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丛书
作者 / Peter Lu‧呂旭明會計師◎著/Max Lu‧呂嘉昕投資顧問◎審稿
Estate Planning by U.S. Trust 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中文部分)
第五章 ─ 美國非朝代信託
(一) 生存信託

1. 生存信託概述
生存信託可以依據授予人設定的信託存續時間劃分為朝代信託或是非朝代信託。如果信託約定期間短,則為非朝代信託。
生存信託(Living Trust),又稱為Inter Vivos,為授予人於生存期間所設立的信託。授予人將資產(如房屋、銀行帳戶、公司股票等)轉入生存信託中,透過信託合約指定受託人,由受託人為最終受益人之利益管理信託資產。受託人對轉入信託的資產擁有合法持有權,並於信託所訂之特定條件成就時(通常以授予人辭世為條件),將資產轉給指定受益人。
在生存信託架構下,若選擇可撤銷生存信託,授予人將資產自個人名下轉入可撤銷信託後,授予人對在世時該信託財產仍保有掌控。1
生前信託之主要目的是為避免耗時和昂貴的遺囑認證程序,並允許遺產按照授予人的意願進行分配。與複雜的法律遺囑認證程序相比,生前信託可確保信託資產和遺產在授予人去世後按照其意願執行,而不必通過法院來處理繼承人之間的糾紛。鑒於其效果,生前信託也可以被認為是取代遺囑的法律文件。
1  Living Trust.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l/living-trust.asp.


2. 生存信託種類
生存信託根據個人的特殊情況分為很多種,其中,最常見的是依照信託授予人是否保留對信託資產之權力區分為「可撤銷生存信託」與「不可撤銷生存信託」。在可撤銷生存信託中授予人保有撤銷權,得於任何時候將交付信託的財產回歸自己;相對的,不可撤銷生存信託則係一旦簽訂後即不可撤回。
可撤銷生存信託在授予人在世且具行為能力時,得隨時撤銷或更改,包含變更受益人或是修改信託資產管理方式等。通常可撤銷的生存信託多設計有保護授予人利益之條款,使其一生都保有對信託的某些權利,也因為授予人對可撤銷生存信託保有相當程度的掌控,其放入的信託資產難以免於債權人的追索。若放入可撤銷生存信託資產遭債權人起訴且獲判決,該資產仍須列入清算標的。2
2  Revocable Trust vs. Irrevocable Trust: What’s the Difference? https://www.investopedia.com/ask/answers/071615/what-difference-between-revocable-trust-and-living-trust.asp.

3. 生存信託架構
下圖為生前信託的運作過程:

① 當第一位配偶過世時,將遺產稅最大豁免額度之部分放入信託。
② 剩餘財產留給未亡配偶,享有夫妻間無上限的婚姻扣除免稅。
③ 亦可限制配偶對信託資產之權限。
④ 當生存配偶過世時,信託資產移轉給受益人並毋須負擔遺產稅。
⑤ 當生存配偶過世時,信託資產移轉給受益人,只有超過遺產稅最大豁免額度之部分應繳納遺產稅。


若資產為3,000萬美金,AB生前信託執行步驟如下:3
① 夫妻共同設立「AB信託」,夫妻在世時,能享用信託的孳益,子女為最終受益人。
② 當配偶其中一方過世後,AB信託將拆分為「信託A」及「信託B」。
  • 先充分利用已故配偶的終生贈與免稅額,將1,170萬美元的資產移入B信託中,再利用夫妻間無上限的繼承免稅額,將剩餘的財產都移入 A信託中。如此,不但在已故配偶過世時可先不用繳交遺產稅,未來生存配偶過世時,只有A信託的遺產會計入生存配偶的遺產總額中計算稅金,達到遺產稅稅金遞延的效果。
  • 信託B(Bypass Trust)允許生存配偶未來在符合某些條件下,仍可以繼續享用信託B的孳息,但不會被視為是信託B的法定擁有人。因此,日後生存配偶過世,子女取得B信託資產時,該資產將不會被視為生存配偶的遺產,亦不會被核課遺產稅。
③ 當生存配偶過世後,A及B信託的資產依約定移轉給最終受益人,即子女。
3  A-B Trust.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a/a-b-trust.asp.

4. 遺囑認證程序
(1) 說明與步驟
遺囑認證是指一個人過世之後,經由法院完成被繼承人的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繼承人的程序。主要需要向法院證明遺囑的有效性(例行性程序)、任命有權處理被繼承人財產的遺產管理人、識別和清點被繼承人的財產,並對財產進行評估、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和稅款,最後根據遺囑或依州法分配剩餘財產。4
以加州為例,若去世時個人名下的財產不在信託裡,或無法通過保險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轉讓,且此財產總計超過特定金額(2020年1月1日起為16,625美元),被繼承人的財產將經過遺產認證程序。5、6
根據加州州法,以下這些財產不需要通過法院認證程序:7①人壽保險、②各類退休計劃、③已轉入生存信託的財產、④作為聯合共有人的財產、⑤去世後直接付到受益人帳戶中的資金、⑥共有財產中屬於配偶的部分。
4   Probate.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p/probate.asp.
5   Ca. Probate Code § 13100.
6   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codes_displaySection.xhtml?lawCode=PROB&sectionNum=13050.
7   Ca. Probate Code § 1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