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丛书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13 被繼承人保管箱內之動產應否申報遺產稅?
範例背景
臺北縣瑞芳的謝土灶原係鄉下務農的小孩,長大後亦在瑞芳結婚育有一對子女。1979年間,在遇到回鄉探親的表哥後,突發奇想,隨著表哥到臺北去求發展,原先僅係一家貿易公司的工友,但因有語言方面的天分,加以其好學肯學的精神,國民小學畢業的他,不出數年已精通數國語言及貿易商業知識,於是自創門戶。幾年下來,除本行貿易公司飛黃騰達外,亦跨足貨櫃、航運代理、快遞等行業,今日的謝董已非昔日的吳下阿蒙。
令人遺憾的,謝董在這幾年創業期間與會計小姐朝夕相處再生下三男二女,全部由謝董認領,昔日瑞芳的糟糠之妻雖明知此事,但由於會計小姐對謝董事業有莫大貢獻,故亦未再追究,謝董因愧對原配偶,在每次出國接洽生意總不忘買些珠寶、古董存放在銀行保管箱以備於未來萬一不幸離世對配偶的補償。
2019年4月,謝董在一場住宅無名火中喪身火窟,由於謝董生前已將大部分股權過戶予領養的子女,並已申報贈與稅,故所遺財產誠屬有限,經繼承人調閱財產總歸戶資料核對後,申報遺產淨額僅12,600,000元。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對此案件進行調查時,即對於謝董生前關係企業多達5家,公司資本額上億元者亦有3家,何以申報遺產淨額僅12,600,000元,感到不解,並認為事有蹊蹺。但經調閱財產歸戶資料、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甚至子女財產歸戶資料予以勾稽查核,發現死亡前2年財產均已移轉,而且已申報報贈與稅,或已完成合法合理的買賣交易,實無任何異樣。
但就在此時,謝董的二房出面檢舉大房(原配)漏報保管箱相關遺產,由於謝董在去世前即委由律師將保管箱鑰匙連同遺囑交予原配,故國稅局乃發文請原配會同銀行人員開啟保管箱,經詳細盤點,列成清冊,並請專家進行估價,發現漏報遺產高達53,600,000元,遺產稅額由原核定的1,260,000元(12,600,000×10%)變更為7,430,000元〔(53,600,000+12,600,000)×15% – 2,500,000〕,漏報稅額6,170,000元,另外還須按漏報稅額繳納0.8倍的罰款4,936,000元。
一般而言:動產在遺產稅的查核上是最難突破的項目,本案會被稽徵機關發現此重大漏報在於二房發現並檢舉。而二房檢舉動機亦可洞悉,蓋因此保管箱之財產若未列於遺產清單,謝董領養領的五名子女(二房之子女)勢難依法繼承此部分動產。本案經檢舉漏報後,雖然被處以鉅額罰鍰,然而其子女仍有分配財產的機會。無論如何,此項遺產糾紛,對整體繼承人而言卻成莫大損失,頗值繼承人引以為戒。
法令解析
依遺產稅法及贈與稅法第1條,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而所謂財產依同法第4條規定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故本案漏報之珠寶、古董均屬財產的一部分。
若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用保管箱者,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開啟被繼承人的保管箱,以書面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點驗及登記,並繕造保管箱清冊,必要時,國稅局會請銀樓同業公會建請專家會同開啟保管箱,據以核算保管箱內資產之價值申報遺產稅,避免發生漏報而受處罰。
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動產中珍寶、古物、美術品、圖書及其他不易確定市價之物品,得由專家估定之。
結語
許多繼承人在處理長輩的身後事時,才想起銀行保險箱裡收藏了珍貴的名錶、珠寶、鑽石,價值可能超乎了自己的想像,在此應注意保險箱裡的動產亦屬於財產之一部分,若銀行方面已知悉承租人過世,依規定要由繼承人會同國稅局共同開啟保管箱,並造冊記錄,後續繼承人即應據此申報遺產稅。
臺北縣瑞芳的謝土灶原係鄉下務農的小孩,長大後亦在瑞芳結婚育有一對子女。1979年間,在遇到回鄉探親的表哥後,突發奇想,隨著表哥到臺北去求發展,原先僅係一家貿易公司的工友,但因有語言方面的天分,加以其好學肯學的精神,國民小學畢業的他,不出數年已精通數國語言及貿易商業知識,於是自創門戶。幾年下來,除本行貿易公司飛黃騰達外,亦跨足貨櫃、航運代理、快遞等行業,今日的謝董已非昔日的吳下阿蒙。
令人遺憾的,謝董在這幾年創業期間與會計小姐朝夕相處再生下三男二女,全部由謝董認領,昔日瑞芳的糟糠之妻雖明知此事,但由於會計小姐對謝董事業有莫大貢獻,故亦未再追究,謝董因愧對原配偶,在每次出國接洽生意總不忘買些珠寶、古董存放在銀行保管箱以備於未來萬一不幸離世對配偶的補償。
2019年4月,謝董在一場住宅無名火中喪身火窟,由於謝董生前已將大部分股權過戶予領養的子女,並已申報贈與稅,故所遺財產誠屬有限,經繼承人調閱財產總歸戶資料核對後,申報遺產淨額僅12,600,000元。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對此案件進行調查時,即對於謝董生前關係企業多達5家,公司資本額上億元者亦有3家,何以申報遺產淨額僅12,600,000元,感到不解,並認為事有蹊蹺。但經調閱財產歸戶資料、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甚至子女財產歸戶資料予以勾稽查核,發現死亡前2年財產均已移轉,而且已申報報贈與稅,或已完成合法合理的買賣交易,實無任何異樣。
但就在此時,謝董的二房出面檢舉大房(原配)漏報保管箱相關遺產,由於謝董在去世前即委由律師將保管箱鑰匙連同遺囑交予原配,故國稅局乃發文請原配會同銀行人員開啟保管箱,經詳細盤點,列成清冊,並請專家進行估價,發現漏報遺產高達53,600,000元,遺產稅額由原核定的1,260,000元(12,600,000×10%)變更為7,430,000元〔(53,600,000+12,600,000)×15% – 2,500,000〕,漏報稅額6,170,000元,另外還須按漏報稅額繳納0.8倍的罰款4,936,000元。
一般而言:動產在遺產稅的查核上是最難突破的項目,本案會被稽徵機關發現此重大漏報在於二房發現並檢舉。而二房檢舉動機亦可洞悉,蓋因此保管箱之財產若未列於遺產清單,謝董領養領的五名子女(二房之子女)勢難依法繼承此部分動產。本案經檢舉漏報後,雖然被處以鉅額罰鍰,然而其子女仍有分配財產的機會。無論如何,此項遺產糾紛,對整體繼承人而言卻成莫大損失,頗值繼承人引以為戒。
法令解析
依遺產稅法及贈與稅法第1條,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而所謂財產依同法第4條規定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故本案漏報之珠寶、古董均屬財產的一部分。
若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用保管箱者,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開啟被繼承人的保管箱,以書面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點驗及登記,並繕造保管箱清冊,必要時,國稅局會請銀樓同業公會建請專家會同開啟保管箱,據以核算保管箱內資產之價值申報遺產稅,避免發生漏報而受處罰。
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動產中珍寶、古物、美術品、圖書及其他不易確定市價之物品,得由專家估定之。
結語
許多繼承人在處理長輩的身後事時,才想起銀行保險箱裡收藏了珍貴的名錶、珠寶、鑽石,價值可能超乎了自己的想像,在此應注意保險箱裡的動產亦屬於財產之一部分,若銀行方面已知悉承租人過世,依規定要由繼承人會同國稅局共同開啟保管箱,並造冊記錄,後續繼承人即應據此申報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