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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財富傳承規劃的好幫手,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0623 09:25:16)臺北市美國信託傳承協會將於6月28日(週二)上午8:00舉辦題為「不可撤銷保險信託(ILIT)的架構與實操」線上座談,敬邀信託領域專業人士及有資產規劃需求的民眾參與。

臺北市美國信託傳承協會理事長呂旭明會計師指出,他在執業過程中常見到遺產稅導致財富在傳承的過程中衍生出為數不小的傳承成本,因此就高資產人士來說,他建議可以「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簡稱ILIT」作為資產保護工具來最小化財富傳承成本。

呂旭明會計師解釋:「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是一種以人壽保險保單作為信託資產的信託,並以信託主體支付保費、持有保單,避免個人持有保單,將保單與個人財產隔離,使保單現金價值與保險給付免受訴訟和索賠,以達節省遺產稅及資產保護的目的。」

他進一步舉例,假設美國籍的陳董擁有價值1500萬美元的資產,另外,陳董購有500萬美元死亡撫恤金的人壽保險,並以其子女為受益人。根據2022年的稅制,陳董的應稅遺產為2000萬美元,將招致大約310萬美元的聯邦遺產稅。如果該500萬美元死亡撫卹金的人壽保險是由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來持有,則陳董的應稅遺產為1500萬美元,達到降低聯邦遺產稅至200萬美元的遺產稅減少目的。

不過要注意的幾點有:保單是美國境內保單或境外保單?要保人與被保人是否同一?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否擁有美國籍?皆可能涉及不同的稅務責任與揭露責任。而授予人移轉人壽保險保單給信託,亦會有死亡後追溯前三年擬制遺產的可能性(The 3 Year Look Back Rule)。建議當事人諮詢美國會計師及美國律師,由專業人士審慎評估規劃。


此次座談會不需事前報名,有興趣的民眾可於6月28日上午8點直接登入以下會議:

Zoom會議連結:https://reurl.cc/Rr7Edx (ID: 914 9454 7990/ PW: 062822)

騰訊研討會 / Voov Meeting: https://meeting.tencent.com/dw/fqST2rCtBYnn (會議號:946 103 649)

YouTube直播: https://youtu.be/-jy7fEoocBk

座談會並開放問答時間,歡迎有興趣的大眾加入!

新聞來源:https://www.cna.com.tw/postwrite/Chi/318125

2022-06-01
信託規劃之新瓶裝舊酒,解決不可撤銷信託帶來的困擾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0601 09:28:09)越來越多高資產人士採用信託來規劃家族資產,但若是設立「離岸信託」,當未來在面臨後代有美籍受益人時,將可能陷於稅負不利的情況。

臺北市美國信託傳承協會甫於5月31日舉辦「離岸信託對美籍受益人影響及解決方式」線上座談,吸引許多美中台三地聽眾,會中美國會計師劉家詠提到:「設立人常因時移境遷而後悔當初設立了離岸信託,又不知道該如何解套,但這時可利用『轉注』的方式,將在離岸地區設立的舊信託中的資產注入新信託或另一個已經存在的信託。」

劉家詠會計師進一步解釋:「這個過程就如同『醒酒』般,將酒從酒瓶倒出,注入另一個容器中,留下帶有苦味的沉澱物於舊瓶當中,從而提升酒的風味;而信託也可藉由轉注來修改信託條款,留下不想要的信託條款於舊信託中,從而解決像是不可撤銷信託的授予人不得隨時撤銷或修改信託條款這類的問題。」

舉例來說,非美國籍的陳總在英屬維京群島以其非美國籍的子女為受益人設立一個不可撤銷的境外非授予人信託。然而,陳總的子女陸續取得美國國籍成為美國人,就會陷於稅負不利的處境。當境外非授予人信託的受益人具有美籍身分,且信託有累積未分配利潤,在受益人收到該年度的信託分配時,會產生回溯稅(Throwback Tax);又境外非授予人信託持有外國金融商品,如共同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則未來該資產分配收益時會有被動外國投資公司(PFIC)稅負的問題。所以,將陳總的境外信託轉注為美國信託可避免因子女取得美國國籍而產生稅負上不利之效果。

與會嘉賓美國知名信託律師Daniel Hayward進一步提到:「現在許多家族想要將以前設立的離岸信託轉注成美國信託,除了為了因應後代取得美國籍之外,還因為這些設立離岸信託的小島正受到美國和歐盟的壓力,要求他們披露離岸信託背後真正的資產管理者,因此信託隱私正受到威脅;另外相對於美國信託來說,離岸信託的受託人是比較難管理的。」此外,Daniel更提醒在信託轉注過程中一定要非常注意新舊信託在合約的重要條文上不能差異太大,否則可能會被視為另一種贈與,從而衍生贈與稅。

美國信託相對離岸信託的優勢還有,美國信託在信託法律完善的一些州,如德拉瓦州,已經寫明信託形式如「指示型信託(Directed Trust)」下,信託保護人可以由家族成員來擔任,這樣的形式受到許多家族的青睞,因為受託人就不會擁有太大的資產投資權或是控制權;此外,在美國這些信託法完善的州,可以不讓受益人知道信託裡有多少資產,等到保護人或是信託管理人覺得受益人夠成熟後,才讓他們知道相關的資產,這就是所謂的Quiet Trust。

座談會中並邀請到美國註冊投資顧問Max Lu擔任與談人及同步翻譯,讓美中台三地聽眾皆能即時掌握座談會資訊,美國會計師吳明穎則詳細說明美國信託初始的開帳會計處理。

未能及時參與本線上座談會的朋友,可透過YouTube重播了解:https://youtu.be/NTq26ndYy8I

新聞來源:中央社訊息平台(https://www.cna.com.tw/postwrite/Chi/316662)


2022-04-15
當⾼資產族群完成了「美」夢,財富傳承該如何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0415 15:23:02)對台灣的⾼資產族群來說,如果財產傳承計畫僅限於本地置產或保險及股票贈與,那可絕非明智之舉!您最終會發現:孩⼦、孫⼦若具有美國籍,過去的規劃將受到局限。臺北市美國信託傳承協會將於4⽉19⽇(週⼆)舉 辦「美國不可撤銷信託之跨境傳承優勢」座談會,為您詳細解說跨境傳承該如何進⾏, 才能最省⼒、最有效。

臺北市美國信託傳承協會於2021年8⽉成立,協會理事⻑也是安致勤資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所⻑的呂旭明會計師指出,有許多⻑輩在⾯對眼前的財富傳承規劃時,才驚覺到孩⼦ 或孫⼦的美籍⾝分為傳承帶來很⼤的阻礙,也因此呂旭明會計師指出有幾類跨境傳承需 求者特別需要協助,這幾類⼈⼠包括:想要尋求安全有保障之處來安置資產的台灣⼈、 欲將中國股權國際化的中國⼈、想要回亞洲辦理財產繼承及資產轉移之在美⼈⼠,以及 欲尋求安全穩固之處及規劃⼯具來妥善安置跨境資⾦的香港及新加坡⼈。他指出為因應 後代的美籍⾝分,美國不可撤銷信託是個值得考慮的規劃⼯具。

為了提供更全⾯的服務,臺北市美國信託傳承協會⽬前積極與美國非營利組織展開積極 合作,東岸有阿⾥⼭慈善組織(Alishan Charity(USA))、⻄岸則有⼤達慈善組織(TA TA Charity(USA))可提供華⼈朋友即時資訊,作為⼀個互通訊息的平台。華⼈朋友不 論是初到美國或是已在美國深耕多年,都可向這兩個公益平台諮詢關於資產保護及傳承 的細節。

4⽉19⽇座談會上,美國知名信託律師Daniel Hayward將介紹華⼈最常設立的指⽰型 信託、朝代信託及資產保護信託;美國註冊投資顧問Max Lu將擔任與談⼈及同步翻 譯,讓美中台三地聽眾都能即時掌握座談會資訊;美國會計師劉家詠將透過案例來說明 美國信託的功能;美國會計師吳明穎則將詳細說明美國信託記帳與報稅。 本座談會將於4⽉19⽇(週⼆)上午8:00~10:30進⾏,太平洋時間4⽉18⽇(週⼀)晚間5:00~7:30,為因應疫情將採線上會議,詳情請⾒臺北市美國信託傳承協會官網:http://w ww.taipeiata.org/zh_tw/activity_detail/11。 參加本座談會的聽眾可於會後索取贈書,索書請Email⾄:info@taipeiata.org。

新聞來源:中央社訊息平台(https://www.cna.com.tw/postwrite/Chi/313549)

2021-11-29
美國國稅局祭鐵腕,境外信託遲交稅表遭重罰

  美籍人士設立的境外信託,信託所有人和受益人負有什麼申報義務?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於2021年7月28日對Wilson案作出判決,同意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對境外信託受益人未及時提交3520表,處以當年度分配金額35%之罰款合乎法律規定,值得相關人士特別注意。

  依據美國《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IRC) 6048條規定,境外信託之受託人、美籍信託所有人(owner)與收到分配的美籍受益人負有各自之申報義務,如受託人未申報,所有人應代為申報,否則將遭受資產總額5%(對信託所有人) 或當年度分配金額35%(對於受益人)之罰款,如當事人既為信託所有人又是受益人,則兩項罰款將併罰!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呂旭明會計師指出,許多華人在入籍美國前,已先在香港或BVI等地建立信託,然在取得美國籍後,往往忽略境外信託美籍所有人或美籍受益人應負之申報義務,尤其境外信託受託公司應申報3520-A表,如受託公司未及時申報,美籍所有人也應自行填表代為申報,一旦IRS發現,將被處以年底信託資產總額5%的罰款;此外,美籍受益人如獲得境外信託之分配,應由受託公司出具境外信託受益人聲明書,作為申報3520表之附件,如未取得此聲明書,IRS會將境外信託認定為美國國內信託,除分配納入受益人所得計稅外,還須繳交回溯稅和利息,境外信託的美籍所有人或美籍受益人不可不慎!

  Joseph Wilson於2003年設立價值約900萬美元的境外信託,目的是隔離資產,他是唯一所有者和受益人,2007年成功離婚後解散信託,並將信託內所有資產(約920萬美元)分配給自己。根據相關法規,境外信託受託人與受益人Wilson需分別向IRS提交3520-A表與3520表,如受託人未提交,則Wilson作為信託的所有者,應自行填交3520-A表作為替代。然而此信託在2007年解散後,受託人與Wilson在2008年均未依法進行最後申報逾期申報3520-A表和3520表,遭美國國稅局IRS處以受益人獲分配金額35%的罰款。Wilson先繳交罰款,後向地區法院提出上訴要求退還,並主張他只須負擔年末資產總額5%的罰款(就本案而言為0)。雖然美國紐約州地區方法院初審由在2019年判定Wilson勝訴,但隨後IRS向第二巡迴第二巡迴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巡迴巡迴法院於2021年改判IRS勝訴,並裁示境外信託美籍受益人獲得分配時的申報義務,與境外信託美籍所有人,因受託人不作為而代為申報之申報義務互不重疊。因此,Wilson雖然因為2007年底信託資產總額為0,而不須負擔此部分罰款,但作為境外信託受益人,他未申”遲交報”獲得之分配3520表,仍須承擔當年度分配金額35%之罰款。

  呂旭明會計師提醒,Wilson案的當事人僅僅因為漏報遲交報信託解散後的最後稅表,遭到IRS處以鉅額罰款,境外信託的美籍相關人絕不可心存僥倖,應依法申報。境外信託的美籍所有人可向受託公司詢問是否依規定申報3520-A表,假如受託公司未申報沒有做,美籍所有人務必自行填列3520-A表要做為替代3520-A表,另外美籍受益人在收到分配時,必須填列3520稅表,並從受託公司拿到境外信托受益人聲明書,作為稅表的附件,。以免未來面對IRS要求繳稅的通知欲哭無淚。境外信託的稅表申報和法規規定繁雜且時常變動,美籍所有人和受益人務必須保持警覺,如對相關申報力有未逮,亦可向專業人士,如美國會計師或律師等請教,要與美國會計師、信託律師、和信託公司時時保持聯繫,才能準確且合法善盡所有申報義務,以以避免遭受到來自IRS的嚴重裁罰。

新聞來源:中央社訊息平台(https://www.cna.com.tw/postwrite/Chi/305151)


2021-02-26
當稅務天堂不再天堂,境外信託該何去何從?

  歐盟2021年2月22日甫公布「稅務黑名單」,更新名單包括美屬薩摩亞、安哥拉、巴貝多、斐濟、關島、帛琉,巴拿馬、薩摩亞、塞席爾、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美屬維京群島和瓦努阿圖等12個司法管轄區,顯示境外地區在法令監管上越趨嚴格,也對利用境外信託來規劃資產的高資產人士帶來了不確定性。
  擁有多年信託設立經驗的安致勤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呂旭明會計師指出:「20多年前,境外信託確實是高資產人士可安穩配置個人及家族資產的好工具,但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7年正式實施「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簡稱CRS)以來,使得各國政府透過訊息交換,讓金融機構的訊息透明化,如此藏匿在海外的資產都得通報回稅務所在國。在此情況下,境外信託的保護色彩不再。」
  呂旭明會計師進一步說:「國內許多高資產人士多具有美籍身分,雖然美國並非CRS參與國,但是美國自2010年就陸續祭出OVDP和OVDI『海外資產自首方案』,以及特赦方案(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等,目的要求美籍人士將個人的海外資產全部披露,顯示美國國稅局對於海外資產的查緝越趨嚴格,當然境外信託所帶來的收益也逃不了查緝。」
  在IRS小型企業與自營業部門(SB/SE)工作多年的潘裕人會計師就指出,美國國稅局(IRS)針對隱匿外國資產者,特別設置的「全球高財富小組(Global High Wealth Industry Group, GHW)」,就是針對高所得及高資產納稅人進行稽查。此小組專門研究複雜的國內財務、離岸帳戶、外國信託以及由納稅人控制的實體,包括合夥企業、公司、基金會和信託,因此未來境外信託若有美籍受益人,就難逃IRS的查緝。此外,5471表要求納稅人就海外的持股情況來進行申報,只要具有美籍納稅人在海外持有10%以上外國公司的股權,都必須申報5471表,此舉也是IRS為了防止美籍納稅人透過外國公司來逃漏稅。
  因此潘裕人會計師建議美籍納稅人若有未揭露的海外帳戶或海外公司應盡快進行自願揭露,以避免可能的巨額罰金或是牢獄之災。若能循著IRS提供的特赦方案來進行揭露,更有合理計算海外欠繳稅金的機會,而不至於落入需繳高額法金的窘境。潘裕人會計師進一步說到:「若美籍納稅人未向IRS提交揭露海外資產的相關申報表,如FinCEN114(即FBAR)、8938表、3520表、5471表等,都將面臨高額罰金,例如當未申報 3520 表時,按外國贈與的總額的每月 5% 來計算罰款(但是不超過總額的 25%);而若美國個人未申報外國信託收到的分配,罰款則是從外國信託收到所分配之總價值的 35%與 $10,000取大者。在此建議尚未披露海外資產及境外信託的美籍人士,盡快遵循IRS的自首方案來進行披露。」
  呂旭明會計師認為,在有美籍受益人的情況下,「選擇在美國作為信託設立地」應是打算設立信託的高資產人士之最佳方案。而針對已有境外信託時,可以採取「轉注(Decanting)」方式,將境外信託導入美國信託,即可以解決境外信託的問題。


新聞來源:中央社訊息平台(https://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288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