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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22 生前借款給公司,再以債權抵 繳轉增資,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範例背景
許進一早年為二手車商,因其眼光獨到、為人誠懇老實加上售後服務良好,累積了許多忠實客戶,也讓他大發利市賺進了許多財富,而隨著年紀漸長,許進一漸漸將事業交棒給獨子小許經營,自己則退出公司的經營,將股權移轉予小許。由於大環境時空背景的不同、車市市場的改變,小許的經營方針亦與父親相異等因素,使得公司經營不善而逐年虧損,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許進一於2014年間陸續以個人資金借了50,000,000元給小許的公司,讓公司得以穩定的經營下去。
2015年間,許進一將其債權抵繳轉增資,由於小許的公司長年虧損,每股淨值為負2元,故許進一以每股面額10元,取得公司5,000,000股,2019年初,許進一與家人在飯店內餐聚,用餐結束後不慎在下樓梯時,失足滑倒而離世,留下了存款、不動產與公司股權。
故小許按父親存款5,500,000元、不動產公告現值12,500,000元與去世時公司每股淨值3元,換算股權淨值為15,000,000元,申報遺產總額33,000,000元。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受理本遺產稅案後,先行調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存款明細確認無鉅幅減少現象,且申報之公司股數5,000,000股,其價值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該公司之股權淨值計算,於法並無不合,故以遺產總額33,000,000元,扣除免稅額12,000,000元、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230,000元,核定遺產淨額為14,340,000元,應納遺產稅為1,434,000元(14,340,000×10%=1,434,000元)。
本案因小許的公司長年虧損,每股淨值低於面額10元,為負2元,在進行債權抵繳轉增資時,依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認購股票價格不得低於每股面額10元,故許進一可將50,000,000元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5,000,000股,而依遺產、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被繼承人之財產價值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故許進一死亡時之財產價值為15,000,000元(5,000,000股×每股淨值3元)。
若許進一未將債權50,000,000元抵繳轉增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公司,截至死亡日止該公司尚未清償者,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公司的債權,故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許進一遺產稅應為4,234,000元。(按遺產總額68,000,000元–免稅額、扣除額共18,660,000元)×10%=4,934,000元。二者情境下稅金相差了3,500,000元。
法令解析
依公司法第140條規定,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前條第2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
結語
本案例中的操作方式手續簡單且效果大,因為被繼承人透過現金增資的做法,一方面可讓公司獲得浴火重生的銀彈,另方面卻也同步降低了財產的「總價值」。如此善用資產轉換,有效的降低了遺產稅。
許進一早年為二手車商,因其眼光獨到、為人誠懇老實加上售後服務良好,累積了許多忠實客戶,也讓他大發利市賺進了許多財富,而隨著年紀漸長,許進一漸漸將事業交棒給獨子小許經營,自己則退出公司的經營,將股權移轉予小許。由於大環境時空背景的不同、車市市場的改變,小許的經營方針亦與父親相異等因素,使得公司經營不善而逐年虧損,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許進一於2014年間陸續以個人資金借了50,000,000元給小許的公司,讓公司得以穩定的經營下去。
2015年間,許進一將其債權抵繳轉增資,由於小許的公司長年虧損,每股淨值為負2元,故許進一以每股面額10元,取得公司5,000,000股,2019年初,許進一與家人在飯店內餐聚,用餐結束後不慎在下樓梯時,失足滑倒而離世,留下了存款、不動產與公司股權。
故小許按父親存款5,500,000元、不動產公告現值12,500,000元與去世時公司每股淨值3元,換算股權淨值為15,000,000元,申報遺產總額33,000,000元。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受理本遺產稅案後,先行調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存款明細確認無鉅幅減少現象,且申報之公司股數5,000,000股,其價值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該公司之股權淨值計算,於法並無不合,故以遺產總額33,000,000元,扣除免稅額12,000,000元、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230,000元,核定遺產淨額為14,340,000元,應納遺產稅為1,434,000元(14,340,000×10%=1,434,000元)。
本案因小許的公司長年虧損,每股淨值低於面額10元,為負2元,在進行債權抵繳轉增資時,依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認購股票價格不得低於每股面額10元,故許進一可將50,000,000元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5,000,000股,而依遺產、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被繼承人之財產價值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故許進一死亡時之財產價值為15,000,000元(5,000,000股×每股淨值3元)。
若許進一未將債權50,000,000元抵繳轉增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公司,截至死亡日止該公司尚未清償者,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公司的債權,故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許進一遺產稅應為4,234,000元。(按遺產總額68,000,000元–免稅額、扣除額共18,660,000元)×10%=4,934,000元。二者情境下稅金相差了3,500,000元。
法令解析
依公司法第140條規定,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前條第2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
結語
本案例中的操作方式手續簡單且效果大,因為被繼承人透過現金增資的做法,一方面可讓公司獲得浴火重生的銀彈,另方面卻也同步降低了財產的「總價值」。如此善用資產轉換,有效的降低了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