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丛书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59 被繼承人遺產中若有緩課股,有哪些申報方式及其相關稅負問題?
範例背景
黃永發是尚發手工鞋業公司的老闆,早年創業時,憑藉著勤奮及精湛的手藝,不出幾年就在鞋業市場闖出一片天,公司規模也隨之擴大。但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傳統製鞋產業未能隨之變化而日趨沒落,有鑑於此,年近古稀的黃老先生選擇交棒給下一代來進行產業創新,自己則退居幕後。
而接棒的兒子也沒有讓父親失望,開立DIY製鞋教室,並密集投放廣告,吸引不少民眾爭相報名,公司營運又逐漸上軌道,但不幸的是,黃永發老先生年事已高,又高血壓及糖尿病等宿疾纏身,不久即因病過世,未能親眼見證公司再創高峰。
其繼承人在清查黃老先生的遺產時,發現黃老先生早年曾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現已廢止)而取得自家公司的緩課股票1,000,000股,現因過世而使緩課原因消失,繼承人等逐以黃老先生過世當天公司淨值15.3元,計15,300,000元,列入黃老先生過世當年度(2019年度)所得,以生存配偶的名義合併申報,按其稅率40%多課徵所得稅6,120,000元。
緩課股票的所得該如何申報較佳呢?究竟有幾種申報方式呢?又應於何時申報呢?

核定租稅與規劃

此案例繼承人等恐犯了兩個錯誤,一是股票緩課所得可依時價或面額取其低者計算,另一個則是此股票緩課所得可採分離課稅稅率28%核定課稅。
本案黃老先生的配偶因此筆緩課所得而實際增加的所得稅應為:面額10元×股數1,000,000股×分離課稅稅率28%=2,800,000元,一來一往差了3,320,000元。
繼承人等若能了解緩課股票的稅負規定,即可減少此3,320,000元的所得稅。

法令解析

依財政部82.12.15臺財稅第821503892號函釋規定,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以贈與日或繼承開始日收盤價格為準;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以贈與日或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為準。於計算所得稅時,如贈與或遺產分配時之時價高於面額者,以面額作為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所得;如贈與或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者,以贈與或遺產分配之時價作為所得。
另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在2018年正式上路,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指出,個人股東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現已廢止)所取得的緩課股票,如果在2018年1月1日以後才實現緩課,所實現的所得必須依新制課稅,也就是合併計稅、分離課稅二擇一。

結語

據筆者觀察,有時等得夠久的人必定得到回報!回顧綜合所得稅的最高稅率在2015~2017年間前曾一度調高至45%,2018年度又降回至40%,筆者在這期間處理不少因繼承、贈與、或出售而必須補繳緩課股的股利所得稅案件,個個都是相當可觀的數字。然而自從2019年度起股利得採分離課稅,而稅率直降至28%後,更是引發了一股放棄緩課潮,所以才說真等得夠久的人這時得到了回報。不過也有等不及的人,乾脆將戶籍遷出國外登記,在次年確定居住在臺灣少於183天而成為非稅務居民後,立馬放棄緩課,其適用股利稅率更下殺至21%。一項所得四種稅率,只能說戲法人人會變,各有巧妙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