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丛书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8 外國繼承人,該如何證明其與被繼承人間之親子關係,以順利辦理繼承?
範例背景
何方民早年到美國念書,因緣際會下與美籍妻子結婚,婚後生了兩個美國籍的混血寶寶,一家四口生活在美國和樂融融。
何某因工作關係常往返世界各地,卻不幸於2020年出差遇上全球新冠肺炎大流行而染病過世。美籍妻子為了處理丈夫的後事,獨自飛抵臺灣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因何妻從來沒有來過臺灣,也不熟悉臺灣遺產稅的相關法令,只好透過在臺友人協助。
友人告訴何妻,需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何某的除戶,之後申請何某的除戶證明、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再憑這些文件前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但何妻在請領戶籍謄本時,始發現兩個小孩及自己未入籍,申請不到戶籍謄本,無法證明繼承關係,亦無法順利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
配偶及小孩沒有在臺灣辦理戶籍登記真的沒辦法辦理繼承嗎?又若可以辦理繼承,有哪些限制呢?

核定租稅與規劃

因世界經濟的發展,國與國之間交流越來越密切,跨國婚姻也日趨頻繁,相對的,繼承的關係也越來越複雜。本案例要先確認繼承人的身分,因在臺無戶籍登記,須透過駐外辦事處認證過之配偶結婚證明及小孩出生證明來確認,並以此申報遺產稅。
許多雙重國籍的國人因生活重心皆在國外,娶妻生子後未替妻子及小孩在臺辦理戶籍登記,致未來過世後繼承人為了確認繼承關係而四處奔波。建議若無其他考量,結婚及生子還是回臺辦理戶籍登記,避免未來無法確認繼承關係。

法令解析

繼承可就沒像遺產稅申報那麼簡單,外國籍繼承人繼承動產須依每間公司的內規辦理,此處就不多以闡述,而繼承不動產又有著許多限制,茲分述如下:
首先是外國籍繼承人的身分別,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不得取得遺產中之土地權利,僅能由其他繼承人繼承(內政部98.07.29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039號令)。
但何謂平等互惠關係呢?平等互惠關係即該外國人所屬之國家對臺灣人民在該國享有之權利,該外國人在臺灣亦享有同等權利。其是否為平等互惠國家,可至內政部提供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查詢。外國人申請在臺灣境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案件,應檢附由其本國有關機關出具載明該國對臺灣人民得取得或設定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
另外,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外國人不可取得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結語

外國繼承人只要證明其與被繼承人間親子關係,仍可順利辦理繼承,而除了針對繼承特定遺產土地有繼承特殊規定依法行政外,並無太多額外的限制。若能再找到富有經驗的專家提供協助,就更能使申報及繼承作業問題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