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丛书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48 沒有現金繳納遺產稅時,可否以遺產來抵繳遺產稅?
範例背景
高明在股市翻滾了數十年,2019年2月間因病過世,生前對股票之操作非常靈活,舉凡融資、融券、借戶頭買進、賣出均相當善長,故股票交易極為複雜,身後亦留下鉅額上市公司股票。
由於高明是股市紅人,多次協助上市公司護盤,因此眾多上市公司董事長及大股東均出席其喪禮致意。高家為了面子,葬禮極盡奢華鋪張,喪葬費支出即達25,000,000元,繼承人眼見此龐大喪葬費,為籌錢乃將上市股票借他人戶頭先行出售。
由於遺產內容複雜,繼承人直到遺產稅申報期限截止日的前一天方申報遺產稅,其中上市公司股票依繼承日收盤價核算達56,400,000元,不動產部分則為23,400,000元。繼承人曾經聽聞繳納遺產稅時可以遺產抵繳,但因須支應高明喪禮的鉅額開銷,並未多做考慮或諮詢專家就將部分上市股票借戶賣出。以遺產來抵繳遺產稅的做法可行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稽徵機關在查核本案時,因股票數額龐大惟恐漏報,慎重起見乃發函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在各證券商開戶情形,並按證券商之開戶資料,逐一核對生前交易情形及截至繼承日應有的股數,結果發現有12,600,000元之股票只見買進過戶登記完成,截至死亡為止尚未出售,繼承人又無法提示出售之交割單,而以漏報認定;除減免稅額與扣除額14,230,000元後,核定遺產淨額78,170,000元,應納稅額9,225,500元(78,170,000×15% – 2,500,000),漏報稅額1,890,000元〔9,225,500 – (65,570,000×15% – 2,500,000)=1,890,000〕。
在2019年5月間繼承人接獲上述重大稅額通知時,因上市股票已無榮景,實際市價連三分之一均不到,乃依法提出以上市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之申請,由於被繼承人遺產標的中已無現金遺產,乃同意其以上市股票抵繳遺產稅。
繼承上市公司股票可別輕易出售,否則將失去以上市公司股票抵稅的優惠。
若繼承人未將遺產中上市公司股票出售,則等到遺產稅核定繳稅金額時(通常需1至3年),可用核定價格與市價來比較,如果前者較高,即可以上市公司股票抵繳稅額,本案於上市公司股票在遺產稅核定時,其市價已跌至繼承日之三分之一,若以之抵繳將可減少因繳稅所造成的損失。

法令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故若應稅遺產之組成項目較多,則無法以單一項目(例如上市公司股票)抵繳全數遺產稅額。
另應特別注意,股票之抵繳一定要為被繼承人名下之股票,不可以繼承人或他人股票抵繳,故被繼承人一旦過世,若遺有上市公司股票切勿加以出售。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抵繳遺產稅,需檢附全體繼承人簽章的抵繳同意書。但兩岸均有繼承人時,若有屬於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下,其所得繼承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超過部分,應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因此,大陸地區人民既已取得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遺產200萬元,超過200萬元數額以外的遺產,均歸屬臺灣地區繼承人所有,若在臺灣繼承人欲申請以該部分財產抵繳遺產稅時,無須再取具大陸地區繼承人的同意書

結語

可用遺產來抵繳遺產稅,   但應以「被繼承人核定遺產」為限。值得注意的是,若欲以股票抵繳稅款的話,在股票完成登記國有手續前所配發之股利,仍然屬於繼承人所有,因此,若能透過更正或行政救濟延後繳稅時間,就有機會創造更大的節稅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