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丛书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19 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領取之董監酬勞是否要併入遺產課稅?
範例背景
陳大園先生是一位優秀的管理人員,擔任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陳先生平日因忙於工作疏於照顧自己的身體,於一次員工健康檢查時發現罹患肺線癌,2個月後就過世了。
繼承人在整理陳先生的存款資料時,發現陳先生過世後有一筆款項金額2,500,000元匯入其個人帳戶,但繼承人不以為意,僅就陳先生死亡時名下財產,如銀行存款、股權投資以及不動產等資料申報遺產總額計85,000,000元,扣除免稅額、親屬扣除額及喪葬費後遺產淨額為77,840,000元。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收到本遺產稅申報案後,針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逐一勾稽,發現陳先生過世後匯入銀行存款2,500,000元係被繼承人在世時擔任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監事酬勞,故國稅局針對這部分除補徵遺產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4倍的罰鍰。
繼承人收到國稅局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時,不服國稅局的核定結果,申請復查時主張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未獲取該筆所得,實無逃漏意圖,不應處以罰鍰。但國稅局認為納稅義務人未完整申報遺產,既經稽徵機關向相關單位查獲漏報事證,納稅義務人未完整搜集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並詳實申報,難謂無過失,依法仍應處罰。

法令解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發放之應領董監事酬勞,屬於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被繼承人陳先生因董事身分所應領之董監事酬勞,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雖然於其死亡後始發放,為陳先生所應領而尚未領取之董監事酬勞,屬有財產價值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應併計遺產課稅。
納稅義務人已依照規定申報遺產稅,但是有漏報或短報的情形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鍰,但是短漏報遺產稅額在新臺幣35,000元以下或短漏報遺產淨額在新臺幣600,000元以下,就可以免予處罰。如果是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話,除了補稅以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1~3倍的罰鍰。如果在還沒有接獲檢舉和還沒有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就自動補報的話,除了補徵稅款,就可以免處罰鍰,但是還要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

結語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也應同時查明被繼承人死亡年度任職單位有無尚未發放之各類所得,以及是否有公司在次年度才發放的董監酬勞,若有應主動納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發生短漏報遺產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