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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25 以被繼承人之定期存款繳納生前之醫藥費,申報遺產稅時可否扣除?
範例背景
北風呼呼吹來,走過臺大醫院的長廊,王子美虛弱的身子感覺特別的寒冷,這已是王老爹生病住院的第二個冬天了。由於怕父親擔心,1年多來近4,000,000元的醫藥費王子美不願自父親退職優惠利率的定期存款帳戶領出支用,而四處告貸,王子美自己一百餘萬的存款亦花用殆盡。
但最不願遇到的日子還是來臨了,2003年12月初,王老爹病情加重,陷入昏迷狀態,且送進了加護病房,經其朋友告知王子美,父親一旦過世,其定期存款帳戶之存款可能要全部併入遺產課稅,王子美情急下隔天便將父親的定期存款解約,部分轉存自己帳戶,部分則領現償還父親醫藥費之貸款;事隔2天王老爹去世了。王子美申報父親之遺產稅,其中不動產公告現值即達21,420,000元,定期存款因繼承日已不復存在,故未加申報。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受理本件遺產稅申報案後,經由綜所稅申報書發現被繼承人應有鉅額定期存款,但申報書分文未報,乃報經財政部核准追查其資金流程,經追查發現被繼承人過世前2天提領定期存款5,600,000元,又調閱護理紀錄發現被繼承人提款時已呈昏迷狀態,乃就全數提領金額併計遺產總額,並以漏報遺產送罰。
本案繼承人雖主張該定期存款提領係償還被繼承人生病期間向朋友告貸之款項,但因均無明確資金流程可稽,且截至繼承日醫療費用均已付清,亦不可以未償債務列報,稽徵機關乃核定遺產總額27,020,000元,免稅、扣除額計19,160,000元,遺產淨額7,860,000元,應納稅額786,000元〔(27,020,000 – 19,160,000)×10%〕,漏報稅額560,000元。
本案由於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就醫期間不當的資金運用,又未明瞭「重病期間」之真正意義,不僅應納稅額增加了560,000元,又被處以1倍的罰款(依規定可處2倍以下罰款),可謂冤枉至極;是故本案繼承人若能在被繼承人就醫期間將被繼承人定期存款之使用情形加以記錄,並保有明確之資金流向證據,即不會有今日冤枉繳稅又遭罰款的情形。
法令解析
所謂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定義為,被繼承人生前於醫院就診死亡,或雖非於醫院死亡乃臨終出院於自宅死亡,如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護理記錄,載明被繼承人昏迷或無意識能力之期間,以該期間認定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結語
子女於父母臨終前陪伴在側且悉心照顧,在傳統的中國孝道中乃天經地義之事;本案例中的當事人除了將自己的存款花光殆盡之外,還動用了父親的定期存款來償還醫藥費之債務就是一例。對此,國稅局在查核實務上也並非不近人情,只要繼承人能夠就被繼承人生前之存款,在被繼承人過世後舉證其用途,就不會被列入遺產課稅而處以罰款。
北風呼呼吹來,走過臺大醫院的長廊,王子美虛弱的身子感覺特別的寒冷,這已是王老爹生病住院的第二個冬天了。由於怕父親擔心,1年多來近4,000,000元的醫藥費王子美不願自父親退職優惠利率的定期存款帳戶領出支用,而四處告貸,王子美自己一百餘萬的存款亦花用殆盡。
但最不願遇到的日子還是來臨了,2003年12月初,王老爹病情加重,陷入昏迷狀態,且送進了加護病房,經其朋友告知王子美,父親一旦過世,其定期存款帳戶之存款可能要全部併入遺產課稅,王子美情急下隔天便將父親的定期存款解約,部分轉存自己帳戶,部分則領現償還父親醫藥費之貸款;事隔2天王老爹去世了。王子美申報父親之遺產稅,其中不動產公告現值即達21,420,000元,定期存款因繼承日已不復存在,故未加申報。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受理本件遺產稅申報案後,經由綜所稅申報書發現被繼承人應有鉅額定期存款,但申報書分文未報,乃報經財政部核准追查其資金流程,經追查發現被繼承人過世前2天提領定期存款5,600,000元,又調閱護理紀錄發現被繼承人提款時已呈昏迷狀態,乃就全數提領金額併計遺產總額,並以漏報遺產送罰。
本案繼承人雖主張該定期存款提領係償還被繼承人生病期間向朋友告貸之款項,但因均無明確資金流程可稽,且截至繼承日醫療費用均已付清,亦不可以未償債務列報,稽徵機關乃核定遺產總額27,020,000元,免稅、扣除額計19,160,000元,遺產淨額7,860,000元,應納稅額786,000元〔(27,020,000 – 19,160,000)×10%〕,漏報稅額560,000元。
本案由於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就醫期間不當的資金運用,又未明瞭「重病期間」之真正意義,不僅應納稅額增加了560,000元,又被處以1倍的罰款(依規定可處2倍以下罰款),可謂冤枉至極;是故本案繼承人若能在被繼承人就醫期間將被繼承人定期存款之使用情形加以記錄,並保有明確之資金流向證據,即不會有今日冤枉繳稅又遭罰款的情形。
法令解析
所謂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定義為,被繼承人生前於醫院就診死亡,或雖非於醫院死亡乃臨終出院於自宅死亡,如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護理記錄,載明被繼承人昏迷或無意識能力之期間,以該期間認定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結語
子女於父母臨終前陪伴在側且悉心照顧,在傳統的中國孝道中乃天經地義之事;本案例中的當事人除了將自己的存款花光殆盡之外,還動用了父親的定期存款來償還醫藥費之債務就是一例。對此,國稅局在查核實務上也並非不近人情,只要繼承人能夠就被繼承人生前之存款,在被繼承人過世後舉證其用途,就不會被列入遺產課稅而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