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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呂旭明會計師(Peter Lu‧)、陳遠東會計師(YT Chen)
美國信託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 傳承啟動與執行
一、跨境財富傳承所面對問題

隨著兩岸企業積極擴展國際版圖,新貴家族積累財富的速度日益加快。在企業國際化之後,緊接著是身分、資產與生活方式的全面國際化需求,包括資產配置、投資策略及下一代教育等多方面的全球布局。也因此有不少家庭的成員從第二代開始就留居國外工作、留學、移民、婚姻等,導致家族成員身分國際化、家族資產配置亦全球化;因此家族跨境財富的傳承必須考慮家族本地資產國際化與家族在外國資產當地細化的傳承安排、財富傳承法律與稅務的籌劃,未來不同家族依照不同的國際化狀態(資產性質不同、坐落地國家不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國籍、稅務身分的不同等),將會有不同的因應模式。

中國個人到世界各地投資與置產已成常態,未來如何傳承,稅負與身分將成為最大關鍵;外國身分受贈人、繼承人對本地資產的受贈與繼承,本地受贈人、繼承人對境外資產的受贈與繼承,均會因各國財產取得、持有、贈與、繼承相關登記法令與稅務規定各有不同,再因應現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金融帳號資訊主動交換共同申報標準(CRS)」及具有美國稅務身分者要遵守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海外金融帳戶揭露條款(FBAR)」等相關規定,要進行全面性跨境、跨代傳承的長遠規劃,其技術難度已經愈來愈大。目前新興高財富個人與家族面對哪些難題?據筆者30多年來從事個人與家族財產傳承與稅務籌劃的經驗,羅列出下面幾個最具代表性問題。


(一)財產性質的複雜化
兩岸各自歷經經濟起飛和改革開放,早期階段許多家族資產結構較現今單純,除了房產、現金外就是一些簡單的有限責任公司,但隨著經濟的全面發展,高科技現代化金融與現代資產的多樣性導致財產性質越來越複雜;當前高淨值家族財產一般包括:一是固定資產(房產、土地、古董收藏品、字畫、雕塑、藝術品、家具、黃金、珠寶、首飾、車子等),二是金融資產類債券、基金(如基金理財、信託基金)、保單(如養老保單、理財保單、保險金信託)、銀行理財、債權(如合約、借條)、債務(如合約、借條、現金存款等)。三是股權資產類(如上市股權、家族公司股份等)。兩岸具規模的跨國企業可能已掌握資產傳承和全球布局的規劃步驟,但更多中小型創業人士或是投資個人在改革開放與相關配套法規的不同步、各區域執行或地方性習慣的差異,導致他們在發展家族企業的過程中經常未能適度的區分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往往基於稅務考量或債權債務考量,因而將個人家業和企業財產、人事控管、經營場所、財務等全都混同在一起,此舉會導致家族企業的有限法律責任不經意的轉變為無限責任,以家庭財產為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然而當企業浮現問題,會導致家族的創富與積累瞬間歸零,落得傾家蕩產的嚴重後果。

(二)財產持有名義不一
隨著時代經濟的高速發展與變化,創富一代為了把握時機、利用所有社會資源和創富機會,導致財產持有狀況異常複雜。總結起來財產持有名義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幾種狀況:實際財產擁有者自行持有、親屬關係他人持有、無親屬關係他人持有(委託代持——名義人代持、朋友代持、同事代持、員工代持等),以及境內外投資公司名義持有等,連帶產生了諸多的問題與後遺症,首先是道德風險、信用風險特別難以掌控;其次是有些創富者或海外留學的第二代有涉外身分,因此境內與境外財產登記名字不一,未來財產傳承與財產登記都會因為第一代國籍身分與第二代國籍身分不一,產生銜接與登記上的問題。

由於目前中國的法律不承認雙重國籍,中國《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欲接管家族企業的第二代在取得外籍身分後,中國工商機關有可能以第二代的外籍身分來判斷,其是否屬於以外商身分來承接境內公司股權,目前中國法律對部分產業實行外商投資限制與禁止。如果家族企業行業類別,屬於商務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列為限制、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那麼家族企業財富傳承的第二代在變更股權登記時就會遇到阻礙,若創富者持有資產為上市公司股權,依目前中國法律中規範持有外國身分的第二代也無法受贈或繼承持有中國上市公司股權。尤其是過去中國經濟改革與發展過程具有時代背景的特殊性,有不少中、大型民營企業前身是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在企業轉制過程中,企業家自己出錢讓親友充當名義股東,自然造成股權代持、員工持股的歷史共業,當代持的名義股東突然死亡,名義股東的家屬與實際出資股東爭奪引發公司股權紛爭;或名義股東如發生債務糾紛被提起訴訟(如積欠信用卡債或破產債務等),法院恐將凍結代持公司股權甚至拍賣。

以上所提財產持有名義不一導致的各種狀況不時發生,也常有創富者意料之外且感受深切的驚天大案。作為創富第一代,應在還能掌控的範圍內儘早籌劃,對於自身資產需有一定的危機意識,勿讓火星引燃起燎原之火,以確保資產安全與順利的傳承給下一代。

(三)財產分散於多個地區,財產管理複雜化
從實際案例中常可見到,創富者因個人主觀意識或過往投資經驗與偏好,分別於中國、香港、澳門、臺灣、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瑞士、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德國、英屬維爾京群島、薩摩亞群島、開曼群島等地置產。然而,由於各國與地區在財產登記、持有與轉讓方面的法律規範不盡相同,相關稅制與手續成本也各異,使得財產在持有期間的管理、處分與變現往往繁瑣且耗時。筆者過往處理的案件中,已經有部分財產繼承人為了管理家族物業,辭去工作、拋掉事業理想,專注於家族物業管理。倘若繼承人為數眾多,無法取得共識(例如部分人希望繼續持有、另一些則傾向出售變現),最終導致親人間關係破裂、家族紛爭四起的情況,亦屢見不鮮。

(四)財產取得與持有法令的限制
各國與地區對於特定資產的取得以及持有資格(例如國籍或居民身分)訂定不同的規範。例如,在中國,針對外商投資或持有(受贈、繼承持有)即有諸多限制。就家庭結構來看,若夫妻有一方擁有中國國籍,而配偶或子女為外國國籍,當中國國籍一方過世留有內資公司股份,其外籍繼承人可能無法順利繼承該部分股權。此外,中國對境外個人持有境內房產亦有明確限制,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目前僅允許在中國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例如在北京,外籍人士欲購房,需具備一年以上當地工作或就學經歷,並須由所在單位或學校出具證明,同時提供居住地公安機關開立的居住及無犯罪記錄證明,方可購房或受贈持有房產。因此,若中國籍父母在生前想將房屋、物業產權過戶到外籍子女名下,或者將其列為房屋、物業產權人之一,實務上將面臨法律障礙,無法完成相關過戶手續。僅能等到父母過世後,依照中國繼承法之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父母、配偶、子女),由外籍子女透過法院判決或經具法律效力的遺囑程序,辦理繼承登記,方可合法取得該不動產。

此外,在中國大多物業及未上市與上市股權等資產,受限於當前法律框架及相關配套措施尚未成熟與完善,尚無法以中國的信託持有。中國現行信託還是以理財信託、保單信託與退休金信託為主,針對實體資產(如不動產與股權)的非現金信託機制仍難以實務運作。同時,若試圖以境外信託架構(如國際通行的離岸信託)來持有中國境內資產,亦面臨重大障礙。中國目前不接受由離岸信託直接持有中國境內資產的法律安排,導致在境外已經十分成熟的「家族朝代信託」制度,目前在中國無法達成連結及實際的資產控有與控制的實施。

(五)銀行帳戶開立與維持困難
現在無論是公司戶或是個人戶要在商業銀行、私人銀行,甚至是證券公司開戶,困難度大增,大多數的金融機構已經不接受上門客(Walk-in Client)的開戶,因為這類的客戶可控性太低。也就是說,目前銀行開立作業上是銀行選客戶,而不是客戶選銀行。

就公司戶來說,根據用途一般可分為以下三類:

  • 貿易公司:目前來說商業銀行針對貿易用途的公司接受度相對高一些,除了對董股的行業背景、資金來源進行審查外,還需提供貿易合約、費用清單、甚至報關單據等,供銀行確認其確為貿易公司。
  • 控股公司:控股公司除上述文件外,還需提供其轉投資子公司的相關資料。
  • 投資公司:投資類型的境外公司目前佔離岸業務的絕大多數,大部分可能會選在私人銀行進行開戶。銀行除了對股東背景審核的規格越來越高之外,即使資金由同名帳戶匯入,仍要求股東說明資金如何累積,以及是否有投資的能力;而匯款方面更是多方限制,無法同時兼具商業支付的功能。

尤其新加坡於2023年破獲規模龐大的洗錢組織,警方搜查到囤積在犯罪組織家中的龐大現鈔,以及嫌犯握有的數十個銀行帳戶,這起30億新幣洗錢案,另外20億新幣的資產屬於其他17名涉案但已離境的相關人士,包括新加坡人,故此紛紛更加強對中國等地客戶的審查,無論星國或海外銀行皆捲入洗錢案,包括花旗、渣打、華僑銀行、大華銀行等。

目前在香港或新加坡,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帳戶開立,銀行必須詳細瞭解開戶人身分是否為美國稅務居民或確認居住國稅務號碼(Tax ID),以進行FATCA通報或CRS通報,同時會詢問開戶的動機、目的、帳戶經常餘額、年度帳戶進出金額大小、匯入資金來源、匯出資金用途,是否涉及洗錢或逃漏稅行為,所以在開戶階段的KYC(Know Your Customers)及證明文件(supporting document)皆很繁瑣;加上全球反洗錢(Anti-Money Laundering, AML)日趨嚴格,銀行方擔心若未盡合規調查,日後可能被罰以鉅款。

因此,除非當事人是赫赫有名的世界級富豪,否則可能會遇到以下這些開戶窘境:

  • 無止境的補件:在銀行端,法遵部門(Compliance)的態度就是將每個客戶的資金來源都視為不當所得,客戶要自己證明錢是其來自正當所得。這中間一來一往補件的時間,少則一個月,多則三、四個月不在少數;
  • 必須先以個人名義開戶:在銀行和客戶往來至少一年半載,培養了信用之後,銀行才會進一步評估是否同意開立公司戶;
  • 全面拒絕新客戶開戶:以求盡量降低可能發生的風險。

在歷盡千辛萬苦終於完成開戶之後,難道就一路暢通了嗎?恐怕不是,帳戶的每一筆資金的進出,都需要存有完整的憑證(如合約及明細表),即使匯款的當下順利放行,但很有可能過了半年後,銀行抽查到這一筆可能被視為可疑的款項往來,馬上就會來信要求說明,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如果客戶置之不理,帳戶可能很快就會被凍結,甚至給客戶一張關戶通知。

如果是貿易類型的公司,必定覺得公司的款項往來有憑有據,絕對安全無虞,但萬一幾年前往來合作的客戶已經上了銀行的黑名單,即使兩者間早已沒有業務往來,仍有可能因此而被銀行詢問調查。

此外,銀行每年都會進行帳戶年審(Account Review),因此境外公司除了要申請存續證明文件(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COI),提供銀行確定公司的存續狀況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外,銀行每年都要對該帳戶的性質、架構有否變更,也再次對實質受益人及控權人進行例行調查,如果稍有粗心填寫錯誤,又可能造成更多的詢問。

總而言之,帳戶的開立、使用、年審都需要慎重的對待與處理,否則一旦帳戶被關注或是被凍結,對於客戶日常的營運使用皆會造成很大的影響,不可輕忽。

此外,根據《經濟學人》報導,目前全球每年約有20億美元用於第二本護照的取得,其目的不外是為了全球資產配置、全球出行免簽、身分隱私、子女教育、稅務籌劃與財富傳承等目的。但對於中國人士來說,在順利取得第二本護照後,別忘了還有第一本護照的問題,例如原來就有中國護照又有美國綠卡身分,如此還是違反中國單一護照的規定,而且取得第二本護照還是解決不了美國報稅與財產披露的問題,這一點不得不慎。

據瞭解,2018年5月1日起,持美國或他國綠卡的華人將被強制註銷上海戶口;依據《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46條規定,出國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者,本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戶口登記。未辦理註銷戶口登記者,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告知本人、近親屬、戶主或者集體戶口協管員,拒絕註銷戶口或者告知後一個月內仍未辦理註銷戶口登記的,可以註銷其戶口,所以原則上只要出國定居或是加入外國國籍就會被註銷戶口。同時要特別注意,按規定中國身分證也應由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收回,沒了身分證與戶口本,未來中國置產、退休金、醫療保險、結婚、離婚、子女教育、申辦手機號、開立銀行帳戶、購買火車票、住酒店等全都行不通。倘若又遇護照到期,沒身分證和戶口本無法更新護照,就無法出國了;目前上海僅是個測試點,未來有可能通行全中國,不得不注意。

目前取得第二本護照者可能是基於CRS通報問題,欲以此護照進行境外銀行帳戶開戶,或以此護照成立離岸公司、再以離岸公司開立銀行帳戶,此難度可能又更高,因為此過程中不僅要確認護照真偽、確定護照取得原因與方式,加上要提供此護照的經常性居住位址證明、雙重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同時取得附有照片的身分證、駕照或社會福利卡)、小國護照所在國的稅務號碼(Tax ID)等等,所以成立離岸公司或取得第二本護照可能不成問題,這些工具如何運用,以及如何開立銀行帳戶才是真正要面對的問題。

(六)外匯及資金流動管制法令的變化
中國央行發布通告稱,對跨境資金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進行了修訂,經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1

按照第5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1)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2)非自然人客戶銀行帳戶與其他的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3)自然人客戶銀行帳戶與其他的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4)自然人客戶銀行帳戶與其他的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外匯局發布銀行卡新規(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文號:<匯發〔2017〕29號>,主要核心內容有下述幾條2

1.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2.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外幣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1,000美元調整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由發卡金融機構在自身業務系統內實現;人民幣卡管理維持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1萬元人民幣,由境內人民幣卡清算組織統一在自身業務系統實現。

3.發卡金融機構、境內人民幣卡清算組織及個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按照當前外匯及資金流動管制法令的不斷調整與變化,家族資產如何按照法規正確的國際化發展與投資,如何讓已經國際化的財富進行正確的財富傳承籌劃安排,這需要資深的KEDP國際財稅專家為每個不同的家族實施專案規劃與設計,參照嚴格的法規,一步步實現家族國際化財富的永續經營與傳承。


1 資料來源: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223812/index.html。
2 資料來源: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China。https://www.safe.gov.cn/shanghai/2018/0105/681.html)。

(七)家族成員的變化
家族成員的變化在家族財富的轉移中扮演關鍵角色,不僅複雜了財富轉移的安排,也增加了整體的不確定性。隨著財富累積與家族規模擴大,家族成員的結構與狀況隨之多樣化。隨著時間的推進,成員來自不同文化背景,受經濟環境、價值觀、生活方式與配偶背景等影響,再加上新生代的誕生與長輩的凋零,使得家族成員關係更為複雜。這些變化不僅牽動財產分配與受益,也使整個傳承過程變得更具挑戰。例如,子女或配偶離婚後涉及的贍養費請求,可能在不同的時間點引發不同的處理考量。

此外,涉外婚姻往往會引發多重法域的管轄爭議。例如中國籍的兒子入籍美國,與仍持中國國籍、未具美國公民或永久居留身分的女性結婚,兩人雖均居住並工作於美國,若其結為夫妻,究竟適用哪一國家的法律?此一問題牽涉的層面將會是既廣且複雜。

更何況人性難免有七情六欲,當財產與權力在手,若創富者在人生過程中缺乏周全思慮或未能自我約束,道德層面便容易出現瑕疵,進而犯下「天下人易犯之錯」。如紅粉知己、婚外伴侶甚至多重感情關係接連出現,便可能產生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等複雜親屬關係。如此一來,財富的分配與繼承將面臨更高程度的挑戰,使家族傳承之路更加曲折難行。

(八)財產擁有人傳承的猶豫
財富創造一代(被繼承人)因身分(國籍、稅務居所國或地區)、地位(社會地位)、成就(事業及財富概況架構與持有情況)、家系複雜情況(包括自身夫妻及夫妻的父母、兄弟、姐妹、父母的長輩等)、與財富相關人士的比較;若個人心性存有疑惑與不安全感,又對第二代的不信任、第三代又尚未成年,因此創富者往往對財富傳承抱持著猶豫與懷疑態度,再加上周遭所謂的專業人士給予了許多傳承工具的建議,例如境內外保單、遺囑、資產所在地的在岸簡易信託、低稅地區的離岸信託(香港、新加坡、開曼、澤西島、百慕達等等)、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管理型的家族信託辦公室、公益信託、慈善基金等,方式眾多,莫衷一是;明知未來有一天可能「自己在天堂、子孫在公堂」,適合籌劃的時間一去不復返,但苦無專業的跨境財富整合團隊,大限之日將近還是未進行任何財富傳承計畫。

許多案例顯示,財富創造一代因夠霸氣、有拚勁才有今日成就,但不信任第二代也導致第二代喪失了獨立思考及判斷的能力;惡性循環之下,第一代越來越強權、第二代越來越弱勢,長久下去該如何傳承?作者認為這是「創富者的悲哀」。大多創富者都是白手起家的第一代富人,在十幾年間完成了財富積累的過程,往往霸氣的認為自己會活到千歲、萬歲,非常忌諱子女或周遭親友討論財產傳承的各種安排。當創富者的財富累積到一定程度,健康也開始走下坡,才意識到該是時候討論傳承問題,但其體力與智力已經難以處理這日積月累的紛雜難題,此時已無從討論或是即使討論也無太大意義。

若不幸遭遇突發事件(如中風、意外身故)而毫無備案,將可能對家族與企業造成嚴重衝擊。人生無常,難免面臨各種突發情況。在歐美成熟的家族企業中,通常會預先制訂家族財富傳承緊急備案,一旦創富者或其配偶遭遇意外,即可立即啟動緊急情況備案。此舉有助於妥善處理企業股權的分配、股東會及董事會的人事安排等關鍵事項,確保企業順利完成權力交接,維持營運穩定。反觀在中國眾多民營企業中,制定緊急傳承應變機制的比例相對偏低。一旦企業家發生意外,若事前未明確安排股權承接人、經營權繼任人選,企業極可能陷入無人主事的混亂狀態。此現象在本書第一章案例中已足供讀者好好思考,目前應有數千個華人創富者急需專業傳承團隊提供此備案服務。

按筆者過去處理超過上千個家族傳承案例經驗,許多創富者在初次接觸信託時,往往有如獲至寶的驚喜,欣喜終於找到一項看似能徹底解決傳承難題的工具。然而,當進一步深入探討實際運用時,卻容易陷入過度思考的困境。所謂「關心則亂」,即便創富者擁有卓越的經營才智與果斷能力,當面對自身財富傳承的關鍵時刻,反而變得猶豫不決,難以做出明確選擇。許多案例中,信託規劃因此被無限擱置,直到下一次稅務環境劇烈變化或家族成員出現婚姻或財務危機,才又重新被提上檯面。如此反覆拖延,往往一晃就是數年,錯失了最佳的規劃與執行時機。

信託的確是管理資產的極佳工具。從國際上眾多知名家族的做法便可看出,他們幾乎無一不透過信託來持有與管理資產,但是為什麼很多人執行不了?正因為信託可以世代傳承,設立人往往想要建立百年大計,於是開始考慮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甚至是尚未發生、甚至不太可能發生的問題;再加上擔憂未來家族成員間會出現糾紛、不公平對待、姻親介入或子女不成材等狀況,思慮愈多,反而愈難推進,最終不了了之。等到設立人身心衰老,再回頭時已經無法釐清該問的關鍵問題,甚至無法理解答案,重複問同樣的問題。而年事已高、壽命充滿不確定性之下,心理壓力更為沉重;無法假手他人又無心力應付,那種無助真是痛苦。

事實上,大多數信託設立人的煩惱高度雷同,信託律師也清楚,只要針對「現況」下去釐清特定疑慮,並且保留信託彈性即可。一旦有信託需求,先求有信託,解決核心的稅務問題,之後可以用信託的權力及彈性調整。不至於因為尚未發生或無從確定的問題,導致信託遲遲無法推進,反而錯失最佳時機,延誤了真正該處理的關鍵風險。

下列圖示是筆者多年體悟的結論,創富者要認真思考傳承問題時,時間不饒人,智力、體力可能已經難以承受。


(九)少子傳承風險
兩岸有許多家族是採取「父傳子型」的企業傳承型態,也就是由子女繼承其家業。若繼承人數量稀少,使得家族企業傳承中股權十分集中,若財富只傳給直系血親家族,不傳給姻親家族,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遺產繼承前要先析產,也就是先分配夫妻共有財產,這樣就把被繼承人50%的財產分給了夫妻中的一方,剩餘的50%的財產,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再進行分配。創富者去世後,高達75%的財產會歸屬到姻親家族裡去,只剩下25%的財產留在直系血親家族,此種狀況很容易引發股權糾紛;更何況中國過去實行嚴格的計劃生育政策,很多家族企業的創始人只有一個繼承人,由於兩代人完全不同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如果家族企業的二代不想班,家族企業就會面臨無人可傳,最後可能將企業的股權整體轉讓,套現獲利或將經營權委託給專業經理人,而將企業的股權所有權交給二代,形成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但目前在創富者專權情形下,要培養專業經理人團隊何其困難,導致家族企業最終可能走向滅亡。

另外在實際案例中,創富者的第二代可能早就移民他國,生活環境、工作態度與創富者第一代幾乎完全不同,目前筆者已經發現,縱使創富者千呼萬喚但第二代不願意回國接班者比比皆是;甚是因衣食無缺、且深深相信總有一天等第一代大限之日再回國將家產全部變現,哪需要現在急著回國傳承家族事業。所以每當夜深人靜時,第一代可能已經在思考著,當初費盡心思辦移民、好不容易讓孩子取得他國身分,現在落得等不到第二代來接班的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