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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一章:台灣所得稅篇
Q4 執行業務所得者之費用可否盡數列報?
範例背景:
執行業務者已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其執行業務收入可核實減除與業務有關費用或成本,以其餘額申報所得額。其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憑證者,稽徵機關將按查得資料依財政部核定當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張達名建築師以其自有房屋供作事務所使用,每月除列報50,000元租金外,還列報全年水電瓦斯費30,000元;在薪資費用方面,除了雇用2位員工所支付之薪資外,每月又列報60,000元自己的薪資支出;另外名下有自小客車及機車上班時間供事務所使用,假日則作為家庭外出之交通工具,此次申報時將汽油費、修繕費列報外,更將汽車的牌照稅、保險費、折舊費全數列報800,000元。
核定租稅與規劃:
本案經稽徵機關查核時,因所承租房屋為執行業務者自己所有,故租金支出全數剔除;水電瓦斯費部分因無明確劃分執行業務或家庭使用,只能認列二分之一費用; 「薪資費用」自己即為執行業務所得者,屬自己所列報部分亦全部剔除;至於汽機車雖供事務所使用,但無法提供業務相關事實證明是供公司使用或與家庭合用,其相關費用只能認列二分之一,故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因而增加1,735,000元(50,000×12+60,000×12+800,000×1/2+30,000×1/2)。
執行業務所得者之列報費用方式與一般營利事業有不同的列報標準,其主要原因在於執行業務者所使用房屋、設備大多為自己所有,在認定上即有顯著差異。
張達名建築師係屬「個人」之執行業務者,其若改為「聯合」執業之事務所,租用合夥人個人自有房屋即可列報租金,每月亦可列報薪資支出,但需於契約內訂定且不可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標準,汽機車部分若因業務需要者,則相關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均可列報。至於一般執行業務者常有員工加班部分,只要每個月不超過46小時,即可免計入職工個人綜合所得,而全數可列為費用。
建議可與其他建築師聯合執業擴大業務即可認列自身的薪資及租金費用, 設帳記載並保存與業務相關使用證明及憑證,即可有效節稅。
法令解析: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如供二人以上聯合執業使用,則不在此限。
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執行業務者將自有財產供本人執行業務使用,可免設算租金收入,而該獨資經營之事務所亦不得列報租金費用。但如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聯合執業事務所使用,且該聯合執業事務所有實際支付租金支出,並辦理房屋所有人租賃收入扣繳申報後,該聯合執業事務所可認列為租金支出,房屋所有人則應申報租賃收入。
一般執行業務者雖已依法設帳記載,但在列報費用項目時,仍有許多混淆之處,茲就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方式略加舉列:
結語:
執行業務所得者應熟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中費用相關之認列標準,依法設帳記載其全部收支且保存業務相關憑證,以達最高節稅效果。
執行業務者已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其執行業務收入可核實減除與業務有關費用或成本,以其餘額申報所得額。其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憑證者,稽徵機關將按查得資料依財政部核定當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張達名建築師以其自有房屋供作事務所使用,每月除列報50,000元租金外,還列報全年水電瓦斯費30,000元;在薪資費用方面,除了雇用2位員工所支付之薪資外,每月又列報60,000元自己的薪資支出;另外名下有自小客車及機車上班時間供事務所使用,假日則作為家庭外出之交通工具,此次申報時將汽油費、修繕費列報外,更將汽車的牌照稅、保險費、折舊費全數列報800,000元。
核定租稅與規劃:
本案經稽徵機關查核時,因所承租房屋為執行業務者自己所有,故租金支出全數剔除;水電瓦斯費部分因無明確劃分執行業務或家庭使用,只能認列二分之一費用; 「薪資費用」自己即為執行業務所得者,屬自己所列報部分亦全部剔除;至於汽機車雖供事務所使用,但無法提供業務相關事實證明是供公司使用或與家庭合用,其相關費用只能認列二分之一,故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因而增加1,735,000元(50,000×12+60,000×12+800,000×1/2+30,000×1/2)。
執行業務所得者之列報費用方式與一般營利事業有不同的列報標準,其主要原因在於執行業務者所使用房屋、設備大多為自己所有,在認定上即有顯著差異。
張達名建築師係屬「個人」之執行業務者,其若改為「聯合」執業之事務所,租用合夥人個人自有房屋即可列報租金,每月亦可列報薪資支出,但需於契約內訂定且不可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標準,汽機車部分若因業務需要者,則相關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均可列報。至於一般執行業務者常有員工加班部分,只要每個月不超過46小時,即可免計入職工個人綜合所得,而全數可列為費用。
建議可與其他建築師聯合執業擴大業務即可認列自身的薪資及租金費用, 設帳記載並保存與業務相關使用證明及憑證,即可有效節稅。
法令解析: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如供二人以上聯合執業使用,則不在此限。
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執行業務者將自有財產供本人執行業務使用,可免設算租金收入,而該獨資經營之事務所亦不得列報租金費用。但如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聯合執業事務所使用,且該聯合執業事務所有實際支付租金支出,並辦理房屋所有人租賃收入扣繳申報後,該聯合執業事務所可認列為租金支出,房屋所有人則應申報租賃收入。
一般執行業務者雖已依法設帳記載,但在列報費用項目時,仍有許多混淆之處,茲就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方式略加舉列:
- 如以本人或事務所名義向銀行貸款購置房屋供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且利息確實由執行業務者本人或事務所負擔者, 在取得金融機構證明借款用途資料,並佐證帳載及資金流程,須辦妥房屋過戶手續並在該址登記執業場所後,其利息支出即可認列為執行業務費用,但以一屋為限。如房屋同時做為住家及執行業務場所使用,其利息支出要按照執行業務場所實際使用面積依比例計算。
- 執行業務使用之房屋,如登記為執行業務者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所有,得以執行業務使用部分為限,列支房屋稅及地價稅。
- 執行業務者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為執行業務者設立人本人所有,取有確實憑證者,得依規定提列折舊。上述固定資產為房屋時,其有非供執行業務者業務使用之折舊,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如無法明確劃分,以二分之一計算。
- 執行業務者列報之汽車相關費用以一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如因業務需要,使用二輛以上者,應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核實認列。如係供私人使用(例如:上、下班之交通工具),雖列入財產目錄,仍不得認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汽車若為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計算。
- 執行業務者或員工出國考察、接洽業務旅費必須提示出國考察或受訓之邀請證明或接洽業務往來文件等有關證明方可列為費用報銷,但如委託人補助者應予減除,不得列支旅費。
- 執行業務者或員工,參加在職訓練或職前訓練,與業務有關者可核實列支費用報銷,但訓練內容須與業務相關。
結語:
執行業務所得者應熟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中費用相關之認列標準,依法設帳記載其全部收支且保存業務相關憑證,以達最高節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