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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台灣所得稅篇
Q29 公司如何運用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而達到稅負抵減的目的?
範例背景
國內某食品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2018年稅後淨利為5,000,000元;於隔年2019年6月召開股東會,除依照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後剩餘之未分配盈餘須依照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公司有何辦法可以節省該5%之未分配盈餘稅負?
核定租稅與規劃
以本案為例,該公司可以依照2019年7月27日新增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辦理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並於2020年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時作為減除項目,以達到節省未分配盈餘加徵5%之所得稅。
本案2018年稅後淨利為5,000,000元,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500,000元後之未分配盈餘為4,500,000元,原依規定應課徵225,000元之所得稅,但該公司於2019年4月進行工廠機器設備汰舊換新,共斥資5,300,000元進行產線升級,並於7月付完全數款項,於2020年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時,可將該機器設備5,300,000元款項全數作為減除項目,則應納未分配盈餘稅額為0元,無須繳稅。
法令解析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中說明: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依照上述法條說明,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可以於2019、2020及2021年作為抵減;若以該本案情境作為修改,2018年稅後淨利為10,000,000元,若自2019年至2021年分別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投資3,000,000元、4,000,000元及3,000,000元,則可以於申報營所稅時填寫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分別各自減除3,000,000元、4,000,000元及3,000,000元。雖然2020年申報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僅能減除3,000,000元而須針對已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6,000,000元先課徵5%所得稅300,000元,但可於以後2年度實質投資後申請退稅。
依照上述法條提及「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裡面之一定金額,依照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中提到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1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0,000元。
另外,對實質投資認定如下該實際支出金額始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其投資日之認定如下: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前款規定認定之。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4條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已依前條規定以當年度盈餘實際支出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達前條第1項規定之金額者,該實際支出金額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檢附下列投資證明文件,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金額:
結語
未分配盈餘稅係臺灣國稅局為減少公司股東為逃避個人龐大稅負而將盈餘留置公司而產生的,對於實質營運的公司無疑形成稅負壓力,而為了保有現金因應營運需求,公司在申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時,應充分了解投資金額以及憑證準備資料應完整。
國內某食品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2018年稅後淨利為5,000,000元;於隔年2019年6月召開股東會,除依照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後剩餘之未分配盈餘須依照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公司有何辦法可以節省該5%之未分配盈餘稅負?
核定租稅與規劃
以本案為例,該公司可以依照2019年7月27日新增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辦理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並於2020年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時作為減除項目,以達到節省未分配盈餘加徵5%之所得稅。
本案2018年稅後淨利為5,000,000元,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500,000元後之未分配盈餘為4,500,000元,原依規定應課徵225,000元之所得稅,但該公司於2019年4月進行工廠機器設備汰舊換新,共斥資5,300,000元進行產線升級,並於7月付完全數款項,於2020年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時,可將該機器設備5,300,000元款項全數作為減除項目,則應納未分配盈餘稅額為0元,無須繳稅。
法令解析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中說明: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依照上述法條說明,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可以於2019、2020及2021年作為抵減;若以該本案情境作為修改,2018年稅後淨利為10,000,000元,若自2019年至2021年分別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投資3,000,000元、4,000,000元及3,000,000元,則可以於申報營所稅時填寫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分別各自減除3,000,000元、4,000,000元及3,000,000元。雖然2020年申報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僅能減除3,000,000元而須針對已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6,000,000元先課徵5%所得稅300,000元,但可於以後2年度實質投資後申請退稅。
依照上述法條提及「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裡面之一定金額,依照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中提到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1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0,000元。
另外,對實質投資認定如下該實際支出金額始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其投資日之認定如下: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一)向他人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其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二)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其屬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其以同一訂購證明文件整批訂購者,亦同。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前款規定認定之。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4條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已依前條規定以當年度盈餘實際支出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達前條第1項規定之金額者,該實際支出金額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檢附下列投資證明文件,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金額:
- 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其為興建建築物者,應另檢附工程成本明細表、使用執照或驗收相關證明;自製軟硬體設備者,應另檢附成本明細表、轉供自用帳載紀錄或相關證明。
-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結語
未分配盈餘稅係臺灣國稅局為減少公司股東為逃避個人龐大稅負而將盈餘留置公司而產生的,對於實質營運的公司無疑形成稅負壓力,而為了保有現金因應營運需求,公司在申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時,應充分了解投資金額以及憑證準備資料應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