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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16 生前短時間內處分財產,國稅局會如何課徵遺產稅?
範例背景
岳五漢身體一向硬朗,在事業上亦是一帆風順,其最大愛好即是購買房地產,故舉凡辦公大樓、住家皆有不少置產,每年租金收入上千萬元。
2017年初,美國拉斯維加斯正在興建五星級觀光飯店,約再需新臺幣80,000,000元投資,經好友提議,岳五漢二次實地赴美評估,覺得該地點獲利性應相當高,回臺後便積極要將南京東路的辦公大樓予以出售。後該南京東路辦公大樓由承租公司買下,訂約時即付30,000,000元,交證件辦過戶時再給付50,000,000元,岳五漢收到房地買賣價金後悉數匯往美國,匯款單上載明投資目的。
但就在房屋過戶完成前2天,岳五漢突然因腦中風而過世,留下不動產公告現值72,400,000元及已收款但過戶未完成不動產其公告現值計42,400,000元,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係將全數列為遺產,但另主張未償債務42,400,000元,至於美國之投資因尚未興建完成,乃未加以申報。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受理本遺產稅案後,因本案繼承人生前出售鉅額房地產,其申報時列為遺產,並扣除同額未償債務,於法並無不合,但出售房地款計80,000,000元其資金流向為何,係追查重點,經報財政部核准追查其資金流程,發現全數匯往美國,於是通知繼承人前來補充說明,繼承人乃檢附有關美國投資之相關投資協議書,證明該資金係用於該向投資,惟該五星級觀光飯店尚未興建完成,故無從申報遺產。
但國稅局認為既然已匯往投資,事實極為明確,乃將此款項逕併遺產,除核定遺產淨額152,400,000元,應納遺產稅22,980,000元(152,400,000×20% – 7,500,000),並處以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
本案被繼承人生前出售鉅額財產,因已售未過戶,基於債權債務互抵之觀念,當然可減除。但因該系爭標的,因出售而產生市價,若資金未能交代,則可能被認定為漏報遺產,以本案為例,認定漏報遺產達80,000,000元,漏報稅額高達14,620,000元〔22,980,000 –(72,400,000×0.15 – 2,500,000)〕可謂得不償失,若土地未出售,反而是一個最好之租稅規劃方法。
法令解析
依財政部72.03.03臺財稅第31402號函,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收得價款,惟因故延至死亡時,仍未辦理栘轉登記,該已出售之財產,雖因未辦理栘轉登記之故,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曾履行之債務,有關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應准按照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於所取得價款,若其死亡時仍然存在,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資金流向已不可考,當然無從課稅。
結語
死亡前出售財產,即使尚未過戶,仍屬遺產應申報遺產稅,並同額列為未償債務。但對於出售之價金,國稅局會進一步追查其流向。
岳五漢身體一向硬朗,在事業上亦是一帆風順,其最大愛好即是購買房地產,故舉凡辦公大樓、住家皆有不少置產,每年租金收入上千萬元。
2017年初,美國拉斯維加斯正在興建五星級觀光飯店,約再需新臺幣80,000,000元投資,經好友提議,岳五漢二次實地赴美評估,覺得該地點獲利性應相當高,回臺後便積極要將南京東路的辦公大樓予以出售。後該南京東路辦公大樓由承租公司買下,訂約時即付30,000,000元,交證件辦過戶時再給付50,000,000元,岳五漢收到房地買賣價金後悉數匯往美國,匯款單上載明投資目的。
但就在房屋過戶完成前2天,岳五漢突然因腦中風而過世,留下不動產公告現值72,400,000元及已收款但過戶未完成不動產其公告現值計42,400,000元,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係將全數列為遺產,但另主張未償債務42,400,000元,至於美國之投資因尚未興建完成,乃未加以申報。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受理本遺產稅案後,因本案繼承人生前出售鉅額房地產,其申報時列為遺產,並扣除同額未償債務,於法並無不合,但出售房地款計80,000,000元其資金流向為何,係追查重點,經報財政部核准追查其資金流程,發現全數匯往美國,於是通知繼承人前來補充說明,繼承人乃檢附有關美國投資之相關投資協議書,證明該資金係用於該向投資,惟該五星級觀光飯店尚未興建完成,故無從申報遺產。
但國稅局認為既然已匯往投資,事實極為明確,乃將此款項逕併遺產,除核定遺產淨額152,400,000元,應納遺產稅22,980,000元(152,400,000×20% – 7,500,000),並處以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
本案被繼承人生前出售鉅額財產,因已售未過戶,基於債權債務互抵之觀念,當然可減除。但因該系爭標的,因出售而產生市價,若資金未能交代,則可能被認定為漏報遺產,以本案為例,認定漏報遺產達80,000,000元,漏報稅額高達14,620,000元〔22,980,000 –(72,400,000×0.15 – 2,500,000)〕可謂得不償失,若土地未出售,反而是一個最好之租稅規劃方法。
法令解析
依財政部72.03.03臺財稅第31402號函,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收得價款,惟因故延至死亡時,仍未辦理栘轉登記,該已出售之財產,雖因未辦理栘轉登記之故,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曾履行之債務,有關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應准按照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於所取得價款,若其死亡時仍然存在,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資金流向已不可考,當然無從課稅。
結語
死亡前出售財產,即使尚未過戶,仍屬遺產應申報遺產稅,並同額列為未償債務。但對於出售之價金,國稅局會進一步追查其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