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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4 或有債權發現後的六個月內要併入遺產稅?
範例背景
汪明富出身南投鄉下農家,自學校畢業後便北上工作,憑藉著努力工作和勤奮學習而受老闆的賞識,因此不到5年即升經理。在45歲那年,他離開了優渥安逸的舒適圈,帶著豐富的工作經驗和長年累積的人脈,自己開設計公司,並找到許多年輕且滿懷熱忱的員工一起共創公司的榮景。隨著公司營運蒸蒸日上,汪明富因責任感重、事必躬親,加上頻繁和客戶交際應酬,長期睡眠不足和疲勞導致身體狀態每況愈下,不幸於2019年9月因心肌梗塞過世。汪明富年邁的父母對他的投資事業並不全然清楚,2019年11月至國稅局申請兒子財產清單時,在服務臺協助下填寫遺產稅申報書,就兒子臺北大安區二間不動產及銀行存款申報遺產淨額37,570,000元。申報遺產稅1個月後,隨及接獲國稅局來電告知被繼承人恐有漏報債權,應儘快將資料補齊,並於被繼承人死亡6個月內補報遺產稅,以免遭罰。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承辦審理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銀行存摺和某設計公司有大筆金額的資金往來,經查核後,確認該設計公司負責人即為被繼承人,恐有漏報債權之虞。因本案申報期限尚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故通知繼承人應補報遺產稅,被繼承人父母接獲通知後,隨即和公司財務連絡,得知汪明富和公司有股東往來(即債權)12,000,000元,待備齊股東往來明細表後,隨即帶著遺產稅(補報)申報書至國稅局補報債權項目。
經補報後,當無違章處罰情事,核定補申報遺產稅12,000,000元,應補繳遺產稅1,200,000元。(12,000,000×10%=1,200,000)本案補報公司債權之所以免遭裁罰,在於尚未逾遺產稅之申報期限6個月內補報,僅予以補繳遺產稅,致可減少被裁罰金額高達2,400,000元(12,000,000×10%× 2倍以下罰鍰)。
法令解析
依遺贈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第45條(2009.01.21修正)(漏報及短報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結語
若遺產債權是多年以前才形成,繼承人確實難以得知,故一旦在申報遺產後得知有漏報債權之情事,應盡速報補以免被處罰鍰。而談到債權,就在筆者處理之個案中,多年前曾發生當國稅局會同繼承人開啟被繼承人的銀行保管箱,竟發現被繼承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土地買賣合約及頭期款銀行支票。國稅局最終將該筆土地按已售未過戶的方式,核定已售土地「應收債權」新臺幣6,000萬元,同步認列遺產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為「未償債務」。這一加一減後的課稅淨額為4,000萬元,比起原本僅需申報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相比,多了2,000萬元,依當時適用的50%稅率,足足暴增了1,000萬元的稅。雖然此債權不算漏報,但對這筆意外之稅,繼承也只能苦笑承受。
汪明富出身南投鄉下農家,自學校畢業後便北上工作,憑藉著努力工作和勤奮學習而受老闆的賞識,因此不到5年即升經理。在45歲那年,他離開了優渥安逸的舒適圈,帶著豐富的工作經驗和長年累積的人脈,自己開設計公司,並找到許多年輕且滿懷熱忱的員工一起共創公司的榮景。隨著公司營運蒸蒸日上,汪明富因責任感重、事必躬親,加上頻繁和客戶交際應酬,長期睡眠不足和疲勞導致身體狀態每況愈下,不幸於2019年9月因心肌梗塞過世。汪明富年邁的父母對他的投資事業並不全然清楚,2019年11月至國稅局申請兒子財產清單時,在服務臺協助下填寫遺產稅申報書,就兒子臺北大安區二間不動產及銀行存款申報遺產淨額37,570,000元。申報遺產稅1個月後,隨及接獲國稅局來電告知被繼承人恐有漏報債權,應儘快將資料補齊,並於被繼承人死亡6個月內補報遺產稅,以免遭罰。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承辦審理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銀行存摺和某設計公司有大筆金額的資金往來,經查核後,確認該設計公司負責人即為被繼承人,恐有漏報債權之虞。因本案申報期限尚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故通知繼承人應補報遺產稅,被繼承人父母接獲通知後,隨即和公司財務連絡,得知汪明富和公司有股東往來(即債權)12,000,000元,待備齊股東往來明細表後,隨即帶著遺產稅(補報)申報書至國稅局補報債權項目。
經補報後,當無違章處罰情事,核定補申報遺產稅12,000,000元,應補繳遺產稅1,200,000元。(12,000,000×10%=1,200,000)本案補報公司債權之所以免遭裁罰,在於尚未逾遺產稅之申報期限6個月內補報,僅予以補繳遺產稅,致可減少被裁罰金額高達2,400,000元(12,000,000×10%× 2倍以下罰鍰)。
法令解析
依遺贈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第45條(2009.01.21修正)(漏報及短報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結語
若遺產債權是多年以前才形成,繼承人確實難以得知,故一旦在申報遺產後得知有漏報債權之情事,應盡速報補以免被處罰鍰。而談到債權,就在筆者處理之個案中,多年前曾發生當國稅局會同繼承人開啟被繼承人的銀行保管箱,竟發現被繼承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土地買賣合約及頭期款銀行支票。國稅局最終將該筆土地按已售未過戶的方式,核定已售土地「應收債權」新臺幣6,000萬元,同步認列遺產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為「未償債務」。這一加一減後的課稅淨額為4,000萬元,比起原本僅需申報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相比,多了2,000萬元,依當時適用的50%稅率,足足暴增了1,000萬元的稅。雖然此債權不算漏報,但對這筆意外之稅,繼承也只能苦笑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