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ter

臺北市美國信託傳承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美國信託傳承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提經理事會決議後,依法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登記為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之設立宗旨如下:本會以美國信託、美國稅務、跨境傳承等學術之闡揚、制度之改進、協助跨境家族傳承順利、促進社會公益、維護雙重國籍人士繼承與納稅權益及美國信託服務事業之發展、並增進其職務上之信譽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關於美國及各國(或地區)信託制度之比較及研究。
  • 關於美國及各國(或地區)信託課稅規定與財產披露之比較及研究。
  • 關於研究美國及各國(或地區)信託公司成立、服務及信託公司之學術交流。
  • 探討跨境租稅、各國稅務制度及法規事項。
  • 關於雙重國籍人士或多雙重國籍人士納稅權益保護與學術研究事項。
  • 建議及協助跨境稅務機關之稅務制度修訂及改革。
  • 促進會員間之跨境傳承、跨境稅務與美國信託業務合作及聯繫。
  • 指導或獎勵研究跨境稅務學術及創辦刊物出版事項。
  • 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相關人士。
  • 團體會員:設於台北市,贊同本會宗旨之相關團體
  • 贊助會員:經理事會認可之個人或團體。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以該團體會員人數每五十人推派一人,每一團體會員代表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應繳納本會會費,逾二年未繳者,經催告限期補繳,仍不履行者,視同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連續兩次會員大會未出席,且未經理事會於兩個月內決議保留會員資格者。

第十四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會置理事五人、監事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於會員大會中分別用無記名全額連記法互選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 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顧問及協會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本協會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及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理事長,並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無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理事會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秘書長下設工作人員若干人,其聘免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決定之,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兩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佰元。

團體會員以該團體之會員人數,每位繳交新台幣一百元。

  • 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