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人士設立的境外信託,信託所有人和受益人負有什麼申報義務?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於2021年7月28日對Wilson案作出判決,同意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對境外信託受益人未及時提交3520表,處以當年度分配金額35%之罰款合乎法律規定,值得相關人士特別注意。
依據美國《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IRC) 6048條規定,境外信託之受託人、美籍信託所有人(owner)與收到分配的美籍受益人負有各自之申報義務,如受託人未申報,所有人應代為申報,否則將遭受資產總額5%(對信託所有人) 或當年度分配金額35%(對於受益人)之罰款,如當事人既為信託所有人又是受益人,則兩項罰款將併罰!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呂旭明會計師指出,許多華人在入籍美國前,已先在香港或BVI等地建立信託,然在取得美國籍後,往往忽略境外信託美籍所有人或美籍受益人應負之申報義務,尤其境外信託受託公司應申報3520-A表,如受託公司未及時申報,美籍所有人也應自行填表代為申報,一旦IRS發現,將被處以年底信託資產總額5%的罰款;此外,美籍受益人如獲得境外信託之分配,應由受託公司出具境外信託受益人聲明書,作為申報3520表之附件,如未取得此聲明書,IRS會將境外信託認定為美國國內信託,除分配納入受益人所得計稅外,還須繳交回溯稅和利息,境外信託的美籍所有人或美籍受益人不可不慎!
Joseph Wilson於2003年設立價值約900萬美元的境外信託,目的是隔離資產,他是唯一所有者和受益人,2007年成功離婚後解散信託,並將信託內所有資產(約920萬美元)分配給自己。根據相關法規,境外信託受託人與受益人Wilson需分別向IRS提交3520-A表與3520表,如受託人未提交,則Wilson作為信託的所有者,應自行填交3520-A表作為替代。然而此信託在2007年解散後,受託人與Wilson在2008年均未依法進行最後申報逾期申報3520-A表和3520表,遭美國國稅局IRS處以受益人獲分配金額35%的罰款。Wilson先繳交罰款,後向地區法院提出上訴要求退還,並主張他只須負擔年末資產總額5%的罰款(就本案而言為0)。雖然美國紐約州地區方法院初審由在2019年判定Wilson勝訴,但隨後IRS向第二巡迴第二巡迴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巡迴巡迴法院於2021年改判IRS勝訴,並裁示境外信託美籍受益人獲得分配時的申報義務,與境外信託美籍所有人,因受託人不作為而代為申報之申報義務互不重疊。因此,Wilson雖然因為2007年底信託資產總額為0,而不須負擔此部分罰款,但作為境外信託受益人,他未申”遲交報”獲得之分配3520表,仍須承擔當年度分配金額35%之罰款。
呂旭明會計師提醒,Wilson案的當事人僅僅因為漏報遲交報信託解散後的最後稅表,遭到IRS處以鉅額罰款,境外信託的美籍相關人絕不可心存僥倖,應依法申報。境外信託的美籍所有人可向受託公司詢問是否依規定申報3520-A表,假如受託公司未申報沒有做,美籍所有人務必自行填列3520-A表要做為替代3520-A表,另外美籍受益人在收到分配時,必須填列3520稅表,並從受託公司拿到境外信托受益人聲明書,作為稅表的附件,。以免未來面對IRS要求繳稅的通知欲哭無淚。境外信託的稅表申報和法規規定繁雜且時常變動,美籍所有人和受益人務必須保持警覺,如對相關申報力有未逮,亦可向專業人士,如美國會計師或律師等請教,要與美國會計師、信託律師、和信託公司時時保持聯繫,才能準確且合法善盡所有申報義務,以以避免遭受到來自IRS的嚴重裁罰。
新聞來源:中央社訊息平台(https://www.cna.com.tw/postwrite/Chi/30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