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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9 領得死亡親屬之撫卹金應否列入遺產申報?
範例背景
張恆是山泰化學工業公司的總工程師,對有機化學的調配、混合、量產製造有相當的貢獻。但在二次化學反應的實驗中發生嚴重的爆炸,張總工程師在此次意外中不幸罹難,山泰化學公司對張恆的因公殉職,除發給年終獎金2,500,000元外,另核發退休金4,500,000元,撫卹金、互助金計6,500,000元。
張君遺有一對子女,張妻為儘快處理後事以抹平此痛苦的傷口,在領取上述退休及撫卹金後,全部以現金遺產方式連同一棟房地產13,500,000元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總額27,000,000元。
張妻申報張君遺產稅的方式是否正確?難道撫恤金一定要列入遺產中申報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本案繼承人除所列報的現金遺產外,其餘僅一棟房地(公告現值及評定價值僅13,500,000元),由於符合簡化查核案件,不到1個月時間國稅局即按申報額予以核定。經核定遺產總額27,000,000元,並減除免稅額、相關扣除額計19,160,000元。核定遺產淨額為7,840,000元,應納遺產稅額784,000元(7,840,000×10%)。
上述案例其關鍵因素在於現金遺產,因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生前服務單位或保險公司所為之結付如撫卹、喪葬、保險給付,因不知應否併計遺產,為避免漏報可能逕以現金遺產列報。
而稽徵機關查審人員即使發現遺產中列報了現金項目,理所當然認為是被繼承人所遺留,當不可能再詢問此現金是否屬服務公司直接給予家屬的撫卹金或互助金,結果因繼承人誤植現金遺產,導致需多繳納稅捐。但因撫卹金或互助金均非屬被繼承人遺產自可不必併計遺產總額,據此,遺產稅額應僅有134,000元(1,340,000×10%),立即減少稅額650,000元。
法令解析
依財政部86.09.04臺財稅第861914402號規定,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故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之各種補助款項應否列入遺產,應視該款項係應給予被繼承人或繼承人而定;若屬應給付予被繼承人之款項,如應領未領薪資、基於職位辛勞代價由服務單位所給予的年終獎金、董監事酬勞金、車馬費、慰勞金或供作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等,均屬被繼承人之遺留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
若屬應給付予繼承人之款項如撫卹金、公務人員或勞工之保險金或互助金及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給付,均係直接給付予家屬並非遺產稅課稅範圍,應免併入遺產總額。
另未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給付亦應列入遺產課稅,納稅人不可不慎。
結語
關於被繼承人生前已提供勞務而未領之所得、或身後分別發給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各項給付,應審慎區分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或繼承人之所得範圍,評估正確之計算方式。多年前筆者處理過一位上市公司董事的遺產案,原本繼承人在董事過世的次年,收到公司股東會發放之數千萬元之董事酬勞,原本繼承人要依董事酬勞所得憑單自行申報被繼承人最後1年的所得稅,而筆者得知後趕緊阻止,因為所得稅採收付實現制,過世時的應領董事酬勞便非屬於所得。筆者立即向國稅局註銷該憑單並獲准,而最終僅將董事酬勞直接申報為遺產。否則如果當初既申報所得稅、又課了遺產稅,豈不是一頭牛剝兩層皮。
張恆是山泰化學工業公司的總工程師,對有機化學的調配、混合、量產製造有相當的貢獻。但在二次化學反應的實驗中發生嚴重的爆炸,張總工程師在此次意外中不幸罹難,山泰化學公司對張恆的因公殉職,除發給年終獎金2,500,000元外,另核發退休金4,500,000元,撫卹金、互助金計6,500,000元。
張君遺有一對子女,張妻為儘快處理後事以抹平此痛苦的傷口,在領取上述退休及撫卹金後,全部以現金遺產方式連同一棟房地產13,500,000元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總額27,000,000元。
張妻申報張君遺產稅的方式是否正確?難道撫恤金一定要列入遺產中申報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本案繼承人除所列報的現金遺產外,其餘僅一棟房地(公告現值及評定價值僅13,500,000元),由於符合簡化查核案件,不到1個月時間國稅局即按申報額予以核定。經核定遺產總額27,000,000元,並減除免稅額、相關扣除額計19,160,000元。核定遺產淨額為7,840,000元,應納遺產稅額784,000元(7,840,000×10%)。
上述案例其關鍵因素在於現金遺產,因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生前服務單位或保險公司所為之結付如撫卹、喪葬、保險給付,因不知應否併計遺產,為避免漏報可能逕以現金遺產列報。
而稽徵機關查審人員即使發現遺產中列報了現金項目,理所當然認為是被繼承人所遺留,當不可能再詢問此現金是否屬服務公司直接給予家屬的撫卹金或互助金,結果因繼承人誤植現金遺產,導致需多繳納稅捐。但因撫卹金或互助金均非屬被繼承人遺產自可不必併計遺產總額,據此,遺產稅額應僅有134,000元(1,340,000×10%),立即減少稅額650,000元。
法令解析
依財政部86.09.04臺財稅第861914402號規定,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故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之各種補助款項應否列入遺產,應視該款項係應給予被繼承人或繼承人而定;若屬應給付予被繼承人之款項,如應領未領薪資、基於職位辛勞代價由服務單位所給予的年終獎金、董監事酬勞金、車馬費、慰勞金或供作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等,均屬被繼承人之遺留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
若屬應給付予繼承人之款項如撫卹金、公務人員或勞工之保險金或互助金及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給付,均係直接給付予家屬並非遺產稅課稅範圍,應免併入遺產總額。
另未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給付亦應列入遺產課稅,納稅人不可不慎。
結語
關於被繼承人生前已提供勞務而未領之所得、或身後分別發給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各項給付,應審慎區分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或繼承人之所得範圍,評估正確之計算方式。多年前筆者處理過一位上市公司董事的遺產案,原本繼承人在董事過世的次年,收到公司股東會發放之數千萬元之董事酬勞,原本繼承人要依董事酬勞所得憑單自行申報被繼承人最後1年的所得稅,而筆者得知後趕緊阻止,因為所得稅採收付實現制,過世時的應領董事酬勞便非屬於所得。筆者立即向國稅局註銷該憑單並獲准,而最終僅將董事酬勞直接申報為遺產。否則如果當初既申報所得稅、又課了遺產稅,豈不是一頭牛剝兩層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