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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信託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 傳承啟動與執行
六、不當傳承實際案例與修正後架構(上)
在充分認識財富傳承的糾紛與風險後,以下章節將分就企業傳承以及財富傳承各舉三個案例,來探討家族與財富傳承的真實情況,希冀讀者能對信託實務操作可能會遭遇的問題有個完整概念,並在面對瞬息萬變的世界趨勢,在信託架構上保有因應外界變化的彈性。經由以下分享的案例,可知透過妥善的信託規劃,面對未知的變化及可能的家庭內部問題,不僅能坐收未雨綢繆之效,更能確實達到財富傳承之目的。
(一)企業傳承案例
案例一: 疫情席捲全球,企業如何永續傳承?
《傳承案例背景》
新冠肺炎2020年至2023年橫掃全球,世界正處於VUCA時代,多變(Volatile)、不確定(Uncertain)、複雜(Complex)、混沌不明(Ambiguous),讓各國中小企業皆受到嚴重打擊。上海一家餐飲集團龍頭負責人房總,眼見各國知名企業均不敵此次新冠肺炎帶來的劇烈衝擊;在無奈於自家餐飲業得暫時歇業之際,更擔心集團和家族財富之間的切割。此次突如其來的疫情可說是企業傳承、企業轉型、營運能力的試金石。機會是留給準備好的人,大規模的疫情已在不同行業中區隔出贏家與輸家,分歧持續擴大,當核心營運團隊已經做好傳承準備、團隊具備先進數字營運能力者,在疫情衝擊下,反而產生正面效益。領導者亟需見識現階段的企業傳承團隊,對下列疫情衝擊是否已經做好準備!
《傳承問題思考》
房總的夫人和小孩雖早已移居美國洛杉磯,但家族財富卻未遲遲進行妥善規劃,房總在面對此次新冠肺炎所帶來的衝擊,如何化危機為轉機?
在企業營運方面,企業應立即實行應急和重大突發事件管理的持續性計畫,以應對企業未來的不確定性,如建立緊急事件決策機構、全面評估風險,明確緊急事件的響應機制、預案和人員分工,立即建立正面積極的員工、客戶及供貨商的訊息溝通機制、形成標準的溝通模式,以維護員工身體及心理健康,並分析不同業務和工作崗位性質,以採取相應的復工方案。
企業主個人方面,應就目前企業營運架構與控股架構進行全面評估與重組,將企業傳承概念融入重組後新的架構中,以達到企業傳承的目的。以下列房總經理家族而言,原有重組前的架構均為房總裁與夫人個人直接持有,重組後變成家族信託與高階主管在境內與境外共同持有,完全可以阻隔個人財富與企業經營風險,可供讀者深思與參考!
《傳承架構建議》


《傳承架構解析》
考慮房總個人名下資產過於集中,幾乎目前國內資產均集中於個人名下,未來若中國開徵遺產贈與稅,勢必有稅源不足問題。為降低其風險過於集中問題,建議購買終身壽險保單。
家族已經移民美國,未來下一代生活重心與主要投資將以美國為主,建議目前非美國籍的房總成立一個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可將資金匯出離岸股權,以免稅方式進入美國信託。考慮房總夫人已經落地美國,個人在美國資產持有過高、未來有傳承稅的問題,所以也建議以美籍身分成立一個不可撤銷信託。
中國高管可以在中國持有外商控股公司的股份,而由非中國高管持有BVI 公司的股份(由該公司的高管持有),房總還應考慮重組其在中國的持股。由於中國嚴格的貨幣管制, 因此將資產從中國轉出已越來越困難。房總若有機會,應考慮將他在中國公司直接或代名人持有的股份轉到離岸公司,以方便他將資產轉移給他的配偶或後代。一般來說,可以通過直接轉讓、融資和捐贈來完成。
案例二:財產持有集中需要進行資產國際化,家族傳承才能國際化
《傳承案例背景》
中國億萬富豪多白手起家,北京張總就是一例,從一介建築工靠著肯吃苦和一股衝勁,成功翻轉為身價數十億元的建築富豪。他奪得先機進行改革,終將一家地方企業變成建築業龍頭老大。張總靠著膽識,維護所有員工的利益,讓眾人信服,在逆境中成功闖出一片天,目前他派出自己的悍將子弟到全球去打天下,歐洲、東南亞、非洲等均有駐點。為了配合全球在地經營的便利,營運資金雖由張總全額支持,但在當地股權與控管方面均由他的子弟兵來持有,這種慣例行之有年,但前兩年派駐在非洲公司的高管同時也是股權借名登記者,突然因意外而客死他鄉。為了這代持股權物歸原主,張總已經耗了兩年多時間,目前仍在處理,經此教訓,接下來他的主要目標是如何「股權控有合法化、企業經營當地語系化、員工管理現代化、資產傳承國際化」,要如何達成,看來絕非易事啊!
《傳承問題思考》
張總的兒女目前均在英國學習,如何兼顧企業國際化和家族傳承成了他接下來要面臨的課題,在中國資產國際化是一大挑戰,如何將境內資產國際化,如何安排與累積離岸資金,如何選定家族信託的成立地點,又如何考慮到家族傳承的目的;另外境外公司股權需依照當地政策,且名義人代為持有不確定性高,如何移為家族信託持有,才是長治久安之計!
《傳承架構建議》


《傳承架構解析》
考慮張總目前在歐洲、東南亞、非洲地區的公司股權目前均由公司高管名義代持,且同時存在著家族傳承問題,由於家族後代目前尚無美籍身分,又美國以外離岸地區成立家族信託仍有CRS通報的不確定性,建議張總可在美國成立一個適用管轄地的信託法律、又無美國納稅義務的美國離岸信託;並以此家族信託來持有歐洲、東南亞、非洲地區的公司股權。
成立美國離岸不可撤銷家族信託,原則上只要信託設立人為外國人,信託保護人為非美籍個人,信託受益人又非美籍稅務居民,則此信託所有受益或信託分配均無美國納稅義務,在目前離岸信託及CRS通報的風險下,美國離岸信託的確是一個成熟的家族傳承工具。
另外張總亦可透過WOFE(外商獨資企業)方式,將境內資產適度的進行國際化,並將WOFE的公司股權移入美國的家族離岸信託,亦是家族傳承的一個可行方式。
案例三:下一代若已具有美籍身分,境內外資產如何運用家族信託達到傳承目的?
《傳承案例背景》
南京黃總在南京、蘇州、成都均設有工廠,可說是中國電子零組件第一大廠。總控公司因接單、轉單、研發需要,多年前已將公司轉到香港。黃總在面臨企業接棒及家族財富傳承的關卡時,思索的難題是:企業該由具有美籍身分的孩子來接管嗎?若孩子不想親自接管,是不是該由專業經理人介入經營? 黃總在世時,又該如何掌控?
《傳承問題思考》
該如何兼顧傳賢和傳子?股權和經營權如何分頭傳承?有適合的布局架構嗎?若下一代又具美籍身分,未來財產傳承一定需要考慮到雙重稅務身分問題。已有多個家族辦公室不斷建議黃總需要成立家族信託,但什麼是信託、何謂家族信託、該成立在哪裡、由誰來成立,成立了以後又該如何移入資產,移入資產了該由誰來管理?一連串的問題讓黃總仿徨不安,又有哪個顧問能從頭到尾給個明確答案?
《傳承架構建議》


《傳承架構解析》
事實上,本案例的黃總早已經達到資產國際化,他的中國公司早已由境外公司持有,下一代身分也早已國際化,且黃總在妻小移民美國時考慮他本人不移民,不取得美國綠卡。此在雙重國籍的課稅籌劃中,是個非常好的利基,因資產國際化條件已經具備,只要妥善成立一個家族信託,中國傳承規劃就已臻完美!
但要在哪裡成立信託,也就是信託屬地該在哪裡,答案已經很清楚。因黃總的下一代均具美籍身分,若信託法律屬地設在美國以外地區的離岸信託,未來黃總若不幸過世,該離岸信託若變成一個不可撤銷信託,受益人又是美籍個人,未來一定有美國稅法規定回溯稅的問題。每一年分配信託資產時,需要明確計算信託當中哪一部分為信託本金、哪一部分為本年度信託可分配獲利(Distributable Net Income, DNI)、哪一部分為歷年累積未分配獲利(Undistributed Net Income, UNI)等。筆者在實務中就曾經遇過,這些計算、記帳與報稅的費用居然高過當年度信託總收益,但目前在中國還是有許多家族辦公室甚至信託公司,仍建議這些擁有美籍身分的第二代,在中國或是美國以外地區成立家族信託。此部分未來要如何改回,有可能需要將目前離岸信託再轉注到美國信託。
本案最好的方式,即是由黃總在美國先成立一個可撤銷信託,持有目前在美國以外地區的財產,因在黃總過世前均屬於一個外國人在美國設立的授予人信託(Foreign Grantor Trust established in the U.S., FGT),所有持有美國以外地區的資產還是歸屬於黃總的財產,也就是外國人之資產。所以在黃總過世前,此財產產生的所得還是屬於黃總個人所得,與受益人無關係,所以沒有受益人美國所得稅問題。若黃總不幸過世,此美國授予人信託,將自動轉換為美國非授予人信託(U.S. Non-Grantor Trust),未來年度信託的分配、記帳、報稅均按照美國的規定,當然沒有美國回溯稅問題。
此外,現在黃總成立此美國可撤銷信託還有一個最大好處,就是財產可由黃總牢牢掌控,從現在開始即可藉由此信託規劃來劃分企業經營權和所有權。因黃總已移轉名下股權由信託持有,故黃總法律形式上不再持有股權,但是依然實質控有股權,如此一來,便可以將經營權與所有權一步一步的分離,培養出專業經理人接棒運作此企業,未來企業所有權還是歸美國信託,即可自然而然達到財產傳承目的。
案例四:放眼全球布局,需先有完善的控股架構
《傳承案例背景》
中國的一帶一路可說打造了政治和經濟的生命共同體,更造就了許多時代的富豪。例如上海童總以基礎工程起家,主要承接鐵路、港口、高速公路相關業務,隨著一帶一路的政策,童總目前承接工程已擴及中東、東南亞、歐洲等地。雖公司的出資額均出自童總,但各地股份持有人均為公司主要幹部,運用個名義人代為持股,這對未來想要全球布局的童總來說,無異是個隱憂。
《傳承問題思考》
以名義人代為持股圖的是一時方便,但長遠來看潛在風險極大,無論是道德風險或信用風險,童總該如何導正?創富者第一代若無超人智慧與耐力很難創造出一番事業,當然大環境也是非常重要,若沒有高瞻遠矚的領導人看準未來中國半世紀、一世紀的發展也沒辦法成就童總目前的事業。
但在此創業過程,尤其涉及多國企業的經營,童總所從事的工作又是重大基礎工程,因地制宜、因人設事,法令更迭造成企業管理的最大弊病;前有公司股權他人名義代持,後有海外帳戶他人簽署,一旦名義人出現信用危機,天高皇帝遠又溝通不良,後果就很難收拾。童總在過去十年來就曾經遇過數次經營危機,一位派駐在歐洲的總經理在一次車禍中意外過世,一起打拚數十年親如手足的高管驟逝,不僅對公司營運影響重大,更糟糕的是,過去歐洲公司股權均由其代持,如何轉回涉及中國境內與歐洲所在地的繼承問題,因需先將股權由其中國繼承人繼承後再轉回童總,而此高管家人繼承權有些糾紛。
最後經過三年的協調才取得折衷方案,並由童總再拿出一筆錢將股權買回。早知今日何必當初,若歐洲公司成立初期,黃總即妥善處理股權問題,直接由家族信託持有,不再由個人持有,此問題就不至於發生。
《傳承架構建議》


《傳承架構解析》
中國家族傳承規劃與歐美最大不同問題在於「信任」!中國家族或生意人常常一言九鼎、信任為上,但在實際操作時卻計畫趕不上變化,不可能事事順利。公司企業經營過程裡,常見以公司高管、家族長輩、親戚朋友代持股權、代開帳戶,一旦發生問題,後果很難收拾。
以本案例而言,建議第一步驟即應立即清查目前內外公司股權實際代持的人與代持的股數,另外需一併確認以個人名義開戶但卻由公司使用者。
其次,儘速成立家族信託,由信託來持有股權,人的生命有期,信託才是可規劃永續運作之工具;而目前童總家人並無美國籍身分,成立家族信託當然可以選擇美國以外地區(BVI、Cayman等等),但如果考慮CRS問題,亦可選擇在美國成立。
最終本案例中的童總選擇在美國成立一個境外不可撤銷信託,前後花了近3年時間才將所有境外控股權轉入美國信託,雖不容易,但這才能真正讓經營與傳承進入一個長治久安的模式。
案例五:股權上市前未進行家族信託規劃,稅務、傳承後遺症難以收拾
《傳承案例背景》
60年代於南京出生的高總,80年代清華大學畢業即赴美國取得博士學位,在美國有一高薪工作,之後也取得美國綠卡身分、娶妻生子,兩人均成為美國公民。2010年初中央為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而推行的「千人計劃」,高總亦是此次計劃延攬的專業人才之一。短短6年期間高總的公司已於上海證交所上市,但因上市前籌劃工作非常倉促,並未好好規劃,導致資產及公司股權全在高總一人身上,衍生出後續無窮盡的課稅問題。
《傳承問題思考》
企業上市前該如何籌劃以保護個人資產?建議應先考慮主要持股人的稅務身分,尤其是海歸回到中國的人員,因在國內上市從改制設立、上市前輔導、股票發行籌備、申報和審核、促銷和發行,以及股票上市等六大板塊,會涉及到複雜且精密的流程,因此上市前3至5年若未就大股東或主要持股人進行股權移轉規劃,等到上市列車開動,上市輔導的券商、上市簽證會計師、上市律師等介入,要再思考股權規劃問題,家族財富傳承似為時已晚。
以上述高總為例,公司創立到上市僅短短6年,若缺少經驗豐富的傳承專家隨時掌控相關執行的流程,可能上市監管期旋即到來。所謂千金難買早知道,上市輔導的券商、上市簽證會計師、上市律師在輔導企業上市過程應盡道義責任,切勿只趕著上市,完全不顧股東個人與財富傳承問題。
《傳承架構建議》


《傳承架構解析》
假設本案例高總在創業過程中,即進行上市籌劃引進私募基金,就同時思考關於財富傳承與稅務籌劃問題,並實行下列行動,即可避免目前面對幾乎不可能解決的問題。目前高總公司已在中國上市,高總本身具有中國公民及美國綠卡雙重稅務居民身分,妻子與兒子又均是美國公民,而目前股權已經反映公司的市值,一出售公司股權馬上產生資本利得,每年獲配的高額股利也立即產生所得,不僅要在中國繳納所得稅,也難逃掉美國鉅額的聯邦稅與州稅,最可怕的是美國還有所謂的遺產贈與稅,個人財產一旦超過1,399萬美元(2024年),立即產生40%的高額遺產或贈與稅負。若高總在上市前能夠實行下列規劃並能避開這些高額代價!
1.公司準備上市3年前即開始著手設立家族信託,最好在私募基金或第三投資者進入之前即成立家族信託。
2.可評估家族信託在美國免州稅的州成立,如內華達州或德拉瓦州等,當然受益人所在州對於州稅也有影響。
3.高總可擔任信託設立人,高夫人可擔任信託保護人,當然兒子即為信託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可尋求一般指示型信託之受託人,因年費固定,且行政運作維持非常便宜,在內華達州一般年費採固定金額,往往一年不會超過5,000美元,在德拉瓦州一年年費亦不超過10,000美元,高總即可在美國成立一個不可撤銷信託。
4.在美國信託成立完成,通常會由信託先投資一個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準備未來投資中國。
5.接下來將高總於中國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美國的LLC。若依據中國法令規定,高總無法採贈與的方式轉讓股權至美國的信託,可能需要準備一些資金,先贈與進入美國的信託,由美國信託轉投資至LLC,再由美國LLC經由中國外經貿部、外匯管理局及工商局批准,即可向高總購買中國公司股權。
案例六: 海外(香港、美國)股權上市前的必要籌劃──CRS揭露與通報
《傳承案例背景》
中國地產界潘石屹、張欣夫婦在公司股權上市前已委由受託人滙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Capevale(Cayman是特意為成立信託而註冊的公司),完成上市前籌備資產國際化與家族資產信託化。但自2018 年底開始,全球範圍內金融帳戶訊息自動交換(CRS)的國家將自動交換交易訊息,自此個人的海外資產將無處可藏,打亂了潘氏夫婦想以開曼信託來傳承家族資產的計畫。若潘氏夫婦仍是中國公民與中國稅務居民,未來遺產稅及贈與稅草案上路後,恐將面臨高額的稅務風險。
《傳承問題思考》
有什麼方式可以達到完全贈與的目的,而將個人的財產從個人身上脫離,使財產能完全受到保護進而規避企業經營風險、企業實際控制人突然離世、債務風險、甚至婚姻危機風險?大部分公司在海外上市前,均會引入外資,將股權分散,並同時將資產國際化,在上市前(Pre-IPO)也會藉由離岸信託(Offshore Trust)獨特的優勢將風險隔離、進行稅務及家族財富傳承的籌劃;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將所持有的股份委託於離岸信託,甚至家庭主要成員各自成立獨立的離岸信託;同時藉由上市前成立離岸信託,凝聚一盤散沙的力量。無論信託內部涉及多少受益人或關聯方,或者信託契約內容如何更改,它將股權鎖定集中於受託人名下,實現最高效率的控制權方式。近十年來,由於更多信託的管理與運營渴望更多來自家族內部的話語權,以及定制化的後期管理,「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更變成為主流; 授予人即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可以安排其家庭成員與專業顧問,甚至在不違背信託權力割離的立法本意上,授予人本人亦擔任私人信託公司的成員之一,以掌握和監督受託人未來的信託運作,此種形式廣受中心集權主義薰陶下中國高淨值人士的喜愛,所以股權離岸信託已成為上市前的必要規劃。
在企業首次公開發行(IPO)之前創立人或團隊一般都會集中持有大部分公司股權,上市前通常會採用指示型信託(Directed Trust),最終受益人由保護人來決定; 亦可採用自由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如採用自由裁量信則會在信託合約規定中,將屬於受益人的利益採非固定的,真正的分配準則會參考信託合約的規定,由受託人在後續執行,不管用哪一家受託公司,開曼的STAR信託與BVI的VISTA信託,甚至根西島與澤西島信託,似乎成為可靠的信託管轄法域。
在信託設立後,股東會將其預備上市的股份轉入信託; 而在法律上來說,這些股份的所有者從此將成為受託公司。因此在IPO期間,信託受託人會代替原來的授予人,成為主要被揭露的對象。儘管如此,信託授予人往往保留對信託資產的全部控制權(投資、管理和分配),而受託人只擔任行政職務。
由上述各方面看來,一切的規劃似乎非常全面且美好;但此類規劃詳細斟酌,該上市前公司股份信託似已喪失該有的獨立性,之後會不會變成偽信託,可能需要謹慎思考與檢討。此外,2016年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CIJ)揭露「巴拿馬文件」,巴拿馬的莫薩克馮賽卡律師事務所洩漏了1,150萬份的客戶密件,揭露多國權貴名流疑涉利用避稅天堂藏富、逃稅、甚至洗錢,震撼全球。又2017年國際調查記者聯盟更揭露涵蓋1950年到2016年「天堂文件」,檔案之多超過1,400GB,包含大約1,340萬份文件檔案,約680萬份來自境外法律事務所Appleby和專門服務企業的Estera。
《傳承架構建議》


《傳承架構解析》
1.針對目前已經上市且已經以離岸信託作為上市前公司股份信託(Pre-IPO Trust)規劃者,境外信託合約以及境外各層公司的架構,並可先實行下列評估:
2.確認客戶有無需要轉換信託屬地:
3.確認轉換至美國可撤銷信託、不可撤銷信託或離岸信託之原因:
案例七:今兄弟、明仇人──臺灣美福集團手足相殘3死,弟14槍殺2兄自轟
《傳承案例背景》
臺灣美福集團資產逾180億台幣,但隨著下一代各自耕耘,兄弟間因爭產宿怨和分紅問題而屢有爭執。不料一次家族會議中,老四黃明德疑因和兄長意見不合,竟掏槍射殺兄長,造成二哥黃明煌身中2槍,子彈從左臉頰、頸部射入但未貫穿;三哥黃明仁中6槍,左頸1槍遭子彈貫穿,另頭部中2槍,手肘和右大腿、右腳後跟各中1槍。兇手老四黃明德下顎1槍從頭頂貫穿,又墜樓,頭部重創。美福集團家大業大,因兄弟鬩墻造成的人倫悲劇,難道事先無法預防?
《傳承問題思考》
一場奪走三條人命的槍擊命案,讓美福集團黃家辛苦打造出的百億事業版圖,頓時群龍無首,在痛失掌門人,狠心擊碎兄弟間苦心經營出的幸福成果;「走進美福,裝滿幸福!」這句名言更人不勝唏噓!以本案例而言,最早從美麗華集團大家長黃杏中的三弟黃榮圖開始有6個兒子,妻子因不堪黃榮圖外遇還帶小三進門的風流行為而自殺,么子黃明修因乏人照顧,不久後因病死亡,留下之前的5個兄弟,最後又因兇手老四黃明德的幾顆子彈,就剩下兩兄弟;後續如何傳承、如何交棒令人關注。
從本案例來看,事實上從上一代開始就是一個不良的示範,父親在婚姻上就有狀況,母親還因此而自殺,到了下一代因成長環境、教育背景不同,事業成就也不同,家族間的維繫也出狀況,讓人再想起古語云:「道德傳家,十代以上,耕讀傳家次之,詩書傳家又次之,富貴傳家,不過三代。」一個家族想要長久興旺,靠的是善良和讀書;善良是一種發在內心的美德,長年累月,這種氣質會沉澱在身上,鏤刻在臉上,所以一個人的氣質是做不了假的,和善的人總是有更好的人緣,人們總是願意幫助他,所以他們的人生之路,走得也更加順遂。曾子曾說:「人而好善,福雖未至,禍其遠矣」;范仲淹說:「耕讀莫懶,起家之本;字紙莫棄,世間之寶。」讀書,不僅是一個人進步的階梯,更是一個家族走向興盛的不竭動力。本案例老四黃明德如能聽取前人所言,有善心又能勤讀書定當不會走到這一步,當然他可能也會怪罪於上一代,為何當初未能好好為家族財富訂下一個完善的傳承籌劃過程!
《傳承架構建議》



《傳承架構解析》
從上面架構我們可以瞭解,從出事的這一代看到創富的上一代,黃氏家族的美麗華集團是臺灣的老字號企業,過去作風相對低調,創辦人黃杏中是黃家10個兄弟姊妹中的老大,帶領二弟黃榮華、三弟黃榮圖,靠著收購鴨農羽毛,累積不少財富,買入臺北市大直的多筆土地,事業版圖擴及百貨、飯店、房地產、肉品、乳品等,可說食衣住行育樂全都包,分別隸屬不同的事業集團,但從報章媒體可得知內部,家族內鬥也很嚴重,且屢屢躍上新聞版面。
當企業集團版圖越大,家族內鬥也屢見不鮮,以筆者在臺灣觀察為例,在臺灣除了上述美麗華集團外,臺灣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過世後,王永慶長子王文洋與三房李寶珠就展開遺產官司訴訟;藥品龍角散前代理商高平公司家族三兄弟,也因為股權紛爭告上法院,加上臺灣全球知名的海運長榮集團、葡萄王生技和金蘭食品等企業都曾因繼承衍生問題,顯見企業如何做好萬全的接班規劃,應該是永續經營的最大挑戰。
今日如果上述黃姓家族的傳承可以重來,筆者會建議各個家族由家族的創富者將資產移入美國家族信託,如後代子孫已經有美國籍身分的就須移入美國不可撤銷的朝代信託,如家族後代均無美國身分者,考慮美國稅務問題即可將家族財產移入美國離岸不可撤銷信託,可藉由信託的分割或轉注,甚至合併,由不同信託、不同世代的保護人指定傳承的接班人。一個良善的籌劃架構,不僅可避免高額的傳承稅負,還可以讓這些企業能夠永續經營。
案例八:公私不分,財富傳承風險高
《傳承案例背景》
中國許多高淨值人士的資產是以企業的形式存在,其在創業之初往往把全部的家當都投入企業當中。為了企業的發展壯大,鮮少從企業利潤中分紅。這樣屬於私人所有的鉅額資產就都放在企業中,甚至很難嚴格在企業資產和私人資產中劃出界線。然而一旦企業發生危機,這部分應當屬於私人的資產,由於未被依法隔離出來,因而仍然屬於公司資產,將無條件地用於承擔所有企業的債務和風險,一旦公司發生債務危機,許多企業家無法挽救其辛苦創業所掙得的資產。
家族企業的特點就是「肉爛在鍋裡」,子承父業也沒有明確指出「承」到底是股權還是資產,於是一家子人都自然地認為老子的一切都是兒子的,沒有資產分割、沒有遺囑,沒有世代傳承的安排,一旦企業或者個人發生危機,將直接殃及家族產業安全和繼承人資產安全。尤其是如果子女及其婚姻關係未處理好,億萬資產最終有可能成為別人的財富。
賈先生是一位曾迅速發家的千萬富翁,卻也一夜之間財富盡失,其沉重的故事可給企業家作為活生生的警示。賈先生學業結束後一帆風順,先跟隨哥哥從事建築工程監理,積累工作經驗,之後利用已建立的關係網開始自主經營,5年時間迅速發家成為千萬富翁。創業初期將自己全部家當投入到企業中,把個人家庭財產和公司財產混為一談,把公司錢放在自己帳上,存款時存個人帳,貸款走公司帳。賈先生發家之後便開始了揮霍的生活,在當地是第一批奔馳車的車主,擁有多棟高檔別墅,孩子「滿月酒」花幾百萬辦幾百桌酒席。除此之外賈先生還在香港購買了數百萬的保單,並在私人銀行開立帳戶購買了多項理財產品。
然而金融危機不期而至,賈先生因沒有及時規避風險而導致破產,上億工程款無法收回,外債又欠了七、八千萬,包括工資、材料款,債主一大堆。債主不停的上門討債,法院判決由於賈先生經常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互相使用,無法區分公司財產與私人財產,且賈先生無法證明公司財產與私人財產分門獨立,導致法院將賈先生的別墅、車子、公司資產等變賣用來還債,法院還要求賈先生將名下的保單解約,處理理財產品並匯回中國用來償債。
《傳承問題思考》
賈先生平時處理公司業務,如果能將公私嚴格分開,其私人資產則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那倘若賈先生將個人資產提前放入信託是否能規避公司債務?因賈先生以往抱持僥幸心理,以為中國法院查不到香港的資產,但是共同申報準則(CRS)實施後,香港將賈先生在香港的保單及私人銀行的存款匯報給中國,使法院更有依據來要求賈先生處理名下的資產用來還債。獨資公司老闆使用個人帳戶處理公司事務,會被認定為公私財產混同,在特定情況下對外承擔時可能變成無限連帶責任。
對於所有的高端客戶和成功企業家而言,要累積一個成功的實業,需耗時多年,但要倒閉,卻只需一個錯誤的決策。在目前存在高風險的經營環境裡,隨時隨地均要思考:萬一企業出狀況、經營出現危機,因應的下一步是什麼?
另外中國開徵遺產稅指日可待,在遺產稅徵收之前把財產是放入中國的理財信託好?抑或是將資產國際化,置入離岸或美國的朝代信託較適合?哪一種籌劃可以避免鉅額遺產稅並將財富留給子孫?
《傳承架構建議》


《傳承架構解析》
在賈先生發家後,他應嚴謹按照中國的公司法來經營自己的公司,公私分明。自己個人名下的資產可以委託專業的顧問進行規劃,為自己、家人及其後代做好萬全準備,將自己辛苦打拚來的財富代代傳承下去,還可以避免中國未來可能實行的遺產稅。
如何規劃此債務風險與稅務風險?目前中國信託還是處於一個「理財信託」狀況,信託本法、信託業法、信託相關稅法、甚至信託登記規則還有待訂定,在此建議賈先生設立「美國不可撤銷離岸信託」或「美國本地不可撤銷信託」,將名下資產轉入不可撤銷信託;賈先生可以在信託合約中約定受益人及受益比例、受益人接受財產的年齡、分配財產的收益或本金等內容,達到按照自己的想法來規劃名下財產的分配,而賈先生同時可以擔任該信託的保護人,不會因為財產放入不可撤銷信託卻不受自己控制(保護人可由設立人指定,因此保護人有簽字權,可靈活行事;不過當保護人不聽從受益人的指示時,信託合約中賦予受益人變更保護人的權力即可派上用場,如此在權力互相制衡下,可確保保護人可受控制。)
目前多個國家都有信託的業務,其中尤以在美國設立信託有許多好處:美國除了信託歷史悠久、法律穩定,同時並沒有加入CRS,可按照上述架構進行籌劃。
(一)企業傳承案例
案例一: 疫情席捲全球,企業如何永續傳承?
《傳承案例背景》
新冠肺炎2020年至2023年橫掃全球,世界正處於VUCA時代,多變(Volatile)、不確定(Uncertain)、複雜(Complex)、混沌不明(Ambiguous),讓各國中小企業皆受到嚴重打擊。上海一家餐飲集團龍頭負責人房總,眼見各國知名企業均不敵此次新冠肺炎帶來的劇烈衝擊;在無奈於自家餐飲業得暫時歇業之際,更擔心集團和家族財富之間的切割。此次突如其來的疫情可說是企業傳承、企業轉型、營運能力的試金石。機會是留給準備好的人,大規模的疫情已在不同行業中區隔出贏家與輸家,分歧持續擴大,當核心營運團隊已經做好傳承準備、團隊具備先進數字營運能力者,在疫情衝擊下,反而產生正面效益。領導者亟需見識現階段的企業傳承團隊,對下列疫情衝擊是否已經做好準備!
《傳承問題思考》
房總的夫人和小孩雖早已移居美國洛杉磯,但家族財富卻未遲遲進行妥善規劃,房總在面對此次新冠肺炎所帶來的衝擊,如何化危機為轉機?
在企業營運方面,企業應立即實行應急和重大突發事件管理的持續性計畫,以應對企業未來的不確定性,如建立緊急事件決策機構、全面評估風險,明確緊急事件的響應機制、預案和人員分工,立即建立正面積極的員工、客戶及供貨商的訊息溝通機制、形成標準的溝通模式,以維護員工身體及心理健康,並分析不同業務和工作崗位性質,以採取相應的復工方案。
企業主個人方面,應就目前企業營運架構與控股架構進行全面評估與重組,將企業傳承概念融入重組後新的架構中,以達到企業傳承的目的。以下列房總經理家族而言,原有重組前的架構均為房總裁與夫人個人直接持有,重組後變成家族信託與高階主管在境內與境外共同持有,完全可以阻隔個人財富與企業經營風險,可供讀者深思與參考!
《傳承架構建議》
- 集團架構重組前

- 集團架構重組後

《傳承架構解析》
考慮房總個人名下資產過於集中,幾乎目前國內資產均集中於個人名下,未來若中國開徵遺產贈與稅,勢必有稅源不足問題。為降低其風險過於集中問題,建議購買終身壽險保單。
家族已經移民美國,未來下一代生活重心與主要投資將以美國為主,建議目前非美國籍的房總成立一個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可將資金匯出離岸股權,以免稅方式進入美國信託。考慮房總夫人已經落地美國,個人在美國資產持有過高、未來有傳承稅的問題,所以也建議以美籍身分成立一個不可撤銷信託。
中國高管可以在中國持有外商控股公司的股份,而由非中國高管持有BVI 公司的股份(由該公司的高管持有),房總還應考慮重組其在中國的持股。由於中國嚴格的貨幣管制, 因此將資產從中國轉出已越來越困難。房總若有機會,應考慮將他在中國公司直接或代名人持有的股份轉到離岸公司,以方便他將資產轉移給他的配偶或後代。一般來說,可以通過直接轉讓、融資和捐贈來完成。
案例二:財產持有集中需要進行資產國際化,家族傳承才能國際化
《傳承案例背景》
中國億萬富豪多白手起家,北京張總就是一例,從一介建築工靠著肯吃苦和一股衝勁,成功翻轉為身價數十億元的建築富豪。他奪得先機進行改革,終將一家地方企業變成建築業龍頭老大。張總靠著膽識,維護所有員工的利益,讓眾人信服,在逆境中成功闖出一片天,目前他派出自己的悍將子弟到全球去打天下,歐洲、東南亞、非洲等均有駐點。為了配合全球在地經營的便利,營運資金雖由張總全額支持,但在當地股權與控管方面均由他的子弟兵來持有,這種慣例行之有年,但前兩年派駐在非洲公司的高管同時也是股權借名登記者,突然因意外而客死他鄉。為了這代持股權物歸原主,張總已經耗了兩年多時間,目前仍在處理,經此教訓,接下來他的主要目標是如何「股權控有合法化、企業經營當地語系化、員工管理現代化、資產傳承國際化」,要如何達成,看來絕非易事啊!
《傳承問題思考》
張總的兒女目前均在英國學習,如何兼顧企業國際化和家族傳承成了他接下來要面臨的課題,在中國資產國際化是一大挑戰,如何將境內資產國際化,如何安排與累積離岸資金,如何選定家族信託的成立地點,又如何考慮到家族傳承的目的;另外境外公司股權需依照當地政策,且名義人代為持有不確定性高,如何移為家族信託持有,才是長治久安之計!
《傳承架構建議》
- 集團架構重組前

- 集團架構重組後:企業國際化、員工國際化、家族國際化

《傳承架構解析》
考慮張總目前在歐洲、東南亞、非洲地區的公司股權目前均由公司高管名義代持,且同時存在著家族傳承問題,由於家族後代目前尚無美籍身分,又美國以外離岸地區成立家族信託仍有CRS通報的不確定性,建議張總可在美國成立一個適用管轄地的信託法律、又無美國納稅義務的美國離岸信託;並以此家族信託來持有歐洲、東南亞、非洲地區的公司股權。
成立美國離岸不可撤銷家族信託,原則上只要信託設立人為外國人,信託保護人為非美籍個人,信託受益人又非美籍稅務居民,則此信託所有受益或信託分配均無美國納稅義務,在目前離岸信託及CRS通報的風險下,美國離岸信託的確是一個成熟的家族傳承工具。
另外張總亦可透過WOFE(外商獨資企業)方式,將境內資產適度的進行國際化,並將WOFE的公司股權移入美國的家族離岸信託,亦是家族傳承的一個可行方式。
案例三:下一代若已具有美籍身分,境內外資產如何運用家族信託達到傳承目的?
《傳承案例背景》
南京黃總在南京、蘇州、成都均設有工廠,可說是中國電子零組件第一大廠。總控公司因接單、轉單、研發需要,多年前已將公司轉到香港。黃總在面臨企業接棒及家族財富傳承的關卡時,思索的難題是:企業該由具有美籍身分的孩子來接管嗎?若孩子不想親自接管,是不是該由專業經理人介入經營? 黃總在世時,又該如何掌控?
《傳承問題思考》
該如何兼顧傳賢和傳子?股權和經營權如何分頭傳承?有適合的布局架構嗎?若下一代又具美籍身分,未來財產傳承一定需要考慮到雙重稅務身分問題。已有多個家族辦公室不斷建議黃總需要成立家族信託,但什麼是信託、何謂家族信託、該成立在哪裡、由誰來成立,成立了以後又該如何移入資產,移入資產了該由誰來管理?一連串的問題讓黃總仿徨不安,又有哪個顧問能從頭到尾給個明確答案?
《傳承架構建議》
- 集團架構重組前

- 集團架構重組後

《傳承架構解析》
事實上,本案例的黃總早已經達到資產國際化,他的中國公司早已由境外公司持有,下一代身分也早已國際化,且黃總在妻小移民美國時考慮他本人不移民,不取得美國綠卡。此在雙重國籍的課稅籌劃中,是個非常好的利基,因資產國際化條件已經具備,只要妥善成立一個家族信託,中國傳承規劃就已臻完美!
但要在哪裡成立信託,也就是信託屬地該在哪裡,答案已經很清楚。因黃總的下一代均具美籍身分,若信託法律屬地設在美國以外地區的離岸信託,未來黃總若不幸過世,該離岸信託若變成一個不可撤銷信託,受益人又是美籍個人,未來一定有美國稅法規定回溯稅的問題。每一年分配信託資產時,需要明確計算信託當中哪一部分為信託本金、哪一部分為本年度信託可分配獲利(Distributable Net Income, DNI)、哪一部分為歷年累積未分配獲利(Undistributed Net Income, UNI)等。筆者在實務中就曾經遇過,這些計算、記帳與報稅的費用居然高過當年度信託總收益,但目前在中國還是有許多家族辦公室甚至信託公司,仍建議這些擁有美籍身分的第二代,在中國或是美國以外地區成立家族信託。此部分未來要如何改回,有可能需要將目前離岸信託再轉注到美國信託。
本案最好的方式,即是由黃總在美國先成立一個可撤銷信託,持有目前在美國以外地區的財產,因在黃總過世前均屬於一個外國人在美國設立的授予人信託(Foreign Grantor Trust established in the U.S., FGT),所有持有美國以外地區的資產還是歸屬於黃總的財產,也就是外國人之資產。所以在黃總過世前,此財產產生的所得還是屬於黃總個人所得,與受益人無關係,所以沒有受益人美國所得稅問題。若黃總不幸過世,此美國授予人信託,將自動轉換為美國非授予人信託(U.S. Non-Grantor Trust),未來年度信託的分配、記帳、報稅均按照美國的規定,當然沒有美國回溯稅問題。
此外,現在黃總成立此美國可撤銷信託還有一個最大好處,就是財產可由黃總牢牢掌控,從現在開始即可藉由此信託規劃來劃分企業經營權和所有權。因黃總已移轉名下股權由信託持有,故黃總法律形式上不再持有股權,但是依然實質控有股權,如此一來,便可以將經營權與所有權一步一步的分離,培養出專業經理人接棒運作此企業,未來企業所有權還是歸美國信託,即可自然而然達到財產傳承目的。
案例四:放眼全球布局,需先有完善的控股架構
《傳承案例背景》
中國的一帶一路可說打造了政治和經濟的生命共同體,更造就了許多時代的富豪。例如上海童總以基礎工程起家,主要承接鐵路、港口、高速公路相關業務,隨著一帶一路的政策,童總目前承接工程已擴及中東、東南亞、歐洲等地。雖公司的出資額均出自童總,但各地股份持有人均為公司主要幹部,運用個名義人代為持股,這對未來想要全球布局的童總來說,無異是個隱憂。
《傳承問題思考》
以名義人代為持股圖的是一時方便,但長遠來看潛在風險極大,無論是道德風險或信用風險,童總該如何導正?創富者第一代若無超人智慧與耐力很難創造出一番事業,當然大環境也是非常重要,若沒有高瞻遠矚的領導人看準未來中國半世紀、一世紀的發展也沒辦法成就童總目前的事業。
但在此創業過程,尤其涉及多國企業的經營,童總所從事的工作又是重大基礎工程,因地制宜、因人設事,法令更迭造成企業管理的最大弊病;前有公司股權他人名義代持,後有海外帳戶他人簽署,一旦名義人出現信用危機,天高皇帝遠又溝通不良,後果就很難收拾。童總在過去十年來就曾經遇過數次經營危機,一位派駐在歐洲的總經理在一次車禍中意外過世,一起打拚數十年親如手足的高管驟逝,不僅對公司營運影響重大,更糟糕的是,過去歐洲公司股權均由其代持,如何轉回涉及中國境內與歐洲所在地的繼承問題,因需先將股權由其中國繼承人繼承後再轉回童總,而此高管家人繼承權有些糾紛。
最後經過三年的協調才取得折衷方案,並由童總再拿出一筆錢將股權買回。早知今日何必當初,若歐洲公司成立初期,黃總即妥善處理股權問題,直接由家族信託持有,不再由個人持有,此問題就不至於發生。
《傳承架構建議》
- 集團架構重組前

- 集團架構重組後:家族企業、財富傳承

《傳承架構解析》
中國家族傳承規劃與歐美最大不同問題在於「信任」!中國家族或生意人常常一言九鼎、信任為上,但在實際操作時卻計畫趕不上變化,不可能事事順利。公司企業經營過程裡,常見以公司高管、家族長輩、親戚朋友代持股權、代開帳戶,一旦發生問題,後果很難收拾。
以本案例而言,建議第一步驟即應立即清查目前內外公司股權實際代持的人與代持的股數,另外需一併確認以個人名義開戶但卻由公司使用者。
其次,儘速成立家族信託,由信託來持有股權,人的生命有期,信託才是可規劃永續運作之工具;而目前童總家人並無美國籍身分,成立家族信託當然可以選擇美國以外地區(BVI、Cayman等等),但如果考慮CRS問題,亦可選擇在美國成立。
最終本案例中的童總選擇在美國成立一個境外不可撤銷信託,前後花了近3年時間才將所有境外控股權轉入美國信託,雖不容易,但這才能真正讓經營與傳承進入一個長治久安的模式。
案例五:股權上市前未進行家族信託規劃,稅務、傳承後遺症難以收拾
《傳承案例背景》
60年代於南京出生的高總,80年代清華大學畢業即赴美國取得博士學位,在美國有一高薪工作,之後也取得美國綠卡身分、娶妻生子,兩人均成為美國公民。2010年初中央為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而推行的「千人計劃」,高總亦是此次計劃延攬的專業人才之一。短短6年期間高總的公司已於上海證交所上市,但因上市前籌劃工作非常倉促,並未好好規劃,導致資產及公司股權全在高總一人身上,衍生出後續無窮盡的課稅問題。
《傳承問題思考》
企業上市前該如何籌劃以保護個人資產?建議應先考慮主要持股人的稅務身分,尤其是海歸回到中國的人員,因在國內上市從改制設立、上市前輔導、股票發行籌備、申報和審核、促銷和發行,以及股票上市等六大板塊,會涉及到複雜且精密的流程,因此上市前3至5年若未就大股東或主要持股人進行股權移轉規劃,等到上市列車開動,上市輔導的券商、上市簽證會計師、上市律師等介入,要再思考股權規劃問題,家族財富傳承似為時已晚。
以上述高總為例,公司創立到上市僅短短6年,若缺少經驗豐富的傳承專家隨時掌控相關執行的流程,可能上市監管期旋即到來。所謂千金難買早知道,上市輔導的券商、上市簽證會計師、上市律師在輔導企業上市過程應盡道義責任,切勿只趕著上市,完全不顧股東個人與財富傳承問題。
《傳承架構建議》
- 集團架構重組前

- 集團架構重組後

《傳承架構解析》
假設本案例高總在創業過程中,即進行上市籌劃引進私募基金,就同時思考關於財富傳承與稅務籌劃問題,並實行下列行動,即可避免目前面對幾乎不可能解決的問題。目前高總公司已在中國上市,高總本身具有中國公民及美國綠卡雙重稅務居民身分,妻子與兒子又均是美國公民,而目前股權已經反映公司的市值,一出售公司股權馬上產生資本利得,每年獲配的高額股利也立即產生所得,不僅要在中國繳納所得稅,也難逃掉美國鉅額的聯邦稅與州稅,最可怕的是美國還有所謂的遺產贈與稅,個人財產一旦超過1,399萬美元(2024年),立即產生40%的高額遺產或贈與稅負。若高總在上市前能夠實行下列規劃並能避開這些高額代價!
1.公司準備上市3年前即開始著手設立家族信託,最好在私募基金或第三投資者進入之前即成立家族信託。
2.可評估家族信託在美國免州稅的州成立,如內華達州或德拉瓦州等,當然受益人所在州對於州稅也有影響。
3.高總可擔任信託設立人,高夫人可擔任信託保護人,當然兒子即為信託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可尋求一般指示型信託之受託人,因年費固定,且行政運作維持非常便宜,在內華達州一般年費採固定金額,往往一年不會超過5,000美元,在德拉瓦州一年年費亦不超過10,000美元,高總即可在美國成立一個不可撤銷信託。
4.在美國信託成立完成,通常會由信託先投資一個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準備未來投資中國。
5.接下來將高總於中國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美國的LLC。若依據中國法令規定,高總無法採贈與的方式轉讓股權至美國的信託,可能需要準備一些資金,先贈與進入美國的信託,由美國信託轉投資至LLC,再由美國LLC經由中國外經貿部、外匯管理局及工商局批准,即可向高總購買中國公司股權。
案例六: 海外(香港、美國)股權上市前的必要籌劃──CRS揭露與通報
《傳承案例背景》
中國地產界潘石屹、張欣夫婦在公司股權上市前已委由受託人滙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Capevale(Cayman是特意為成立信託而註冊的公司),完成上市前籌備資產國際化與家族資產信託化。但自2018 年底開始,全球範圍內金融帳戶訊息自動交換(CRS)的國家將自動交換交易訊息,自此個人的海外資產將無處可藏,打亂了潘氏夫婦想以開曼信託來傳承家族資產的計畫。若潘氏夫婦仍是中國公民與中國稅務居民,未來遺產稅及贈與稅草案上路後,恐將面臨高額的稅務風險。
《傳承問題思考》
有什麼方式可以達到完全贈與的目的,而將個人的財產從個人身上脫離,使財產能完全受到保護進而規避企業經營風險、企業實際控制人突然離世、債務風險、甚至婚姻危機風險?大部分公司在海外上市前,均會引入外資,將股權分散,並同時將資產國際化,在上市前(Pre-IPO)也會藉由離岸信託(Offshore Trust)獨特的優勢將風險隔離、進行稅務及家族財富傳承的籌劃;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將所持有的股份委託於離岸信託,甚至家庭主要成員各自成立獨立的離岸信託;同時藉由上市前成立離岸信託,凝聚一盤散沙的力量。無論信託內部涉及多少受益人或關聯方,或者信託契約內容如何更改,它將股權鎖定集中於受託人名下,實現最高效率的控制權方式。近十年來,由於更多信託的管理與運營渴望更多來自家族內部的話語權,以及定制化的後期管理,「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更變成為主流; 授予人即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可以安排其家庭成員與專業顧問,甚至在不違背信託權力割離的立法本意上,授予人本人亦擔任私人信託公司的成員之一,以掌握和監督受託人未來的信託運作,此種形式廣受中心集權主義薰陶下中國高淨值人士的喜愛,所以股權離岸信託已成為上市前的必要規劃。
在企業首次公開發行(IPO)之前創立人或團隊一般都會集中持有大部分公司股權,上市前通常會採用指示型信託(Directed Trust),最終受益人由保護人來決定; 亦可採用自由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如採用自由裁量信則會在信託合約規定中,將屬於受益人的利益採非固定的,真正的分配準則會參考信託合約的規定,由受託人在後續執行,不管用哪一家受託公司,開曼的STAR信託與BVI的VISTA信託,甚至根西島與澤西島信託,似乎成為可靠的信託管轄法域。
在信託設立後,股東會將其預備上市的股份轉入信託; 而在法律上來說,這些股份的所有者從此將成為受託公司。因此在IPO期間,信託受託人會代替原來的授予人,成為主要被揭露的對象。儘管如此,信託授予人往往保留對信託資產的全部控制權(投資、管理和分配),而受託人只擔任行政職務。
由上述各方面看來,一切的規劃似乎非常全面且美好;但此類規劃詳細斟酌,該上市前公司股份信託似已喪失該有的獨立性,之後會不會變成偽信託,可能需要謹慎思考與檢討。此外,2016年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CIJ)揭露「巴拿馬文件」,巴拿馬的莫薩克馮賽卡律師事務所洩漏了1,150萬份的客戶密件,揭露多國權貴名流疑涉利用避稅天堂藏富、逃稅、甚至洗錢,震撼全球。又2017年國際調查記者聯盟更揭露涵蓋1950年到2016年「天堂文件」,檔案之多超過1,400GB,包含大約1,340萬份文件檔案,約680萬份來自境外法律事務所Appleby和專門服務企業的Estera。
《傳承架構建議》
- 目前現存籌劃架構:中國潘石屹、張欣夫婦離岸家族信託

- 擬建議籌劃架構: 中國潘石屹、張欣夫婦離岸家族信託

《傳承架構解析》
1.針對目前已經上市且已經以離岸信託作為上市前公司股份信託(Pre-IPO Trust)規劃者,境外信託合約以及境外各層公司的架構,並可先實行下列評估:
- 是否為可撤銷?或是原成立為可撤銷、目前已經轉換為不可撤銷?
- 授予人是美籍或是非美籍?
- 受益人是美籍或非美籍?
- 保護人是美籍或非美籍?
- 保護人的權限? 誰可以撤銷、替換保護人?
- 受託公司的權限?什麼情況可以撤換受託公司?條文在第幾條?
- 信託的屬地在哪裡?
- 受託公司的屬地在哪裡?
- 這個信託從開始設立以來的聯絡人是誰?
- 當初設立信託的原因為何?
2.確認客戶有無需要轉換信託屬地:
- 離岸信託授予人稅務居民身分已經或即將轉換為美籍稅務身分。
- 離岸信託授予人存在或去世是否已經由可撤銷信託轉換為不可撤銷信託。
- 離岸信託受益人稅務居民身分已經或即將轉換為美籍稅務身分。
- 離岸信託保護人已經存在或無信託保護人。
- 離岸信託成立的目的是否已經改變。
- 其他需要轉換之各殊原因(如CRS通報所在國問題)。
3.確認轉換至美國可撤銷信託、不可撤銷信託或離岸信託之原因:
- 香港及新加坡等地的離岸金融帳戶面臨關戶風險。
- 第二代或未來子孫已經或可能具有美籍身分。
- 短時間內不想立即將資產給下一代。
- 生前希望完全掌控財產管理、處分與收益,因為資產傳承尚未確定好。
- 原始信託設立架構無法順利達到財富傳承的目的。
- 原始信託設立非為傳承而是理財,成立目的、原有認知有疑義。
- 擔心離岸信託主體資質可能得不到承認;信託的合法性存在風險。
- 離岸信託產生糾紛時,可能陷入司法管轄困境。
- 各離岸群島文化認知差異、法令更動頻繁,經常帶來維護上的困難。
- 財富創造者已經或正在將他或她的資產和資金國際化。
- 目前委由名義人所代持信託持有資產。
- 下一代已經落戶在美國,生活及工作均在美國;境外資產管理不便。
- 資產與資金希望回到美國境內,財產風險持有分散。
- 希望借重美國的穩定法律。
案例七:今兄弟、明仇人──臺灣美福集團手足相殘3死,弟14槍殺2兄自轟
《傳承案例背景》
臺灣美福集團資產逾180億台幣,但隨著下一代各自耕耘,兄弟間因爭產宿怨和分紅問題而屢有爭執。不料一次家族會議中,老四黃明德疑因和兄長意見不合,竟掏槍射殺兄長,造成二哥黃明煌身中2槍,子彈從左臉頰、頸部射入但未貫穿;三哥黃明仁中6槍,左頸1槍遭子彈貫穿,另頭部中2槍,手肘和右大腿、右腳後跟各中1槍。兇手老四黃明德下顎1槍從頭頂貫穿,又墜樓,頭部重創。美福集團家大業大,因兄弟鬩墻造成的人倫悲劇,難道事先無法預防?
《傳承問題思考》
一場奪走三條人命的槍擊命案,讓美福集團黃家辛苦打造出的百億事業版圖,頓時群龍無首,在痛失掌門人,狠心擊碎兄弟間苦心經營出的幸福成果;「走進美福,裝滿幸福!」這句名言更人不勝唏噓!以本案例而言,最早從美麗華集團大家長黃杏中的三弟黃榮圖開始有6個兒子,妻子因不堪黃榮圖外遇還帶小三進門的風流行為而自殺,么子黃明修因乏人照顧,不久後因病死亡,留下之前的5個兄弟,最後又因兇手老四黃明德的幾顆子彈,就剩下兩兄弟;後續如何傳承、如何交棒令人關注。
從本案例來看,事實上從上一代開始就是一個不良的示範,父親在婚姻上就有狀況,母親還因此而自殺,到了下一代因成長環境、教育背景不同,事業成就也不同,家族間的維繫也出狀況,讓人再想起古語云:「道德傳家,十代以上,耕讀傳家次之,詩書傳家又次之,富貴傳家,不過三代。」一個家族想要長久興旺,靠的是善良和讀書;善良是一種發在內心的美德,長年累月,這種氣質會沉澱在身上,鏤刻在臉上,所以一個人的氣質是做不了假的,和善的人總是有更好的人緣,人們總是願意幫助他,所以他們的人生之路,走得也更加順遂。曾子曾說:「人而好善,福雖未至,禍其遠矣」;范仲淹說:「耕讀莫懶,起家之本;字紙莫棄,世間之寶。」讀書,不僅是一個人進步的階梯,更是一個家族走向興盛的不竭動力。本案例老四黃明德如能聽取前人所言,有善心又能勤讀書定當不會走到這一步,當然他可能也會怪罪於上一代,為何當初未能好好為家族財富訂下一個完善的傳承籌劃過程!
《傳承架構建議》
- 美福集團家族圖

- 集團架構重組前:臺灣美麗華家族集團

- 集團架構重組後:企業國際化、員工國際化、家族國際化

《傳承架構解析》
從上面架構我們可以瞭解,從出事的這一代看到創富的上一代,黃氏家族的美麗華集團是臺灣的老字號企業,過去作風相對低調,創辦人黃杏中是黃家10個兄弟姊妹中的老大,帶領二弟黃榮華、三弟黃榮圖,靠著收購鴨農羽毛,累積不少財富,買入臺北市大直的多筆土地,事業版圖擴及百貨、飯店、房地產、肉品、乳品等,可說食衣住行育樂全都包,分別隸屬不同的事業集團,但從報章媒體可得知內部,家族內鬥也很嚴重,且屢屢躍上新聞版面。
當企業集團版圖越大,家族內鬥也屢見不鮮,以筆者在臺灣觀察為例,在臺灣除了上述美麗華集團外,臺灣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過世後,王永慶長子王文洋與三房李寶珠就展開遺產官司訴訟;藥品龍角散前代理商高平公司家族三兄弟,也因為股權紛爭告上法院,加上臺灣全球知名的海運長榮集團、葡萄王生技和金蘭食品等企業都曾因繼承衍生問題,顯見企業如何做好萬全的接班規劃,應該是永續經營的最大挑戰。
今日如果上述黃姓家族的傳承可以重來,筆者會建議各個家族由家族的創富者將資產移入美國家族信託,如後代子孫已經有美國籍身分的就須移入美國不可撤銷的朝代信託,如家族後代均無美國身分者,考慮美國稅務問題即可將家族財產移入美國離岸不可撤銷信託,可藉由信託的分割或轉注,甚至合併,由不同信託、不同世代的保護人指定傳承的接班人。一個良善的籌劃架構,不僅可避免高額的傳承稅負,還可以讓這些企業能夠永續經營。
案例八:公私不分,財富傳承風險高
《傳承案例背景》
中國許多高淨值人士的資產是以企業的形式存在,其在創業之初往往把全部的家當都投入企業當中。為了企業的發展壯大,鮮少從企業利潤中分紅。這樣屬於私人所有的鉅額資產就都放在企業中,甚至很難嚴格在企業資產和私人資產中劃出界線。然而一旦企業發生危機,這部分應當屬於私人的資產,由於未被依法隔離出來,因而仍然屬於公司資產,將無條件地用於承擔所有企業的債務和風險,一旦公司發生債務危機,許多企業家無法挽救其辛苦創業所掙得的資產。
家族企業的特點就是「肉爛在鍋裡」,子承父業也沒有明確指出「承」到底是股權還是資產,於是一家子人都自然地認為老子的一切都是兒子的,沒有資產分割、沒有遺囑,沒有世代傳承的安排,一旦企業或者個人發生危機,將直接殃及家族產業安全和繼承人資產安全。尤其是如果子女及其婚姻關係未處理好,億萬資產最終有可能成為別人的財富。
賈先生是一位曾迅速發家的千萬富翁,卻也一夜之間財富盡失,其沉重的故事可給企業家作為活生生的警示。賈先生學業結束後一帆風順,先跟隨哥哥從事建築工程監理,積累工作經驗,之後利用已建立的關係網開始自主經營,5年時間迅速發家成為千萬富翁。創業初期將自己全部家當投入到企業中,把個人家庭財產和公司財產混為一談,把公司錢放在自己帳上,存款時存個人帳,貸款走公司帳。賈先生發家之後便開始了揮霍的生活,在當地是第一批奔馳車的車主,擁有多棟高檔別墅,孩子「滿月酒」花幾百萬辦幾百桌酒席。除此之外賈先生還在香港購買了數百萬的保單,並在私人銀行開立帳戶購買了多項理財產品。
然而金融危機不期而至,賈先生因沒有及時規避風險而導致破產,上億工程款無法收回,外債又欠了七、八千萬,包括工資、材料款,債主一大堆。債主不停的上門討債,法院判決由於賈先生經常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互相使用,無法區分公司財產與私人財產,且賈先生無法證明公司財產與私人財產分門獨立,導致法院將賈先生的別墅、車子、公司資產等變賣用來還債,法院還要求賈先生將名下的保單解約,處理理財產品並匯回中國用來償債。
《傳承問題思考》
賈先生平時處理公司業務,如果能將公私嚴格分開,其私人資產則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那倘若賈先生將個人資產提前放入信託是否能規避公司債務?因賈先生以往抱持僥幸心理,以為中國法院查不到香港的資產,但是共同申報準則(CRS)實施後,香港將賈先生在香港的保單及私人銀行的存款匯報給中國,使法院更有依據來要求賈先生處理名下的資產用來還債。獨資公司老闆使用個人帳戶處理公司事務,會被認定為公私財產混同,在特定情況下對外承擔時可能變成無限連帶責任。
對於所有的高端客戶和成功企業家而言,要累積一個成功的實業,需耗時多年,但要倒閉,卻只需一個錯誤的決策。在目前存在高風險的經營環境裡,隨時隨地均要思考:萬一企業出狀況、經營出現危機,因應的下一步是什麼?
另外中國開徵遺產稅指日可待,在遺產稅徵收之前把財產是放入中國的理財信託好?抑或是將資產國際化,置入離岸或美國的朝代信託較適合?哪一種籌劃可以避免鉅額遺產稅並將財富留給子孫?
《傳承架構建議》
- 集團架構重組前

- 集團架構重組後:企業國際化、員工國際化、家族國際化

《傳承架構解析》
在賈先生發家後,他應嚴謹按照中國的公司法來經營自己的公司,公私分明。自己個人名下的資產可以委託專業的顧問進行規劃,為自己、家人及其後代做好萬全準備,將自己辛苦打拚來的財富代代傳承下去,還可以避免中國未來可能實行的遺產稅。
如何規劃此債務風險與稅務風險?目前中國信託還是處於一個「理財信託」狀況,信託本法、信託業法、信託相關稅法、甚至信託登記規則還有待訂定,在此建議賈先生設立「美國不可撤銷離岸信託」或「美國本地不可撤銷信託」,將名下資產轉入不可撤銷信託;賈先生可以在信託合約中約定受益人及受益比例、受益人接受財產的年齡、分配財產的收益或本金等內容,達到按照自己的想法來規劃名下財產的分配,而賈先生同時可以擔任該信託的保護人,不會因為財產放入不可撤銷信託卻不受自己控制(保護人可由設立人指定,因此保護人有簽字權,可靈活行事;不過當保護人不聽從受益人的指示時,信託合約中賦予受益人變更保護人的權力即可派上用場,如此在權力互相制衡下,可確保保護人可受控制。)
目前多個國家都有信託的業務,其中尤以在美國設立信託有許多好處:美國除了信託歷史悠久、法律穩定,同時並沒有加入CRS,可按照上述架構進行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