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丛书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2 在臺灣如果需申報贈與稅,有無較快速便捷之方法?
範例背景
柯志雄於2019年5月間,因欲將現金2,000,000元贈與剛成年的兒子,乃檢附贈與稅申報書、贈與人及受贈人存摺影本,逕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據朋友告知,目前臺灣國稅局對於贈與稅之申報已採取很多便民措施,為便利民眾就近辦理贈與稅申報,強化國稅局間的合作機制,近來也推動跨局申辦服務以提升服務品質。例如讓戶籍地在南部,但居住地及工作地在北部的民眾可以就近在北部辦理,不必回到戶籍地所在分局或稽徵所。
柯志雄想知道贈與稅之簡易申報流程為何?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之服務可說是愈來愈便利,過去贈與稅案件之申報,即使屬220萬元免稅案件,亦要選案查核層層上轉,最後才核發免稅證明,但目前為簡化稽徵業務手續,實施櫃檯化作業,凡屬簡易申報案件均可隨到隨辦,納稅義務人可當場取得納稅或免稅證明書。
國稅局接獲本贈與稅申報案,因屬櫃檯化案件,乃立即透過電腦終端機調閱本案申報人本年度贈與稅申報情形,以供併計本年度全部贈與。因本年度無他筆贈與,乃審查贈與稅申報書中納稅義務人有無簽章、納稅義務人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贈與時戶籍住址,是否與戶籍資料及贈與財產契約書相符,另就受贈人姓名、地址與贈與人之關係核對贈與財產移轉契約及受贈人戶籍資料是否相符,經核定完全相符即核發免稅證明書。
目前由於贈與案件急遽增加,稽徵人力又極為有限,若每一案件均詳加查核,不僅稽徵人力難以負荷,稽徵效率亦不經濟,故國稅局乃有簡化遺產及贈與稅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之決定。對於申報書表證件齊全,且合於下列規定之案件採行櫃檯化作業,隨時申報隨時核定,並立即核發稅單、免稅證明書、繳清證明書或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贈與)總額證明書。凡符合此作業要點規定者,均可簡化處理,不必詳加追查,不僅可提升櫃檯化作業服務績效,更可加速非櫃檯化一般案件之審理,而納稅義務人對於簡化處理之申報案,亦可不必詳加舉證。

法令解析

所謂「簡易申報案件」,依國稅局遺產及贈與稅櫃檯化作業要點,其規定主要有:
  1. 申報贈與總額在300萬元以下、無漏報情事、且無需進行調查之情況者。
  2. 補報案件或同年度2次以上贈與案件,加計前次核定贈與總額仍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下者。
  3. 贈與稅逾期申報或經查獲逃漏報事實之違章案件,及以贈與論、申請免申報贈與稅之案件應經調查核定者,不納入贈與稅簡易案件。但逾期申報或有短漏報情形在未被檢舉或稽徵機關開始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者,仍可納入贈與稅櫃檯化案件。
  4. 以贈與論,申請免申報贈與稅之案件應經調查核定者,不納入櫃檯化案件。
  5. 贈與稅主張扣除土地增值稅、契稅合計在100萬元以下者不需調查,但受贈人未滿25歲者,應檢附繳納土地增值稅資金流程及證明文件。
  6. 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申報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案件,不論金額多寡,均以櫃檯化簡易案件處理。
  7. 贈與農業用地,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案件,不論金額大小,如檢附資料齊全,確作農業使用,以櫃檯化簡易案件處理。
  8. 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案件,不論金額大小,如檢附資料齊全,以櫃檯化簡易案件處理。
  9. 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案件,不論金額大小,如檢附資料齊全,以櫃檯化簡易案件處理。
另外國稅局也發布,因目前電腦系統已經完成連線系統,自2019年5月1日起,民眾贈與財產符合該作業要點規定,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
財政部說明,未來民眾贈與不動產、現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或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檢齊申報應檢附文件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對符合該作業要點規定之案件,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整合性服務。但是逾核課期間、同年度尚未核課或屬違章、農地回贈、法院判決移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案件,因案況特殊,尚需經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審核,不適用上開服務。

結語

對於贈與稅之申報,應多利用上開簡化作業要點,以適用櫃檯化簡易作業,省時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