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丛书
作者 / 呂旭明
(2020最新版本)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美國信託、跨境資產傳承
第二章:美國稅務居民之報稅與財產規劃
Q21 境外贈與之申報需要(3520表)?若不申報之處罰為何?(字數限制完整標題內收)
Q21  境外贈與之申報需要(3520表)?若不申報之處罰為何?若以前年度未申報3520表,可以補報嗎?

案例

周先生擁有電機博士學位,他的兒子周湯米也繼承了他的天賦,目前正在美國攻讀電機博士學位。周湯米是出生在美國的美國公民,由於當前美國經濟衰退,美國房地產市場成為外國人的一個熱門投資選擇。
具有生意頭腦的周湯米也盼望能在學校附近購買一棟公寓,一方面可以自己居住使用,另一方面,他希望能在順利拿到博士學位後將公寓售出,屆時若房地產市場有望增值,不僅能賺到一些利潤,自己同時還能得到一些投資經驗。
經過實地考察後,周先生和周湯米考慮學校附近一所公寓,價格大約在 30 萬美元左右。於是,周先生希望從他台灣銀行的帳戶中,拿一些錢來替兒子分擔一部分的頭期款。但周先生及周湯米想要知道,從台灣直接匯錢到美國,會有甚麼稅負上的後果和影響呢?

專家解析

其實,像周先生這樣的華人父母很多,他們大多希望給兒女一個穩定的環境,並幫助他們分擔一些費用。周先生早已回台灣定居多年,大部分經濟收入都來自台灣,屬於美國境外收入。此外周先生並非美國公民或居民,所以他的問題比較容易處理。而周湯米是美國公民,當他收到境外贈與時,就必須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如果他沒有申報,就會有相應的罰款。
美國稅法關於境外贈與的規定是,當美國人在一年中累計收到非居民外國人超過 10 萬美元的贈與時,受贈者需要向美國國稅局申報,但無須揭露贈與人。
當周先生從台灣匯錢到美國時,如果金額大於 10 萬美元,那麼周湯米需要填寫年度「境外信託及贈與申報表格」(3520 表的第四部分)。申報 3520 表是周湯米的義務,周先生並沒有申報的責任。
並且 3520 表只是用來向美國國稅局報備,國稅局使用這個表格的目的,是來判斷收到的贈與是否應當被認定為贈與而非收入。如果美國國稅局認為周先生贈與給湯米的現金是正當贈與,在湯米收到錢之後,並不需要支付任何稅負,此時周先生反而要注意的是台灣的贈與稅。另為避免 3520 表申報後,美國國稅局會質疑為何境外親友贈與如此龐大的金額給美籍親友,則可先至美國領事館公證處進行宣誓(Affidavit)認證。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方式之外,美國公民或居民獲得的境外贈與,還有可能透過以下頁方式取得:

一、通過境外公司取得
如果美國人所收到的贈與,來自外國合夥組織或外國公司,在一年內金額達到或超過 16,388 美元(2019 年),當事人必須要申報 3520 表,也需要揭露贈與人資訊,這與境外個人直接贈與有很大區別,此部分需特定注意,因為公司主體的贈與有很大機會被美國國稅局重新歸類為是該公司給予的所得而非贈與,並課徵所得稅。

二、通過境外信託取得
收到境外非美國稅務居民成立之信託,分配給美國稅務居民時,必須在收到分配的次年申報 3520 表,並考慮其稅負問題。

境外信託簡介
一般泛指設立於美國以外地區的信託,例如:新加坡。信託中的角色有設立人、信託管理人、受益人及資產移入者。信託在美國,可按照所得稅歸屬簡單分為「授予人信託(Grantor Trust)」和「非授予人信託(Non-Grantor Trust)」,授予人信託通常是可撤銷信託或是不可撤銷信託,而非授予人信託則都是不可撤銷信託。當設立人死亡的那一天,因為設立人已經無法行使信託變更權利,可撤銷信託自動變成不可撤銷信託,此時美籍受益人視為實際擁有該境外信託的所有人,美籍受益人需要與受託公司取得「受益人所得分配表(Beneficiary Statement)」並申報 3520 表。
若美籍受益人收到來自「境外授予人信託(Foreign Grantor Trust)」分配,需要從該信託的受託人取得「受益人信託分配表(Foreign Trust Beneficiary Statement)」並申報 3520 表,且該信託的受託人需要填寫 3520-A 表申報給國稅局,倘若美籍受益人沒有收到受益人信託分配表就需要完成 3520 表第三部分來計算稅金,並且併入美籍受益人的當期個人所得稅中連同 1040 表一起申報。而美籍受益人收到「海外非授予人信託(Foreign Non-Grantor Trust)」分配數美籍受益人必須申報 3520 表第三部分且計算所得稅金。(詳見《跨境財富傳承與家族信託籌劃實務》一書)3520 表上所需要的受分配資產的市價(FMV),原則上以估價報告(Appraisal Report)價格為主,未來若將此資產出售,將以此估價報告價格作為計算資本利得之成本。

申報期限
至於該何時申報 3520 表?如果當事人需要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一起申報 3520 表,一般而言也就是在每年的 4 月 15 日之前申報。所以如果周湯米在 2019 年收到了這筆款項,那麼他應該在 2020 年的 4 月 15 日之前與他的個人所得稅一起申報,延期與申報比照 1040 所得稅表,但必須寄到不同之指定地址。

未申報境外贈與處罰
如果無法按時申報境外的贈與會有甚麼懲罰呢?這要看贈與的來源判斷,如下說明:
一、當未能申報 3520 表時,按外國贈與的總額的每月 5% 來計算罰款(但是不超過總額的 25%)。
二、若是這位美國個人未能申報外國信託收到的分配,從外國信託收到所分配之總價值的 35%。

結語

美國人在收受境外贈與時,如果贈與的金額龐大,建議請個人會計師協助申報,否則目前美國國稅局稽查風聲正緊,對於不熟悉申報方式和流程,或申報錯誤的讀者來說,會有一定程度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