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丛书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23 「生前贈與」與「死後繼承」移轉財產何者給下一代,哪一種方式較省稅?
範例背景
鄭火城是迪化市場批發南北雜貨的小販,育有二男一女。由於生意做得不錯,買了二棟房屋,雖非位居鬧區,但市價亦上千萬元。有一次和朋友喝酒聊天時,其中一位較懂得稅法規定的友人提及鄰居有位老先生過世,光遺產稅便要繳二千餘萬,因為沒錢繳納,後來繼承人還拿房地產去抵稅。鄭火城一聽緊張異常,因其有先天性心臟病,萬一不幸過世其辛苦賺得的二棟房子豈不是要繳遺產稅了。隔天連忙找代書將房屋過戶給兩個兒子,由於其二子均在學,尚無所得能力,又近幾年房地公告現值成等級數調整,此二棟房地過戶,土地增值稅就繳交一百四十餘萬元,贈與稅也繳了八十餘萬元。

核定租稅與規劃

本案若鄭火城不幸過世,由於二棟房地產之房屋評定價值及土地公告現值僅16,200,000元,而本身之免稅額為12,000,000元,配偶可扣除4,930,000元,喪葬費1,230,000元,其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分別為18 、  16 、14歲,均未滿20歲,每年可加扣500,000元,故乘以三人共計1,500,000元基本扣除額外,可再增加6,000,000元(12×500,000),總計扣除額達25,660,000元,遺產淨額為0元,根本無應納稅額。
有殼蝸牛族,若房屋僅一棟或二棟,其到底要生前即辦理贈與移轉財產亦或死後遺產由子女繼承,端視該房地之公告現值。
若房地公告現值較扣除額低,則因遺產總額一經扣除即無遺產稅可言,故並無需生前贈與,繼承時不僅無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且所繼承財產之土地公告現值將由前次移轉之現值調為繼承日之現值,俟繼承人下次移轉時便可節省鉅額土地增值稅。
況且自從2016年1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稅以後,其中有個例外之情形,若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若以繼承原因移轉給子女,則子女再出售時仍可不適用房地合一稅;若以贈與方式送給子女,則子女再出售時將適用房地合一稅。故評估生前贈與或身後繼承需再注意房地合一之影響。

法令解析

依土地稅法第28條,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同法第31條更規定,如因繼承取得土地再行移轉者,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原規定地價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
另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
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同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另被繼承人喪葬費用以123萬計算,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費用均可減除。是故在衡量繼承或是贈與為佳時,應就上述法令作一綜合的考量。

結語

「生前贈與」和「死後贈與」哪個方式比較省稅?這個問題需視財產規模而定。若財產在30,000,000元以下者,無須憂心,切勿道聽塗說而急忙的在生前將財產過戶,反而多繳了不必要的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