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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15 為了避稅以人頭持有財產,不幸過世時,應如何處理?
範例背景
某甲從小極具商業頭腦,因此年紀輕輕即於大大小小投資中獲利數十億,並大量投資於不動產豪宅事業中。惟其為避免資產狀況曝光,並求節稅效果,乃商請年少時即十分要好的結拜兄弟乙、丙、丁,由某甲出資將許多房屋及土地皆登記在結拜兄弟名下,也因彼此之間有長年患難與共之情,每次借名行為皆係透過口頭或電話聯絡,從未做成書面約定,某甲配偶及子女雖然知悉此等事實,但因為生活無虞,也尊重父親安排,從未多加過問。
然而,一夜某甲突然於晚宴中因急性心肌梗塞離世,其繼承人於辦理清算父親遺產時,乃分別發函予乙、丙、丁,要求伊等返還登記名下的不動產予繼承人全體。詎料竟遭拒絕,繼承人只好訴諸法律請求返還。
核定租稅與規劃
某甲與乙丙丁間代為持有不動產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借名登記」,性質上屬於私人之間的「民事債權契約」,效力上可以準用民法關於委任契約的規定。在本件案例中,可以理解為「借名人」某甲委任「出名人」乙、丙、丁,以提供名義登記為土地登記簿上所有權人的方式替某甲處理委任事務。
然而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並非真正所有權人的情形,非不動產登記的常態,所以對於主張此等例外情形之人,應該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因為本案某甲從來未就此等關係有留下書面約定或對話合意的錄音錄影,導致繼承人完全無法提出證據直接證明借名關係的存在,法院判決駁回繼承人之訴,繼承人不服上訴亦遭駁回,全案確定。
如果某甲於每次的借名行為中皆與乙、丙、丁作有書面契約,載明出資方式、登記標的財產、請求返還方式、契約期限等等,將來就有充分的證據可以主張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存在,據以依契約債權請求乙、丙、丁返還登記標的財產;退步言,若是不方便作成書面,於對話中加以錄音也不失為一個可以參考的執行方式。
人頭代持為財務規劃上極常見的操作方式,然而許多的爭議,都是在當事人間感情好的時候,單純以「情感信任」作為處理事務上的唯一擔保,在此建議,作為一個謹慎的財務規劃者,情感信任固然是一回事,但若涉及的利益到達特定層次,應該有的證據留存(例如書面契約、錄音錄影)仍然有其必要。除了一方面節稅,另一方面也要在節稅的過程中懂得為將來可能發生的紛爭預作防護,否則不僅節稅目的落空,若連根本資產都要不回來,豈不得不償失?
曾經發生的案例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在訴訟上被採信,或謂: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不可不慎!
法令解析
按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契約,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而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名義之原因原屬多端,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錄自最高法院2019年臺上字2359號民事判決)
結語
早些年常見以人頭(借名持有)來持有財產,其原因不外乎是為了要分散所得、避免強制執行風險,或因不符合自耕農身分而想持有農地。但是這樣代持的作法,當事人和人頭感情融洽時自然相安無事,一旦發生利益衝突,在口說無憑,沒有明確契約、物證、金流佐證下,當事人生前都說不清了,更遑論身後由繼承人出面能溝通出好結果,勢必要興訟才能夠處理。在此奉勸大家,人頭登記問題多,及早解決最好。
某甲從小極具商業頭腦,因此年紀輕輕即於大大小小投資中獲利數十億,並大量投資於不動產豪宅事業中。惟其為避免資產狀況曝光,並求節稅效果,乃商請年少時即十分要好的結拜兄弟乙、丙、丁,由某甲出資將許多房屋及土地皆登記在結拜兄弟名下,也因彼此之間有長年患難與共之情,每次借名行為皆係透過口頭或電話聯絡,從未做成書面約定,某甲配偶及子女雖然知悉此等事實,但因為生活無虞,也尊重父親安排,從未多加過問。
然而,一夜某甲突然於晚宴中因急性心肌梗塞離世,其繼承人於辦理清算父親遺產時,乃分別發函予乙、丙、丁,要求伊等返還登記名下的不動產予繼承人全體。詎料竟遭拒絕,繼承人只好訴諸法律請求返還。
核定租稅與規劃
某甲與乙丙丁間代為持有不動產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借名登記」,性質上屬於私人之間的「民事債權契約」,效力上可以準用民法關於委任契約的規定。在本件案例中,可以理解為「借名人」某甲委任「出名人」乙、丙、丁,以提供名義登記為土地登記簿上所有權人的方式替某甲處理委任事務。
然而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並非真正所有權人的情形,非不動產登記的常態,所以對於主張此等例外情形之人,應該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因為本案某甲從來未就此等關係有留下書面約定或對話合意的錄音錄影,導致繼承人完全無法提出證據直接證明借名關係的存在,法院判決駁回繼承人之訴,繼承人不服上訴亦遭駁回,全案確定。
如果某甲於每次的借名行為中皆與乙、丙、丁作有書面契約,載明出資方式、登記標的財產、請求返還方式、契約期限等等,將來就有充分的證據可以主張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存在,據以依契約債權請求乙、丙、丁返還登記標的財產;退步言,若是不方便作成書面,於對話中加以錄音也不失為一個可以參考的執行方式。
人頭代持為財務規劃上極常見的操作方式,然而許多的爭議,都是在當事人間感情好的時候,單純以「情感信任」作為處理事務上的唯一擔保,在此建議,作為一個謹慎的財務規劃者,情感信任固然是一回事,但若涉及的利益到達特定層次,應該有的證據留存(例如書面契約、錄音錄影)仍然有其必要。除了一方面節稅,另一方面也要在節稅的過程中懂得為將來可能發生的紛爭預作防護,否則不僅節稅目的落空,若連根本資產都要不回來,豈不得不償失?
曾經發生的案例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在訴訟上被採信,或謂: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不可不慎!
法令解析
按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契約,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而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名義之原因原屬多端,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錄自最高法院2019年臺上字2359號民事判決)
結語
早些年常見以人頭(借名持有)來持有財產,其原因不外乎是為了要分散所得、避免強制執行風險,或因不符合自耕農身分而想持有農地。但是這樣代持的作法,當事人和人頭感情融洽時自然相安無事,一旦發生利益衝突,在口說無憑,沒有明確契約、物證、金流佐證下,當事人生前都說不清了,更遑論身後由繼承人出面能溝通出好結果,勢必要興訟才能夠處理。在此奉勸大家,人頭登記問題多,及早解決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