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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信託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 傳承啟動與執行
五、傳承工具與實際操作
在本章將針對筆者30年來親身設立及規劃的實作經驗;一個個步驟與讀者探討常用的六大工具之具體操作內容。所謂六大工具是指生前直接贈與(企業與財富傳承繼續以個人名義持有);生前訂立遺囑(死後由繼承持有);為傳承目的成立私益基金會或公益基金會;或成立家族信託或公益信託,各種工具或方式,各有其優缺點,可選擇一種或一種以上工具,傳承規劃宜早不宜遲。
家族傳承的法律載體:

(一)傳承工具:贈與
是指財富創造者於生前將部分或全部財產,透過一次性或分次贈與的方式,有計畫地移轉予下一代。
1.採用贈與方式進行傳承的優點
(1)提早接班:提前轉移股權,有助於接班人掌握經營權,穩定企業運作。
(2)降低稅負:透過逐年贈與,可運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分散稅負,同時降低家族整體所得稅。
(3)協助創業:提前提供創業資金,鼓勵子女獨立發展;若子女有意自行創業,能有充足資金,完成自我抱負及理想。
(4)學習自主:讓子女學習管理財富、建立正確金錢觀。
(5)避免紛爭:財產所有權人可在生前親自分配資產,依能力與性向安排,有助預防繼承紛爭。
2.贈與傳承潛藏的風險與挑戰
(1)失去控管:太早喪失所有權,將導致創辦人喪失實質控制權,一旦子女間對分配存有疑慮或對資產運用方向意見分歧,可能反而引發更劇烈的家庭矛盾。
(2)年老無依:若未保留足夠資產供自身退休與照護之需,創辦人可能在年老時面臨生活資源不足,甚至成為子女冷落的對象,造成精神與經濟上的雙重壓力。
(3)財產不保:子女若欠缺理財能力,或將資產投入高風險或不熟悉的投資項目,易導致財產縮水甚至遭外人覬覦而外流,破壞家族整體財務穩定。
(4)揮霍無度:當受贈人年紀尚輕或未具備成熟的金錢觀時,突如其來的財富可能助長奢靡心態或依賴心理,不僅難以自立,更可能敗掉數代積累的資產。
(5)損失節稅機會、造成額外稅負:錯誤的資產規劃可能導致面臨龐大的稅負,例如:若資產(如不動產)在生前贈與,而非透過遺產傳承,將無法享有「資產成本重估」(Step-up Basis)機制,未來出售時可能需繳納大額資本利得稅,整體稅負反而更高。
贈與模式分析表:


3.贈與之實際操作
(1)贈與之準備工作
贈與資產之類別、金額與移轉難易程度
當前高淨值家族財產一般包括:一是固定資產(房產、土地、古董收藏品、字畫、雕塑、藝術品、家具、黃金、珠寶、首飾、車子等);二是金融資產類債券、基金(如基金理財、信託基金)、保單(如養老保單、理財保單、保險金信託)、銀行理財、債權(如合約、借條)、債務(如合約、借條、現金存款等);三是股權資產類(如上市股權、家族公司股份等)。兩岸具規模的跨國企業可能已掌握資產傳承和全球布局的規劃步驟,但更多中小型創業人士或是投資個人在改革開放與相關配套法規的不同步、各區域執行或地方性習慣的差異,導致他們在發展家族企業的過程中經常未能適度的區分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往往基於稅務考慮或債權債務考慮,因而將個人家業和企業財產、人事控管、經營場所、財務等全都混同在一起,此舉導致家族企業的有限法律責任不經意的轉變為無限責任,以家庭財產為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然而當企業浮現問題,可能導致家族的創富與積累瞬間歸零,落得傾家蕩產的嚴重後果。
(2)贈與人、受贈人稅務身分
單一國內身分、雙重或三重稅務居民身分
隨著時代經濟的高速發展與變化,創富一代為了把握時機、利用所有社會資源和創富機會,導致財產持有狀況異常複雜。總結起來財產持有名義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幾種狀況:實際財產擁有者自行持有、親屬關係他人持有、無親屬關係他人持有(委託代持——名義人代持、朋友代持、同事代持、員工代持等),以及境內外投資公司名義持有等,連帶產生了諸多的問題與後遺症,首先是道德風險及信用風險特別難以掌控;其次是有些創富者或海外留學的第二代有涉外身分,因此境內與境外財產登記名字不一,未來財產傳承與財產登記都會因為第一代國籍身分與第二代國籍身分不一,產生銜接與登記上的問題。
由於目前中國的法律不承認雙重國籍,中國《國籍法》第九條規定: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欲接管家族企業的第二代在取得外籍身分後,中國工商機關有可能以第二代的外籍身分來判斷,其是否屬於以外商身分來承接境內公司股權,目前中國法律對部分產業實行外商投資限制與禁止。如果家族企業所在的行業,屬於商務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列為限制、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那麼家族企業財富傳承的第二代在變更股權登記時就會遇到阻礙,若創富者持有資產為上市公司股權,依目前中國法律規範持有外國身分的第二代無法受贈或繼承持有中國上市公司股權。尤其是過去中國經濟改革與發展過程具有時代背景的特殊性,有不少中、大型民營企業前身是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在企業轉制過程中,企業家自己出錢讓親友充當名義股東,自然造成股權代持、員工持股的歷史共業,當代持的名義股東突然死亡,名義股東的家屬與實際出資股東爭奪引發公司股權紛爭;或名義股東如發生債務糾紛被提起訴訟(如積欠信用卡債或破產債務等),法院恐將凍結代持公司股權甚至拍賣。
以上所提財產持有名義不一導致的各種狀況不時發生,也常有創富者意料之外且感受深切的驚天大案。作為創富第一代,應在還能掌控的範圍內盡早籌劃,對於自身資產需有一定的危機意識,勿讓星火引燃起燎原之火,以確保資產安全與順利的傳承給下一代。
(二)傳承工具:遺囑
在中國,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所謂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而所謂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與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若繼承權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其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權男女平等;遺產按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若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謂遺囑係指被繼承人身故後名下所有未移轉出去的財產,於過世後以繼承的方式移轉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中國公民可以依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亦可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一般遺囑可分下列五大類 :
1.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 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 口頭遺囑為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所立,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由於公證遺囑之效力高於其他類型之遺囑,故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中國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繼承法第二十一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繼承法第二十二條)
(三)傳承工具:保險
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的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所以保險被定義為透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一人有難,大家平攤」,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投保人一旦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約,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就可以換取保險公司提供特定保障的行為。當發生合約內約定事故,保險公司應依照合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賠付保險金。
保險其實就是一種準備;健康時做生病時的準備,年輕時做年老時的準備,有能力時做無能力時的準備,因為任何人,無論再怎麼厲害,無法保證永遠健康、無法保證永遠有錢、無法保證永遠都可以照顧家人,就像汽車需要一個備用的輪胎、房子需要滅火器、輪船需要救生圈一樣。而面對這些風險,保險或是儲蓄都是人們應付未來不確定性風險的一種管理手段,目的都在於保障未來正常的生活;和保險不同的是,儲蓄是將風險留給自己,依靠個人的累積來對付未來風險,它無需任何代價,但也可能陷入保障不足的窘境;而保險,是將所面對的風險用轉移的方法,靠集體的財力對付風險帶來的損失,提供了足夠的保障。
(四)傳承工具:私人家族基金會
家族需要透過跨境的方式來進行傳承規劃,不外乎為了日後可避免遺囑認證手續、可保護資產免受債權人或其他索賠人的侵害、控制受益人接收資產的方式、可規劃跨境資產和設定受益人、可在某些司法管轄區進行稅收籌劃等,當然家族在傳承其資產時,更可藉由這些跨境規劃來傳承家族財富和價值觀、讓家族順利開枝散葉、建立慈善機構進行公益相關活動,不僅達到有形的財富傳承及社會公益,更能將無形且有益家族及社會的價值長久的傳承下去。
私人家族基金會是信託及離岸公司的結合體,其目的是進行財產的運作、保存、管理再投資和繼承,以保障財富永續傳承,基金會具有法人身分,是獨立的資產所有者。私人家族基金會有獨立法人實體,是信託及離岸公司的結合體,以簡單彈性的架構進行跨境財產的持有、運作、保存、管理再投資和繼承,為財產所有權的保密及財富利益做有效安排,目前全世界著名的私人家族基金會有卡內基基金會、洛克菲勒基金會等;常見成立於馬來西亞納閩島、巴拿馬、賽席爾、模里西斯、列支敦士登、澤西島等地。
- 常見私人家族基金會設立的比較
以下將就馬來西亞納閩島、列支敦士登、巴拿馬及賽席爾等常見之基金會相關法規來加以比較:




(五)傳承工具:公益基金會
基金會依成立目的,可分為公益或非公益,大多數選擇做公益目的的客戶都會採用基金會的形式,因為基金會的記錄是公開的,其章程可以通過基金會登記的公共記錄進行查閱,所以很多慈善組織都用基金會的形成來成立,在發展中國家,基金會主要致力於提高人們的健康水準,使他們有機會擺脫饑餓和貧困,在美國基金會致力於確保人們,尤其是貧困人群,有機會在學習和生活中取得成功。
公益基金會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可以針對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以及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等公益事業設立基金會。在中國內地,目前應以成立公益目的為主才可以成立基金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已於2016年9月1日正式實施,為中國慈善捐贈奠定了法律的依據。基本上捐贈給依法成立的慈善組織或公益機構是有免稅優惠的,因此成立慈善基金會,一方面可以做公益,回饋國家、社會,二方面亦可以有節稅效果。
1. 公益基金會成立操作
在中國,慈善基金會分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兩種,目前公募基金會,如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青少年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中華環保基金、見義勇為基金會等;基本上為國家所壟斷,有極強的政府背景,民間很難獲准設立公募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在特定的群體中募集資金,實施慈善,或者是特定的群體為集合成員資金行善而設立的,原則上民間的基金會基本都是非公募基金會。
2.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之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帳貨幣資金;
(3)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設立一家非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需要雙重管理:不僅需要到民政部進行登記(實為審批),還需要掛靠一家慈善領域相關的「業務主管單位」(一般為政府機關和黨政部門,業界稱之為「婆婆」)。由於找不到可以掛靠的業務主管單位,一些民間慈善組織無奈採取公司的形式,以營利組織的形式從事慈善活動,但在財務和稅務上成本很高。另外對特定社會組織,由民政部「一手托兩家」,既承擔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也履行登記機關的職責,所以有一批全國性的非公募基金會,由民政部門擔任主管機關直接登記。而對公募基金會,管理原則仍然是「嚴格審批」。
(六)傳承工具:信託
信託指委託人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其中財產權的含義包括:對財產的實際使用權、獲取財產收益的受益權、實施對財產管理的權利、對財產處分的權利;所以信託是一項法定協議,在委託人將所持資產轉移給受託人以後,受託人將會按此協議,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為委託人及/或其他指定人士(受益人)持有並管理資產。在資產的法定所有權交給受託人以後,委託人即不再擁有所有權,而受益人則享有最終所有權與受益權。多個世紀以來,信託都用於為家族傳承資產,同時爭取長遠資產保值增值;信託將法定及實益所有權分拆,造就多項獨特優勢,如無需遺囑認證,避免繁瑣手續,加快資產分配,讓資產分配有條不紊,持續供養有需要的家族成員,彈性靈活,另可透過信託協議之設計,保留投資控制權,還可以保護家族資產,免受債權人和其他索賠人干涉,甚至防範或者降低因企業經營、婚姻、意外事件等債務風險,並可用以應付醫療及其他緊急開支,提高合法保密程度,用於支持慈善事業等等。
所謂家族信託,又稱家族財富管理信託,係指以家族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並以家族成員為受益人所設立之信託,家族信託在海外發展已超過百年,歐美知名家族企業如石油大亨洛克斐勒家族、鋼鐵大王卡內基家族及政治世家甘迺迪家族等,均利用家族信託方式傳承家族基業。美國的家族信託通常得以靈活訂定各種內容及條件,產生不同態樣的家族信託,包括:美國非朝代信託與朝代信託,非朝代信託成立目的主要為達成特定目的,信託目的一旦達成,受託人即進行信託分配,信託即告消滅。例如:遺囑信託、保留年金信託、缺陷信託、合格個人居住信託、準公民信託、隔代移轉稅信託、生存信託、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等。而朝代信託是一種長期信託,可能長達360年(內華達州)或甚至為無限期(德拉瓦州);財富由上一代轉到下一代時,不會衍生財產移轉稅;通常為不可撤銷,一旦成立後授予人就不能對資產有任何控制權或被允許修改信託條款;讓設立人子孫受益又不會過分濫用財產可以藉由Division(分割──不同子信託)、Decanting(轉注──另一個信託)、Migration(遷移──換受託公司);讓後代子孫各家系有各自信託,方便於信託管理。
目前中國國內法律對家族信託無相關規定,各種家族信託管理業務可稱之為「偽家族信託」,主要為投資性信託產品,且並無剝離委託人財產所有權,又有登記與公示,無法滿足富人對信託的需要與隱私要求,所以目前所稱家族信託均為離岸所成立的家族信託。
1. 信託傳承工具的優點
前提:應選擇合適的人(受託人)、事(信託合約)、時(時間)、地(地點)、物(信託目標)
(1)財產分配公平
每位子女或繼承人可自信託財產中取得委託人所分配的部分財產或利益,分配的方式與內容都詳細記載於信託契約之中。甚至包含第三代、第四代子孫都可以擁有信託的受益權。
(2)以受益權代替繼承權
「個人信託」的受益權用以取代遺囑的繼承權或遺產內的應繼分,特別是財產複雜、子孫眾多等疑難案例,採用「信託」作為財產分配的工具更為合適。
(3)能者(專業)管理
將財產放置於「信託」之中,交由專業人士、公正的第三者,或者家族中優秀的家人來管理。優秀的管理與運用甚至會讓資產增值數倍。
(4)避免家族紛爭
「個人信託」依委託人的意願將分配方式詳細的條列於信託契約之中,受託人也公正無私的依契約分配,不易產生紛爭。
(5)財富累積
財富累積靠時間及運氣。運氣和機會是紅利,時間才是正常的股息。切勿一代一代的分散資產、各自為政,而是聚沙成塔,假以時日,小錢也能成就大家產,這也是「信託」的特點。
(6)家產永續
設立契約將家產置入「信託」之中,時間控管加長,專人管理,是突破「富不過三代」的最佳方法。
2. 信託傳承工具的缺點
(1)信託財產異地管理障礙
信託財產轉移給境外信託機構後,境外信託機構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和境內的思路和策略完全不一樣,負擔的責任也不一樣。
(2)信託財產的出境障礙
財產比如房產、股票、基金以及銀行存款如何轉移到境外?若使用非正規的方法做出境安排,按CRS施行現況,是經不起審查的,所有的財務訊息尤其是金融訊息都會被共用,都要申報。
(3)信託法令複雜
境外設立信託法律適用的管理、管轄等各類問題相當複雜,需要專業的協助。
(4)語言和距離障礙
目前中國境內信託法令還不完善,境外信託法所有合約與溝通均以英文為主。
(5)信託維持與稅務申報複雜:
受益人若多重國籍或具美籍稅務人身分,則設在離岸地之信託稅務申報與財產披露非常複雜與困難。
下表為以上幾種財富傳承工具的比較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