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丛书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4 甚麼情況下,以「境外財產」贈與可免課徵贈與稅?
範例背景
刁春雄、刁春樹是住在新北市樹林的二兄弟,春雄因書唸得不多,加上踏入社會後經營生意一直不順遂,便於1976年間決定移民阿根廷,春樹則一直住在臺灣擔任公職。隨著時間的經過,春雄在阿根廷的橡膠農埸經營得有聲有色,又趁勝成立數家加工廠,真可謂日進斗金。
由於春雄常年旅居阿根廷,又取得阿國國籍,為便利工廠經營及取得各項優惠權益乃聲明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的春樹,一輩子都當公務人員,兒子已屆適婚年齡,尚無一殼以供成婚,春雄為感激春樹代盡孝道,乃由阿根廷匯款約等同新臺幣20,000,000元給姪子購置房屋。
春雄想知道他從國外匯給姪子之款項算不算贈與?會不會被課贈與稅?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稽徵機關由財稅資料中心財產總歸戶資料發現,春雄姪子方滿25歲,即購買了一棟公告現值1千餘萬之房地產,依其個人所得能力實屬不可能,乃發函通知補充說明。經取具匯入款之資金證明後,因付款之資金來源係來自外國,且匯款人非中華民國國民,並無贈與情事,乃將本案予以簽結。
凡屬非臺灣贈與稅稅務居民用非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均免課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遇有此項事實者,應保留完整的結匯單據,以證明該款項係由國外匯入。
因此某甲若在移民前將財產匯往境外,而且在境內無戶籍,同時某甲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在臺灣合計未住滿365天,則某甲以境外之財產所為之贈與不用課徵贈與稅。

法令解析

依臺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為贈與者,依本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反之若以境外財產為贈與者,當免予課徵贈與稅。
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贈與行為前2年間已無戶籍,且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未滿365天者謂之。
另依財政部72.12.05臺財稅字第38626號函,經常居住臺灣境外之個人,將國外銀行存款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之人而匯入國內投資,應免課徵贈與稅。即經常居住在臺灣境外之個人,以境外之財產為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免徵贈與稅,故如確以境外存款匯入境內,而以未成年人名義投資,受贈人即可免依同法第5條第3款課徵贈與稅。

結語

如果境外贈與人為非經常居住者(非臺灣贈與稅稅務居民),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規定,可免課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