有事業主體的股份;家族成員若對於公司經營權方向有不同意見,可能選擇直接出售持股,或聯合「市場派」以收購股權的方式爭奪經營權。前者將使家族影響力的衰退;後者將直接對事業主體的日常營運造成負面影響,而且若事業主體是上市櫃公司,則在收購股權的過程中,還必須注意避免觸犯內線交易的規定。
 
第二種事業主體股權交付信託,具有節稅效果,亦能收到集中股權的效果;可確保股權集中,但過於僵化且難有對事業主體保有直接控制決策權。
 
第三種以財團法人持股事業主體,即家族成員以長輩名義設立的一個或數個財團法人,以該財團法人作為對事業主體主要的控股工具;依照臺灣現行法令,財團法人內部的治理與決策機制較不透明。該控股財團法人也可能落入少數董事會成員掌握中,且沒有「股份」或「持份」的概念,既無法轉讓,也無法充分反映各個家族成員的利益。
以上三種方式各有優缺點,所以如能設立「家族朝代信託」再控有「家族控股公司」應是一個較適合之架構;家族朝代信託是解決目前亞洲創富者最擔心的接班問題,透過家族信託禁止揮霍信託的架構,這是在信託條款中明確禁止受益人自願或被動轉讓其信託利益(也就是「敗家子條款」),信託受益人的債權人同樣的也對信託利益沒有任何的請求權。如此保證信託財產及收益永遠維持在家族成員手上,而不會旁落外人手中。
 
至於「家族控股公司」,一般家族憲法也會明確規定成立「家族控股公司」是作為家族企業控股與家族永續傳承的主體,將家族持股與事業主體切割,也就是將管理權與經營權透過家族控股公司進行分離;家族成員持股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控股公司再與其他外部股東持股事業主體,就積極面而言,家族控股公司可以作為家族成員培養與交流的平臺,並給予家族成員參與治理權,因此可從家族控股公司派出公司法人(負責人)或是受控企業的董事、監事,或將家族成員直接派到受控公司擔任實際執行業務的員工。從消極面而言,將家族爭鬥侷限於控股公司內部,亦可有效減少對事業主體的衝擊。
 
至於「家族控股公司」該如何籌劃設計,以臺灣2015年6月15日通過,2015年7月1日公布新修正公司法中「閉鎖性公司」為例,恰是一個可借鏡的最佳方式,亦可將此模式套用於離岸(香港、維京群島、薩摩亞群島等)家族控股公司。臺灣所謂「閉鎖性公司」明確規定,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股份轉讓受到限制、屬於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間權利義務未必相等、得選擇無票面金額股、彈性設計特別股、得設定表決權限制等規定,茲詳細說明如下:
 
① 股東50人為上限,超過人數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規範目的在於強化公司草創初期股東間的信賴感,因此以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轉讓及股東人數。
 
② 允許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財產、技術外,可以勞務或信用出資抵充股款;但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目的在於允許缺乏資金的年輕創業家,得以本身之信用或專業技能(勞務)作為出資設立公司,減少創業初期之資金壓力。
 
③ 股權轉讓之限制;普通股轉讓、特別股轉讓應個別規定,閉鎖性公司不讓股東自由轉讓股份,所有股票都不可自由轉讓,若要轉讓股份須滿足特定條件。至於什麼樣的限制條件可以自行決定,例如全體股東或是三分之二股東同意才能轉讓股份。規範目的同①,在於強化公司草創初期股東間的信賴感。
 
④ 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一般初創公司可選擇閉鎖性公司,享有較大企業自主空間,並可有效規劃股權結構及激勵員工;隨著公司成長,可轉換為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大眾資金;最後可成為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另外現有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兩者之間具有雙向轉換的機制。
 
⑤ 彈性的股權設計,無面額股;無面額股票沒有最低股價的規定,股價是由董事會決定,此種面額彈性更大,更有利於新創公司,也方便創辦人及新創團隊用低價入股。另外亦可發行特別股、表決權行使契約及可轉換公司債等;通常所發行特別股包含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一股多權),或針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黃金股),創辦人亦可藉由股東間之表決權行使契約或股東之表決權信託,如此可有效鞏固現有經營團隊在公司之主導權,亦可針對不同需求投資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募集公司所需資金。此外公司創辦人可以發特別股給投資人,這些特別股可以設定為特定事項才有表決權,或是具有清算優先權,在清算資產時投資人可拿回較多比例資金。而且在閉鎖性公司,特別股和普通股的兌換比例已沒有固定一比一的比例限制,使後續有意募資(例如創投常見的A輪、B輪、C輪)擴大經營之新創團隊,一方面能保障投資人的資本,另一方面能保障創辦人的公司控制權。
 
⑥ 彈性的盈餘發放設計;得每三個月或半年將經營事業所獲得之盈餘分派給股東,搭配對員工發行新股,可幫助新創事業吸引優秀人才加入。
 
⑦ 得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或由股東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召開股東會,以增加公司決策效率。
 
⑧ 董事與經理人常觸及「背信罪」的法律風險,臺灣普通刑法規範的刑度均為5年以下的輕罪;但若事業主體是證交法的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與經理人涉犯特別背信罪,刑度至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如果犯罪金額在台幣一億元以上的情況,刑罰甚至是7年以上的重罪,故若親族間直接持有上市的事業主體並擔任經營階層,糾紛爆發後往往衍生證交法下特別背信罪、侵佔罪、非常規交易罪等刑事重罪;即便家族成員間嗣後有意化解,也因司法調查,難以化干戈為玉帛。若在上市櫃的事業主體上層架設閉鎖性家族控股公司,縱若有糾紛也僅限於上層的閉鎖性公司層級,不致於衍生證交法下的各類嚴重法律責任,一時間的家族糾紛也不會難以收手。
 
家族控股示意圖:
 
 
 
(4)家族接班人的培養
家族企業要能夠順利傳承接班有其複雜度,主因是經常難以區分「管理權」與「所有權」,雖然所有權是最終權利,但卻依賴管理權發揮穩定作用,但是在這個過程中,管理權與所有權究竟是要混合還是分開?才能在傳承後避免因所有權問題造成管理權牽扯不清,意即家族要分治還是共治?
 
為了培養家族能夠代代相傳的接班人5,在家族憲法中需要清楚規範所有權與管理權及找到傳承的共識。接班並非創業,對內需要瞭解集團內部組織,對外還需要打理好每個對外的環節,因此家族企業傳承與接班工程的布局牽涉很廣,和訓練專業經理人完全不同。要如何培育出優秀的接班人,大大小小的養成細節都需要取得家族成員的共識。養成家族企業接班人大概可分為三個階段:
5 杜瑜滿,2013,世代交替/制定家族憲法養成企業接班人《經濟日報》。
 
第一個階段是家庭教育,做為企業家小孩的最大好處是從小可以耳濡目染經營管理課題,公司的事就是家中話題,因此從小就對公司的事有基本瞭解並知道解決問題的模式。
 
第二個階段則是求學階段,除了和經營管理相關的學科教育,如經濟、會計等商業科目是必備項目之外,在全球化的趨勢下,家族成員的外語教育(英文為必要,另還可以學習第三、第四外語)更需要列入家族基本教育,以提升整體家族的全球競爭力。
最後階段是導入接班人階段,在年輕一代完成學業後是否直接進入家族企業中,會需要在家族會議中進行討論。部分家族會先讓未來接班人在外面的公司進行3至5年的培訓,藉以養成團隊精神與他人共事的工作經驗,在工作能力備受肯定下進入家族企業。藉由內部和外部的訓練,調整好年輕一代的價值觀,使之與家族的願景及公司的願景一致,日後若未能成為主要接班人,但或許可成為公司的專業股東,如此每個下一代都共同參與家族企業的經營。
 
(5)家族成員在事業體的任職政策
一般家族憲法會明確規定家族成員在事業體的任職政策,例如,欲在家族企業中永久工作的家族成員,必須有至少6年以上在家族公司以外的工作經驗,其中至少2年必須在同一雇主下工作,並且至少有兩次升遷或類似資歷來證明其表現、能力、責任及可信度得到提升,亦即一個家族成員若能先在其他公司證明自己的價值,未來很可能可為家族企業創造更大的價值。如此任職規定,使家族成員通過自身努力獲得在企業中向上攀升的機會,最終獲得真正的成就感。
 
(6)家族委員會
為使家族成員遵守家族憲法,並確立家族憲法意旨可以有效地落實在各家族財產使用方針或企業章程等,通常需要成立家族董事會(或稱委員會),作為維護、監督、執行家庭憲法的核心機構。家族委員會的成員則係依據家族憲法,由全體有選舉權之家族成員透過推選或票選產生的核心代表,運作類似於公司董事會,應定期開會討論家族企業的重大決策或檢討家族企業經營成果。
 
家族憲法應額外制定或授權制定會議規則,通常應規範家族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有專人記錄會議內容、並會將家族委員會議案及決議內容通知各家族成員,以確保家族成員清楚瞭解委員會的討論議題和決策過程,並確立家族企業之經營方向。
 
家族委員會的核心代表的人數,可以設定為5至9人;根據不同的家族憲法,家族委員會成員可能來自不同的家族分支,不同輩分,甚至有家族以外人員,如家族長期的生意合作夥伴、律師或會計師等,這些獨立人員在家族決策中扮演了重要的中間人角色。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例如每3到6個月);家族憲法中通常會進一步明確訂定委員會的會議召集方式,公推或常設主席一人,由委員會的核心成員輪流擔任;或規定達一定出席人數才可以召開委員會議,否則該會議決議無效等;部分較大家族委員會,仍可向下設立分支機構,以負責家庭成員的各方面事務,如健康醫療委員會、教育職業規劃委員會和娛樂休閒委員會等。
 




 
以臺灣台塑家族為例,家族委員會成員為9名,4位王家二代出任常務委員、王家的三或四代成員為一般委員5位,家族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並另設人數不限的實習委員,只要年滿18歲的王家人就可加入。為落實經營權、所有權分離,家族委員會成員組成「管理中心」著眼於集團長期規劃,各公司的代表成立行政中心負責各公司的每日運作;目前亞洲家族,第二代甚至到第三代中,有一半或三分之二均到歐美或海外留學,其有思想、有個性,成長環境與創富者完全不同,大多數富二代對家族的傳統產業不感興趣,所以如果不將家族產業和資本分開、將家族血脈和經營團隊區分,沒有創新的傳承模式,家族傳承必受到嚴厲的挑戰。6
6 陳一姍、林佳賢,2018,王永慶的兩千億財產如何一步步搬到海外?。《天下雜誌》,646,6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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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慶先生於2008年10月美國紐澤西寓所辭世。
 
(7)家族成員權益分配方案
透過家族憲法,可以達到避免單一或少數人之專制決策,但也不能過於強調個人主義,使家族變成一盤散沙。早期,創富者往往同時身兼家族族長或家長,創富者之權威確實足以領導統禦後代子孫,但到了第二、三代,家族開始出現分支後,專制決策顯然無法維繫或拘束家族全體,此時,家族憲法即可發揮另一重要功能,即確保家族權益之分配,仍是基於委員會多數人充討論所作成之結論,確保家族成員權益,進而保護家族利益。
 
就權益而言,家族成員最根本的權益通常有:財產之使用收益權、家族企業的所有權、經營權以及獲配盈餘之權利。因此,如果家族希望長久保持對企業的控制,並確保上述權益可以達到公平分配,則在撰寫憲法時應以確保家族所有權及經營權為目標,並可加入獎酬機制,讓全體家族及非家族成員樂意為家族企業效力。
 
家族權益分配同時也是家族政治問題,如有一套讓家族成員都信服的家族憲法與家族委員會組織,即可確保發生爭議時存有消弭爭端之解決機制。所謂的政治問題,以臺灣台塑家族為例,該家族海外成立數個信託基金、並在臺灣成立財團法人,然而因為沒讓全部二代參與,也缺乏一套讓各家族成員認同的家族憲法,最後導致產生權益分配及繼承財產問題,可知在離岸資產遠大於在岸資產情形下就容易產生一定的糾紛。家族企業接班若二代持股不均或缺乏協調機制,分配利益就會不等,會淪為不談家族倫理、只談利益分配。
 
家族成員權益分配,應將家族企業之「所有權」及「經營權」確立清楚;所有權方面,創富者通常擁有大部分企業股權,因此如何交接到下一代、分配比例、原則、調整條件等,都應在家族憲法內詳細規範,例如明確規定股權分配條件及方案、或股利與經營業績掛鉤等,進而確保股權能分配給認同家族理念、對經營事業有能力、有熱情的家族成員。
 
以中國為例,中國雖然在2015年取消一胎化限制,但目前中國家族下一代幾乎均是獨生子女。在此情形下,太早確定股權歸屬,將使繼承人失去前進動力,故而創富者應深度思考,如何讓接班人保持緊迫感,有條件、分階段地轉讓股份,例如設定必須完成學業、在基層或其他公司歷練或於家族事業取得一定成績後,才有最終繼承股權之條件。但所有權轉移也不能太晚,要讓接班人能看到繼承股權的希望,否則可能導致其失去興趣而離開企業。至於經營權,家族憲法應明確規範企業經營權的歸屬。過去中國創富者擁有絕對權威、專斷獨裁,但是人非聖賢,難免犯錯老化,若未及早思索企業經營權交接分配方式,甚至為讓下一代參與企業經營或家族財富管理,最後容易導致難以傳承及分崩離析之結果。
 
中國家族傳統是由上而下垂直式的權威管理,且每位子孫之能力與管理理念不一,不可能完全與創富者相同,所以如何在傳統與民主中找到平衡點,順利傳承經營權將是一大學問。此時,若已建置家族委員會,後續由全體家族成員會議選出委員會,全體家族成員擁有所有權,委員會擁有決策權及經營權,將可取得傳統權威與現代民主的平衡。
 
另外,也可於家族憲法中規定家族委員會與董事會以合議投票制賦予創富者或特定人士有黃金否決權(意即該一人反對,則全案均否定);但否決權的行使,須慎重使用。因若頻繁地行使否決權,仍將回歸權威式管理。否決權應用在重大資產處分及家族意見嚴重衝突時的最終決策權,以避免家族不能共同作出決定,或作出不當決定導致整個家族破裂。
 
(8)家族慈善原則規範
創富者或家族企業可以好好思考,慈善有助於家族價值觀的傳承,家族擁有之財富,如能撥出一部分成立基金會做慈善事業,將會更加有助於家族成員間的和睦,也可增強家族凝聚力;透過公益事業的機制來達成企業回饋社會公益的目的,又能兼顧家族企業的永續經營。筆者目前已協助臺灣企業家、創富者成立大概近20個公益信託基金,將上市股票、家族控股公司、現金放在信託,根據信託契約決定股票的股利收入要分配給不同性質的其他基金會、協會等非營利組織,最後經由信託監察人同意決定具體捐贈對象,也視情況安排讓下一代加入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除能讓下一代瞭解公益的重要性、瞭解回饋社會的真諦,還能身體力行實際參與及執行相關事務,為下一代提供一個展示平臺並建立家族的聲譽和傳統,事實上,公益目前越來越受到亞洲家族的重視,更甚者,對公益接班之重視程度淩駕於財產傳承之上。
 
家族財富和慈善的成功傳承,有賴於在家族憲法中明確規範家族慈善世代之間的交替、慈善董事會成員更動原則、家族慈善的模式、想法和承諾、家族委員會如何決議捐贈對象;另外亦應有鼓勵家族成員參與、瞭解慈善事業的承諾,清楚明白瞭解指定投入慈善的資源不可用於其他用途。另外若可以讓家族慈善事業成為家族成員進入社會的第一個平臺,以學會如何與人溝通、如何進行團隊合作、如何解決矛盾、如何共同決策,此對家庭生活和企業經營都至關重要,也藉此過程讓家族成員再度檢驗慈善目標與過程是否合理的機會,進而帶來新的思維。也因此,家族慈善解決了如何有意義地運用金錢此一問題,不僅可以潛移默化下一代的金錢觀及規劃能力,最終引導他們成為正直良善的人,更讓他們學會尊重家族的傳統、文化以及其他家族成員和周圍的人。家族慈善承擔著一個家族關於傳統、關於價值觀的傳承重任。顯然這才是打造成功家族的核心,繼而增進整個家族的凝聚力。
 
(9)家族成員退出、衝突調解程序
隨著家族的成長,無論是主動或被動,部分家族成員退出企業在所難免。為了維護家族的所有權、經營權,家族憲法亦應明確地規範「家族成員退場機制」,例如有義務在退出企業前提早通知家族或接班程序。為此,家族可成立流動基金,以購買退出成員的股權。若企業沒有上市,則可聘請估價師等外部獨立者評估企業價值。並可規範其餘家族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除非無人接手預定轉移的股份時,股份才能賣給外界人士。
 
家族內部免不了大大小小的衝突,但需要有明確共識來解決紛爭。家族成員有義務在家族框架內解決衝突,以降低外在輿論對於家族聲譽之傷害。通常採用之紛爭處理模式可分為三步:
 
① 家族內部非正式溝通;
 
② 家族委員會調解;
 
③ 外部獨立協調者。
 
若最終仍不能解決,相關人士唯有透過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以求出售他們在家族企業中的股權或離職。
 
(10)家族憲法之修改
有關家族憲法必須經由家族成員討論後共同決定,未來條文的修改亦須由家族成員根據家族憲法的規定共同討論與完成,家族憲法中更應明確地規定家族憲法之修正方法。簡言之,家族憲法不應該成為創富者一人的獨角戲,亦非僵化的八股文,應是一部可以同時套用於創富者及未來家族全體成員,並使全體成員均應該且願意奉行、捍衛的家族價值條文。
 
為達此目的,家族憲法的制定與修正均必須經過家族成員的持續討論與修訂,亦在此過程中增加家族互動,將有助於家族成員彼此的瞭解與互信。一般而言,例如臺灣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修正通常需要有公司股東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決議後方能修改,其目的均在創造彈性並保持一定之穩定度,因為「全體同意」之比例過於僵化,而「單純過半同意」又容易達成缺乏穩定性。故家族憲法的修改,通常在家庭憲法最後一節或最後一個條文中明確規定,有關家族憲法內容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家族委員會中75%多數通過才能確定;至於一般性決議的訂立和修改則只要家族委員會中過半數就可以。不同家族得視個別事項情節輕重區分表決權比例。
 
另外,家族憲法亦可明定「修正提案門檻」,例如透過家族成員過半數或10人以上之聯署並載明修正事由,則可以向委員會請求提案修正家族憲法,凡達此門檻者,委員會才有義務召集全體表決會議並決議是否修正家族憲法。
 
 
(二)家族辦公室
在家族憲章架構體係下,家族委員會是一個權力擁有的決策與管理中心,家族辦公室則是一個負責執行的行政與運作中心;一個運作良好的家族辦公室,可以整合各項策略與計畫並協助完善執行,達到協助管理家族個人事務、協助世代交替、促進家族凝聚力、保護家族財富,使家族憲章治理機制能正常運作與執行等目的。家族辦公室如同一道橋梁,促進老一代與新一代之間的凝聚與連結。如此,新一代在與老一代交流的過程中有機會建立對家族的忠誠和歸屬感,如此才願意為家族貢獻和犧牲,同時也感受到家族對自身的關愛和教育。長遠來看,家族辦公室確能長久鞏固名門望族歷久不衰。
 
家族辦公室的任職者並非一般人可勝任,除了擁有金融投資界工作相關的經驗,充沛的人脈網絡與關係更是不可少,當然需要有服務高淨值人士的豐富經驗,才有辦法針對超高淨值家族提供一張完整的資產負債表,藉此對資產負債表的項目進行全面管理與治理。
 
歲月終將老去,商業必須繼續!「繼承者」走向家族企業的前臺,像一道無法阻擋的狂流。對這上下兩代的當務之急來說,上一代需要學習如何規劃傳承、培養接班人,新生代則需要學習父輩們的奮鬥精神、做事思維和方法,並結合新的時代以接棒傳承與創新。成功的世代交迭將為家族企業帶來實質的成長和躍升,將家族企業推上新的高峰。
 
目前香港大學為順應市場和時代潮流的瞬息萬變,於香港率先推出全球頂端的「家族傳承與創新課程」,幫助家族企業精英管理者和未來的傳承者開拓視野,瞭解歐美、亞洲以及港澳臺家族企業的發展過程,學習他們在動盪的商業環境中迎接挑戰、改革創新、頑強生存的同時持續發展傳承的秘笈。課程內容包括以下:家族企業傳承、創業與治理、家族企業的傳承與創新、歐洲家族企業與高科技創新海外考察、家族企業管治、家族辦公室、家族企業管理之領導藝術、家族企業資本運營與家族慈善事業等。課程最終的目的,是協助中國家族企業成員學習解決傳承過程中所遇到問題的思路及辦法,並在創新中延續與壯大家族事業8
 
從這門課程看來,亞洲高資產家族對於家族治理的需求越趨提升,同時隨著家族企業的壯大,以及高科技創新的普及和企業國際化的需求,傳統的家族企業管理規則已經不足以應付瞬息萬變的挑戰。很多傳統的家族企業逐漸面臨轉型和升級,這時家族辦公室若能彰顯其功能,將協助家族企業走向專業化和高端化的管理。
 
1.家族辦公室發展過程
古代與近代的家族辦公室
依據全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安永會計師事務所(Ernst & Young)所發布的報告9,家族辦公室的起源最早可追溯至六世紀,當時的國王委任管家來專門打理皇室的財富,這樣的管理模式隨後被很多貴族採納,後來這個管家再找來一些助理就形成最早的家族辦公室。

8 參考香港中文大學亞太工商研究所The Asia-Pacific Institute of Business網站,網址:http://exed.bschool.cuhk.edu.hk/。
9 參考資料EY Family Office Guide,網址:http://familybusiness.ey.com/pdfs/ey-family-office-guide-single-final.pdf。
 
在歐洲家族辦公室源自古羅馬時期的「Major Domus」(義大利語,意為「家族主管」),以及中世紀時期的「Major Domo」(總管家),這是最早期家族辦公室的雛形;到 1800 年代成立是為了管理成功的早期企業家的鉅額財富,由家族建立的私人組織,直接或間接監督家族的財務事務,而建立謹慎的家族辦公室行政職能則是到了 1800 年代後期,當時歐洲的有地莊園形成了處理家族商業和個人利益的結構,多年來家族辦公室採取了多種形式,從適度的單人運作——  通常是簿記員、律師或指定的家族成員—— 在家族企業內工作,到由多種員工組成的獨立的多人模式內部和第三方顧問;到了19世紀初的歐洲,信託金融工具成形,用來在家族的擴張和分散過程中傳承財富,至此信託逐漸成為保有財富和傳承家業的主要方式。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受到納粹迫害的猶太富人,選擇將錢存放在瑞士銀行才得以保存,這時慢慢發展了私人銀行的服務。至於中國最早的家族辦公室雛形是在春秋戰國時期「家宰」的概念,即古代卿大夫家中的管家,負責主管家中事務;中國古代名門望族家中的「帳房」也和家族辦公室有類似的概念,只不過古代的帳房往往是由同一批人一邊打理家族企業,一邊打理家族事宜。
 
2.家族辦公室的分類
家族辦公室依照服務對象的數量,可以區分為二類:單一家族辦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 SFO)和聯合家族辦公室(Multi Family Office, MFO)。
 
(1)單一家族辦公室,一對一的服務
「單一家族辦公室」就是為一個家族提供服務,根據美國頗具規模的家族資產管理公司FOX(Family Office Exchange)的估計,美國在2008年已有2,500至3,000個單一家族辦公室,合共管理約1.2萬億美元資產,在歐洲則約有1,500個單一家族辦公室,合共管理資金1萬億美元。但到了2016年,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在其年度《安永家族辦公室指南》(EY Family Office Guide) 中指出,全球至少已有10,000家單一家庭辦公室,其中至少有半數是在過去十五年間設立的,可見家族辦公室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發展。國外著名的洛克菲勒家族即是啟用了單一家族辦公室,列舉說明如下:
 
  • 關於洛克斐勒家族之家族辦公室
 
1882年,標準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的創辦人老洛克菲勒(John Davison Rockefeller)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家族辦公室,名為「Rockefeller Family & Associates」,當年的洛克菲勒是美國首富,除了現金和企業之外,洛克菲勒家族另外擁有大量的投資、房地產以及慈善事業。這麼巨大而複雜的資產,老洛克菲勒需要專業人士來協助打理龐大的資產以及家族投入的慈善活動。但有好長一段時間,他拒絕將其投資團隊專業化,所以家族辦公室一直非正式地運行著,直到1908年,他最得力的助手蓋茲(Frederick Taylor Gates)竭盡所能終於說服老洛克菲勒組成了一個四人委員會來管理其資產。這個委員會包括蓋茨以及小洛克菲勒(John Davison Rockefeller, Jr.),由蓋茲全權負責管理。而後,各界人才先後加入了家族辦公室的核心顧問團隊,使得家族辦公室逐步從鬆散的組織轉變成現代化管理的機構。
 
這個機構扮演起整個家族運行的中樞角色,在專業經理人的協助下,將家族旗下的所有資產集中管理。一百多年以來,它為洛克菲勒家族提供了包括投資、法律、會計、家族事務以及慈善等幾乎所有服務。舉例來說,1934年小洛克菲勒為了遺產稅的避稅需要(1917年遺產稅稅率從10%上調至25%;1924年開徵贈與稅),在家族辦公室的建議下,設置了兩個信託基金,其受益人分別為妻子、孩子以及孫輩;這些信託基金的設立即由家族辦公室擔任顧問工作。為了維繫家族的長青,洛克菲勒家族辦公室的第一優先要務是確保家族延續與教育,因此這個家族很少有負面新聞,並且每一代都人才輩出。這也說明了家族辦公室的功能不僅僅是管理家族財富,還要幫助家族培育出經得起考驗的家族文化價值觀,並透過優質教育培育出世世代代的繼承人。
 
至今,洛克菲勒家族設在紐約洛克菲勒30廣場(30 Rockefeller Plaza)56樓的家族辦公室,一共聘請約200位專業經理人協助管理洛克菲勒家族財富,整個服務的架構細分為以下公司,各司其職:
 
① 洛克菲勒金融服務公司(Rockefeller Financial Services Inc),此為家族資產管理機構,目前由第五代成員管理,並提供其他家族客戶服務,為家族理財提供資訊處理服務及管理家族財富。
 
② 洛克菲勒公司(Rockefeller & Co.)
 
③ 洛克菲勒創投公司(Venrock Associates)
 
④ 洛克菲勒保險公司(Rockefeller & Corp Acadia),為家族成員提供風險管理服務、保險經紀服務
 
⑤ 洛克菲勒信託公司(RocKit Solution),用以管理家族辦公室公司架構,即以上①~④ 公司的控制者。
 
如上述,洛克菲勒家族辦公室已演變成一個聯合家族辦公室,借助洛克菲勒的品牌與資產管理經驗,為多家富豪家族共同管理資產;其著眼點在於聯合家族辦公室突顯了規模效應,實現成本收益結構改善。洛克菲勒家族辦公室使用第三方投資,外聘首席投資官(Outsourced CIO)的模式,由職業投資人通過一個投資組合共同管理多家族基金。
 
(2)聯合家族辦公室,一對多的服務
「聯合家族辦公室」則是為多個家族提供服務,主要來源有三類:第一類是由單一家族辦公室接收其他家族客戶轉變而來,第二類則是私人銀行為了提供大客戶更好的服務而設立,第三類則是由專業人士創辦。全球規模最大的聯合家族辦公室為總部設立在瑞士的HSBC Private Wealth Solutions,管理著297個家族,約1,236億美元的資產(平均每個家族4.2億美元);管理客戶平均資產規模最大的MFO是總部設立在日內瓦的1875 Finance,最初由三個銀行家成立,其客戶的平均資產規模可說是最大,並協助家族跨越五個世代管理證券和投資房地產;總部位於美國西雅圖的McCutchen Group則管理著四個家族約52億美元的資產,以平均每個家族13億美元位列第二。 
 
目前全球各地許多私人銀行也陸續成立家族辦公室,但與真正的家族辦公室的差別,就資產管理與投資角度而言,私人銀行的客戶服務會從銀行的利益角度出發,以銷售產品為主,可能無法切實地站在客戶角度考慮實際需求;家族辦公室則是從家族整體利益出發,根據客戶實際的利益需求,尋找最適合的專案,與客戶利益角度一致,等於是客戶的專屬顧問;服務內容而言,私人銀行受營業範圍限制與法令遵循問題,無法涉及銀行以外的業務,一但私人銀行理財專員離職可能造成客戶延續服務的問題;最後是專業導向不同,私人銀行畢竟偏向於專業理財,以產品為導向,家族辦公室則可能以專業服務為主,包含法律、稅務、繼承、信託等相關專業服務,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家族管理服務。除了上述相異點之外,最大的問題是,私人銀行服務成本低,家族辦公室維持與管理成本高,就整個服務對象與方式可用以下圖來說明。
 
 
 
家族辦公室在中國的發展歷史不長,在2013到2015年間發展迅速,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中國已經發展到近200家,而這些家族辦公室約略可依照重心不同而區分為以產品為中心、以服務為中心、以顧問為中心或投資驅動型等型態的家族辦公室;但目前的服務範疇還是偏重在理財,要做到第二、第三代的規劃與傳承還是不容易,至於投資理財的服務,中國由於文化、習性等方面的差異,客戶一般無法接受全權委託形式,而是採取結構化的單一服務專案收費,資產最終處置權歸委託人所有,讓委託方能自己掌握可控風險。目前中國的家族辦公室所服務的對象已從早期2007、2008年追求絕對收益,發展到目前在境外配置上追求穩健成長;家族辦公室協助家族企業不再只重短期利益,而是放眼長遠經營,在各個環節上提供最契合家族的服務,讓客戶能夠穩健投資、長久地經營。
 
3.家族辦公室功能
一般當企業主或企業大股東的資產達到五千萬或到一億美元以上,可能就需要開始尋求單一的家族辦公室來提供服務,家族辦公室的主要核心競爭力來自其包括財務顧問、律師、會計師、稅務專家、投資經理、信託實體(受託人)或顧問等具有豐富從業經驗的專業團隊,其緊密合作為富豪家族提供客制化服務,全面處理財富管理、稅務規劃、慈善捐贈、子女教育等各項家族事務。家族辦公室除提供家族信託、稅務籌劃、資產管理等資產保值增值服務外,可能還包括家族企業管理、上市諮詢、法律服務、後代教育、遺產規劃、設立和運營慈善基金等管家式服務。一般家族辦公室需要有一套專業系統及專屬服務流程,同時辦公室成員需要對基本市場及金融資本進行盡職調查和研究,才能提供此服務。以下是全球知名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提出四大類別、共十二項家族辦公室全方位服務圖供讀者參考:
 

10 參考https://familybusiness.ey-vx.com/pdfs/1003023-family-office-guide-v3-lr.pdf。
 
 
A類、財務規劃服務:家族辦公室協助將家族財富集中化管理,也就是將分散於多家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的家族金融資產,整合成一張完整的家族財務報表。透過遴選並監督投資經理,實施有效的投資績效考核,進而實現家族資產的最佳配置。此外,家族辦公室亦處理家族財務日常需求,包括風險管理、稅務籌劃、信貸管理與外匯管理等。如家族已設有慈善組織並擔任控股者,亦應納入整體規劃,協助慈善資金的運用、慈善活動的管理,以及家族社交活動與聲譽維護等社會資本的保值與增值。
 
B類、家族策略服務:提供從家族憲法、跨境家族信託的制定,到繼承與傳承策略等一系列規劃服務。針對下一代家族成員的高等教育、實習和工作職業需要進行系統規劃。此類規劃將結合戰略目標、家族結構、產業特徵及地域布局等因素,提出具體建議。此外,也包含繼承人培養計畫、家族分支或世代之間的爭端調解機制,以及並對後代的投資事務進行策略指導,使下一代能順利完成接班任務。
 
C類、家族諮詢服務:針對家族在不同國籍、稅務身分下提供完整的分析建議與協助執行。可依客戶身分和所在地,提供不同國別或區域的法律團隊(含商務、信託、民事、刑事、稅務律師及會計師等),就法律問題給予專業建議,確保準確的在地服務;並針對不可預知或不可抗力之風險,提供保險、醫療等支援服務。
D類、家族治理服務:涵蓋召集家族會員大會、安排家族旅行以凝聚家族向心力、籌辦婚喪嫁娶儀式、管理家族傳家檔案、提供禮賓與管家保安服務(如私人管家、司機、廚師、勤務人員、保鏢)等家族日常事務。若家族在全球擁有多處住宅、藝術收藏、私人飛機和或遊艇,亦須於資產所在地尋求訓練有素且值得信賴的專業團隊進行協助。
 
近代家族辦公室的形式日益多樣,所能提供的服務範圍也愈加廣泛,因而需要一支龐大且專業的團隊,方能滿足大型家族在各方面的需求。維持此團隊的年度成本亦相當可觀,少則約100萬美元,多則可能高達300萬美元。一般而言,完整的家族辦公室通常設有以下五大部門,且每一部門之下均細分為多個專業服務團隊。
 
 
 
步驟四、傳承執行環節、企業傳承步驟與時間表
 
企業傳承規劃從藍圖勾勒到價值共識,核心在於傳承溝通與信任放手。
 
1.傳承藍圖勾勒:先評估接班人的動機、行為及條件,勾勒出傳承藍圖,包括傳承的內容、傳承對象、預備人選與傳承時程表。需訂定具體計畫,並盡可能分享細節。整體傳承過程會隨著時間與環境變化而調整。
 
2.傳承價值共識:從時間軸來看,兩代人通常相差30年,一代回顧過去30年、一代展望未來30年,要建立共識並不容易。須從接班人的能力、個性,以及對家族使命感、價值觀和認同感出發,逐步建立共識,特別是價值觀的傳承,攸關企業未來發展方向與對社會、員工、股東的責任。
 
3.傳承溝通、溝通、再溝通:這是一個需要長時間、深入且廣泛的溝通過程。第一代胼手胝足創業,對企業懷有深厚感情;第二代則受不同教育背景影響,希望以自己的方式經營。唯有不斷溝通,才能促進理解與和諧,達成有效傳承。
 
4.所有權安排與股權控管:所有權的配置與控管機制亦須清楚規劃,避免未來因股權分散導致管理混亂。透過制度化安排與家族共識機制,確保企業控制權的穩定與延續。
 
5.事業接班信任與放手:確定接班人後,長輩應主動引導、訓練,並相信其專業能力,適時放手,讓接班人能實際承擔責任,累積經驗與領導威信。
 
確定企業接班人,形成傳承價值共識
在企業傳承的關鍵階段,須根據接班人的才能、個人特質、對家族使命感、核心價值與家族主義的認同,逐步建立共識,才能將家族價值隨著企業領導權一併傳承下去。
 
企業接班的成敗,僅取決於交接雙方的領導者,更仰賴兩代團隊的整合與合作。接班往往牽動企業內部的權力結構,對高層關鍵人才的去留更有深遠影響。因此,培養多元能力的高階經營團隊,協助新一代領導者順利接棒,是家族企業持續發展的關鍵。在構建企業接班梯隊時,有兩大重點:其一為尋找適任的接班團隊人選;其二為規劃這些人選的個人發展藍圖,使其能符合理想的接班標準。
 
接班人可來自家族,也可能來自非家族的專業經理人,應依家族政策與企業需求評估潛在人選的能力與準備情況。若企業內部部分關鍵主管即將退休,則須釐清其未來角色定位。同時,應界定家族其他成員未來在企業中積極或非積極的參與角色,並鼓勵對接班人提供支持與諮詢,共同協助其承擔領導重任。
 
針對預計退休的資深經理人,更應啟動有計劃的關鍵任務移轉機制,讓接班人與高層得以在實務中逐步承接職責,吸收寶貴經驗,降低交接風險。此外,可考慮設立顧問制度或賦予資深主管榮譽職銜,既尊重其過往貢獻,也讓智慧資產得以延續於組織之中,形成良性傳承機制。
 
(一)確立執行步驟:從價值觀建立到領導權交棒
第一步、確定上下代的共同價值觀
價值觀是企業傳承中最核心的元素,決定了未來的發展方向,亦反映企業對社會、員工及股東的責任與承諾。

第二步、訂定傳承時間表與實施計畫
盡可能列出具體執行細節,但須保有彈性,讓傳承計畫能隨著環境與需求的變化適時修正與調整。
 
第三步、推進溝通工作,確保計畫順利展開
隨著傳承計畫的推進,須持續進行縱向與橫向的溝通,以即時監控傳承是否仍在正軌。這是一項長期且需具備深度與廣度的溝通過程。
 
第四步、安排企業所有權及經營權,完善管理層架構
隨企業的專業化與規模擴大,應考量未來戰略方向及所需的核心能力,建立發展系統以協助家族與非家族的高階管理人填補技能落差,並強化未來競爭力。在此可藉由建構高階管理層及董事會來達到此一階段的目的:
 
  • 建構高階管理層的關鍵步驟
高階管理層傳承計畫為家族企業最重要的問題,是家族企業未能傳到第三代的關鍵原因,正式的傳承計畫應選擇可勝任的人(無論是否為家族成員)且必須讓家族成員、董事會、主要高階管理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參與。在此的主要工作如下:
  • 組建由家族與非家族成員共同組成的高階管理團隊。
  • 管理企業營運並依董事會方向推動發展。
  • 考慮設立執行委員會。
  • 建立以績效為導向的薪酬制度(平衡家族與企業價值觀)。
  • 建立公平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

  • 建構董事會的關鍵步驟
董事會是企業治理的核心。初期通常由家族成員與受託非家族成員組成,隨著業務發展,角色愈趨多元。許多企業會先設立顧問委員會輔助現有董事,逐步過渡至具備治理能力的專業董事會。關鍵做法如下:
  • 延攬外部獨立董事,引入策略視野與產業專業,提升決策品質。
  • 參與重要人才招募,協助家族內部協調分歧。
  • 善用董事人脈拓展資源與影響力。
  • 清晰定義董事會、家族及高階經理人的權責與分工。
  • 確保董事會具備組織最終的指導與監督權限,不受個別家族成員干擾。
 
第五步、明確規劃領導權的移交過程
為避免權力真空,應事先規劃現任執行長與接班人之間的過渡機制,並明定退休後的角色定位與參與程度。
 
第六步、正式將領導權交棒給新任執行長
確定接班人後,進行正式的接班程序。卸任領導者應放手讓新任執行長主導企業,並在必要時給予指導與支持。同時,應即啟動下一輪的接班規劃,確保領導層的穩定與業務的持續性。
 
(二)企業傳承時間表
 
 
 
財富傳承步驟與時間表
1.財富傳承步驟
財富傳承的步驟可分為十二個步驟,首先從釐清家族現有財產之項目及性質開始,一直到最終進行風險監控。
(1)釐清家族現有之財產項目及性質(例如不動產、上市或非上市股票等)。
 
(2)釐清家族成員之國籍身分(個人、配偶及子女是否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家族成員長輩或同輩親屬有無非美國國籍)。
 
(3)評估境內境外各項資產目前市值狀況。
 
(4)評估各在岸資產及離岸資產過去申報之個人所得稅表已呈現的所得狀況(例如:利息、股利或財產交易所得等)。
 
(5)訂定一套具體可行的家族憲章。
 
(6)建立或委託一個可持久的家族辦公室。
(7)依所提架構先行架設完成境內境外應具備之獨立實體(Entity)。
① 家族成員身分國際化。
② 跨境家族控股公司。
③ 跨境信託。
④ 跨境受控子、分公司(運作公司)。
⑤ 跨境投資公司。
⑥ 跨境銀行帳戶的運用。
 
(8)成立一個或數個家族朝代信託。
 
(9)規劃安排第一筆資產(總資產比重1~5%)移入信託,初步確認執行成效。
① 評估資產移轉可能衍生之相關稅負。
② 評估是否需要繳納美國贈與稅。
③ 決定信託內容(受益人名單、本金及孳息自益/他益、信託期間)。
④ 向稅局辦理所得稅申報。
⑤ 向證交所申報移轉上市櫃股票。
 
(10)維持信託運作,包括信託主體本身每年的所得稅申報。
 
(11)追蹤及觀察架構執行成效,逐步安排大筆資產移入信託。
 
(12)收集整理租稅籌劃中所產生之資料,用以應付未來稅務局可能對個案進行調查之風險。
 
(三)財富傳承時間表
 
 
 
步驟五、傳承執行──家族辦公室與家族成員的全力配合
 
企業傳承的落實階段,可由具備經驗的家族辦公室協助推動,以確保交棒計畫順利執行。此時,家族領導者需與家族辦公室緊密合作,釐清家族發展方向與治理原則。以下說明家族辦公室在接班過程中的角色與參與方式:
 
(一)家族辦公室於企業接班過程中的角色
企業接班是一個需要長期準備的過程,理想上應為接班人提供至少三年的準備與歷練期,分為「接班前」、「接班中」、「接班後」三個階段,家族辦公室在每一階段皆扮演關鍵推手。
 
1.接班前階段:現任領導人負責指導並密集培養接班人,協助其熟悉各業務領域。家族辦公室則可透過性格與潛能評估工具,協助確認候選人的個人特質,促進接班人與企業內部關係的良性互動與磨合。
2.接班中階段:此階段應逐步將更多決策權與責任交付給接班人。家族辦公室可協助處理因治理結構轉變所帶來的挑戰,並針對資產配置、投資策略等面對外部變局的不確定性,提供專業建議與資源整合方案。
 
3.接班後階段:當企業經營權正式交由新任領導人掌握,現任領導人應明確宣布退居幕後。此時可轉任顧問角色,提供策略建議與延續人脈資源,讓接班人得以在穩定基礎上發展企業新局。
 
(二)家族辦公室如何執行家族傳承
企業傳承的順利落實,絕對離不開家族辦公室的積極參與。依據全球知名投資銀行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對家族辦公室的觀察報告,家族辦公室成功與否,關鍵在於其是否具備實現家族長期目標、並因應家族財富所面臨各種有形與無形挑戰的能力。該報告指出,家族決策者應先釐清以下問題,才得以領導家族辦公室在未來協助家族開創未來:
 
1.家族辦公室是否能找到「北極星」來指引?
傳統家族辦公室通常集中關注於稅收、法律和投資等議題,但真正的關鍵在於能否確立如「北極星」般的核心目標,作為家族辦公室運作的最高指引。這顆「北極星」象徵家族最重要的使命與願景,能夠凝聚家族成員共識,引導家族資源與決策向同一方向前進。唯有如此,家族辦公室的存在才具備真正的意義:協助落實家族的決策、長期策略與優先順序。倘若家族缺乏明確的長期目標與共識,家族辦公室將陷入方向不明的困境,不僅難以有效管理資產,更無法因應未來潛在的風險與機遇。
 
不僅如此,若家族辦公室成立的目的是服務多位家族成員(如兄弟姊妹、跨代成員),內部差異將變得更加複雜。例如,每位成員對風險的容忍度、對財富的目標皆可能不同:有些偏向保值,有些追求高報酬,有些則需定期收入以維持生活水準。這些差異若未妥善協調,將影響家族辦公室資源配置的效率與穩定性。即便服務對象僅為單一成員,仍需考慮萬一該成員突發健康狀況或喪失行為能力時的應對機制。因此,家族決策者需明確訂定一套核心治理原則,作為北極星般的指引,協助家族辦公室制定投資策略、風控政策、溝通機制與決策流程。一般而言,家族決策者應釐清以下四大關鍵問題:
(1)家族的財富願景和目標是什麼?
(2)有哪些策略可確保財富的跨世代傳承與增值?
(3)成立家族辦公室的目的什麼?
(4)家族成員希望家族辦公室現階段及未來提供哪些服務?
 
家族決策者對這些問題的答案,將可以為家族和家族辦公室界定共同的框架來指引未來的決策方向及強化家族辦公室的責任心。
 
2.家族領導者是否具備領導家族辦公室所需的「情商」與「智商」?
家族辦公室的管理團隊雖具備投資、稅收和法律等專業的基礎,但真正的挑戰在於是否能協助家族妥善經營與管理「人力資本」──即每位家族成員的個性、能力、才華、健康狀態與整體幸福感。這些特質的變化會直接影響家族整體的穩定與未來潛力,而管理這類無形資本,則仰賴家族領導者是否具備兼顧理性與感性的高情商與高智商。
 
此外,家族的無形資本(如人際網絡、聲譽、社會影響力)亦是不容忽視的寶貴資產。雖然這些可能未被正式列為家族辦公室的核心職責,但協助家族成員發展這些資本、並建立屬於自己的人脈圈,應成為家族辦公室的重要延伸任務之一。有經驗的家族領導人若能善用自身的情商、智商與累積的人脈資源,並以此為基礎引導家族辦公室發展,將能更有效地支持接班人拓展視野、建構屬於下一代的領導格局。
 
3.如何減輕家族面臨的內部挑戰和外部風險?
家族辦公室在考慮家族面臨的風險時,往往優先處理可量化的財務風險,例如市場波動、過度槓桿或稅務變化。但真正威脅家族長遠發展的,往往是那些被忽視的「無形風險」與「內部挑戰」,特別是在進行跨代傳承時更需關注。常見的三種內部風險如下:
(1)「中斷」的風險:指因死亡、健康惡化、離婚等突發事件所造成的經營中斷。即使是企業出售這樣表面上帶來利益的行為,也可能讓家族陷入失去經營核心與方向的中斷危機。
 
(2)「異見」的風險:家族成員間若存在未被妥善處理的不同意見,將可能引發不信任、對立,甚至訴訟風險。異見往往源於對分配的不公平感,而這樣的情緒如果缺乏適當的溝通與機制將不斷累積,嚴重時甚至可能撕裂家族。
 
(3)「耗散」的風險:隨著家族成員世代擴張、人口增加,財富的消耗速度將加劇。當原始資產無法支撐所有家族後代的生活開銷,或因地理分散導致連結弱化時,家族財富將面臨耗散甚至瓦解的風險。
 
家族決策者若能及早辨識這些內部風險,並與家族辦公室攜手預作規劃,便能有效降低對家族和企業的衝擊。從制度設計、溝通機制、教育傳承,到風險分散與策略布局,家族辦公室的角色將不僅是財務管家,更是跨代穩健傳承的關鍵推手。
 
4.如何優化家族辦公室的運作管理?
家族辦公室是否能有效運作,取決於能否充分發揮內部員工和外包服務的各自優勢。不論家族辦公室的規模大小,當面對外包策略的選擇時,應優先思考以下三個面向:
(1)勞動密集工作的再設計與精簡:對於例行性、重複性或繁瑣的工作流程(如文書處理、帳務記錄等),可考慮透過數位工具或外包方式進行調整,以釋放內部人力資源,讓家族辦公室能專注在更具策略性的任務上,提升其整體價值與功能定位。
 
(2)精準配置專業外部資源:法律、會計、信託等專業工作應交由具備認證與實務經驗的機構處理,並採取彈性多元的外包模式。例如,針對重要且高風險的案件可委託大型律師事務所處理;對於日常法務或稅務申報等業務,則可交由中小型或個人事務所辦理,以兼顧品質與成本控制。
 
(3)借鏡他人經驗,累積集體智慧:家族領導人可積極參與家族辦公室相關論壇、圓桌會議,或與擁有服務高淨值家族經驗的專業團隊合作,以便從他人成功經驗中借鑑策略。如此的做法特別適用在規劃慈善事業或是教育年輕一代等方面。
 
5.如何導入新科技提升家族辦公室的服務品質?
隨著稅務合規標準提高、資料要求日益繁雜,家族辦公室若缺乏系統化工具,勢必在人員更替或臨時交接時面臨資訊混亂、風險升高等問題。因此,家族辦公室在科技應用上的策略應聚焦於三個核心:
(1)策略導向的科技規劃:導入科技應以家族事務的優先順序為基礎,根據資產配置、稅務規劃、慈善活動與風險管理的需要,設計相應的資料處理與報告機制,讓科技真正成為戰略延伸的工具。
 
(2)流程簡化與效率提升:選擇能整合財務管理、投資追蹤、稅務申報、帳務處理等功能的數位平台,有助於簡化流程、減少人工錯誤,並提升即時性與透明度。
 
(3)資安防護成為重中之重:高資產家族及其家族辦公室仍然是網絡不法份子的長期目標。根據調查,未來家族辦公室在科技上的55%投資預算將集中於資安防護。
 
從筆者過往的執業經驗觀察,大多數高資產家族的傳承目標並非追求財富的極大化,而是希望財富能成為家族願景與使命的延續工具。這意味著,財富的「永續性」比「規模成長」更具價值。然而,現實中許多家族辦公室仍偏重於資產增值而非價值傳承,這也可能與家族領導者的真正期望存在落差。
 
因此,家族辦公室唯有與家族領導人建立長期且深度的合作關係,理解其價值觀與願景,方能真正發揮其策略夥伴的功能,不僅協助保護與管理家族的有形資產,更要承擔起傳承無形資產的重任,使家族財富在跨代延續中持續發光發熱。
步驟六、傳承籌劃後年度行政事務、後續維護管理與風險因應
 
在家族確認並施行傳承計畫之後,後續必不可少的就是年度的行政事務、維護管理,以及風險管理,如此才能確保傳承計畫能夠持續順暢的運作:
 
(一)後續年度行政事務
1.年度家族會議資料保存,確保訊息有效溝通。
2.透過口頭及書面型式等多向溝通,確認家族間針對相關議題均具備共識。
3.透過會議記錄及資料的保存,確保訊息有效性及與各利害關係人充分溝通。
4.定期覆核相關議題的合適性,確保家族與事業法規的合適性。
5.家族成員部定期提議與解決方案之建議。
 
(二)後續年度維護管理
1.年度信託架構維護與管理。
2.年度控股架構帳務處理與報表編制。
3.年度控股架構稅務繳納。
4.年度家族成員稅務申報與法律諮詢。
 
(三)後續年度風險因應
1.籌劃過程衍生法律與糾紛的預防與解決。
2.籌劃過程衍生稅務風險因應與解決。
 
家族憲章範本請參考本書附錄四。
在本章將針對筆者30年來親身設立及規劃的實作經驗;一個個步驟與讀者探討常用的六大工具之具體操作內容。所謂六大工具是指生前直接贈與(企業與財富傳承繼續以個人名義持有);生前訂立遺囑(死後由繼承持有);為傳承目的成立私益基金會或公益基金會;或成立家族信託或公益信託,各種工具或方式,各有其優缺點,可選擇一種或一種以上工具,傳承規劃宜早不宜遲。
 
家族傳承的法律載體:


(一)傳承工具:贈與
是指財富創造者於生前將部分或全部財產,透過一次性或分次贈與的方式,有計畫地移轉予下一代。
 
1.採用贈與方式進行傳承的優點
(1)提早接班:提前轉移股權,有助於接班人掌握經營權,穩定企業運作。
(2)降低稅負:透過逐年贈與,可運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分散稅負,同時降低家族整體所得稅。
(3)協助創業:提前提供創業資金,鼓勵子女獨立發展;若子女有意自行創業,能有充足資金,完成自我抱負及理想。
(4)學習自主:讓子女學習管理財富、建立正確金錢觀。
(5)避免紛爭:財產所有權人可在生前親自分配資產,依能力與性向安排,有助預防繼承紛爭。
 
2.贈與傳承潛藏的風險與挑戰
(1)失去控管:太早喪失所有權,將導致創辦人喪失實質控制權,一旦子女間對分配存有疑慮或對資產運用方向意見分歧,可能反而引發更劇烈的家庭矛盾。
(2)年老無依:若未保留足夠資產供自身退休與照護之需,創辦人可能在年老時面臨生活資源不足,甚至成為子女冷落的對象,造成精神與經濟上的雙重壓力。
(3)財產不保:子女若欠缺理財能力,或將資產投入高風險或不熟悉的投資項目,易導致財產縮水甚至遭外人覬覦而外流,破壞家族整體財務穩定。
(4)揮霍無度:當受贈人年紀尚輕或未具備成熟的金錢觀時,突如其來的財富可能助長奢靡心態或依賴心理,不僅難以自立,更可能敗掉數代積累的資產。
(5)損失節稅機會、造成額外稅負:錯誤的資產規劃可能導致面臨龐大的稅負,例如:若資產(如不動產)在生前贈與,而非透過遺產傳承,將無法享有「資產成本重估」(Step-up Basis)機制,未來出售時可能需繳納大額資本利得稅,整體稅負反而更高。
 
贈與模式分析表:

 
 
3.贈與之實際操作
(1)贈與之準備工作
贈與資產之類別、金額與移轉難易程度
當前高淨值家族財產一般包括:一是固定資產(房產、土地、古董收藏品、字畫、雕塑、藝術品、家具、黃金、珠寶、首飾、車子等);二是金融資產類債券、基金(如基金理財、信託基金)、保單(如養老保單、理財保單、保險金信託)、銀行理財、債權(如合約、借條)、債務(如合約、借條、現金存款等);三是股權資產類(如上市股權、家族公司股份等)。兩岸具規模的跨國企業可能已掌握資產傳承和全球布局的規劃步驟,但更多中小型創業人士或是投資個人在改革開放與相關配套法規的不同步、各區域執行或地方性習慣的差異,導致他們在發展家族企業的過程中經常未能適度的區分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往往基於稅務考慮或債權債務考慮,因而將個人家業和企業財產、人事控管、經營場所、財務等全都混同在一起,此舉導致家族企業的有限法律責任不經意的轉變為無限責任,以家庭財產為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然而當企業浮現問題,可能導致家族的創富與積累瞬間歸零,落得傾家蕩產的嚴重後果。
 
(2)贈與人、受贈人稅務身分
單一國內身分、雙重或三重稅務居民身分
隨著時代經濟的高速發展與變化,創富一代為了把握時機、利用所有社會資源和創富機會,導致財產持有狀況異常複雜。總結起來財產持有名義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幾種狀況:實際財產擁有者自行持有、親屬關係他人持有、無親屬關係他人持有(委託代持——名義人代持、朋友代持、同事代持、員工代持等),以及境內外投資公司名義持有等,連帶產生了諸多的問題與後遺症,首先是道德風險及信用風險特別難以掌控;其次是有些創富者或海外留學的第二代有涉外身分,因此境內與境外財產登記名字不一,未來財產傳承與財產登記都會因為第一代國籍身分與第二代國籍身分不一,產生銜接與登記上的問題。
 
由於目前中國的法律不承認雙重國籍,中國《國籍法》第九條規定: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欲接管家族企業的第二代在取得外籍身分後,中國工商機關有可能以第二代的外籍身分來判斷,其是否屬於以外商身分來承接境內公司股權,目前中國法律對部分產業實行外商投資限制與禁止。如果家族企業所在的行業,屬於商務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列為限制、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那麼家族企業財富傳承的第二代在變更股權登記時就會遇到阻礙,若創富者持有資產為上市公司股權,依目前中國法律規範持有外國身分的第二代無法受贈或繼承持有中國上市公司股權。尤其是過去中國經濟改革與發展過程具有時代背景的特殊性,有不少中、大型民營企業前身是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在企業轉制過程中,企業家自己出錢讓親友充當名義股東,自然造成股權代持、員工持股的歷史共業,當代持的名義股東突然死亡,名義股東的家屬與實際出資股東爭奪引發公司股權紛爭;或名義股東如發生債務糾紛被提起訴訟(如積欠信用卡債或破產債務等),法院恐將凍結代持公司股權甚至拍賣。
 
以上所提財產持有名義不一導致的各種狀況不時發生,也常有創富者意料之外且感受深切的驚天大案。作為創富第一代,應在還能掌控的範圍內盡早籌劃,對於自身資產需有一定的危機意識,勿讓星火引燃起燎原之火,以確保資產安全與順利的傳承給下一代。
 
(二)傳承工具:遺囑
 
在中國,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所謂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而所謂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與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若繼承權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其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權男女平等;遺產按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若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謂遺囑係指被繼承人身故後名下所有未移轉出去的財產,於過世後以繼承的方式移轉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中國公民可以依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亦可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一般遺囑可分下列五大類 :
1.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 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 口頭遺囑為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所立,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由於公證遺囑之效力高於其他類型之遺囑,故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中國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繼承法第二十一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繼承法第二十二條)
 
(三)傳承工具:保險
 
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的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所以保險被定義為透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一人有難,大家平攤」,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投保人一旦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約,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就可以換取保險公司提供特定保障的行為。當發生合約內約定事故,保險公司應依照合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賠付保險金。
 
保險其實就是一種準備;健康時做生病時的準備,年輕時做年老時的準備,有能力時做無能力時的準備,因為任何人,無論再怎麼厲害,無法保證永遠健康、無法保證永遠有錢、無法保證永遠都可以照顧家人,就像汽車需要一個備用的輪胎、房子需要滅火器、輪船需要救生圈一樣。而面對這些風險,保險或是儲蓄都是人們應付未來不確定性風險的一種管理手段,目的都在於保障未來正常的生活;和保險不同的是,儲蓄是將風險留給自己,依靠個人的累積來對付未來風險,它無需任何代價,但也可能陷入保障不足的窘境;而保險,是將所面對的風險用轉移的方法,靠集體的財力對付風險帶來的損失,提供了足夠的保障。
 
(四)傳承工具:私人家族基金會
 
家族需要透過跨境的方式來進行傳承規劃,不外乎為了日後可避免遺囑認證手續、可保護資產免受債權人或其他索賠人的侵害、控制受益人接收資產的方式、可規劃跨境資產和設定受益人、可在某些司法管轄區進行稅收籌劃等,當然家族在傳承其資產時,更可藉由這些跨境規劃來傳承家族財富和價值觀、讓家族順利開枝散葉、建立慈善機構進行公益相關活動,不僅達到有形的財富傳承及社會公益,更能將無形且有益家族及社會的價值長久的傳承下去。
 
私人家族基金會是信託及離岸公司的結合體,其目的是進行財產的運作、保存、管理再投資和繼承,以保障財富永續傳承,基金會具有法人身分,是獨立的資產所有者。私人家族基金會有獨立法人實體,是信託及離岸公司的結合體,以簡單彈性的架構進行跨境財產的持有、運作、保存、管理再投資和繼承,為財產所有權的保密及財富利益做有效安排,目前全世界著名的私人家族基金會有卡內基基金會、洛克菲勒基金會等;常見成立於馬來西亞納閩島、巴拿馬、賽席爾、模里西斯、列支敦士登、澤西島等地。
 
  • 常見私人家族基金會設立的比較
 
以下將就馬來西亞納閩島、列支敦士登、巴拿馬及賽席爾等常見之基金會相關法規來加以比較:

 
 
(五)傳承工具:公益基金會
 
基金會依成立目的,可分為公益或非公益,大多數選擇做公益目的的客戶都會採用基金會的形式,因為基金會的記錄是公開的,其章程可以通過基金會登記的公共記錄進行查閱,所以很多慈善組織都用基金會的形成來成立,在發展中國家,基金會主要致力於提高人們的健康水準,使他們有機會擺脫饑餓和貧困,在美國基金會致力於確保人們,尤其是貧困人群,有機會在學習和生活中取得成功。
 
公益基金會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可以針對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以及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等公益事業設立基金會。在中國內地,目前應以成立公益目的為主才可以成立基金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已於2016年9月1日正式實施,為中國慈善捐贈奠定了法律的依據。基本上捐贈給依法成立的慈善組織或公益機構是有免稅優惠的,因此成立慈善基金會,一方面可以做公益,回饋國家、社會,二方面亦可以有節稅效果。
 
1. 公益基金會成立操作
在中國,慈善基金會分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兩種,目前公募基金會,如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青少年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中華環保基金、見義勇為基金會等;基本上為國家所壟斷,有極強的政府背景,民間很難獲准設立公募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在特定的群體中募集資金,實施慈善,或者是特定的群體為集合成員資金行善而設立的,原則上民間的基金會基本都是非公募基金會。 
 
2.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之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帳貨幣資金;
(3)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設立一家非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需要雙重管理:不僅需要到民政部進行登記(實為審批),還需要掛靠一家慈善領域相關的「業務主管單位」(一般為政府機關和黨政部門,業界稱之為「婆婆」)。由於找不到可以掛靠的業務主管單位,一些民間慈善組織無奈採取公司的形式,以營利組織的形式從事慈善活動,但在財務和稅務上成本很高。另外對特定社會組織,由民政部「一手托兩家」,既承擔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也履行登記機關的職責,所以有一批全國性的非公募基金會,由民政部門擔任主管機關直接登記。而對公募基金會,管理原則仍然是「嚴格審批」。
 
(六)傳承工具:信託
 
信託指委託人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其中財產權的含義包括:對財產的實際使用權、獲取財產收益的受益權、實施對財產管理的權利、對財產處分的權利;所以信託是一項法定協議,在委託人將所持資產轉移給受託人以後,受託人將會按此協議,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為委託人及/或其他指定人士(受益人)持有並管理資產。在資產的法定所有權交給受託人以後,委託人即不再擁有所有權,而受益人則享有最終所有權與受益權。多個世紀以來,信託都用於為家族傳承資產,同時爭取長遠資產保值增值;信託將法定及實益所有權分拆,造就多項獨特優勢,如無需遺囑認證,避免繁瑣手續,加快資產分配,讓資產分配有條不紊,持續供養有需要的家族成員,彈性靈活,另可透過信託協議之設計,保留投資控制權,還可以保護家族資產,免受債權人和其他索賠人干涉,甚至防範或者降低因企業經營、婚姻、意外事件等債務風險,並可用以應付醫療及其他緊急開支,提高合法保密程度,用於支持慈善事業等等。
 
所謂家族信託,又稱家族財富管理信託,係指以家族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並以家族成員為受益人所設立之信託,家族信託在海外發展已超過百年,歐美知名家族企業如石油大亨洛克斐勒家族、鋼鐵大王卡內基家族及政治世家甘迺迪家族等,均利用家族信託方式傳承家族基業。美國的家族信託通常得以靈活訂定各種內容及條件,產生不同態樣的家族信託,包括:美國非朝代信託與朝代信託,非朝代信託成立目的主要為達成特定目的,信託目的一旦達成,受託人即進行信託分配,信託即告消滅。例如:遺囑信託、保留年金信託、缺陷信託、合格個人居住信託、準公民信託、隔代移轉稅信託、生存信託、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等。而朝代信託是一種長期信託,可能長達360年(內華達州)或甚至為無限期(德拉瓦州);財富由上一代轉到下一代時,不會衍生財產移轉稅;通常為不可撤銷,一旦成立後授予人就不能對資產有任何控制權或被允許修改信託條款;讓設立人子孫受益又不會過分濫用財產可以藉由Division(分割──不同子信託)、Decanting(轉注──另一個信託)、Migration(遷移──換受託公司);讓後代子孫各家系有各自信託,方便於信託管理。
 
目前中國國內法律對家族信託無相關規定,各種家族信託管理業務可稱之為「偽家族信託」,主要為投資性信託產品,且並無剝離委託人財產所有權,又有登記與公示,無法滿足富人對信託的需要與隱私要求,所以目前所稱家族信託均為離岸所成立的家族信託。
 
1. 信託傳承工具的優點
前提:應選擇合適的人(受託人)、事(信託合約)、時(時間)、地(地點)、物(信託目標)
 
(1)財產分配公平
每位子女或繼承人可自信託財產中取得委託人所分配的部分財產或利益,分配的方式與內容都詳細記載於信託契約之中。甚至包含第三代、第四代子孫都可以擁有信託的受益權。
 
(2)以受益權代替繼承權
「個人信託」的受益權用以取代遺囑的繼承權或遺產內的應繼分,特別是財產複雜、子孫眾多等疑難案例,採用「信託」作為財產分配的工具更為合適。
 
(3)能者(專業)管理
將財產放置於「信託」之中,交由專業人士、公正的第三者,或者家族中優秀的家人來管理。優秀的管理與運用甚至會讓資產增值數倍。
 
(4)避免家族紛爭
「個人信託」依委託人的意願將分配方式詳細的條列於信託契約之中,受託人也公正無私的依契約分配,不易產生紛爭。
 
(5)財富累積
財富累積靠時間及運氣。運氣和機會是紅利,時間才是正常的股息。切勿一代一代的分散資產、各自為政,而是聚沙成塔,假以時日,小錢也能成就大家產,這也是「信託」的特點。
 
(6)家產永續
設立契約將家產置入「信託」之中,時間控管加長,專人管理,是突破「富不過三代」的最佳方法。
 
2. 信託傳承工具的缺點
(1)信託財產異地管理障礙
信託財產轉移給境外信託機構後,境外信託機構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和境內的思路和策略完全不一樣,負擔的責任也不一樣。
 
(2)信託財產的出境障礙
財產比如房產、股票、基金以及銀行存款如何轉移到境外?若使用非正規的方法做出境安排,按CRS施行現況,是經不起審查的,所有的財務訊息尤其是金融訊息都會被共用,都要申報。
 
(3)信託法令複雜
境外設立信託法律適用的管理、管轄等各類問題相當複雜,需要專業的協助。
 
(4)語言和距離障礙
目前中國境內信託法令還不完善,境外信託法所有合約與溝通均以英文為主。
 
(5)信託維持與稅務申報複雜:
受益人若多重國籍或具美籍稅務人身分,則設在離岸地之信託稅務申報與財產披露非常複雜與困難。
 
下表為以上幾種財富傳承工具的比較表:

在充分認識財富傳承的糾紛與風險後,以下章節將分就企業傳承以及財富傳承各舉三個案例,來探討家族與財富傳承的真實情況,希冀讀者能對信託實務操作可能會遭遇的問題有個完整概念,並在面對瞬息萬變的世界趨勢,在信託架構上保有因應外界變化的彈性。經由以下分享的案例,可知透過妥善的信託規劃,面對未知的變化及可能的家庭內部問題,不僅能坐收未雨綢繆之效,更能確實達到財富傳承之目的。

(一)企業傳承案例

案例一: 疫情席捲全球,企業如何永續傳承?

《傳承案例背景》
新冠肺炎2020年至2023年橫掃全球,世界正處於VUCA時代,多變(Volatile)、不確定(Uncertain)、複雜(Complex)、混沌不明(Ambiguous),讓各國中小企業皆受到嚴重打擊。上海一家餐飲集團龍頭負責人房總,眼見各國知名企業均不敵此次新冠肺炎帶來的劇烈衝擊;在無奈於自家餐飲業得暫時歇業之際,更擔心集團和家族財富之間的切割。此次突如其來的疫情可說是企業傳承、企業轉型、營運能力的試金石。機會是留給準備好的人,大規模的疫情已在不同行業中區隔出贏家與輸家,分歧持續擴大,當核心營運團隊已經做好傳承準備、團隊具備先進數字營運能力者,在疫情衝擊下,反而產生正面效益。領導者亟需見識現階段的企業傳承團隊,對下列疫情衝擊是否已經做好準備!

《傳承問題思考》
房總的夫人和小孩雖早已移居美國洛杉磯,但家族財富卻未遲遲進行妥善規劃,房總在面對此次新冠肺炎所帶來的衝擊,如何化危機為轉機?

在企業營運方面,企業應立即實行應急和重大突發事件管理的持續性計畫,以應對企業未來的不確定性,如建立緊急事件決策機構、全面評估風險,明確緊急事件的響應機制、預案和人員分工,立即建立正面積極的員工、客戶及供貨商的訊息溝通機制、形成標準的溝通模式,以維護員工身體及心理健康,並分析不同業務和工作崗位性質,以採取相應的復工方案。

企業主個人方面,應就目前企業營運架構與控股架構進行全面評估與重組,將企業傳承概念融入重組後新的架構中,以達到企業傳承的目的。以下列房總經理家族而言,原有重組前的架構均為房總裁與夫人個人直接持有,重組後變成家族信託與高階主管在境內與境外共同持有,完全可以阻隔個人財富與企業經營風險,可供讀者深思與參考!

《傳承架構建議》
  • 集團架構重組前


  • 集團架構重組後



《傳承架構解析》
考慮房總個人名下資產過於集中,幾乎目前國內資產均集中於個人名下,未來若中國開徵遺產贈與稅,勢必有稅源不足問題。為降低其風險過於集中問題,建議購買終身壽險保單。
家族已經移民美國,未來下一代生活重心與主要投資將以美國為主,建議目前非美國籍的房總成立一個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可將資金匯出離岸股權,以免稅方式進入美國信託。考慮房總夫人已經落地美國,個人在美國資產持有過高、未來有傳承稅的問題,所以也建議以美籍身分成立一個不可撤銷信託。

中國高管可以在中國持有外商控股公司的股份,而由非中國高管持有BVI 公司的股份(由該公司的高管持有),房總還應考慮重組其在中國的持股。由於中國嚴格的貨幣管制, 因此將資產從中國轉出已越來越困難。房總若有機會,應考慮將他在中國公司直接或代名人持有的股份轉到離岸公司,以方便他將資產轉移給他的配偶或後代。一般來說,可以通過直接轉讓、融資和捐贈來完成。

案例二:財產持有集中需要進行資產國際化,家族傳承才能國際化

《傳承案例背景》
中國億萬富豪多白手起家,北京張總就是一例,從一介建築工靠著肯吃苦和一股衝勁,成功翻轉為身價數十億元的建築富豪。他奪得先機進行改革,終將一家地方企業變成建築業龍頭老大。張總靠著膽識,維護所有員工的利益,讓眾人信服,在逆境中成功闖出一片天,目前他派出自己的悍將子弟到全球去打天下,歐洲、東南亞、非洲等均有駐點。為了配合全球在地經營的便利,營運資金雖由張總全額支持,但在當地股權與控管方面均由他的子弟兵來持有,這種慣例行之有年,但前兩年派駐在非洲公司的高管同時也是股權借名登記者,突然因意外而客死他鄉。為了這代持股權物歸原主,張總已經耗了兩年多時間,目前仍在處理,經此教訓,接下來他的主要目標是如何「股權控有合法化、企業經營當地語系化、員工管理現代化、資產傳承國際化」,要如何達成,看來絕非易事啊!

《傳承問題思考》
張總的兒女目前均在英國學習,如何兼顧企業國際化和家族傳承成了他接下來要面臨的課題,在中國資產國際化是一大挑戰,如何將境內資產國際化,如何安排與累積離岸資金,如何選定家族信託的成立地點,又如何考慮到家族傳承的目的;另外境外公司股權需依照當地政策,且名義人代為持有不確定性高,如何移為家族信託持有,才是長治久安之計!

《傳承架構建議》
  • 集團架構重組前


  • 集團架構重組後:企業國際化、員工國際化、家族國際化



《傳承架構解析》
考慮張總目前在歐洲、東南亞、非洲地區的公司股權目前均由公司高管名義代持,且同時存在著家族傳承問題,由於家族後代目前尚無美籍身分,又美國以外離岸地區成立家族信託仍有CRS通報的不確定性,建議張總可在美國成立一個適用管轄地的信託法律、又無美國納稅義務的美國離岸信託;並以此家族信託來持有歐洲、東南亞、非洲地區的公司股權。
成立美國離岸不可撤銷家族信託,原則上只要信託設立人為外國人,信託保護人為非美籍個人,信託受益人又非美籍稅務居民,則此信託所有受益或信託分配均無美國納稅義務,在目前離岸信託及CRS通報的風險下,美國離岸信託的確是一個成熟的家族傳承工具。

另外張總亦可透過WOFE(外商獨資企業)方式,將境內資產適度的進行國際化,並將WOFE的公司股權移入美國的家族離岸信託,亦是家族傳承的一個可行方式。

案例三:下一代若已具有美籍身分,境內外資產如何運用家族信託達到傳承目的?

《傳承案例背景》
南京黃總在南京、蘇州、成都均設有工廠,可說是中國電子零組件第一大廠。總控公司因接單、轉單、研發需要,多年前已將公司轉到香港。黃總在面臨企業接棒及家族財富傳承的關卡時,思索的難題是:企業該由具有美籍身分的孩子來接管嗎?若孩子不想親自接管,是不是該由專業經理人介入經營? 黃總在世時,又該如何掌控?

《傳承問題思考》
該如何兼顧傳賢和傳子?股權和經營權如何分頭傳承?有適合的布局架構嗎?若下一代又具美籍身分,未來財產傳承一定需要考慮到雙重稅務身分問題。已有多個家族辦公室不斷建議黃總需要成立家族信託,但什麼是信託、何謂家族信託、該成立在哪裡、由誰來成立,成立了以後又該如何移入資產,移入資產了該由誰來管理?一連串的問題讓黃總仿徨不安,又有哪個顧問能從頭到尾給個明確答案?

《傳承架構建議》
  • 集團架構重組前



  • 集團架構重組後



《傳承架構解析》
事實上,本案例的黃總早已經達到資產國際化,他的中國公司早已由境外公司持有,下一代身分也早已國際化,且黃總在妻小移民美國時考慮他本人不移民,不取得美國綠卡。此在雙重國籍的課稅籌劃中,是個非常好的利基,因資產國際化條件已經具備,只要妥善成立一個家族信託,中國傳承規劃就已臻完美!

但要在哪裡成立信託,也就是信託屬地該在哪裡,答案已經很清楚。因黃總的下一代均具美籍身分,若信託法律屬地設在美國以外地區的離岸信託,未來黃總若不幸過世,該離岸信託若變成一個不可撤銷信託,受益人又是美籍個人,未來一定有美國稅法規定回溯稅的問題。每一年分配信託資產時,需要明確計算信託當中哪一部分為信託本金、哪一部分為本年度信託可分配獲利(Distributable Net Income, DNI)、哪一部分為歷年累積未分配獲利(Undistributed Net Income, UNI)等。筆者在實務中就曾經遇過,這些計算、記帳與報稅的費用居然高過當年度信託總收益,但目前在中國還是有許多家族辦公室甚至信託公司,仍建議這些擁有美籍身分的第二代,在中國或是美國以外地區成立家族信託。此部分未來要如何改回,有可能需要將目前離岸信託再轉注到美國信託。

本案最好的方式,即是由黃總在美國先成立一個可撤銷信託,持有目前在美國以外地區的財產,因在黃總過世前均屬於一個外國人在美國設立的授予人信託(Foreign Grantor Trust established in the U.S., FGT),所有持有美國以外地區的資產還是歸屬於黃總的財產,也就是外國人之資產。所以在黃總過世前,此財產產生的所得還是屬於黃總個人所得,與受益人無關係,所以沒有受益人美國所得稅問題。若黃總不幸過世,此美國授予人信託,將自動轉換為美國非授予人信託(U.S. Non-Grantor Trust),未來年度信託的分配、記帳、報稅均按照美國的規定,當然沒有美國回溯稅問題。
此外,現在黃總成立此美國可撤銷信託還有一個最大好處,就是財產可由黃總牢牢掌控,從現在開始即可藉由此信託規劃來劃分企業經營權和所有權。因黃總已移轉名下股權由信託持有,故黃總法律形式上不再持有股權,但是依然實質控有股權,如此一來,便可以將經營權與所有權一步一步的分離,培養出專業經理人接棒運作此企業,未來企業所有權還是歸美國信託,即可自然而然達到財產傳承目的。

案例四:放眼全球布局,需先有完善的控股架構

《傳承案例背景》
中國的一帶一路可說打造了政治和經濟的生命共同體,更造就了許多時代的富豪。例如上海童總以基礎工程起家,主要承接鐵路、港口、高速公路相關業務,隨著一帶一路的政策,童總目前承接工程已擴及中東、東南亞、歐洲等地。雖公司的出資額均出自童總,但各地股份持有人均為公司主要幹部,運用個名義人代為持股,這對未來想要全球布局的童總來說,無異是個隱憂。

《傳承問題思考》
以名義人代為持股圖的是一時方便,但長遠來看潛在風險極大,無論是道德風險或信用風險,童總該如何導正?創富者第一代若無超人智慧與耐力很難創造出一番事業,當然大環境也是非常重要,若沒有高瞻遠矚的領導人看準未來中國半世紀、一世紀的發展也沒辦法成就童總目前的事業。

但在此創業過程,尤其涉及多國企業的經營,童總所從事的工作又是重大基礎工程,因地制宜、因人設事,法令更迭造成企業管理的最大弊病;前有公司股權他人名義代持,後有海外帳戶他人簽署,一旦名義人出現信用危機,天高皇帝遠又溝通不良,後果就很難收拾。童總在過去十年來就曾經遇過數次經營危機,一位派駐在歐洲的總經理在一次車禍中意外過世,一起打拚數十年親如手足的高管驟逝,不僅對公司營運影響重大,更糟糕的是,過去歐洲公司股權均由其代持,如何轉回涉及中國境內與歐洲所在地的繼承問題,因需先將股權由其中國繼承人繼承後再轉回童總,而此高管家人繼承權有些糾紛。

最後經過三年的協調才取得折衷方案,並由童總再拿出一筆錢將股權買回。早知今日何必當初,若歐洲公司成立初期,黃總即妥善處理股權問題,直接由家族信託持有,不再由個人持有,此問題就不至於發生。

《傳承架構建議》
  • 集團架構重組前


  • 集團架構重組後:家族企業、財富傳承

《傳承架構解析》
中國家族傳承規劃與歐美最大不同問題在於「信任」!中國家族或生意人常常一言九鼎、信任為上,但在實際操作時卻計畫趕不上變化,不可能事事順利。公司企業經營過程裡,常見以公司高管、家族長輩、親戚朋友代持股權、代開帳戶,一旦發生問題,後果很難收拾。

以本案例而言,建議第一步驟即應立即清查目前內外公司股權實際代持的人與代持的股數,另外需一併確認以個人名義開戶但卻由公司使用者。

其次,儘速成立家族信託,由信託來持有股權,人的生命有期,信託才是可規劃永續運作之工具;而目前童總家人並無美國籍身分,成立家族信託當然可以選擇美國以外地區(BVI、Cayman等等),但如果考慮CRS問題,亦可選擇在美國成立。

最終本案例中的童總選擇在美國成立一個境外不可撤銷信託,前後花了近3年時間才將所有境外控股權轉入美國信託,雖不容易,但這才能真正讓經營與傳承進入一個長治久安的模式。

案例五:股權上市前未進行家族信託規劃,稅務、傳承後遺症難以收拾

《傳承案例背景》
60年代於南京出生的高總,80年代清華大學畢業即赴美國取得博士學位,在美國有一高薪工作,之後也取得美國綠卡身分、娶妻生子,兩人均成為美國公民。2010年初中央為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而推行的「千人計劃」,高總亦是此次計劃延攬的專業人才之一。短短6年期間高總的公司已於上海證交所上市,但因上市前籌劃工作非常倉促,並未好好規劃,導致資產及公司股權全在高總一人身上,衍生出後續無窮盡的課稅問題。

《傳承問題思考》
企業上市前該如何籌劃以保護個人資產?建議應先考慮主要持股人的稅務身分,尤其是海歸回到中國的人員,因在國內上市從改制設立、上市前輔導、股票發行籌備、申報和審核、促銷和發行,以及股票上市等六大板塊,會涉及到複雜且精密的流程,因此上市前3至5年若未就大股東或主要持股人進行股權移轉規劃,等到上市列車開動,上市輔導的券商、上市簽證會計師、上市律師等介入,要再思考股權規劃問題,家族財富傳承似為時已晚。

以上述高總為例,公司創立到上市僅短短6年,若缺少經驗豐富的傳承專家隨時掌控相關執行的流程,可能上市監管期旋即到來。所謂千金難買早知道,上市輔導的券商、上市簽證會計師、上市律師在輔導企業上市過程應盡道義責任,切勿只趕著上市,完全不顧股東個人與財富傳承問題。

《傳承架構建議》
  • 集團架構重組前


  • 集團架構重組後



《傳承架構解析》
假設本案例高總在創業過程中,即進行上市籌劃引進私募基金,就同時思考關於財富傳承與稅務籌劃問題,並實行下列行動,即可避免目前面對幾乎不可能解決的問題。目前高總公司已在中國上市,高總本身具有中國公民及美國綠卡雙重稅務居民身分,妻子與兒子又均是美國公民,而目前股權已經反映公司的市值,一出售公司股權馬上產生資本利得,每年獲配的高額股利也立即產生所得,不僅要在中國繳納所得稅,也難逃掉美國鉅額的聯邦稅與州稅,最可怕的是美國還有所謂的遺產贈與稅,個人財產一旦超過1,399萬美元(2024年),立即產生40%的高額遺產或贈與稅負。若高總在上市前能夠實行下列規劃並能避開這些高額代價!
1.公司準備上市3年前即開始著手設立家族信託,最好在私募基金或第三投資者進入之前即成立家族信託。

2.可評估家族信託在美國免州稅的州成立,如內華達州或德拉瓦州等,當然受益人所在州對於州稅也有影響。

3.高總可擔任信託設立人,高夫人可擔任信託保護人,當然兒子即為信託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可尋求一般指示型信託之受託人,因年費固定,且行政運作維持非常便宜,在內華達州一般年費採固定金額,往往一年不會超過5,000美元,在德拉瓦州一年年費亦不超過10,000美元,高總即可在美國成立一個不可撤銷信託。

4.在美國信託成立完成,通常會由信託先投資一個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準備未來投資中國。

5.接下來將高總於中國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美國的LLC。若依據中國法令規定,高總無法採贈與的方式轉讓股權至美國的信託,可能需要準備一些資金,先贈與進入美國的信託,由美國信託轉投資至LLC,再由美國LLC經由中國外經貿部、外匯管理局及工商局批准,即可向高總購買中國公司股權。

案例六: 海外(香港、美國)股權上市前的必要籌劃──CRS揭露與通報

《傳承案例背景》
中國地產界潘石屹、張欣夫婦在公司股權上市前已委由受託人滙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Capevale(Cayman是特意為成立信託而註冊的公司),完成上市前籌備資產國際化與家族資產信託化。但自2018 年底開始,全球範圍內金融帳戶訊息自動交換(CRS)的國家將自動交換交易訊息,自此個人的海外資產將無處可藏,打亂了潘氏夫婦想以開曼信託來傳承家族資產的計畫。若潘氏夫婦仍是中國公民與中國稅務居民,未來遺產稅及贈與稅草案上路後,恐將面臨高額的稅務風險。

《傳承問題思考》
有什麼方式可以達到完全贈與的目的,而將個人的財產從個人身上脫離,使財產能完全受到保護進而規避企業經營風險、企業實際控制人突然離世、債務風險、甚至婚姻危機風險?大部分公司在海外上市前,均會引入外資,將股權分散,並同時將資產國際化,在上市前(Pre-IPO)也會藉由離岸信託(Offshore Trust)獨特的優勢將風險隔離、進行稅務及家族財富傳承的籌劃;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將所持有的股份委託於離岸信託,甚至家庭主要成員各自成立獨立的離岸信託;同時藉由上市前成立離岸信託,凝聚一盤散沙的力量。無論信託內部涉及多少受益人或關聯方,或者信託契約內容如何更改,它將股權鎖定集中於受託人名下,實現最高效率的控制權方式。近十年來,由於更多信託的管理與運營渴望更多來自家族內部的話語權,以及定制化的後期管理,「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更變成為主流; 授予人即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可以安排其家庭成員與專業顧問,甚至在不違背信託權力割離的立法本意上,授予人本人亦擔任私人信託公司的成員之一,以掌握和監督受託人未來的信託運作,此種形式廣受中心集權主義薰陶下中國高淨值人士的喜愛,所以股權離岸信託已成為上市前的必要規劃。

在企業首次公開發行(IPO)之前創立人或團隊一般都會集中持有大部分公司股權,上市前通常會採用指示型信託(Directed Trust),最終受益人由保護人來決定; 亦可採用自由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如採用自由裁量信則會在信託合約規定中,將屬於受益人的利益採非固定的,真正的分配準則會參考信託合約的規定,由受託人在後續執行,不管用哪一家受託公司,開曼的STAR信託與BVI的VISTA信託,甚至根西島與澤西島信託,似乎成為可靠的信託管轄法域。

在信託設立後,股東會將其預備上市的股份轉入信託; 而在法律上來說,這些股份的所有者從此將成為受託公司。因此在IPO期間,信託受託人會代替原來的授予人,成為主要被揭露的對象。儘管如此,信託授予人往往保留對信託資產的全部控制權(投資、管理和分配),而受託人只擔任行政職務。

由上述各方面看來,一切的規劃似乎非常全面且美好;但此類規劃詳細斟酌,該上市前公司股份信託似已喪失該有的獨立性,之後會不會變成偽信託,可能需要謹慎思考與檢討。此外,2016年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CIJ)揭露「巴拿馬文件」,巴拿馬的莫薩克馮賽卡律師事務所洩漏了1,150萬份的客戶密件,揭露多國權貴名流疑涉利用避稅天堂藏富、逃稅、甚至洗錢,震撼全球。又2017年國際調查記者聯盟更揭露涵蓋1950年到2016年「天堂文件」,檔案之多超過1,400GB,包含大約1,340萬份文件檔案,約680萬份來自境外法律事務所Appleby和專門服務企業的Estera。

《傳承架構建議》
  • 目前現存籌劃架構:中國潘石屹、張欣夫婦離岸家族信託



  • 擬建議籌劃架構: 中國潘石屹、張欣夫婦離岸家族信託



《傳承架構解析》
1.針對目前已經上市且已經以離岸信託作為上市前公司股份信託(Pre-IPO Trust)規劃者,境外信託合約以及境外各層公司的架構,並可先實行下列評估:
  • 是否為可撤銷?或是原成立為可撤銷、目前已經轉換為不可撤銷?
  • 授予人是美籍或是非美籍?
  • 受益人是美籍或非美籍?
  • 保護人是美籍或非美籍?
  • 保護人的權限? 誰可以撤銷、替換保護人?
  • 受託公司的權限?什麼情況可以撤換受託公司?條文在第幾條?
  • 信託的屬地在哪裡?
  • 受託公司的屬地在哪裡?
  • 這個信託從開始設立以來的聯絡人是誰?
  • 當初設立信託的原因為何?

2.確認客戶有無需要轉換信託屬地:
  • 離岸信託授予人稅務居民身分已經或即將轉換為美籍稅務身分。
  • 離岸信託授予人存在或去世是否已經由可撤銷信託轉換為不可撤銷信託。
  • 離岸信託受益人稅務居民身分已經或即將轉換為美籍稅務身分。
  • 離岸信託保護人已經存在或無信託保護人。
  • 離岸信託成立的目的是否已經改變。
  • 其他需要轉換之各殊原因(如CRS通報所在國問題)。

3.確認轉換至美國可撤銷信託、不可撤銷信託或離岸信託之原因:
  • 香港及新加坡等地的離岸金融帳戶面臨關戶風險。
  • 第二代或未來子孫已經或可能具有美籍身分。
  • 短時間內不想立即將資產給下一代。
  • 生前希望完全掌控財產管理、處分與收益,因為資產傳承尚未確定好。
  • 原始信託設立架構無法順利達到財富傳承的目的。
  • 原始信託設立非為傳承而是理財,成立目的、原有認知有疑義。
  • 擔心離岸信託主體資質可能得不到承認;信託的合法性存在風險。
  • 離岸信託產生糾紛時,可能陷入司法管轄困境。
  • 各離岸群島文化認知差異、法令更動頻繁,經常帶來維護上的困難。
  • 財富創造者已經或正在將他或她的資產和資金國際化。
  • 目前委由名義人所代持信託持有資產。
  • 下一代已經落戶在美國,生活及工作均在美國;境外資產管理不便。
  • 資產與資金希望回到美國境內,財產風險持有分散。
  • 希望借重美國的穩定法律。

案例七:今兄弟、明仇人──臺灣美福集團手足相殘3死,弟14槍殺2兄自轟

《傳承案例背景》
臺灣美福集團資產逾180億台幣,但隨著下一代各自耕耘,兄弟間因爭產宿怨和分紅問題而屢有爭執。不料一次家族會議中,老四黃明德疑因和兄長意見不合,竟掏槍射殺兄長,造成二哥黃明煌身中2槍,子彈從左臉頰、頸部射入但未貫穿;三哥黃明仁中6槍,左頸1槍遭子彈貫穿,另頭部中2槍,手肘和右大腿、右腳後跟各中1槍。兇手老四黃明德下顎1槍從頭頂貫穿,又墜樓,頭部重創。美福集團家大業大,因兄弟鬩墻造成的人倫悲劇,難道事先無法預防?

《傳承問題思考》
一場奪走三條人命的槍擊命案,讓美福集團黃家辛苦打造出的百億事業版圖,頓時群龍無首,在痛失掌門人,狠心擊碎兄弟間苦心經營出的幸福成果;「走進美福,裝滿幸福!」這句名言更人不勝唏噓!以本案例而言,最早從美麗華集團大家長黃杏中的三弟黃榮圖開始有6個兒子,妻子因不堪黃榮圖外遇還帶小三進門的風流行為而自殺,么子黃明修因乏人照顧,不久後因病死亡,留下之前的5個兄弟,最後又因兇手老四黃明德的幾顆子彈,就剩下兩兄弟;後續如何傳承、如何交棒令人關注。

從本案例來看,事實上從上一代開始就是一個不良的示範,父親在婚姻上就有狀況,母親還因此而自殺,到了下一代因成長環境、教育背景不同,事業成就也不同,家族間的維繫也出狀況,讓人再想起古語云:「道德傳家,十代以上,耕讀傳家次之,詩書傳家又次之,富貴傳家,不過三代。」一個家族想要長久興旺,靠的是善良和讀書;善良是一種發在內心的美德,長年累月,這種氣質會沉澱在身上,鏤刻在臉上,所以一個人的氣質是做不了假的,和善的人總是有更好的人緣,人們總是願意幫助他,所以他們的人生之路,走得也更加順遂。曾子曾說:「人而好善,福雖未至,禍其遠矣」;范仲淹說:「耕讀莫懶,起家之本;字紙莫棄,世間之寶。」讀書,不僅是一個人進步的階梯,更是一個家族走向興盛的不竭動力。本案例老四黃明德如能聽取前人所言,有善心又能勤讀書定當不會走到這一步,當然他可能也會怪罪於上一代,為何當初未能好好為家族財富訂下一個完善的傳承籌劃過程!


《傳承架構建議》
  • 美福集團家族圖


  • 集團架構重組前:臺灣美麗華家族集團


  • 集團架構重組後:企業國際化、員工國際化、家族國際化



《傳承架構解析》
從上面架構我們可以瞭解,從出事的這一代看到創富的上一代,黃氏家族的美麗華集團是臺灣的老字號企業,過去作風相對低調,創辦人黃杏中是黃家10個兄弟姊妹中的老大,帶領二弟黃榮華、三弟黃榮圖,靠著收購鴨農羽毛,累積不少財富,買入臺北市大直的多筆土地,事業版圖擴及百貨、飯店、房地產、肉品、乳品等,可說食衣住行育樂全都包,分別隸屬不同的事業集團,但從報章媒體可得知內部,家族內鬥也很嚴重,且屢屢躍上新聞版面。

當企業集團版圖越大,家族內鬥也屢見不鮮,以筆者在臺灣觀察為例,在臺灣除了上述美麗華集團外,臺灣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過世後,王永慶長子王文洋與三房李寶珠就展開遺產官司訴訟;藥品龍角散前代理商高平公司家族三兄弟,也因為股權紛爭告上法院,加上臺灣全球知名的海運長榮集團、葡萄王生技和金蘭食品等企業都曾因繼承衍生問題,顯見企業如何做好萬全的接班規劃,應該是永續經營的最大挑戰。

今日如果上述黃姓家族的傳承可以重來,筆者會建議各個家族由家族的創富者將資產移入美國家族信託,如後代子孫已經有美國籍身分的就須移入美國不可撤銷的朝代信託,如家族後代均無美國身分者,考慮美國稅務問題即可將家族財產移入美國離岸不可撤銷信託,可藉由信託的分割或轉注,甚至合併,由不同信託、不同世代的保護人指定傳承的接班人。一個良善的籌劃架構,不僅可避免高額的傳承稅負,還可以讓這些企業能夠永續經營。

案例八:公私不分,財富傳承風險高

《傳承案例背景》
中國許多高淨值人士的資產是以企業的形式存在,其在創業之初往往把全部的家當都投入企業當中。為了企業的發展壯大,鮮少從企業利潤中分紅。這樣屬於私人所有的鉅額資產就都放在企業中,甚至很難嚴格在企業資產和私人資產中劃出界線。然而一旦企業發生危機,這部分應當屬於私人的資產,由於未被依法隔離出來,因而仍然屬於公司資產,將無條件地用於承擔所有企業的債務和風險,一旦公司發生債務危機,許多企業家無法挽救其辛苦創業所掙得的資產。

家族企業的特點就是「肉爛在鍋裡」,子承父業也沒有明確指出「承」到底是股權還是資產,於是一家子人都自然地認為老子的一切都是兒子的,沒有資產分割、沒有遺囑,沒有世代傳承的安排,一旦企業或者個人發生危機,將直接殃及家族產業安全和繼承人資產安全。尤其是如果子女及其婚姻關係未處理好,億萬資產最終有可能成為別人的財富。

賈先生是一位曾迅速發家的千萬富翁,卻也一夜之間財富盡失,其沉重的故事可給企業家作為活生生的警示。賈先生學業結束後一帆風順,先跟隨哥哥從事建築工程監理,積累工作經驗,之後利用已建立的關係網開始自主經營,5年時間迅速發家成為千萬富翁。創業初期將自己全部家當投入到企業中,把個人家庭財產和公司財產混為一談,把公司錢放在自己帳上,存款時存個人帳,貸款走公司帳。賈先生發家之後便開始了揮霍的生活,在當地是第一批奔馳車的車主,擁有多棟高檔別墅,孩子「滿月酒」花幾百萬辦幾百桌酒席。除此之外賈先生還在香港購買了數百萬的保單,並在私人銀行開立帳戶購買了多項理財產品。

然而金融危機不期而至,賈先生因沒有及時規避風險而導致破產,上億工程款無法收回,外債又欠了七、八千萬,包括工資、材料款,債主一大堆。債主不停的上門討債,法院判決由於賈先生經常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互相使用,無法區分公司財產與私人財產,且賈先生無法證明公司財產與私人財產分門獨立,導致法院將賈先生的別墅、車子、公司資產等變賣用來還債,法院還要求賈先生將名下的保單解約,處理理財產品並匯回中國用來償債。

《傳承問題思考》
賈先生平時處理公司業務,如果能將公私嚴格分開,其私人資產則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那倘若賈先生將個人資產提前放入信託是否能規避公司債務?因賈先生以往抱持僥幸心理,以為中國法院查不到香港的資產,但是共同申報準則(CRS)實施後,香港將賈先生在香港的保單及私人銀行的存款匯報給中國,使法院更有依據來要求賈先生處理名下的資產用來還債。獨資公司老闆使用個人帳戶處理公司事務,會被認定為公私財產混同,在特定情況下對外承擔時可能變成無限連帶責任。

對於所有的高端客戶和成功企業家而言,要累積一個成功的實業,需耗時多年,但要倒閉,卻只需一個錯誤的決策。在目前存在高風險的經營環境裡,隨時隨地均要思考:萬一企業出狀況、經營出現危機,因應的下一步是什麼?

另外中國開徵遺產稅指日可待,在遺產稅徵收之前把財產是放入中國的理財信託好?抑或是將資產國際化,置入離岸或美國的朝代信託較適合?哪一種籌劃可以避免鉅額遺產稅並將財富留給子孫?

《傳承架構建議》
  • 集團架構重組前


  • 集團架構重組後:企業國際化、員工國際化、家族國際化



《傳承架構解析》
在賈先生發家後,他應嚴謹按照中國的公司法來經營自己的公司,公私分明。自己個人名下的資產可以委託專業的顧問進行規劃,為自己、家人及其後代做好萬全準備,將自己辛苦打拚來的財富代代傳承下去,還可以避免中國未來可能實行的遺產稅。

如何規劃此債務風險與稅務風險?目前中國信託還是處於一個「理財信託」狀況,信託本法、信託業法、信託相關稅法、甚至信託登記規則還有待訂定,在此建議賈先生設立「美國不可撤銷離岸信託」或「美國本地不可撤銷信託」,將名下資產轉入不可撤銷信託;賈先生可以在信託合約中約定受益人及受益比例、受益人接受財產的年齡、分配財產的收益或本金等內容,達到按照自己的想法來規劃名下財產的分配,而賈先生同時可以擔任該信託的保護人,不會因為財產放入不可撤銷信託卻不受自己控制(保護人可由設立人指定,因此保護人有簽字權,可靈活行事;不過當保護人不聽從受益人的指示時,信託合約中賦予受益人變更保護人的權力即可派上用場,如此在權力互相制衡下,可確保保護人可受控制。)

目前多個國家都有信託的業務,其中尤以在美國設立信託有許多好處:美國除了信託歷史悠久、法律穩定,同時並沒有加入CRS,可按照上述架構進行籌劃。
(二)財富傳承案例

案例一:成立離岸信託,受限於銀行理財管理進退兩難

《傳承案例背景》
老王從事跨境貿易工作已近20年,在香港、新加坡累積了可觀的資金。因老王對理財一竅不通,過去均委託香港、新加坡私人銀行打理相關理財投資。7年前,私人銀行建議他應將境外銀行資金架構一個家族信託,此信託雖是銀行理財專員用來號稱家族傳承的工具,但事實上是以銀行為受託公司的一個理財信託。一般銀行信託很少有客制化,基本上是制式化來進行,設立人成立了信託、簽署了信託合約、開了信託帳戶,這一連串的流程可能僅要求設立人簽署英文信託文件,但到底簽了什麼文件,事後也不清楚,反正就是由銀行主導來設立信託、開立銀行帳戶,但是什麼樣的信託,有哪些功能卻不可得知。

未料兩年前CRS開始執行,這些銀行帳戶、家族信託開始被要求進行年度檢查,須提供資金來源,若要匯出僅能同名匯入同名帳戶,並要確定資金流向,老王才驚覺這個信託可能就只是一個銀行帳戶,而且在CRS通報的環境下,這些所謂的信託或是銀行帳戶還是要披露相關銀行帳戶簽署人或是帳戶最終權益的擁有人,均要通報至稅務所在國,這樣的信託籌劃還有所謂的保密性嗎?

《傳承問題思考》
關於家族財富傳承,首先讀者需有一個清楚的概念,成立家族信託是一件事、開立銀行投資理財帳戶又是另一件事,兩者不可混為一談。多年來私人銀行也好、家族辦公室也罷,大多以家族傳承、成立家族信託之名,進行投資理財及購買大額保單、私募基金之實,已經遠遠跳脫家族信託的嚴肅意義。

成立家族信託是一件意義深遠的事,一份家族信託合約不像投資理財可以隨時終止投資,不像保單可隨時解約,亦不像私募基金到期可以贖回,一個家信託可能跨越好幾個世代,說不定目前這些小島信託(BVI、Cayman等等)屆時已因溫室效應被海水淹沒、因G20、OECD、CRS的通報而遭瓦解……沒錯,小島信託可以更換信託法令適用地,亦可將信託法令適用地與實際受託公司區分成不同地區(如適用澤西島的信託法律,但受託公司在開曼),但終究這是一個非常複雜而且不穩定的因數,有心耕耘家族財富傳承的領導者會接受嗎?

過去成立家族信託大部分是由私人銀行理財專員來建議成立,因此成立家族信託時,銀行理專往往提供給客戶一些英文合約文件、控股公司開立文件、銀行開戶文件要求簽署,所以信託設立人只知信託成立、銀行帳戶開好,但到底簽署了哪些文件、信託有哪些功能,可能一無所知。又目前這些離岸信託所委託的受託公司幾乎就是銀行附屬成立的信託公司,信託成立可能只是為了能留住這些理財的客人,等這些殷勤的理專又到了另一家私人銀行,這樣這個家族信託是否又要跟著移到另外一家銀行?

家族信託的成立可能基於財產保密隱私、或基於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商業風險、事業上的危機、家庭的不和睦,亦可能為了跨境稅務考慮……等等,但目前看到廣為運用的銀行理財信託,是否能達到上述目的,可能需要真正的跨境架構師抽絲剝繭來釐清您所成立的家族信託面貌。

《傳承架構建議》
  • 離岸信託架構重組前


  • 離岸信託架構重組後:跨境財富世代傳承


《傳承架構解析》
首先釐清目前銀行信託下持有資產的性質,僅有理財投資商品或是有其他性質的資產,如房產或家族股權投資。

確認信託設立人及受益人的身分,是否為雙重稅務居民或是多重稅務居民,信託設立人及受益人稅務身分,有無持有美國綠卡或是美國稅務居民。

確認目前家族信託合約相關規定,為可撤銷或不可撤銷信託合約,信託第一優先受益人為自己或為他人,有無可能進行信託改組,是否可以進行信託轉注或撤銷此信託。

評估信託法令穩定性,若有任何信託糾紛訴訟,法律健全可以保障信託設立人,以達財產保護與傳承及節稅等效果。

建議成立在美國為信託屬地的信託,持有離岸控股公司,目前在境外銀行開戶資金均不需再進行轉移,亦可成立新的控股公司與中國的外商獨資公司進行家族股權投資與房產的投資,可間接將中國資產國際化。

案例二:成立了偽信託(Illusory Trust),如何收拾殘局?

《傳承案例背景》
許多香港富豪皆透過境外信託來保護其財產,潘樂陶也不例外。潘樂陶自1990年起鴻圖大展,成立了安樂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其事業的控股公司。1995年7月,潘樂陶於澤西群島成立一個不可撤銷的全權委託信託,自己擔任信託的授予人、保護人及受益人之一。受託人則委由滙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擔任;潘樂陶在信託成立後,將安樂84.63%的股份授予該信託。但此信託於2014年被香港最高法院宣告不具有獨立性,使得其配偶得以請求一半的信託資產。

中國張蘭也是一個明顯的案例,數年前俏江南與鼎暉創投簽署了對賭協議,約定如果俏江南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上市,張蘭需回購鼎暉的股份,並支付相應的回報;由於市場環境變化及其他因素,俏江南未能按期上市,雙方因此產生了糾紛。鼎暉投資最終將張蘭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對賭協議的相關條款。2015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張蘭敗訴,要求其按協議回購鼎暉的股份並支付相應利息。依據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公布的判決書顯示,張蘭拖欠(CVC Capital Partners, CVC基金)1.42億美元(約合人民幣9.8億元)及其利息;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與張蘭的民事訴訟裁決書,判決張蘭及其公司名下所有的紐約西53街20號,39A公寓出售所得歸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所有,而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實際上是CVC基金為了收購俏江南成立的,張蘭在2019年與CVC基金的訴訟中敗訴,共欠對方1.42億美元(約合人民幣9.8億元)及其利息。

2014年2月張蘭成立家族信託殼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 SETL)並於同年6月成立了離岸信託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受益人為她的兒子汪小菲及其子女,託管人為亞洲信託(AsiaTrust Limited),依據上述判決,張蘭海外家族信託被擊穿,其用家族信託基金購入的此套紐約公寓將被執行還款,張蘭債權人CVC基金申請對張蘭海外信託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原本張蘭海外家族信託受益人為她兒子汪小菲及其子女,想以此區隔財產,原先收到CVC基金的轉帳後,張蘭很快就把其中1.42億美元轉到了其家族信託殼公司SETL,之後又將其中的0.85億美元轉到SETL在德意志銀行的帳戶中,但在2022年1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披露的裁判文書中顯示,法官認定張蘭是信託所在銀行帳戶資產的實際所有人,因其對資產控制度過高,遂同意CVC基金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請,這也就意味著張蘭本想以此區隔資產的方法被擊穿,家族信託財產被認定為是張蘭的個人財產。

依據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書,法官認定張蘭為家族信託項下資金的實際權利人,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第一,張蘭對信託財產享有實際控制權。在家族信託成立之後,張蘭仍可自由地從銀行帳戶為自己轉帳。

第二,張蘭對信託財產享有任意取回和處分權。在接到中國香港凍結令通知和新加坡凍結令之前,張蘭急於轉出家族信託項下資金。判決書直接採用了「apparent unfettered operation」一詞。第一個證據是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張蘭未明示原因,直接要求瑞士信貸銀行兩次分別轉移300萬美元;第二個證據是德意志銀行帳戶於2014年11月26日有一筆資金轉出,最終被追溯到用於購買上述在紐約的公寓。

第三,張蘭的代理人在向家族信託項下資金所在銀行發送的郵件中明確提到,家族信託項下有關銀行帳戶為張蘭所有,並要求「被及時告知帳戶資產的變化」。

據此,新加坡高等法院認為,雖然有關資金在家族信託名下,但張蘭為該等資金的實際權利人,張蘭設立該家族信託的目的在於規避債權人對其名下財產的執行或索賠。

SETL在瑞士信貸銀行和德意志銀行的帳戶中分別有約0.22億美元和0.33億美元的資產,但已經於2015年3月被新加坡高級法院凍結。

縱觀法院該判決書的論述過程,家族信託是否會被法院擊穿的核心在於家族信託項下財產的實際權利人是否為委託人,而這個問題本質上其實是對家族信託效力的判斷。對於一個有效設立的家族信託,其應當具備資產隔離的功能,即委託人通過家族信託將其財產轉為信託財產後,信託財產將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因此,即便委託人或受託人或受益人自身出現償債不能的情況,信託財產也不屬於其責任財產,債權人無權申請法院直接對信託財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其他執行措施。

反之,如果家族信託存在無效或被依法撤銷等情形,自然也不應當存在相應的信託財產,即該家族信託項下財產本質上仍屬於委託人的個人財產,委託人的債權人有權申請法院對該等財產採取相應的財產保全及執行措施,因而無法發揮家族信託的資產隔離功能。張蘭家族信託項下財產的實際權利人為委託人,而非託管人,其實質上並不算家族信託。「有效的具備資產隔離功能的家族信託,在委託人將其財產轉為信託財產後,信託財產將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

當委託人在信託契約或信託架構上保留了對信託財產的過多控制權,且權利保留導致信託財產能夠被委託人自由支配,信託被「擊穿」的可能性則會明顯增加。即使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在表面上沒有保留過多權利,但如果委託人的所有指示,受託人都「不假思索」的嚴格執行,這種情況就可能屬於實質虛假信託,其資產保護功能也會受到影響。張蘭在SETL公司中擔任董事、擁有支配公司財產的權利、其信託契約的設計或許也存在較多權利保留因素。實踐操作層面,她為SETL銀行帳戶的簽字人,曾動用信託項下資金購置房產,且信託運行過程中,其律師還向銀行發出郵件,聲明該帳戶由張蘭維護。從公開資訊來看,該家族信託無論從法律層面,還是實踐操作層面都存在一定問題,具備可被擊穿的「基因」。

《傳承問題思考》
經由上述兩個案例判決真的讓眾人感到震撼,讓人不禁懷疑境外信託對於資產保護的效果,畢竟成立信託不就是為了保護財產嗎?怎麼可能在這個小島設立的信託,資產也移入這個受託公司,最後還是遭離婚的配偶求償成功?

在過去10年,筆者研究了數百個離岸信託,一般離岸信託可分成三大類型,第一類是為投資理財為目的,尋求私人銀行所附屬受託公司成立信託;第二類是尋求專業的受託公司;最後一類就是自己成立一個私人信託公司。無論實行哪一類的受託公司,最重要的是信託合約訂立所屬的法律屬地,因為一旦信託發生相關問題及糾紛,將會依據該屬地信託法律及該屬地所接受的法院來進行裁判。若原先成立信託的目的就是為了理財投資,或是為了避稅,而非為了財產保護,再加上目前中國信託設立個人通常希望能完全掌控信託,這個將與信託理論相違背,如此將使此信託失去獨立性,導致信託無效。

另外,若該信託法律屬地僅是一個小島,或可稱為「小島信託」,原先信託法的訂定就是為了增加信託設立者的便利性,也就是迎合信託設立者的需要,在此情形下該信託法律就會訂得非常有彈性,很多信託約定均可由授予人來決定,如此一來就產生本案例香港富豪潘樂陶同時為信託的授予人、保護人及受益人之一,導致被香港法院判決此信託完全穿透,也就是一個「偽信託」。

《傳承架構建議》
  • 離岸信託架構重組前



  • 離岸信託架構重組後:跨境財富世代傳承


《傳承架構解析》
離岸信託長期以來一直是高資產家族作為財富規劃的首選,但是需謹記務必在控制需求與信託的資產保護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信託授予人對信託保留了許多權力,法院可能對信託持懷疑態度,並否認信託的存在。這有可能導致資產被債權人和/或稅務機關扣押。以下步驟對於確認一個信託是否能夠發揮其功能,並保護資產不受潛在債權人的影響非常重要:

首先,分析原有信託合約內容,並瞭解設立信託目的是為財產保護、還是為節稅?確認授予人與受益人的稅籍身分,是單一國籍還是雙重國籍,或者是否有多重稅籍身分?

評估信託的獨立性。如:原則上當成立不可撤銷信託時,信託授予人不可以是信託保護人、信託保護人不可以是信託受益人。當然,若為財產傳承的目的,最好授予人又不要是受益人。若要違反這些原則,則要詳細設計信託合約上的相關規定,以符合設立信託所在地之相關法律規定。若信託授予人原稅務居住地有所得稅或遺產贈與稅規定,則要更進一步瞭解此信託成立、財產移入、未來信託孳息產生、有無涉及到遺產贈與稅與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以本案例而言,若信託設立後才發現信託不具備獨立性、無信託財產保護的效果,則可盡快成立一個不可撤銷的美國離岸信託,將目前以香港國際滙豐信託有限公司為受託人的離岸信託資產,轉注到美國的不可撤銷離岸信託。當然在轉注過程中,一定要先確定原信託合約有無相關轉注規定。

在美國信託合約中,美國信託合約依規定均需由信託設立所在州的律師草擬或是覆核,主要目的是要確認此信託合約是否符合該州法律規定,另一重要目的是要確認此信託合約是否具備獨立性。

案例三:滿手古董、字畫、珠寶,如何傳承?

《傳承案例背景》
李氏家族世代居住在西安,歷代來嗜收集古董、字畫,為了保存這些古董文物,目前已成立5間私人博物館,分別為皇家藝術博物館、宋瓷博物館、印石文化博物館、禪茶文化博物館、古代書畫博物館、玉石文化博物館;古文物歷經歲月風霜,飽嘗朝代遷徙變異,在屢遭質變與人為破壞之後,收藏極為不易,家族建立此博物館,除了與民間分享收藏品,更進一步希望可廣為流通,人人可收藏、可增值,但這些古珍異寶如何傳承下一代,倒是一個大問題!

《傳承問題思考》
古董、字畫、珠寶這些私人稀世瑰寶,古玩、字畫,傳遞著求真──   藝術平民化、平民藝術化,求善──   藝術信仰化、信仰藝術化,求美──   藝術生活化、生活藝術化;在藝術上是一個抽象的藝術價值,在實質上可能價值連城,在法律上則屬於動產的一種……因此並非是將其擺在博物館就可傳承,更何況在保存收藏的過程,維持成本可能所費不貲,如何持久收藏,是否有一定的收入來源,以維持相關運作成本,值得收藏家斟酌。

原則上要將這些稀世瑰寶進行傳承,首先需要有個承接的載體,即將此動產進行動產證券化及國際化;藉由此證券的買賣取得現金流,進一步滿足這些維持的成本。

《傳承架構建議》
  • 古董、字畫架構重組前


  • 古董、字畫架構重組後



《傳承架構解析》
1.將古董珠寶存放於不同博物館,以妥為保存。
2.再將這些博物館保管的文物進行專業的評價。
3.將這些資產包置入文物藝術品產業基金。
4.將藝術品產業基金以基金作價轉投資進入第三地控股公司。
5.由創富者在美國成立美國離岸不可撤銷信託。
6.最後將第三地控股公司股權移入美國離岸不可撤銷信託。

案例四:保單購買前的必要籌劃

《傳承案例背景》
香港保險,憑藉其得天獨厚的地理優勢,加上國內各種各樣的第三方理財機構大肆宣傳,近10年來在國內大行其道,成為許多中產和高淨值客戶的首選。香港保單對於中國居民而言,原是一塊投資大餅,所以從2012年以來,中國投保人通過各種合法的、非法的管道購買香港地區保險公司分紅產品規模高達數千億港元。

郭總是個成功的企業家,因此不時有銀行理專上門來推銷保單。5年前買的香港保單,分3年繳,每年繳500萬港元,2016年繳完。之前聽理專說得天花亂墜,香港保單要質押貸款或退保,隨時可進行,但曾幾何時,而今人民幣「進出」依然被外管局牢牢抓緊,中國投保人想要把香港分紅險保單變現,更是困難重重,甚至要將資金退回中國又可能更困難了。接下來這些保單要如何處理?

《傳承問題思考》
在2016年4月,原中國保監會就多次發布《關於內地居民赴港購買保險的風險提示》,分別從法律、外匯、收益、退保等方面提出具體指示,中國居民投保香港保單,需親赴香港投保並簽署相關保險合約。如在境內投保香港保單,則屬於非法的「地下保單」,既不受中國法律保護,也不受香港法律保護;香港保險適用香港地區法律,如果發生糾紛,投保人需按照香港地區的法律進行訴訟;匯率風險需自擔,保單收益存在不確定性。又2016年10月,中國銀聯發布《境外保險類商戶受理境內銀聯卡合規指引》,禁止通過銀聯通道繳付具有投資分紅性質的香港保單;2016年12月,央行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加強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監管。每人每年5萬美元的換匯額度未變,但辦法實施後,金融機構需對單筆或當日累計達等值1萬美元的現金交易及跨境匯款進行上報。此外,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現金存取也需納入監測範圍。

還好郭總在2016年12月前就繳完保險費,否則之後要將人民幣匯出再繳保險費也是一個大問題。另外對於居民個人到境外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返還分紅類保險,屬於金融和資本項下交易,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7〕1號)等現行個人外匯管理政策法規,尚未開放。

看起來監管部門早已明確告知香港保單相關問題,目前香港保單隱含了雙重「隱患」,過去是購買香港保單資金出去難,現在則是資金要回流可能更難。當然郭總也可以透過一些地下管道進行資金匯兌,但此點也需更謹慎,原則上只要某張銀行卡曾與地下錢莊有過資金往來,若這個地下錢莊出事了,所有跟這個地下錢莊有關係的帳號全部都會被凍結,且解凍遙遙無期,這一點需要格外小心。

另外郭總如有雙重稅籍身分(中國公民加上持有美國綠卡),則這些香港保單在個人稅負方面可能又更複雜。香港保險的分紅並不符合美國IRC§7702的相關規定,IRC7702限定了一個人壽保險裡投保人最多可以放入多少錢來進行免稅投資,而香港的保險客戶放進去的錢遠遠超過了IRC允許的最大值,所以這樣的產品在美國稅法看來根本不是保險而是投資,作為美國境外收入,高收入家庭,這美國聯邦稅加州稅可能高達保險分紅的45%以上,且涉及被動投資公司(PFIC)的超額分配稅;另外若此保單生前均未解約而是等到死亡才給付,同樣超過遺產贈與稅的終身免稅額,則要再課40%的遺產稅。

《傳承架構建議》
  • 美國保單、香港保單架構重組前

  • 美國保單、香港保單架構重組後加上信託保單受益人



《傳承架構解析》
關於保單傳承規劃,以本案例而言,首先需瞭解目前此保單的持有名義,還有保費是否已經繳納完畢,如保費未繳納完畢則須考慮未來繳交保費的資金來源。

考慮目前香港保單持有名義如為個人,未來個人取得保險分紅可能涉及的中國所得稅問題。

趁著目前中國尚無遺產與贈與稅的規定,將建議郭總盡快將此保單投資金轉入一家離岸公司。此做法非常簡單,即成立一家離岸公司,並由此離岸公司來持有保單,原則上離岸公司成立之後,可向保險公司更換投保人,則離岸公司即成為保單持有人。

若要做到完全的傳承規劃,並考慮未來中國開始施行遺產贈與稅,則可考慮在美國成立信託,如郭總下一代並無美國稅籍身分,則可成立一個美國離岸不可撤銷信託來持有已經持有保單的離岸公司,當然郭總的下一代如果已經具有美國稅籍身分,為避免未來保單到期或解約可能的所得稅問題,可先用美國可撤銷信託來持有離岸公司。

若未來郭總自己也可能移民美國,則此保單務必在他於美國報到之前先贈與給非美國籍的長輩,再請其協助成立美國可撤銷信託。

未來郭總的下一代若已經移民美國,未來還要購買保單時,則建議最好在美國成立一個不可撤銷保險信託(ILIT),並以此信託來持有美國保單。美國是全世界第一保險大國,擁有超過1500家保險公司,保險的總量佔全世界的四分之一以上;美國同時也是擁有保險種類最多的國家,一般分為:定期壽險(Term Life)、分紅險(Whole Life)、萬能險(Universal Life)/投資萬能險(Variable Universal Life)、指數萬能險(Index Universal Life)等類別;一般非美籍人士需要滿足一些條件才有資格購買美國保單,例如連續12個月在美國持續生活8個月以上;年齡介於18歲~70歲;長期在美國工作學習;證明與美國有「關係」,例如在美國擁有不動產、不少於50萬美元的投資、在美國開設公司、與居住在美國的美國公民結婚,亦或與美國有生意往來或在美國納稅;如果真的無法證明,則可設立一個美國不可撤銷保險信託來持有美國保單。

案例五:結婚前不籌劃,離婚時後悔莫及

《傳承案例背景》
讀者認同「結婚前需先為離婚進行籌劃」這樣的想法嗎?全球首富貝佐斯離婚,恐要付660億美元贍養費,堪稱史上最貴的分手費!亞馬遜的創辦人兼執行長貝佐斯(Jeffrey Bezos)和妻子麥肯齊(MacKenzie Bezos)於2019年宣布離婚,依據兩人所在的華盛頓州的法律,除了另有協議,否則離婚雙方要均分婚後財產。貝佐斯身價將近1,400億美元,因此麥肯齊至少能拿到660億美元,成為全球排名第三的女富豪。比爾‧蓋茲(Bill Gates)是全球第4富有的富豪,淨資產達1,305億美元,因兩人並未簽署婚前協議梅琳達(Melinda Gates)雖未申請配偶贍養費,但財產平分則預估可請求650億美元。一般人不太可能達到上述富有的程度,但「相愛容易,相處難」看來似乎放諸四海皆準,當真的走到離婚這一步,若之前完全未思考過財產分配問題,可能會帶來諸多的遺憾!

在中國身價堪稱富豪等級的老李聽聞全球首富貝佐斯需付出如此高價的贍養費,心中不免開始檢視自己的婚姻狀況,盤算著該如何規劃才能避開此等未來不可知的風險。

《傳承問題思考》
俗話常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在當代庸庸碌碌的煩亂生活中,要好好維繫一段婚姻,絕非易事!目前即將踏入婚姻的未婚人士可能正在考慮是否簽訂婚前協議,而已進入婚姻的人士則檢視目前的婚姻狀況,正在思考是否應先行離婚前籌劃?2001年4月28日中國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採用法定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財產制度。在婚姻當事人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或約定無效時,採用法定財產制,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後所得共同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特有財產或另有約定外,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後財產:夫妻間除婚前財產及個人特有財產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換言之,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之取得時間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從男女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如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者,自同居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生效時止。夫妻分居或者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其所得之財產仍為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於離婚時進行夫妻共同財產之分割。夫妻離婚時財產之分割夫妻得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沒有約定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離婚時財產之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則上,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取得之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應歸夫妻共有,離婚時主張分割,夫妻應當各分得一半之份額。

上述法規對於非法律專業人士來說,事實上不太好懂。在筆者執業服務過程中,常遇到當事人根本搞不清楚狀況,因此根本解決的方法是在婚姻登記之前即將財產劃分清楚,結婚時則先進行財產約定。但在東方社會裡事實上不容易做得到,不太可能結婚前即訂訂婚前協議,往往是等到離婚時才會進行財產分割,但為時已晚,尤其若夫妻一方的財產又來自上一代的贈與,且受贈財產已與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混合在一起,則更難劃分,依筆者建議還是盡快成立家族信託才是上策。

《傳承架構建議》
  • 老李架構重組前


  • 老李架構重組後



《傳承架構解析》
從上述老李原有財產架構,可以瞭解其財產分布狀況,不僅有中國的財產,也有香港、離岸地區的財產,財產性質則涉及動產、不動產、私募投資、上市未上市股權等。而且已經成立了外資公司持有中國的資產。

對於此種已經將部分資產國際化的家族,欲進行家族信託的規劃就非常方便,因目前在中國高度嚴格的外匯管制之下,欲進行資產國際化則需要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且還不一定能夠完成,若僅要運用國內信託來規劃,可能還有一定難度,因目前中國信託還是以理財信託為主,且僅透過遺囑的規劃還是無法處理離婚與債權債務的風險,所以遠遠無法達到財產傳承與資產保護的目的。

在進行本案例規劃時,考慮到老李下一代並無美國稅籍身分,所以會先協助其建立美國不可撤銷離岸信託,有了此平臺再將離岸地區的資產陸續移入美國不可撤銷離岸信託。

至於中國資產,可陸續移入已經成立的外商獨資公司,因若外商獨資公司已由美國不可撤銷離岸信託百分之百持有,等於將中國的資產家族信託化了。

至於無法移入信託的中國資產,筆者建議可在中國購買一些終身型人壽保單,以因應未來中國人一旦施行遺產稅時有預備稅源的準備。
案例六:使用長輩外國身分在美國大量置產,卻造成財富傳承窘境

《傳承案例背景》
王女士是一家上海建設公司的老總,在中國及海外積累了可觀的財富,隨著孩子漸長,王女士想要給兒女更好的生活環境,因此決定移民美國。在移民之前,王女士聽說美國稅相當繁雜,且在傳承財產金額超過一定的免稅額後,需繳交高額的遺產稅或贈與稅。王女士為了節稅,未經深思熟慮,立即將部分資產轉讓給其中國母親,並以母親中國人的名義,購置了許多美國境內的房產供出租投資用途。

兩年後經由朋友介紹的美國會計師提醒,才驚覺原來所謂外國人贈與美國人沒有贈與稅,指的是外國人贈與「境外資產」或美國境內「無形財產」給美國人的情況。外國人在美國持有房產,對於房產本身還是有高額的遺贈稅,並且遺產稅免稅額僅有6萬美元。王女士聽聞後猶如晴天霹靂。

《傳承問題思考》
以長輩名義置產或以他人名義登記財產在中國可說是稀鬆平常,部分高資產家族因不願用個人名義登記才招致一些不必要麻煩,或是擔心登記後資產管理的不方便,另外也可能未配合中國法令的要求,不得不用他人名義來持有資產,此種情形時有所聞,且遇到的風險與問題屢見不鮮,如名義人有道德風險、信用風險、不幸意外過世,這些問題可能引來後續財產的糾紛。

目前筆者在美國就常遇到一些移民家庭,因移民後境外所得未完全申報、境外資產(含中國資產)未完整揭露,導致在移民到美國後欲以個人名義置產、投資,卻總是擔心美國國稅局找上門,畢竟在報到當時才申報了一丁點的財產,但報到後卻有如此財力可大量置產。

許多人一到美國,馬上即請託親友長輩到銀行開個帳戶、辦個借記卡,甚至將房產購買也一併登記在親友名下,以為這樣就可以完全規避美國國稅局的懷疑與追查,但此等行為可能隱含相當大的風險,而且道德風險、信用風險將繼續存在,若萬一不幸這個代持親友過世,其又非美籍稅務居民,他的遺產稅免稅額可僅有6萬美元,若超過100萬美元,則稅率將達40%,這麼高的稅負,該如何解決?

《傳承架構建議》
  • 王女士架構重組前

  • 王女士架構重組後



《傳承架構解析》
本案例中的王女士因已經用親友名義代持美國境內資產,所以僅能盡快以非美籍身分的親友在美國成立不可撤銷信託,並以綠卡持有者為信託保護人,綠卡持有者的下一代為信託受益人。

信託成立後立即以信託名義投資一個美國本地的LLC,並將信託與LLC的銀行帳戶開立完成。對王母在美國持有的房產進行資產評估,確認代持資產的合理市價後,將境外王母資金贈與進入美國境內所成立的信託,並立即轉投資到所屬LLC,如此即可將王母代持的資產購置至信託持有。最後由王母取得售房資金後,可再安排此筆資金回流至王母的境外銀行帳戶,再轉贈入信託。

案例七:美國移民報到前的必要籌劃

《傳承案例背景》
江總夫婦好不容易結束了10年的綠卡排期,順利拿到綠卡,但在這漫長的等待中卻忘了對自身在中國的名下資產進行事先規劃,因此到美國報到後,經過會計師的提醒才發現自己不但沒有預備漂亮的淨值報告,未來更可能面臨高額的遺贈稅,讓總算順利踏上移民這條路的江總夫婦進退兩難。

《傳承問題思考》
由於香港、澳洲、加拿大的移民政策限縮,加上美國EB-5政策的開放,過去十餘年來,中國相當多家族移民到美國。移民公司針對高資產家庭給的建議會是:「先生不拿,太太拿」;也就是太太帶著孩子辦美國綠卡,先生還是以10年美簽方式入境美國。但在實務上可能不易辦到,因中國人固有的傳統觀念認為家庭成員總是要聚在一起才圓滿,如果夫妻分散兩地,這個家庭總會出問題的。

承接上述,沒錯,先生取得綠卡,若其又是家族的經濟所得來源重心,其取得綠卡後一定要面對後續美國稅務問題或是美國以外地區財產揭露問題,所以有無兩全其美方式,在移民美國前就做好做滿財富傳承規劃,能夠在降低美國所得稅、遺贈稅,還能夠兼具資產的保護與控管?



《傳承架構建議》



《傳承架構解析》
本案例是一個標準的移民美國前即須進行的傳承與稅務籌劃案件,在移民美國前部分移民家庭已經在美國置產,在中國也有不少財產,甚至在境外也有財產,所以第一步驟即應先確定移民者的財產金額規模、財產分布狀況、財產性質、財產轉移成本等。
接下來即須確定哪些財產是要移入美國且不太可能再移出,也就是此部分財產會長期置放在美國,供生活所需、孩子學習及投資等。此部分通常會先留在移民者名下,但若金額龐大,如超過1,000萬美元以上,就會建議在移民前先行設立美國信託。

移民前設立美國信託的最大好處,即在赴美報到前還是非美國稅務居民,所以成立美國不可撤銷信託,無論移入多少資金均不會有美國贈與稅問題,且因已經移入不可撤銷信託,故未來亦不會衍生美國遺產稅。

成立美國信託時,需先確定信託授予人(原財產所有權人、財產移入信託的人)、信託保護人(未來財產管理的人),以及信託受益人,接下來尋求一個美國的專業受託公司。目前美國受託公司如採用指示型信託,則每年信託管理費用僅需固定的5,000~10,000美元,不會隨受託資產額度的增加而提高管理費用,相較離岸信託管理費用可說是便宜許多。

在移民報到前,若有些部分資產尚無法確定是否要移至美國,甚至部分資產可能會長期留在中國,務必要尋求一到兩位家族長輩的協助。在報到之前,先轉移(贈與)至這些長輩名下,一來未來報到美國後無境外財產揭露與美國所得稅納稅問題;二來若報到後需增加移入美國資產,還可以由外國人名義贈與至美國綠卡持有者。當然如果移入金額龐大,也可直接贈與到之前已經成立的不可撤銷信託。

此外,若江總在取得綠卡身分之前已成立了離岸信託,未來當江總取得綠卡身分時,從取得綠卡身分那一刻起起算前5年,江總須將前5年信託所產生的收益併入美國個人所得稅中繳交,此部分是根據IRC§679(a)(4)(A)規定。除了所得稅的申報外,江總為境外授予人信託的美國所有人,每年還必須提交3520表以申報境外信託的所有權,並附上從受託人收到的「境外授予人信託所有人聲明」。這當中牽扯到的美國稅申報相當複雜,若未準時申報、未揭露所有訊息或揭露錯誤訊息的罰則相當重,因此未來有意取得美國身分之讀者,需特別考慮離岸信託對其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