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丛书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一章:台灣所得稅篇
Q27 若公司需要購買境外電商勞務,如何進行所得稅扣繳申報並應 注意哪些事項?
範例背景
製作營養產品之新興A公司為提高市占率、力求市場曝光度,透過外國社群網站刊登廣告,並透過B員工於2020年11月1日使用個人之信用卡,刷卡付廣告費30,000元,B員工於2020年12月1日向A公司申請款項。A公司未辦理境外電商勞務所得申報;A公司漏報境外電商勞務所得會被稽查到嗎?若被查到又會有甚麼處罰?

核定租稅與規劃

所謂的「境外電商」指的是外國營利事業在臺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基於早先境外電商在國內取得之所得尚無法源課稅,故於2018年1月2日訂定發布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及報繳規定。現在越來越多公司為了要拓展海外業務、建立公司資料庫、內部表單,抑或是國外出差訂購住宿等,採取透過新平臺(如Facebook、Agoda、Google、Line等)購買產品。
稽徵機關對A公司進行廣告費審查,發現該公司列報之「廣告費」內含支付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之所得,A公司未申報扣繳,稽徵機關依據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要求A公司於規定期限內要按實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外,另扣繳稅額處20%的罰鍰,雖A公司主張係透過員工個人名義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不應由公司進行扣繳申報,稽徵機關表示經濟實質為公司購買廣告,故仍遭補稅及罰鍰。
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可先判斷境外電商是否已申請淨利率及利潤貢獻度,就上述實例,如境外電商經核准淨利率為30%,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其實際扣繳率為6%(30%×100%×扣繳率20%),故申報明細應如下:
給付總額:30,000÷(1 – 6%)=31,914(元)
扣繳稅款:31,914×6%=1,914(元)
給付淨額:31,914 – 1,914=30,000(元)
購買境外電商之勞務需於1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扣繳完成,常有員工先行代墊款項後請款之情形,往往會錯過申報時間,故稽徵機關表示可依員工請款日作為購買國外勞務之始日。

法令解析

所稱「電子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規定,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經由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行動裝置指具有運算及通訊功能、攜帶方便且可隨時隨地存取各種訊息之設備,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
  2.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
  3. 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線上廣告予臺灣境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之臺灣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臺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臺灣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

結語

因網路的即時性、互動性及便利性,國人透過網路進行交易蔚為常態,營利事業亦透過新媒體平臺獲取較低成本、最大效益的服務。惟早年臺灣財政部未針對境外電商所得採取積極性追查課稅,故財政部自2017年起明確規範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及報繳規定,如買受人為國內營利事業,需於給付報酬後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