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丛书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5 遺產稅之調查基準日有何意義?
範例背景
曾文正於2018年1月間因病過世,由於生前從事業務非常繁雜,轉投資公司無數,故遺產總額高,適用邊際稅率當然亦高,而繼承人為整理其遺產資料亦傷透腦筋,經由稅務顧問輔佐後,方於同年4月24日申報遺產稅,列報遺產總額112,600,000元,免稅、扣除額計19,160,000元,遺產淨額93,440,000元。
但申報後2個月,即同年6月20日,繼承人由曾文正生前好友口中得知,曾君生前曾將出售股票款計20,000,000元借予被投資之一方工業公司,並有設定抵押。一方工業公司簽證會計師之查核報告亦有列載此筆借款,且該公司曾提供廠房資產供做其抵押品,繼承人據此立即向國稅局補報債權遺產計20,000,000元。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在受理申報後,依正常程序均會送主承辦單位(即審查二科)列管,再行派案,故當本案派到承辦員手中已是2018年5月16日。
查審人員按獲此案,因未上市公司股權非常多,經整理分析後於2018年6月25日發文向被投資公司函查投資變動、股東往來及暫收、付款情形,經函查發現被繼承人果真借予一方工業公司20,000,000元,其他尚無異常,乃依申報核定遺產淨額113,440,000元,應納稅額15,188,000元(113,440,000×20% – 7,500,000),由於函查日(2018年6月25日)係在補報日(2018年6月20日)之後,故並不構成漏報。
本案所以免遭處罰,在於繼承人發現漏報遺產後能迅速補報,且補報日恰在調查日之前,因而避免遭受罰款計7,344,000元〔15,188,000 –(93,440,000×15% – 2,500,000)× 2倍以下罰鍰〕。

法令解析

遺產稅案件開始調查日即查獲日之認定,直接影響到違章與否之認定。以本案而言,係屬繼承人漏報債權,依稅捐稽徵法48條之1及財政部108.07.12臺財稅字第10804507200號令:
  1. 申報期限屆滿,派查後調取具體違章事證資料或函查者,以調取日或函查日(即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
  2. 申報期限屆滿前已調取具體違章事證資料或函查者,以申報期限屆滿之次一辦公日為調查基準日。
  3. 前二款調查函應載明具體查核範圍。
結語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短漏報遺產,應該把握時機在調查基準日前補報,以免受罰。此外,筆者也曾遇過一個案外案。老陳遺產稅核定多年後,繼承人小陳竟被老陳的合夥人檢舉當初漏報大陸地區投資遺產,幸運的是,當國稅局來函調查的時候,已逾了遺產稅已申報案件的5年核課稅期間而不用補稅;但是不用高興得太早,因為繼承人小陳2年前處份了該股權,獲利達2千餘萬,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該所得應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繼承人因漏報所得被查獲,補稅加罰款上千萬,還真是始料未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