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丛书
作者 / Peter Lu‧呂旭明會計師、Max Lu‧呂嘉昕信託師
U.S. Trust and Estate Planning 美國信託規劃實務(中文部分)
第三章 美國可撤銷朝代信託
甚麼是可撤銷信託,它與我有何相關?
根據定義,可撤銷信託是委託人保留撤銷信託並收回信託所持有資產權利的信託。雖然可撤銷信託有多種形式,本章主要關注在由非美國委託人設立的可撤銷信託。
外國委託人信託(Foreign Grantor Trust,或稱FGT)是一種在美國所得稅法上相當有利的信託架構。由非美國人士在美國(通常在內華達州或德拉瓦州)設立的外國委託人信託,在委託人有生之年,信託的所得稅歸屬於非美國委託人。因此,如果外國委託人信託僅持有非美國資產(即非屬美國來源所得),該信託即無須在美國納稅。此外,若外國委託人信託的架構安排得當,當信託分配信託收益時,無論是美國或非美國受益人均為免稅,但美國受益人仍必須向美國國稅局提交3520表(境外信託及贈與申報表),因為此筆分配在美國稅法下被視為是來自非美國人的贈與。 
注:有關3520表的詳細說明,請參閱第四章中有關1040表的段落。

不論信託被設計成可撤銷信託,亦或是不可撤銷信託,兩者均有機會被認定為外國委託人信託:
1. 設計成可撤銷信託的情況:如果非美國委託人在世時保有不受限制地撤銷信託的權利,則該信託即為外國委託人信託。
2. 設計成不可撤銷信託的情況:在非美國委託人在世時,若受益人僅為委託人及其配偶,則該信託即為外國委託人信託。

當非美國人士設立外國委託人信託時,委託人資產將得到美國的司法保護,且委託人生前無須繳納美國所得稅。此外,若委託人僅將非美國境內資產放入外國委託人信託中,則該信託於委託人過世時亦無須就信託資產繳納美國遺產稅。最後,由於美國未加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所制定的共同申報準則(CRS),因此,在美國設立的外國委託人信託下所持有的資產相關資訊不會與其他國家共享,進而能保障創富者的隱私。
除了相關的稅務考量外,創富者通常希望藉由設立可撤銷信託來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儘管大多數創富者設立的信託會將其後代列為受益人,但有些創富者會選擇排除特定後代,或其他可能在創富者過世時對其資產進行主張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