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丛书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45 債權人可代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嗎?
範例背景
被繼承人曹鈔原為一名進出口商,從事雜貨進出口貿易業務,2018年7月間因支票跳票,乃與王姓友人借款5,000,000元以應急,但5,000,000元仍無法彌補國外不斷退貨所造成之損失。
2020年3月間,曹鈔因生意失敗,負債累累,又積憂成疾,不幸逝世。曹鈔一死,最緊張的當屬債權人王君,因其若要取回債權,依規定要在完納遺產稅以後;但曹鈔的兒子曹直以父親生前負債累累,就是申報遺產稅、完納稅捐及償還債務後,所剩遺產應屬有限,而未積極辦理遺產稅之申報。
王姓友人眼見遺產稅申報已逾期,乃代位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王君十分擔心其以債權人身分代位申報遺產稅是否會衍生問題?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稅捐機關依王姓友人之申報並調閱曹鈔的財產總歸戶資料核定遺產淨額11,450,000元,應納遺產稅額1,145,000元(11,450,000×10%=1,145,000),因繼承人逾期未申報,雖代位申報仍須受漏報稅額1倍罰款計1,145,000元,繼承人曹直在繳納遺產稅、罰款及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後果然所剩無幾,無法償還王君債權。
本案被繼承人負債累累卻又遭罰款之主要原因,在於繼承人自恃債權人為取回債權勢必會代為申報遺產稅,殊不知代位申報並不適用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且罰款的對象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而非代位申報者,本案若曹直瞭解此法令規定,由王君協助即可減少此1,145,000元的罰款支出。

法令解析

按遺產稅之申報可分為「本位申報」及「代位申報」二種。所謂「本位申報」係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之「三順位納稅義務人」,即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若二者均無則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而「代位申報」則指以對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取得名義之債權人,其在納稅義務人已逾6個月申報期限未申報始得代理申報,故「代位申報」並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

結語

債權人為追索債權可在繼承人逾期未申報時以繼承人名義代為申報,此外,過去在2012年前也常見迂迴討債的案例,當債務人的配偶過世,而債務人卻消極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探究其原因就是怕煮熟的鴨子飛了。然而債權人也不是省油的燈,直接代位債務人向已過世的配偶行使請求權,而當債務人財產增加,債權人便可對債務人追討並執行財產。但是,在2012年以後,民法修法明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債權人不得再代位行使,自此也斷了債務人這條討債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