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丛书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26 被繼承人生前舉借債務可否列入遺產稅扣除額?
範例背景
花四海在生前一向秉持「借錢是本事,花錢是本領」之生活哲學,到處舉借負債出入聲色場所,一擲數十萬。由於其財產眾多、財力雄厚,開口借錢倒也成為他的生活樂趣,只要一開口,朋友無不應聲允諾,而其借錢有一大特色,就是一定要其朋友撥到他銀行帳戶,他再取現金或開立支票支用。
另花四海在理財方面亦有獨特之處,最擅長運用財務槓桿原理,舉凡購置房地、不動產等,均向銀行告貸,故雖不動產多,相對銀行債務亦多,但天有不測風雲,花四海在2020年元旦假期間開著法拉利跑車兜風時,遭逢一場嚴重車禍而死於非命。
繼承人整理遺產資料時赫然發現其不動產公告現值雖有52,600,000元,但銀行未償債務即達41,500,000元,私人債務亦達15,200,000元,由於資金流程明確,乃全數列報為未償債務。

核定租稅與規劃

按繼承人繼承財產其遺產稅之負擔,除限定繼承外,係以繼承總財產扣除總債務後之淨額核課遺產稅。
稽徵機關對本遺產稅案,因未償債務額實在太大,乃逐一追查其借貸資金用途,發現銀行未償債務均係購買不動產,且均有設定抵押在案,由於銀行借款係按市價六~七成借款而遺產評價則按公告現值,繼承人主張並無不符而准其認列,私人間借貸部分,每一筆均有資金流程,且係花四海生前縱慾享受所花掉,故亦不得不讓其認列,核定遺產淨額為負4,100,000元,應納遺產稅則為0元。
借款購買土地,因土地係以公告現值評估其遺產金額,而債務係以實際借款為扣除金額,若不動產之公告現值低,則此種規劃不失為節稅之好方法。
有關未償債務之主張,若能舉證得宜,對遺產稅之降低,影響甚鉅,玆將一般國稅局對未償債務審查列示如下:
一、金融機構借款
這類性質之借款,一般只要能提出貸款合約書、貸款撥入被繼承人之存摺影本,以及相關文件足以證明該借款,且非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所為者,國稅局通常都會核實認定。
如果是重病期間的借款,就一定會面臨嚴格的查核,因為根據經驗法則,被繼承人在重病期間的各項事務,應該都是繼承人經手處理,所以國稅局均會要求繼承人證明該借款之去向,如舉證不夠充分,該借款仍可能被併入遺產課稅。

二、非金融機構借款
(一)私人間借貸 
繼承人需提示借據,以及資金支付情形,例如匯款單或借貸雙方的存摺影本;如果被繼承人曾提供土地作為擔保,則可提出已設定抵押權之土地登記謄本;而該借款如已經債權人起訴,則一併檢附法院判決文件。
(二)標會債務 
此類債務,國稅局一般會要求提供會單(標單),標會款匯入、匯出單據,或以現金直接收付之證明文件,當然,如果能進一步提供相關會員的姓名、地址、電話,將更提高國稅局核定的機會。
(三)票據債務 
繼承人如果只是提供支票、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國稅局不一定會接受,以本票裁定為例,法院不須開庭,僅就本票是否具備應記載事項如金額、發票日、發票人等作形式審查,並不會去調查雙方實質的法律關係。因此,繼承人在主張這類債務時,必須另外提出其他確實證明,例如開票原因證明或兌領情形等,才能說服國稅局作出有利繼承人之核定。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9款,死亡前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而債務之扣除應具有確實證明,如向金融機構借款之未償債務應提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未償餘額證明,私人間之借貸應提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貸款餘額證明,私人間之借貸資金流程、借貸契約等供核。
另依財政部臺財稅第36207號函: 「被繼承人未償債務具有確實證明即應予以扣除,至於以該項借款購置土地,於依法計算列入遺產總額中之價額反遠低於該項借款,問題在於不動產評價,   但不能因此而不准減除全額負債」,是故遺產中有不動產,其價值有遭認列過低之情形,若該不動產係由被繼承人舉債取得者,反而可減低其遺產總額。

結語

本案的花四海的個人資產狀況真可用「金玉其外,敗絮其中」來形容,人前風光,背後卻是欠一屁股債。而繼承人在處理這樣的情況時,只要提供確實的債務證明,不問發生原因與用途應予扣除,如此即可合法降低遺產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