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丛书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41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以主張免徵遺產稅嗎?
範例背景
國道六號高速公路的興建發放土地徵收補償費達數百億元,呂大成所有的土地約有6公頃恰在高速公路預定地,但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死神就這麼剛好找上呂大成。
2020年6月20日的早上,呂大成外出運動,竟遭疾駛而過的砂石車撞上而一命嗚呼。而就在同年4月初,政府方公告徵收上述土地,其補償費係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補償費達85,000,000元。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發現被繼承人所擁有的主要土地均為高速公路預定地,其他遺產所剩無幾,故乃迅速申報遺產稅,經扣除免稅額、喪葬費等,應納稅額為0元,並準備於遺產稅案核定後領取鉅額徵收補償費,而未將其列入遺產申報。是否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後,繼承人就不需列為遺產申報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本件遺產稅案,依「遺產及贈與稅簡易案件櫃臺化作業要點」,原屬免移送審查二科審查,即可逕行核定案件,惟依據通報資料始發現其有鉅額未領取之土地徵收補償費,應併計遺產課稅。又因繼承人未列入遺產申報,故應以漏報處理,核定遺產淨額84,000,000元,應納稅額10,100,000元(84,000,000×15% – 2,500,000),另按漏稅額處1倍的罰款10,100,000元,稅金、罰款共計20,200,000元,經完納遺產稅及罰鍰後,土地徵收補償費僅剩64,800,000元。
上述案例所以遭受鉅額罰款在於繼承人不了解,公共設施保留地於繼承事實發生日前,已經徵收單位公告徵收確定補償費發放期間屆滿,雖徵收補償費之發放於繼承事實發生時後,該徵收補償費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本案呂君恰好死亡於補償費發放期間屆滿後,依土地法235條規定對該土地已無權利,故其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亦無免稅規定,應併入遺產課稅,本案繼承人若了解此法令即可避免遭受罰鍰10,100,000元。

法令解析

凡於1988年7月17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始發生之繼承案件,其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遺產均可免課遺產稅,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辦理;若所繼承該筆土地係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其他用地,而尚無法辦理分割時,可依地政機關估算之面積為徵免的依據。
但若繼承日前已經公告徵收,依「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調查及認定作業要點」第4條第4項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於繼承事實發生日前,已經徵收單位公告徵收確定,雖徵收補償費於繼承事實發生時尚未領取,該徵收補償費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結語

原則上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遺產稅,但已經徵收單位公告徵收確定,雖徵收補償費於繼承事實發生時尚未領取,該徵收補償費仍應列入遺產課稅。但筆者早年就曾遇過一個幸運的案件,股市大亨陳先生生前在為子女預備遺產稅稅源時,扣除存款及多年前投保的人壽保險後,針對不足繳稅的差額,聽從專家建議低價購入了一大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抵繳遺產稅的準備。不料,陳先生過世後,國稅局核定之遺產遠低其當初預估的數字,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後還剩下約公告現值約4千萬的持分,但更令人意外的事發生了,7 、8年後,這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竟被政府以公告現值加四成徵收,    也成了陳先生生前最後一筆成功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