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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54 遺產稅核定後發現計算錯誤,可否申請更正,需要加計利息嗎?
範例背景
「差之毫釐,失之千里」辦稅者應非常小心謹慎,一有疏忽,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至深且鉅。
鄭泰安生前所持有之財產種類、數量非常繁雜。就不動產而言,房屋即有四十幾戶,土地更多達一百二十多筆,且坐落位置、持分、種類互異;持有股票包含上市與未上市股票,且未上市公司股票亦有淨值重估問題,加上繼承人於鄭泰安過世後,決定將部分股票捐贈予財團法人,使整個申報案更加複雜。歷經5個多月之資料搜集,仍未彙總完整,故於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再申請延期3個月,終於在2017年7月將遺產稅申報案向國稅局申報,列報遺產總額1,573,800,000元,另捐贈予已依法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計25,400,000元。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對本案之查核,首先係依財產總歸戶資料調閱土地所有權狀謄本及現值資料,逐筆勾稽核對,另發函各被投資公司函查投資股數餘額及淨值資料,由於申報之土地面積持分及投資股數均較實際函查數高,乃依申報數核定,繼承人於2018年6月間接獲核定通知書,核定遺產總額1,573,800,000元,免稅及扣除額計37,160,000元(含未償債務扣除額),應納稅額299,828,000元〔(1,573,800,000 – 37,160,000)×20% – 7,500,000〕。
惟繼承人發現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有多筆土地含有地上權可扣除其價值,乃提出更正申請,2019年1月間更正完成國稅局另發核定通知書,而繼承人接獲更正核定通知書,又發現原申報股權投資之股數有誤,茲再提出更正申請,案經國稅局再予更正後,另發核定通知書及稅款繳款書,限定繳納期限為2019年3月15至2019年5月15日;而2019年5月10日,繼承人中對捐贈財團法人項目及數額,經取得一致同意另取得受贈財團法人同意,變更捐贈契約及接受捐贈同意書,於2019年5月14日再次提起更正申請,案經國稅局2019年9月間更正完成,而另訂繳納截止日於2019年12月15日。
本案繳納期間原為2018年10月,但因案情複雜,歷經三次更正方告確定,繳納期限延至2019年12月,延後繳稅期間長達1年2個月,因採更正程序辦理,尚無加計利息情事,故若以機會成本的角度言之,延後繳稅所節省的利息達2,998,280元,設年利率為1%(299,828,000×1%),若遺產標的為股票者,經上述延期可能又多獲配一次股息,以股票抵繳於辦妥國有登記前可多取得1年股息。
法令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另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稽徵機關若未能繳納期限截止日前查對更正完成並將更正稅單送達納稅義務人,則應另訂繳納期限。 故一般納稅義務人若於繳納期限截止前2日方提出更正申請,稽徵機關勢必依法延後繳納期限。
另依財政部70.01.03臺財稅字第30009號函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時,稅捐稽徵機關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應從速於限繳日期答覆,並退還繳納通知書請其依限繳納,當不發生應否改訂繳納期間問題;其因稽徵機關作業關係,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覆者,縱經查對結果並無錯誤,仍應改訂繳納期間,以資便民。
結語
依法申請更正期間可免加計利息,且可依法延後繳納期限,故無損失之情事。筆者曾看過有案件運用多次合法的更正手續後,不僅順利撤回部分原核定稅額,整整遞延了3年多才正式進入繳稅程序。但繼承人在接獲最終更正核定後便未再提起行政救濟,並直接以現金一次繳清上億的遺產稅,讓國稅局拉尾盤快速結案。
「差之毫釐,失之千里」辦稅者應非常小心謹慎,一有疏忽,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至深且鉅。
鄭泰安生前所持有之財產種類、數量非常繁雜。就不動產而言,房屋即有四十幾戶,土地更多達一百二十多筆,且坐落位置、持分、種類互異;持有股票包含上市與未上市股票,且未上市公司股票亦有淨值重估問題,加上繼承人於鄭泰安過世後,決定將部分股票捐贈予財團法人,使整個申報案更加複雜。歷經5個多月之資料搜集,仍未彙總完整,故於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再申請延期3個月,終於在2017年7月將遺產稅申報案向國稅局申報,列報遺產總額1,573,800,000元,另捐贈予已依法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計25,400,000元。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對本案之查核,首先係依財產總歸戶資料調閱土地所有權狀謄本及現值資料,逐筆勾稽核對,另發函各被投資公司函查投資股數餘額及淨值資料,由於申報之土地面積持分及投資股數均較實際函查數高,乃依申報數核定,繼承人於2018年6月間接獲核定通知書,核定遺產總額1,573,800,000元,免稅及扣除額計37,160,000元(含未償債務扣除額),應納稅額299,828,000元〔(1,573,800,000 – 37,160,000)×20% – 7,500,000〕。
惟繼承人發現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有多筆土地含有地上權可扣除其價值,乃提出更正申請,2019年1月間更正完成國稅局另發核定通知書,而繼承人接獲更正核定通知書,又發現原申報股權投資之股數有誤,茲再提出更正申請,案經國稅局再予更正後,另發核定通知書及稅款繳款書,限定繳納期限為2019年3月15至2019年5月15日;而2019年5月10日,繼承人中對捐贈財團法人項目及數額,經取得一致同意另取得受贈財團法人同意,變更捐贈契約及接受捐贈同意書,於2019年5月14日再次提起更正申請,案經國稅局2019年9月間更正完成,而另訂繳納截止日於2019年12月15日。
本案繳納期間原為2018年10月,但因案情複雜,歷經三次更正方告確定,繳納期限延至2019年12月,延後繳稅期間長達1年2個月,因採更正程序辦理,尚無加計利息情事,故若以機會成本的角度言之,延後繳稅所節省的利息達2,998,280元,設年利率為1%(299,828,000×1%),若遺產標的為股票者,經上述延期可能又多獲配一次股息,以股票抵繳於辦妥國有登記前可多取得1年股息。
法令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另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稽徵機關若未能繳納期限截止日前查對更正完成並將更正稅單送達納稅義務人,則應另訂繳納期限。 故一般納稅義務人若於繳納期限截止前2日方提出更正申請,稽徵機關勢必依法延後繳納期限。
另依財政部70.01.03臺財稅字第30009號函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時,稅捐稽徵機關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應從速於限繳日期答覆,並退還繳納通知書請其依限繳納,當不發生應否改訂繳納期間問題;其因稽徵機關作業關係,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覆者,縱經查對結果並無錯誤,仍應改訂繳納期間,以資便民。
結語
依法申請更正期間可免加計利息,且可依法延後繳納期限,故無損失之情事。筆者曾看過有案件運用多次合法的更正手續後,不僅順利撤回部分原核定稅額,整整遞延了3年多才正式進入繳稅程序。但繼承人在接獲最終更正核定後便未再提起行政救濟,並直接以現金一次繳清上億的遺產稅,讓國稅局拉尾盤快速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