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丛书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四章:財產稅/房地稅篇
Q2 房屋稅有何節稅空間?
範例背景
瑪爾居住在新北市林口社區,該舊社區建築物使用多年,且林口是著名的潮濕區,常常起霧下雨,又碰到無良建商,原公共設施排水系統品質十分不良,在2019年7月連續二次強力致災性暴雨的侵襲下,鄰近山區洪水浚湍沖蝕地盤,致使基地淘刷流失而下陷,所住房屋牆壁分裂,顯不堪居住使用,瑪爾一時間不知如何是好,有家歸不得,想起聽說過房屋稅有天災損失節稅的機制,房屋毀損經稽徵機關勘查確定可減免房屋稅,乃向稽徵機關報請災害損失,希望依房屋稅法規定,免徵房屋稅;又假使災後數月瑪爾才發現房屋牆壁裂痕日漸擴大,房屋岌岌可危,幾經緊急補強,穩定住後才想到申請減免,此時是否能向稽徵機關報請災害損失減免房屋稅?

核定租稅與規劃

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房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稽徵機關在受理後,乃實赴該地勘查,經認定則自發生之日起減徵或免徵房屋稅,至修復為止。實地勘察後,依客觀判斷若不影響其居住使用,毀損面積未達整棟面積的三成以上,或逾事實發生30日始申報,當不符法定程序,而否准減免房屋稅。本案經瑪爾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主張減免房屋稅,但水災過後房屋損害逐漸擴大,為維持可供居住生活,有迫不得已的情形,才進行緊急修護的,而等到稽徵機關受理申請、進行勘查時,早就緊急修護完竣,惟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瑪爾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提供申請,故雖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遽遭駁回。
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備,一旦錯過此時限,又加上所有權人基於居住之需求往往急於修護,如此再報請查勘,    損失事實早已不復存在,被認定減稅之機率微乎其微。
俗語說: 「天有不測風雲。 」面對無法預期的天災,心裡固然百般難受,但也要儘快找出補救辦法,才能將意外的損失降到最低。節稅策略之運用,有時基於「時效性」,一經錯過即無效力。綜所稅、營所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稅目,都設有天災損失申報節稅機制,檢具損失清單、證明文件等,應把握時效即時辦理。

法令解析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護始能使用之房屋,可免徵房屋稅,若遭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則可減半徵收。而對此減徵房屋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調查核定。
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之前提,應在時限內報請稽徵機關勘查,未經報備即使已照相或錄影存證,均屬片段,而非全貌,無從判斷毀損程度,可能被否准認定免稅,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結語

房屋遭受重大災害,若於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則可視情況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