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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呂旭明會計師(Peter Lu‧)、陳遠東會計師(YT Chen)
美國信託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 傳承啟動與執行
六、不當傳承實際案例與修正後架構(下)
(二)財富傳承案例

案例一:成立離岸信託,受限於銀行理財管理進退兩難

《傳承案例背景》
老王從事跨境貿易工作已近20年,在香港、新加坡累積了可觀的資金。因老王對理財一竅不通,過去均委託香港、新加坡私人銀行打理相關理財投資。7年前,私人銀行建議他應將境外銀行資金架構一個家族信託,此信託雖是銀行理財專員用來號稱家族傳承的工具,但事實上是以銀行為受託公司的一個理財信託。一般銀行信託很少有客制化,基本上是制式化來進行,設立人成立了信託、簽署了信託合約、開了信託帳戶,這一連串的流程可能僅要求設立人簽署英文信託文件,但到底簽了什麼文件,事後也不清楚,反正就是由銀行主導來設立信託、開立銀行帳戶,但是什麼樣的信託,有哪些功能卻不可得知。

未料兩年前CRS開始執行,這些銀行帳戶、家族信託開始被要求進行年度檢查,須提供資金來源,若要匯出僅能同名匯入同名帳戶,並要確定資金流向,老王才驚覺這個信託可能就只是一個銀行帳戶,而且在CRS通報的環境下,這些所謂的信託或是銀行帳戶還是要披露相關銀行帳戶簽署人或是帳戶最終權益的擁有人,均要通報至稅務所在國,這樣的信託籌劃還有所謂的保密性嗎?

《傳承問題思考》
關於家族財富傳承,首先讀者需有一個清楚的概念,成立家族信託是一件事、開立銀行投資理財帳戶又是另一件事,兩者不可混為一談。多年來私人銀行也好、家族辦公室也罷,大多以家族傳承、成立家族信託之名,進行投資理財及購買大額保單、私募基金之實,已經遠遠跳脫家族信託的嚴肅意義。

成立家族信託是一件意義深遠的事,一份家族信託合約不像投資理財可以隨時終止投資,不像保單可隨時解約,亦不像私募基金到期可以贖回,一個家信託可能跨越好幾個世代,說不定目前這些小島信託(BVI、Cayman等等)屆時已因溫室效應被海水淹沒、因G20、OECD、CRS的通報而遭瓦解……沒錯,小島信託可以更換信託法令適用地,亦可將信託法令適用地與實際受託公司區分成不同地區(如適用澤西島的信託法律,但受託公司在開曼),但終究這是一個非常複雜而且不穩定的因數,有心耕耘家族財富傳承的領導者會接受嗎?

過去成立家族信託大部分是由私人銀行理財專員來建議成立,因此成立家族信託時,銀行理專往往提供給客戶一些英文合約文件、控股公司開立文件、銀行開戶文件要求簽署,所以信託設立人只知信託成立、銀行帳戶開好,但到底簽署了哪些文件、信託有哪些功能,可能一無所知。又目前這些離岸信託所委託的受託公司幾乎就是銀行附屬成立的信託公司,信託成立可能只是為了能留住這些理財的客人,等這些殷勤的理專又到了另一家私人銀行,這樣這個家族信託是否又要跟著移到另外一家銀行?

家族信託的成立可能基於財產保密隱私、或基於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商業風險、事業上的危機、家庭的不和睦,亦可能為了跨境稅務考慮……等等,但目前看到廣為運用的銀行理財信託,是否能達到上述目的,可能需要真正的跨境架構師抽絲剝繭來釐清您所成立的家族信託面貌。

《傳承架構建議》
  • 離岸信託架構重組前


  • 離岸信託架構重組後:跨境財富世代傳承


《傳承架構解析》
首先釐清目前銀行信託下持有資產的性質,僅有理財投資商品或是有其他性質的資產,如房產或家族股權投資。

確認信託設立人及受益人的身分,是否為雙重稅務居民或是多重稅務居民,信託設立人及受益人稅務身分,有無持有美國綠卡或是美國稅務居民。

確認目前家族信託合約相關規定,為可撤銷或不可撤銷信託合約,信託第一優先受益人為自己或為他人,有無可能進行信託改組,是否可以進行信託轉注或撤銷此信託。

評估信託法令穩定性,若有任何信託糾紛訴訟,法律健全可以保障信託設立人,以達財產保護與傳承及節稅等效果。

建議成立在美國為信託屬地的信託,持有離岸控股公司,目前在境外銀行開戶資金均不需再進行轉移,亦可成立新的控股公司與中國的外商獨資公司進行家族股權投資與房產的投資,可間接將中國資產國際化。

案例二:成立了偽信託(Illusory Trust),如何收拾殘局?

《傳承案例背景》
許多香港富豪皆透過境外信託來保護其財產,潘樂陶也不例外。潘樂陶自1990年起鴻圖大展,成立了安樂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其事業的控股公司。1995年7月,潘樂陶於澤西群島成立一個不可撤銷的全權委託信託,自己擔任信託的授予人、保護人及受益人之一。受託人則委由滙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擔任;潘樂陶在信託成立後,將安樂84.63%的股份授予該信託。但此信託於2014年被香港最高法院宣告不具有獨立性,使得其配偶得以請求一半的信託資產。

中國張蘭也是一個明顯的案例,數年前俏江南與鼎暉創投簽署了對賭協議,約定如果俏江南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上市,張蘭需回購鼎暉的股份,並支付相應的回報;由於市場環境變化及其他因素,俏江南未能按期上市,雙方因此產生了糾紛。鼎暉投資最終將張蘭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對賭協議的相關條款。2015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張蘭敗訴,要求其按協議回購鼎暉的股份並支付相應利息。依據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公布的判決書顯示,張蘭拖欠(CVC Capital Partners, CVC基金)1.42億美元(約合人民幣9.8億元)及其利息;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與張蘭的民事訴訟裁決書,判決張蘭及其公司名下所有的紐約西53街20號,39A公寓出售所得歸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所有,而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實際上是CVC基金為了收購俏江南成立的,張蘭在2019年與CVC基金的訴訟中敗訴,共欠對方1.42億美元(約合人民幣9.8億元)及其利息。

2014年2月張蘭成立家族信託殼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 SETL)並於同年6月成立了離岸信託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受益人為她的兒子汪小菲及其子女,託管人為亞洲信託(AsiaTrust Limited),依據上述判決,張蘭海外家族信託被擊穿,其用家族信託基金購入的此套紐約公寓將被執行還款,張蘭債權人CVC基金申請對張蘭海外信託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原本張蘭海外家族信託受益人為她兒子汪小菲及其子女,想以此區隔財產,原先收到CVC基金的轉帳後,張蘭很快就把其中1.42億美元轉到了其家族信託殼公司SETL,之後又將其中的0.85億美元轉到SETL在德意志銀行的帳戶中,但在2022年1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披露的裁判文書中顯示,法官認定張蘭是信託所在銀行帳戶資產的實際所有人,因其對資產控制度過高,遂同意CVC基金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請,這也就意味著張蘭本想以此區隔資產的方法被擊穿,家族信託財產被認定為是張蘭的個人財產。

依據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書,法官認定張蘭為家族信託項下資金的實際權利人,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第一,張蘭對信託財產享有實際控制權。在家族信託成立之後,張蘭仍可自由地從銀行帳戶為自己轉帳。

第二,張蘭對信託財產享有任意取回和處分權。在接到中國香港凍結令通知和新加坡凍結令之前,張蘭急於轉出家族信託項下資金。判決書直接採用了「apparent unfettered operation」一詞。第一個證據是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張蘭未明示原因,直接要求瑞士信貸銀行兩次分別轉移300萬美元;第二個證據是德意志銀行帳戶於2014年11月26日有一筆資金轉出,最終被追溯到用於購買上述在紐約的公寓。

第三,張蘭的代理人在向家族信託項下資金所在銀行發送的郵件中明確提到,家族信託項下有關銀行帳戶為張蘭所有,並要求「被及時告知帳戶資產的變化」。

據此,新加坡高等法院認為,雖然有關資金在家族信託名下,但張蘭為該等資金的實際權利人,張蘭設立該家族信託的目的在於規避債權人對其名下財產的執行或索賠。

SETL在瑞士信貸銀行和德意志銀行的帳戶中分別有約0.22億美元和0.33億美元的資產,但已經於2015年3月被新加坡高級法院凍結。

縱觀法院該判決書的論述過程,家族信託是否會被法院擊穿的核心在於家族信託項下財產的實際權利人是否為委託人,而這個問題本質上其實是對家族信託效力的判斷。對於一個有效設立的家族信託,其應當具備資產隔離的功能,即委託人通過家族信託將其財產轉為信託財產後,信託財產將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因此,即便委託人或受託人或受益人自身出現償債不能的情況,信託財產也不屬於其責任財產,債權人無權申請法院直接對信託財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其他執行措施。

反之,如果家族信託存在無效或被依法撤銷等情形,自然也不應當存在相應的信託財產,即該家族信託項下財產本質上仍屬於委託人的個人財產,委託人的債權人有權申請法院對該等財產採取相應的財產保全及執行措施,因而無法發揮家族信託的資產隔離功能。張蘭家族信託項下財產的實際權利人為委託人,而非託管人,其實質上並不算家族信託。「有效的具備資產隔離功能的家族信託,在委託人將其財產轉為信託財產後,信託財產將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

當委託人在信託契約或信託架構上保留了對信託財產的過多控制權,且權利保留導致信託財產能夠被委託人自由支配,信託被「擊穿」的可能性則會明顯增加。即使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在表面上沒有保留過多權利,但如果委託人的所有指示,受託人都「不假思索」的嚴格執行,這種情況就可能屬於實質虛假信託,其資產保護功能也會受到影響。張蘭在SETL公司中擔任董事、擁有支配公司財產的權利、其信託契約的設計或許也存在較多權利保留因素。實踐操作層面,她為SETL銀行帳戶的簽字人,曾動用信託項下資金購置房產,且信託運行過程中,其律師還向銀行發出郵件,聲明該帳戶由張蘭維護。從公開資訊來看,該家族信託無論從法律層面,還是實踐操作層面都存在一定問題,具備可被擊穿的「基因」。

《傳承問題思考》
經由上述兩個案例判決真的讓眾人感到震撼,讓人不禁懷疑境外信託對於資產保護的效果,畢竟成立信託不就是為了保護財產嗎?怎麼可能在這個小島設立的信託,資產也移入這個受託公司,最後還是遭離婚的配偶求償成功?

在過去10年,筆者研究了數百個離岸信託,一般離岸信託可分成三大類型,第一類是為投資理財為目的,尋求私人銀行所附屬受託公司成立信託;第二類是尋求專業的受託公司;最後一類就是自己成立一個私人信託公司。無論實行哪一類的受託公司,最重要的是信託合約訂立所屬的法律屬地,因為一旦信託發生相關問題及糾紛,將會依據該屬地信託法律及該屬地所接受的法院來進行裁判。若原先成立信託的目的就是為了理財投資,或是為了避稅,而非為了財產保護,再加上目前中國信託設立個人通常希望能完全掌控信託,這個將與信託理論相違背,如此將使此信託失去獨立性,導致信託無效。

另外,若該信託法律屬地僅是一個小島,或可稱為「小島信託」,原先信託法的訂定就是為了增加信託設立者的便利性,也就是迎合信託設立者的需要,在此情形下該信託法律就會訂得非常有彈性,很多信託約定均可由授予人來決定,如此一來就產生本案例香港富豪潘樂陶同時為信託的授予人、保護人及受益人之一,導致被香港法院判決此信託完全穿透,也就是一個「偽信託」。

《傳承架構建議》
  • 離岸信託架構重組前



  • 離岸信託架構重組後:跨境財富世代傳承


《傳承架構解析》
離岸信託長期以來一直是高資產家族作為財富規劃的首選,但是需謹記務必在控制需求與信託的資產保護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信託授予人對信託保留了許多權力,法院可能對信託持懷疑態度,並否認信託的存在。這有可能導致資產被債權人和/或稅務機關扣押。以下步驟對於確認一個信託是否能夠發揮其功能,並保護資產不受潛在債權人的影響非常重要:

首先,分析原有信託合約內容,並瞭解設立信託目的是為財產保護、還是為節稅?確認授予人與受益人的稅籍身分,是單一國籍還是雙重國籍,或者是否有多重稅籍身分?

評估信託的獨立性。如:原則上當成立不可撤銷信託時,信託授予人不可以是信託保護人、信託保護人不可以是信託受益人。當然,若為財產傳承的目的,最好授予人又不要是受益人。若要違反這些原則,則要詳細設計信託合約上的相關規定,以符合設立信託所在地之相關法律規定。若信託授予人原稅務居住地有所得稅或遺產贈與稅規定,則要更進一步瞭解此信託成立、財產移入、未來信託孳息產生、有無涉及到遺產贈與稅與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以本案例而言,若信託設立後才發現信託不具備獨立性、無信託財產保護的效果,則可盡快成立一個不可撤銷的美國離岸信託,將目前以香港國際滙豐信託有限公司為受託人的離岸信託資產,轉注到美國的不可撤銷離岸信託。當然在轉注過程中,一定要先確定原信託合約有無相關轉注規定。

在美國信託合約中,美國信託合約依規定均需由信託設立所在州的律師草擬或是覆核,主要目的是要確認此信託合約是否符合該州法律規定,另一重要目的是要確認此信託合約是否具備獨立性。

案例三:滿手古董、字畫、珠寶,如何傳承?

《傳承案例背景》
李氏家族世代居住在西安,歷代來嗜收集古董、字畫,為了保存這些古董文物,目前已成立5間私人博物館,分別為皇家藝術博物館、宋瓷博物館、印石文化博物館、禪茶文化博物館、古代書畫博物館、玉石文化博物館;古文物歷經歲月風霜,飽嘗朝代遷徙變異,在屢遭質變與人為破壞之後,收藏極為不易,家族建立此博物館,除了與民間分享收藏品,更進一步希望可廣為流通,人人可收藏、可增值,但這些古珍異寶如何傳承下一代,倒是一個大問題!

《傳承問題思考》
古董、字畫、珠寶這些私人稀世瑰寶,古玩、字畫,傳遞著求真──   藝術平民化、平民藝術化,求善──   藝術信仰化、信仰藝術化,求美──   藝術生活化、生活藝術化;在藝術上是一個抽象的藝術價值,在實質上可能價值連城,在法律上則屬於動產的一種……因此並非是將其擺在博物館就可傳承,更何況在保存收藏的過程,維持成本可能所費不貲,如何持久收藏,是否有一定的收入來源,以維持相關運作成本,值得收藏家斟酌。

原則上要將這些稀世瑰寶進行傳承,首先需要有個承接的載體,即將此動產進行動產證券化及國際化;藉由此證券的買賣取得現金流,進一步滿足這些維持的成本。

《傳承架構建議》
  • 古董、字畫架構重組前


  • 古董、字畫架構重組後



《傳承架構解析》
1.將古董珠寶存放於不同博物館,以妥為保存。
2.再將這些博物館保管的文物進行專業的評價。
3.將這些資產包置入文物藝術品產業基金。
4.將藝術品產業基金以基金作價轉投資進入第三地控股公司。
5.由創富者在美國成立美國離岸不可撤銷信託。
6.最後將第三地控股公司股權移入美國離岸不可撤銷信託。

案例四:保單購買前的必要籌劃

《傳承案例背景》
香港保險,憑藉其得天獨厚的地理優勢,加上國內各種各樣的第三方理財機構大肆宣傳,近10年來在國內大行其道,成為許多中產和高淨值客戶的首選。香港保單對於中國居民而言,原是一塊投資大餅,所以從2012年以來,中國投保人通過各種合法的、非法的管道購買香港地區保險公司分紅產品規模高達數千億港元。

郭總是個成功的企業家,因此不時有銀行理專上門來推銷保單。5年前買的香港保單,分3年繳,每年繳500萬港元,2016年繳完。之前聽理專說得天花亂墜,香港保單要質押貸款或退保,隨時可進行,但曾幾何時,而今人民幣「進出」依然被外管局牢牢抓緊,中國投保人想要把香港分紅險保單變現,更是困難重重,甚至要將資金退回中國又可能更困難了。接下來這些保單要如何處理?

《傳承問題思考》
在2016年4月,原中國保監會就多次發布《關於內地居民赴港購買保險的風險提示》,分別從法律、外匯、收益、退保等方面提出具體指示,中國居民投保香港保單,需親赴香港投保並簽署相關保險合約。如在境內投保香港保單,則屬於非法的「地下保單」,既不受中國法律保護,也不受香港法律保護;香港保險適用香港地區法律,如果發生糾紛,投保人需按照香港地區的法律進行訴訟;匯率風險需自擔,保單收益存在不確定性。又2016年10月,中國銀聯發布《境外保險類商戶受理境內銀聯卡合規指引》,禁止通過銀聯通道繳付具有投資分紅性質的香港保單;2016年12月,央行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加強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監管。每人每年5萬美元的換匯額度未變,但辦法實施後,金融機構需對單筆或當日累計達等值1萬美元的現金交易及跨境匯款進行上報。此外,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現金存取也需納入監測範圍。

還好郭總在2016年12月前就繳完保險費,否則之後要將人民幣匯出再繳保險費也是一個大問題。另外對於居民個人到境外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返還分紅類保險,屬於金融和資本項下交易,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7〕1號)等現行個人外匯管理政策法規,尚未開放。

看起來監管部門早已明確告知香港保單相關問題,目前香港保單隱含了雙重「隱患」,過去是購買香港保單資金出去難,現在則是資金要回流可能更難。當然郭總也可以透過一些地下管道進行資金匯兌,但此點也需更謹慎,原則上只要某張銀行卡曾與地下錢莊有過資金往來,若這個地下錢莊出事了,所有跟這個地下錢莊有關係的帳號全部都會被凍結,且解凍遙遙無期,這一點需要格外小心。

另外郭總如有雙重稅籍身分(中國公民加上持有美國綠卡),則這些香港保單在個人稅負方面可能又更複雜。香港保險的分紅並不符合美國IRC§7702的相關規定,IRC7702限定了一個人壽保險裡投保人最多可以放入多少錢來進行免稅投資,而香港的保險客戶放進去的錢遠遠超過了IRC允許的最大值,所以這樣的產品在美國稅法看來根本不是保險而是投資,作為美國境外收入,高收入家庭,這美國聯邦稅加州稅可能高達保險分紅的45%以上,且涉及被動投資公司(PFIC)的超額分配稅;另外若此保單生前均未解約而是等到死亡才給付,同樣超過遺產贈與稅的終身免稅額,則要再課40%的遺產稅。

《傳承架構建議》
  • 美國保單、香港保單架構重組前

  • 美國保單、香港保單架構重組後加上信託保單受益人



《傳承架構解析》
關於保單傳承規劃,以本案例而言,首先需瞭解目前此保單的持有名義,還有保費是否已經繳納完畢,如保費未繳納完畢則須考慮未來繳交保費的資金來源。

考慮目前香港保單持有名義如為個人,未來個人取得保險分紅可能涉及的中國所得稅問題。

趁著目前中國尚無遺產與贈與稅的規定,將建議郭總盡快將此保單投資金轉入一家離岸公司。此做法非常簡單,即成立一家離岸公司,並由此離岸公司來持有保單,原則上離岸公司成立之後,可向保險公司更換投保人,則離岸公司即成為保單持有人。

若要做到完全的傳承規劃,並考慮未來中國開始施行遺產贈與稅,則可考慮在美國成立信託,如郭總下一代並無美國稅籍身分,則可成立一個美國離岸不可撤銷信託來持有已經持有保單的離岸公司,當然郭總的下一代如果已經具有美國稅籍身分,為避免未來保單到期或解約可能的所得稅問題,可先用美國可撤銷信託來持有離岸公司。

若未來郭總自己也可能移民美國,則此保單務必在他於美國報到之前先贈與給非美國籍的長輩,再請其協助成立美國可撤銷信託。

未來郭總的下一代若已經移民美國,未來還要購買保單時,則建議最好在美國成立一個不可撤銷保險信託(ILIT),並以此信託來持有美國保單。美國是全世界第一保險大國,擁有超過1500家保險公司,保險的總量佔全世界的四分之一以上;美國同時也是擁有保險種類最多的國家,一般分為:定期壽險(Term Life)、分紅險(Whole Life)、萬能險(Universal Life)/投資萬能險(Variable Universal Life)、指數萬能險(Index Universal Life)等類別;一般非美籍人士需要滿足一些條件才有資格購買美國保單,例如連續12個月在美國持續生活8個月以上;年齡介於18歲~70歲;長期在美國工作學習;證明與美國有「關係」,例如在美國擁有不動產、不少於50萬美元的投資、在美國開設公司、與居住在美國的美國公民結婚,亦或與美國有生意往來或在美國納稅;如果真的無法證明,則可設立一個美國不可撤銷保險信託來持有美國保單。

案例五:結婚前不籌劃,離婚時後悔莫及

《傳承案例背景》
讀者認同「結婚前需先為離婚進行籌劃」這樣的想法嗎?全球首富貝佐斯離婚,恐要付660億美元贍養費,堪稱史上最貴的分手費!亞馬遜的創辦人兼執行長貝佐斯(Jeffrey Bezos)和妻子麥肯齊(MacKenzie Bezos)於2019年宣布離婚,依據兩人所在的華盛頓州的法律,除了另有協議,否則離婚雙方要均分婚後財產。貝佐斯身價將近1,400億美元,因此麥肯齊至少能拿到660億美元,成為全球排名第三的女富豪。比爾‧蓋茲(Bill Gates)是全球第4富有的富豪,淨資產達1,305億美元,因兩人並未簽署婚前協議梅琳達(Melinda Gates)雖未申請配偶贍養費,但財產平分則預估可請求650億美元。一般人不太可能達到上述富有的程度,但「相愛容易,相處難」看來似乎放諸四海皆準,當真的走到離婚這一步,若之前完全未思考過財產分配問題,可能會帶來諸多的遺憾!

在中國身價堪稱富豪等級的老李聽聞全球首富貝佐斯需付出如此高價的贍養費,心中不免開始檢視自己的婚姻狀況,盤算著該如何規劃才能避開此等未來不可知的風險。

《傳承問題思考》
俗話常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在當代庸庸碌碌的煩亂生活中,要好好維繫一段婚姻,絕非易事!目前即將踏入婚姻的未婚人士可能正在考慮是否簽訂婚前協議,而已進入婚姻的人士則檢視目前的婚姻狀況,正在思考是否應先行離婚前籌劃?2001年4月28日中國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採用法定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財產制度。在婚姻當事人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或約定無效時,採用法定財產制,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後所得共同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特有財產或另有約定外,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後財產:夫妻間除婚前財產及個人特有財產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換言之,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之取得時間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從男女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如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者,自同居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生效時止。夫妻分居或者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其所得之財產仍為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於離婚時進行夫妻共同財產之分割。夫妻離婚時財產之分割夫妻得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沒有約定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離婚時財產之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則上,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取得之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應歸夫妻共有,離婚時主張分割,夫妻應當各分得一半之份額。

上述法規對於非法律專業人士來說,事實上不太好懂。在筆者執業服務過程中,常遇到當事人根本搞不清楚狀況,因此根本解決的方法是在婚姻登記之前即將財產劃分清楚,結婚時則先進行財產約定。但在東方社會裡事實上不容易做得到,不太可能結婚前即訂訂婚前協議,往往是等到離婚時才會進行財產分割,但為時已晚,尤其若夫妻一方的財產又來自上一代的贈與,且受贈財產已與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混合在一起,則更難劃分,依筆者建議還是盡快成立家族信託才是上策。

《傳承架構建議》
  • 老李架構重組前


  • 老李架構重組後



《傳承架構解析》
從上述老李原有財產架構,可以瞭解其財產分布狀況,不僅有中國的財產,也有香港、離岸地區的財產,財產性質則涉及動產、不動產、私募投資、上市未上市股權等。而且已經成立了外資公司持有中國的資產。

對於此種已經將部分資產國際化的家族,欲進行家族信託的規劃就非常方便,因目前在中國高度嚴格的外匯管制之下,欲進行資產國際化則需要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且還不一定能夠完成,若僅要運用國內信託來規劃,可能還有一定難度,因目前中國信託還是以理財信託為主,且僅透過遺囑的規劃還是無法處理離婚與債權債務的風險,所以遠遠無法達到財產傳承與資產保護的目的。

在進行本案例規劃時,考慮到老李下一代並無美國稅籍身分,所以會先協助其建立美國不可撤銷離岸信託,有了此平臺再將離岸地區的資產陸續移入美國不可撤銷離岸信託。

至於中國資產,可陸續移入已經成立的外商獨資公司,因若外商獨資公司已由美國不可撤銷離岸信託百分之百持有,等於將中國的資產家族信託化了。

至於無法移入信託的中國資產,筆者建議可在中國購買一些終身型人壽保單,以因應未來中國人一旦施行遺產稅時有預備稅源的準備。
案例六:使用長輩外國身分在美國大量置產,卻造成財富傳承窘境

《傳承案例背景》
王女士是一家上海建設公司的老總,在中國及海外積累了可觀的財富,隨著孩子漸長,王女士想要給兒女更好的生活環境,因此決定移民美國。在移民之前,王女士聽說美國稅相當繁雜,且在傳承財產金額超過一定的免稅額後,需繳交高額的遺產稅或贈與稅。王女士為了節稅,未經深思熟慮,立即將部分資產轉讓給其中國母親,並以母親中國人的名義,購置了許多美國境內的房產供出租投資用途。

兩年後經由朋友介紹的美國會計師提醒,才驚覺原來所謂外國人贈與美國人沒有贈與稅,指的是外國人贈與「境外資產」或美國境內「無形財產」給美國人的情況。外國人在美國持有房產,對於房產本身還是有高額的遺贈稅,並且遺產稅免稅額僅有6萬美元。王女士聽聞後猶如晴天霹靂。

《傳承問題思考》
以長輩名義置產或以他人名義登記財產在中國可說是稀鬆平常,部分高資產家族因不願用個人名義登記才招致一些不必要麻煩,或是擔心登記後資產管理的不方便,另外也可能未配合中國法令的要求,不得不用他人名義來持有資產,此種情形時有所聞,且遇到的風險與問題屢見不鮮,如名義人有道德風險、信用風險、不幸意外過世,這些問題可能引來後續財產的糾紛。

目前筆者在美國就常遇到一些移民家庭,因移民後境外所得未完全申報、境外資產(含中國資產)未完整揭露,導致在移民到美國後欲以個人名義置產、投資,卻總是擔心美國國稅局找上門,畢竟在報到當時才申報了一丁點的財產,但報到後卻有如此財力可大量置產。

許多人一到美國,馬上即請託親友長輩到銀行開個帳戶、辦個借記卡,甚至將房產購買也一併登記在親友名下,以為這樣就可以完全規避美國國稅局的懷疑與追查,但此等行為可能隱含相當大的風險,而且道德風險、信用風險將繼續存在,若萬一不幸這個代持親友過世,其又非美籍稅務居民,他的遺產稅免稅額可僅有6萬美元,若超過100萬美元,則稅率將達40%,這麼高的稅負,該如何解決?

《傳承架構建議》
  • 王女士架構重組前

  • 王女士架構重組後



《傳承架構解析》
本案例中的王女士因已經用親友名義代持美國境內資產,所以僅能盡快以非美籍身分的親友在美國成立不可撤銷信託,並以綠卡持有者為信託保護人,綠卡持有者的下一代為信託受益人。

信託成立後立即以信託名義投資一個美國本地的LLC,並將信託與LLC的銀行帳戶開立完成。對王母在美國持有的房產進行資產評估,確認代持資產的合理市價後,將境外王母資金贈與進入美國境內所成立的信託,並立即轉投資到所屬LLC,如此即可將王母代持的資產購置至信託持有。最後由王母取得售房資金後,可再安排此筆資金回流至王母的境外銀行帳戶,再轉贈入信託。

案例七:美國移民報到前的必要籌劃

《傳承案例背景》
江總夫婦好不容易結束了10年的綠卡排期,順利拿到綠卡,但在這漫長的等待中卻忘了對自身在中國的名下資產進行事先規劃,因此到美國報到後,經過會計師的提醒才發現自己不但沒有預備漂亮的淨值報告,未來更可能面臨高額的遺贈稅,讓總算順利踏上移民這條路的江總夫婦進退兩難。

《傳承問題思考》
由於香港、澳洲、加拿大的移民政策限縮,加上美國EB-5政策的開放,過去十餘年來,中國相當多家族移民到美國。移民公司針對高資產家庭給的建議會是:「先生不拿,太太拿」;也就是太太帶著孩子辦美國綠卡,先生還是以10年美簽方式入境美國。但在實務上可能不易辦到,因中國人固有的傳統觀念認為家庭成員總是要聚在一起才圓滿,如果夫妻分散兩地,這個家庭總會出問題的。

承接上述,沒錯,先生取得綠卡,若其又是家族的經濟所得來源重心,其取得綠卡後一定要面對後續美國稅務問題或是美國以外地區財產揭露問題,所以有無兩全其美方式,在移民美國前就做好做滿財富傳承規劃,能夠在降低美國所得稅、遺贈稅,還能夠兼具資產的保護與控管?



《傳承架構建議》



《傳承架構解析》
本案例是一個標準的移民美國前即須進行的傳承與稅務籌劃案件,在移民美國前部分移民家庭已經在美國置產,在中國也有不少財產,甚至在境外也有財產,所以第一步驟即應先確定移民者的財產金額規模、財產分布狀況、財產性質、財產轉移成本等。
接下來即須確定哪些財產是要移入美國且不太可能再移出,也就是此部分財產會長期置放在美國,供生活所需、孩子學習及投資等。此部分通常會先留在移民者名下,但若金額龐大,如超過1,000萬美元以上,就會建議在移民前先行設立美國信託。

移民前設立美國信託的最大好處,即在赴美報到前還是非美國稅務居民,所以成立美國不可撤銷信託,無論移入多少資金均不會有美國贈與稅問題,且因已經移入不可撤銷信託,故未來亦不會衍生美國遺產稅。

成立美國信託時,需先確定信託授予人(原財產所有權人、財產移入信託的人)、信託保護人(未來財產管理的人),以及信託受益人,接下來尋求一個美國的專業受託公司。目前美國受託公司如採用指示型信託,則每年信託管理費用僅需固定的5,000~10,000美元,不會隨受託資產額度的增加而提高管理費用,相較離岸信託管理費用可說是便宜許多。

在移民報到前,若有些部分資產尚無法確定是否要移至美國,甚至部分資產可能會長期留在中國,務必要尋求一到兩位家族長輩的協助。在報到之前,先轉移(贈與)至這些長輩名下,一來未來報到美國後無境外財產揭露與美國所得稅納稅問題;二來若報到後需增加移入美國資產,還可以由外國人名義贈與至美國綠卡持有者。當然如果移入金額龐大,也可直接贈與到之前已經成立的不可撤銷信託。

此外,若江總在取得綠卡身分之前已成立了離岸信託,未來當江總取得綠卡身分時,從取得綠卡身分那一刻起起算前5年,江總須將前5年信託所產生的收益併入美國個人所得稅中繳交,此部分是根據IRC§679(a)(4)(A)規定。除了所得稅的申報外,江總為境外授予人信託的美國所有人,每年還必須提交3520表以申報境外信託的所有權,並附上從受託人收到的「境外授予人信託所有人聲明」。這當中牽扯到的美國稅申報相當複雜,若未準時申報、未揭露所有訊息或揭露錯誤訊息的罰則相當重,因此未來有意取得美國身分之讀者,需特別考慮離岸信託對其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