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Estate Planning by U.S. Trust 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中文部分)
第四章 ─ 信託成立後 帳務處理及稅務申報
Accounting Treatment and Tax Returns Filing of a Trust
家族信託性質與設立地點不同,有不同的帳務、稅務與財產揭露要求。在本章中,我們將討論非美國人在美國設立不可撤銷信託時的帳務處理和報稅問題。
第一部分、美國的不可撤銷信託持有美國境內資產之帳務處理及稅務申報(非美籍人士設立在美國的不可撤銷信託)
一、美國的不可撤銷信託帳務稅務申報時程
下圖為2020年12月至次年(2021)10月之相關申報時程。
二、帳務處理
(一)初始階段
1. 資本投入:通常會有一筆或是多筆的大額現金存入信託專戶或是LLC下的銀行帳戶中。
2. 若是其他不動產則用市價或成本(依個案狀況)入帳:
(二)營運階段
1. 投資商品—資本利得
(1) 購買投資商品
一般而言購買投資商品之交易行為能從客戶提供的銀行對帳單(Bank Statement)中直接判斷,銀行對帳單會顯示現金流出是用於購買投資商品。
(2) 出售投資商品
取得銀行對帳單時,因銀行對帳單未提供出售投資商品的出售成本及資本利得等相關資訊,只有提供出售投資商品的現金流入,先做以下分錄待取得1099-B表後再做另一筆分錄調整資本利得。
(3) 資本利得(利損)
取得1099-B表後使用表上的資訊來認列資本利得或損失。
如此一來,帳上的現金數依舊會等於銀行對帳單,資本利得(損失)等於1099-B表上金額。
2. 收取利息或是股利
須特別注意利息與股利為應稅或是免稅,利於之後信託稅表申報使用。
3. 購買不動產—租金收入
如有不動產的買入,能在銀行對帳單上發現大筆金額的「Withdraw」或是「Transfer out」,須另外取得Settlement Statement或其他文據,用於核算成本及其他費用。
一般在美國購買不動產時,會由「第三方託管帳戶(Escrow Account)」支付房產相關成本及費用。
以下為常見的分錄:
交易完成
如果有餘額退回:
出租活動
根據不動產類型每年提列折舊,累計折舊為成本之減項:
4. 出售不動產
5. 各類費用
三、美國稅務申報
(一)初始階段
1. 申請EIN
設立信託及LLC前須先申請EIN,所有的EIN申請方式(郵寄、傳真或網路)都必須公布真正的主要執行人、無限責任合夥人、授與人、所有人或信託人的姓名和納稅人識別號碼(例如SSN、ITIN或EIN號碼)。這些國稅局稱之為「責任方」的個人或企業實體,負責掌控、管理或指揮申請該號碼的企業實體,以及支配該實體的資金和資產。除非申請人是政府實體,否則責任方必須是個人(即自然人),而不是實體。以下為常見的申請方法:
(1) 線上申請
線上申請EIN是最方便的方式。一旦完成網上申請表,資料即會由系統加以核實,並立即核發EIN號碼。任何企業實體只要其主要營業處、辦事處或經銷處,或是合法住處(如為個人)位於美國境內或美國領地內,都可採用線上申請。
(2) 以傳真方式申請
納稅人在確定SS-4表填妥所有必填項目後,可透過傳真申請。如果IRS判定申請的企業實體需要新的EIN號碼,就會依照該企業體類型適用的流程核發EIN。如果納稅人附上傳真號碼,IRS會在4個營業日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納稅人EIN號碼。
(3) 郵寄申請
以郵寄方式申請EIN的處理時間通常是4週。請務必確定SS-4表上所有必填欄位均已填妥。如果IRS判定申請的企業實體需要新的EIN號碼,IRS就會依照該企業實體類型適用的流程核發一個EIN,然後將這個號碼郵寄給申請的納稅人。
IRS提供傳真及郵寄SS-4表的方式如下,SS-4表見下頁,供讀者參考。
2. 3520表(境外信託及贈與申報表)
(1) 申報時間:每年的4月15日申報。
(2) 申報規定:若符合以下情況,受託人應向國稅局申報3520表,揭露不可撤銷信託自境外受贈資金的事實:
(3) 未申報境外贈與處罰
如果無法按時申報境外的贈與會有甚麼懲罰呢?這要看贈與的來源判斷,如下說明:
3. 1041表(聯邦信託稅表)
通常設立當年資金剛投入,尚未產生較多收益,需特別留意是否達到1041表的申報門檻。若符合以下條件需申報1041表:
(1) 總收入(Gross Income)超過600美元
(2) 有應稅收入(Taxable Income)
(3) 有非美籍受益人
(二)營運階段
設立後第一年開始正常營運,會開始涉及信託稅務申報,以下依照各表的稅務申報時間介紹。
1. 1099-NEC表
信託下LLC若於稅務當年度有向獨立經營的承包人付款,可能需要申報1099-NEC 表(非雇員報酬)申報向您的貿易或商務提供服務者所付出的款項。
若符合以下四項標準,您通常必須將付款申報為非雇員補償。
(1) 您付款給不是您雇員的個人;
(2) 您是為當貿易或商務運作過程中得到的服務而付款(包括政府機構和非營利組織);
(3) 您付款給個人、合夥經營、遺產或某些情況下的股份公司;以及
(4) 您在一年中至少向收款人支付600美元。
全稱是 Form 1099-Miscellanious,意思就是各種雜項收入的年度總結。根據IRS的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在納稅年度向納稅人付款等於或超過600美元就要發放1099-MISC表給納稅人。
3. 1041表(聯邦信託稅表)
(1) 申報時間:每年的4月15日申報,可於4月15日前申報7004表延期至9月30日申報。
(2) 申報條件:符合下述任一項就需要申報1041表
稅務當年度信託總收入減去規定的扣抵額及免稅額後計算信託稅,扣抵項目其中的受託公司費用、律師及會計師費用及其他費用受到Section 67(e)規定,須符合以下規定才能扣抵且會因免稅收入之比例而限制扣抵額。
1041 稅率 (2021年)
4. 1041表之附表介紹
以下為常見的附表:
(1) 附表 B—計算收入分配扣除
為了預防雙重課稅,在計算信託課稅收入時,必須將分配給受益人的金額自課稅收入中扣除,扣除額以「可分配淨收益」(Distributable Net Income,簡稱DNI)為上限。DNI為當年度信託收益可分配給受益人的最高金額,雖然免稅利息因免稅性質不計入課稅收入,然而卻因可以分配給受益人,應計入DNI(將免稅收入納入DNI時,應將免稅收入有關的費用扣除)。另外,由於資本利得回到信託本金中並不分配,因此不能計入DNI裡。
DNI的計算如下:
「收益分配扣除額(IDD)」作為信託稅表的扣抵額(1041表第18行),為:
可分配淨收益(DNI)− 免稅收入;或
實際分配 −免稅收入,兩者取小。
左頁和下頁圖為1041表附表B及其他信息,供讀者參考:
在此列舉幾個「其他信息」欄位中的問題:
Q1. 是否有免稅收入?
Q3. 是否須申報FBAR(114表)?
以下類型的海外帳戶總額超過10,000美元需要申報FBAR:
Q6. 是否有使用到65天分配的選項?
稅務年度結束後的65天內分配視同當年度分配,所以稅務年度結束後須盡快整理信託帳務並預估分配數,若信託所產生的收益在該年度沒有分配給受益人,則需由信託負責繳稅,而稅後所得會納入信託本金中,未來分配時就毋需再繳交所得稅。
Q10. 是否須申報8938表?
海外金融資產年底餘額超過50,000美元,或報稅年度任何一天餘額超過75,000美元就須申報。
(2) 附表D—資本利得(損失)
由券商發的1099-B表可得資本利得或利損之金額並將數字填入附表D。信託稅表的稅表1040表,附表D與個人稅表1040表,附表D大致一樣,請見以下說明:
當信託有資本利得時,資本利得的總額(長短期的合計數)會顯示在1041表的第 4 欄 Capital Gain (or Loss),長短期資本利得或損失的明細則在附表 D,當年度交易資料明細則列在 8949 表。
同時有資本利得及損失時,資本損失可全額抵減資本利得。當資本損失大於資本利得時,還有以下二種方法可以抵減:
① 抵減其它一般收入。抵減時 1041 表第 4 欄會顯示負數,直接減少當年度的一般收入,一年可抵減上限為 3,000 美元。
② 資本損失遞延到未來年度抵減。遞延的長短期資本損失會分別遞延到下一年度,若下一年度有資本利得時會先分別抵減短期及長期資本利得,不足時長短期資本損失與利得之間可以互抵,最後還未抵減完的資本損失則回到方法一,繼續抵減其它收入。遞延的資本損失是沒有年限的,可以一直抵用到用完為止。
(3) 附表 K-1
美籍受益人收到分配時,來自K-1的收入需要分項填至1040表並附上附表 E。
5. 信託州稅
須依照各州規定判斷是否需要申報信託州稅,由於信託稅法非常複雜,建議與美國會計師討論信託相關申報義務。
6. 加州541表
即使美國不可撤銷信託設在其他州,但保護人、受益人或是受託相關人士為加州州居民,信託未分配時需申報州稅表541表。
(1) 申報條件:若保護人、相關受益人或是受託相關人士為加州州居民,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受託人需要申報541表:
(3) 申報內容:
(1) 申報時間:每年的4月15日申報,可於4月15日前申報4868表延期至10月15日申報。
(2) 申報條件:符合美國稅務居民之條件且當年度總收入大於以下金額(稅務年度2020年)即須申報:
第一部分、美國的不可撤銷信託持有美國境內資產之帳務處理及稅務申報(非美籍人士設立在美國的不可撤銷信託)
一、美國的不可撤銷信託帳務稅務申報時程
下圖為2020年12月至次年(2021)10月之相關申報時程。
二、帳務處理
(一)初始階段
1. 資本投入:通常會有一筆或是多筆的大額現金存入信託專戶或是LLC下的銀行帳戶中。
2. 若是其他不動產則用市價或成本(依個案狀況)入帳:
(二)營運階段
1. 投資商品—資本利得
(1) 購買投資商品
一般而言購買投資商品之交易行為能從客戶提供的銀行對帳單(Bank Statement)中直接判斷,銀行對帳單會顯示現金流出是用於購買投資商品。
(2) 出售投資商品
取得銀行對帳單時,因銀行對帳單未提供出售投資商品的出售成本及資本利得等相關資訊,只有提供出售投資商品的現金流入,先做以下分錄待取得1099-B表後再做另一筆分錄調整資本利得。
(3) 資本利得(利損)
取得1099-B表後使用表上的資訊來認列資本利得或損失。
如此一來,帳上的現金數依舊會等於銀行對帳單,資本利得(損失)等於1099-B表上金額。
2. 收取利息或是股利
須特別注意利息與股利為應稅或是免稅,利於之後信託稅表申報使用。
3. 購買不動產—租金收入
如有不動產的買入,能在銀行對帳單上發現大筆金額的「Withdraw」或是「Transfer out」,須另外取得Settlement Statement或其他文據,用於核算成本及其他費用。
一般在美國購買不動產時,會由「第三方託管帳戶(Escrow Account)」支付房產相關成本及費用。
以下為常見的分錄:
交易完成
如果有餘額退回:
出租活動
根據不動產類型每年提列折舊,累計折舊為成本之減項:
- 美國自住房出租採用直線法折舊27.5年,開始出租及結束出租的當月皆以半個月計算。
- 商業性不動產採用直線法折舊39年,開始出租及結束出租的當月皆以半個月計算。
4. 出售不動產
5. 各類費用
三、美國稅務申報
(一)初始階段
1. 申請EIN
設立信託及LLC前須先申請EIN,所有的EIN申請方式(郵寄、傳真或網路)都必須公布真正的主要執行人、無限責任合夥人、授與人、所有人或信託人的姓名和納稅人識別號碼(例如SSN、ITIN或EIN號碼)。這些國稅局稱之為「責任方」的個人或企業實體,負責掌控、管理或指揮申請該號碼的企業實體,以及支配該實體的資金和資產。除非申請人是政府實體,否則責任方必須是個人(即自然人),而不是實體。以下為常見的申請方法:
(1) 線上申請
線上申請EIN是最方便的方式。一旦完成網上申請表,資料即會由系統加以核實,並立即核發EIN號碼。任何企業實體只要其主要營業處、辦事處或經銷處,或是合法住處(如為個人)位於美國境內或美國領地內,都可採用線上申請。
(2) 以傳真方式申請
納稅人在確定SS-4表填妥所有必填項目後,可透過傳真申請。如果IRS判定申請的企業實體需要新的EIN號碼,就會依照該企業體類型適用的流程核發EIN。如果納稅人附上傳真號碼,IRS會在4個營業日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納稅人EIN號碼。
(3) 郵寄申請
以郵寄方式申請EIN的處理時間通常是4週。請務必確定SS-4表上所有必填欄位均已填妥。如果IRS判定申請的企業實體需要新的EIN號碼,IRS就會依照該企業實體類型適用的流程核發一個EIN,然後將這個號碼郵寄給申請的納稅人。
IRS提供傳真及郵寄SS-4表的方式如下,SS-4表見下頁,供讀者參考。
2. 3520表(境外信託及贈與申報表)
(1) 申報時間:每年的4月15日申報。
(2) 申報規定:若符合以下情況,受託人應向國稅局申報3520表,揭露不可撤銷信託自境外受贈資金的事實:
- 信託設立時,授予人自境外匯入資金到美國不可撤銷信託。
- 後續由授予人支付而沒有透過信託支付的費用,視同贈與。
- 如果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從非居民外國人或外國遺產中收到的贈與或遺產的總價值超過10萬美元,則應填寫3520表第四部分第54欄。
- 如果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從外國公司或合夥組織收到的贈與或遺產的總價值超過16,815美元(2021年5月17日新增),則應填寫3520表格第四部分第55欄。
(3) 未申報境外贈與處罰
如果無法按時申報境外的贈與會有甚麼懲罰呢?這要看贈與的來源判斷,如下說明:
- 當未能申報 3520 表時,按外國贈與的總額的每月 5% 來計算罰款(但是不超過總額的 25%)。
- 若是這位美國個人未能申報外國信託收到的分配,從外國信託收到所分配之總價值的 35%。(Section 6677)
3. 1041表(聯邦信託稅表)
通常設立當年資金剛投入,尚未產生較多收益,需特別留意是否達到1041表的申報門檻。若符合以下條件需申報1041表:
(1) 總收入(Gross Income)超過600美元
(2) 有應稅收入(Taxable Income)
(3) 有非美籍受益人
(二)營運階段
設立後第一年開始正常營運,會開始涉及信託稅務申報,以下依照各表的稅務申報時間介紹。
1. 1099-NEC表
信託下LLC若於稅務當年度有向獨立經營的承包人付款,可能需要申報1099-NEC 表(非雇員報酬)申報向您的貿易或商務提供服務者所付出的款項。
若符合以下四項標準,您通常必須將付款申報為非雇員補償。
(1) 您付款給不是您雇員的個人;
(2) 您是為當貿易或商務運作過程中得到的服務而付款(包括政府機構和非營利組織);
(3) 您付款給個人、合夥經營、遺產或某些情況下的股份公司;以及
(4) 您在一年中至少向收款人支付600美元。
- 注意:從2020稅務年度開始,您必須使用1099-NEC 表(非雇員報酬),以報告以前在1099-MISC 表格方框 7 中報告的非雇員報酬(NEC)。
全稱是 Form 1099-Miscellanious,意思就是各種雜項收入的年度總結。根據IRS的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在納稅年度向納稅人付款等於或超過600美元就要發放1099-MISC表給納稅人。
3. 1041表(聯邦信託稅表)
(1) 申報時間:每年的4月15日申報,可於4月15日前申報7004表延期至9月30日申報。
(2) 申報條件:符合下述任一項就需要申報1041表
- 當年度有應稅收入
- 總收入額大於600 美元
- 有非美籍受益人
- 逾期申報罰款:每個月罰應納稅金的5%,最高為25%。
- 逾期繳納罰款:每個月罰應納稅金的0.5%,最高為25%。
稅務當年度信託總收入減去規定的扣抵額及免稅額後計算信託稅,扣抵項目其中的受託公司費用、律師及會計師費用及其他費用受到Section 67(e)規定,須符合以下規定才能扣抵且會因免稅收入之比例而限制扣抵額。
- 與信託管理有關的已支付或已發生的費用
- 只有用信託形式持有,該管理費用才會發生
- 假設實際支付律師費15,000 美元
*總收入US$50,000(不考慮Capital Gain /Loss)
*免稅收入US$30,000
* US$30,000 / US$50,000 = 60%
* US$15,000 × 0.6 = 9,000(免稅收入對應的費用不可扣抵)
* US$15,000 – 9,000 = 6,000(可扣抵的律師費)
1041 稅率 (2021年)
4. 1041表之附表介紹
以下為常見的附表:
(1) 附表 B—計算收入分配扣除
為了預防雙重課稅,在計算信託課稅收入時,必須將分配給受益人的金額自課稅收入中扣除,扣除額以「可分配淨收益」(Distributable Net Income,簡稱DNI)為上限。DNI為當年度信託收益可分配給受益人的最高金額,雖然免稅利息因免稅性質不計入課稅收入,然而卻因可以分配給受益人,應計入DNI(將免稅收入納入DNI時,應將免稅收入有關的費用扣除)。另外,由於資本利得回到信託本金中並不分配,因此不能計入DNI裡。
DNI的計算如下:
「收益分配扣除額(IDD)」作為信託稅表的扣抵額(1041表第18行),為:
可分配淨收益(DNI)− 免稅收入;或
實際分配 −免稅收入,兩者取小。
左頁和下頁圖為1041表附表B及其他信息,供讀者參考:
在此列舉幾個「其他信息」欄位中的問題:
Q1. 是否有免稅收入?
Q3. 是否須申報FBAR(114表)?
以下類型的海外帳戶總額超過10,000美元需要申報FBAR:
− 信託持有某家公司股權超過50%,須申報該公司下的海外金融帳戶。
− 信託本身持有的海外金融帳戶和簽字權帳戶。
Q4. 是否收到境外信託分配或轉讓信託資產到境外信託?須另外申報3520表?Q6. 是否有使用到65天分配的選項?
稅務年度結束後的65天內分配視同當年度分配,所以稅務年度結束後須盡快整理信託帳務並預估分配數,若信託所產生的收益在該年度沒有分配給受益人,則需由信託負責繳稅,而稅後所得會納入信託本金中,未來分配時就毋需再繳交所得稅。
Q10. 是否須申報8938表?
海外金融資產年底餘額超過50,000美元,或報稅年度任何一天餘額超過75,000美元就須申報。
(2) 附表D—資本利得(損失)
由券商發的1099-B表可得資本利得或利損之金額並將數字填入附表D。信託稅表的稅表1040表,附表D與個人稅表1040表,附表D大致一樣,請見以下說明:
當信託有資本利得時,資本利得的總額(長短期的合計數)會顯示在1041表的第 4 欄 Capital Gain (or Loss),長短期資本利得或損失的明細則在附表 D,當年度交易資料明細則列在 8949 表。
同時有資本利得及損失時,資本損失可全額抵減資本利得。當資本損失大於資本利得時,還有以下二種方法可以抵減:
① 抵減其它一般收入。抵減時 1041 表第 4 欄會顯示負數,直接減少當年度的一般收入,一年可抵減上限為 3,000 美元。
② 資本損失遞延到未來年度抵減。遞延的長短期資本損失會分別遞延到下一年度,若下一年度有資本利得時會先分別抵減短期及長期資本利得,不足時長短期資本損失與利得之間可以互抵,最後還未抵減完的資本損失則回到方法一,繼續抵減其它收入。遞延的資本損失是沒有年限的,可以一直抵用到用完為止。
(3) 附表 K-1
美籍受益人收到分配時,來自K-1的收入需要分項填至1040表並附上附表 E。
5. 信託州稅
須依照各州規定判斷是否需要申報信託州稅,由於信託稅法非常複雜,建議與美國會計師討論信託相關申報義務。
6. 加州541表
即使美國不可撤銷信託設在其他州,但保護人、受益人或是受託相關人士為加州州居民,信託未分配時需申報州稅表541表。
(1) 申報條件:若保護人、相關受益人或是受託相關人士為加州州居民,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受託人需要申報541表:
- 稅務當年度總收入超過10,000美元
- 稅務當年度收入淨額超過100美元
(3) 申報內容:
- 情況:該信託的受託人為非加州稅務居民,並有兩位受益人,其中一位為加州稅務居民。
- 實際計算:
− 費用根據加州收入占比進行分拆(上方F欄/B欄)
− 信託收入(B欄)需先根據加州稅務居民受託人占比計算來進行第一層收入分拆。因該信託無加州受託人,所以第一層計算結果無加州收入(C欄),接下來將尚未分配給加州的收入(D欄)再進行另一次分拆,第二層分拆使用加州受益人占比來計算(E欄),加州受益人占比為50%,因此將有一半收入在第二層分拆為加州收入,最後兩層分拆收入相加則為該信託加州收入(F欄)。
7. 1040表(聯邦個人稅)(1) 申報時間:每年的4月15日申報,可於4月15日前申報4868表延期至10月15日申報。
(2) 申報條件:符合美國稅務居民之條件且當年度總收入大於以下金額(稅務年度2020年)即須申報:
- 單身—$12,550
- 夫妻合併/合格寡婦(鰥夫)—$25,100
- 夫妻分開—$5
- 戶長—$18,800
一、信託成立後年度帳務處理及稅務申報
二、帳務處理
美國不可撤銷信託持有境外資產,其境外資產BVI公司、T1子公司(製造業)、T2子公司(投資控股公司)及T3孫公司(投資公司)帳務處理說明如下:
三、美國稅務申報
(一)信託成立前
1. 申請EIN(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BVI等皆須申請EIN,申請流程同237-238頁。
2. 8832表—勾選原則(Check-the-box Election)
自1997年1月1日企業開始有此選擇,目的是減少國稅局與企業之間的爭議。
根據美國稅法Section 7701(Check-the-box Regulations,簡稱「勾選規則」),允許某些商業實體,通過提交8832表(Entity Classification Election), 「勾選」選擇其美國聯邦所得稅的目的。根據8832表,合格商業實體包含責任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實質獨資企業、外國公司及不屬於「實質性公司」的商業實體。
外國公司也可以通過「勾選規則」選擇除了默認形式(Default Rules)之外的其他公司類型,例如:符合資格的外國獨資(只有一個所有者,100%擁有)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勾選」選擇成為美國的「穿透體」(Disregard Entity),屬於「稅收透明體」。
(1) 申請8832表時機:
例外:除非是①新成立公司;②有效日=公司成立日,則可不受這60個月限制。
如果五年內真的想要再選,符合以下條件的話,可付費向國稅局申請書面答覆。
下為離岸控股資產生前移入美國不可撤銷信託的實際流程:
倘若境外控股公司之控制從屬關係超過一層以上,進行此申報前,順序上最好經由下層往上層依序申報8832表(Check-the-box Election),並且讓上層之控股公司產生關連性,以使全體公司所持有資產調整為市價基礎。
所謂「關聯性」的定義為: 「只要外國企業影響美國人或企業所需申報的稅表或是影響扣繳(例如已經購買美國公債取得收入或已經投資美國公司取得股利分配收入等)」,那麼該企業就開始與企業相關,必須開始要有自己的分類。當控股公司一旦申報8832表,便視同將公司資產清算後(資產價格上升至市價),再成立新的企業實體,此時若企業僅有一個股東,控股公司將視為不存在的企業個體(Disregarded Entity),因此控股公司下所持有的資產將穿透至信託,未來信託將所持有資產出售時有可能會降低出售資產的資本利得,且分配移入信託前之公司盈餘不會被視同股利分配,因此降低應計的所得稅。
如何將控股公司與美國進行關聯性及進行「勾選原則」之時間順序請參考下表,此時間流程僅做參考,由於COVID-19疫情嚴重影響IRS作業時間,建議與專業的美國會計師溝通並規劃設立流程。
(二)初始階段
1. 申請EIN
信託皆須申請EIN,申請流程同237-238頁。
2. 3520表(境外信託及贈與申報表)
(1) 申報時間:每年的4月15日申報。
(2) 申報規定:以下情況由受託人於次一年度向國稅局申報3520表,揭露美國不可撤銷信託收到境外贈與的事實。
如果無法按時申報境外的贈與會有甚麼懲罰呢?這要看贈與的來源判斷,如下說明:
3. 1041表(聯邦信託稅表)
通常設立當年資金剛投入,尚未產生較多收益,需特別留意是否達到1041表的申報門檻。
若符合以下條件,則需申報1041表:
(1) 總收入超過600美元
(2) 有應稅收入
(3) 有非美籍受益人
(三)營運階段
設立美國不可撤銷信託並將BVI放進信託後,將涉及美國信託稅相關申報,將以此架構及帳務說明中的合併報表作為實例說明。
美國不可撤銷信託持有境外資產涉及到的申報相當複雜,建議請專業美國會計師申報以下稅表:
1. 1041表(聯邦信託稅表)
相關申報規定同美國不可撤銷信託持有美國資產內容
BVI的合併報表與信託帳務合併後,將各類收入依序填入信託稅表1041表中並計算信託稅。
2. 揭露表格:8938表
(1) 申報條件:美國不可撤銷信託若符合特定境內實體(Specified Domestic Entity)的規定並持有之特定境外資產超過申報門坎,使用 8938表申報所有特定境外資產。
所謂的特定境內實體之定義為若美國信託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個人為稅務年度中的受益人,美國信託(Section 7701(a)(30)(E)將被視為特定境內實體。
(2) 申報門檻:所有境外資產的總價值於稅務年度最後一天大於50,000美元或是稅務年度任一天大於75,000美元。
(3) 申報時間:與1041表一同申報。若無法及時申報正確的8938表或因為未申報特定資產而低估稅金時,將可能面臨罰金。
3. FBAR
(1) 申報條件:美國人在國外金融機構擁有任何金融帳戶,其中包括銀行帳戶(儲蓄、支票或定存等)、證券帳戶及有現金價值的保單等,在此國外金融帳戶擁有經濟利益和簽名授權或其它權利,並且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內任何一天全部帳戶總價值超過1萬美元,均須提交FinCEN 114表。
就美國不可撤銷信託而言,如果信託本身、信託的受託人或信託的代理人符合以下條件,則信託受益人直接或間接享有50%以上信託資產或收入經濟利益,無需申報FBAR:
(3) 未申報FinCEN 114罰則
4. 8858表
美國人持有外國獨資企業,依照規定須申報8858表的資訊(例:盈虧摘要、簡單的資產負債表等)
(1) 申報條件:特定美國人直接、間接或推定經營FB(Foreign Branches)或持有外國獨資企業FDE (Foreign Disregarded Entities)。此表及附表的申報是為了滿足Section 6011、 6012、6031、6038及相關法條之申報。
(2) 申報時間:與所得稅表或相關揭露稅表的截止日相同(包含延期)
(3) 8858表相關定義
美國人的定義: 依據相關申報規定,美國人應包括: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美國國內股份公司、美國國內合夥組織、美國國內遺產或信託。這裡指的美國國內信託需滿足:
(4) 罰款:未申報,罰款1萬美元。經通知後未在90天內補報者,每月罰款1萬美元,最高5萬美元。另申報人如有故意不報或申報不實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5. 5471表
主要目的是為了監控美國公司或美籍股東透過海外低稅率或免稅國家之子公司進行投資或營運,而將海外獲利留在子公司不分配回美國產生稅負不公,故頒布CFC特定外國公司(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簡稱 CFC)相關法規,並制訂 5471表,要求美籍股東每年申報這些特定的外國受控公司(CFC)相關資料。
(1) 申報時間:每年的4月15日,連同信託稅表(1041表)一起申報,若申報延期稅表7004表,申報期限為9月30日。
(2) 罰則:未按時申報5471表會有1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國稅局郵寄通知在 90 天內補報,期限到尚未申報時,還會加計罰款按每個月每家公司以1萬美元計算,最高可以罰到5萬美元,總計6萬美元。
以下為5471表中的五類人士定義,於稅務年度2020年第一類分為1a、1b、1c 而第五類也分成5a、5b、5c。
(3) 5471表各類別所需揭露的資訊
(4) 5471表相關定義
① 美國人的定義
依據相關申報規定,美國人應包括: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美國國內股份公司、美國國內合夥組織、美國國內遺產或信託。
② 美國股東的定義
任一美國人持有外國公司10%股份則為美國股東,美國人包含個人、公司、信託、合夥組織。
③ 特定外國公司的定義
實務上美國人因持有CFC(中譯為「受控外國公司」)股權,符合第四、五類人士,而被要求申報5471表是最常見的情形之一,對此我們進一步闡述相關的規定。
如何判定一家美國境外公司是不是受控外國公司,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測試:
6. Subpart F Income簡介
根據美國稅法,為防堵美國人將營業利潤留置海外,從而延遲或規避應繳納的美國稅負,特別制定「受控外國公司」(CFC) 具美國身分之股東需將該 CFC 未分配的海外所得其中屬於 Subpart F Income 的部分,依照該股東的持股比例計算,納入當年度個人海外所得申報美國稅。1
Subpart F Income 的收入所得有相當複雜的分類以及敘述,主要根據IRC Section 952 分為以下類型:
(1) 保險收入:來自受控外國公司的該國風險承保所賺取的保險收入(IRC Section 953)。
(2) 境外公司收入(IRC Section 954)包含以下:
1 Internal Revenue Code §952: SUBPART F INCOME DEFINED.參考美國《國內稅收法》§952:定義SUBPART F INCOME DEFINED。
Subpart F Income 的扣除額
在計算Subpart F Income 時,可以將CFC之銷貨成本、營業費用等等從Subpart F Income中扣除,上述費用需要透過繁複的計算及分配,但原則上只要能合理分配給Subpart F Income的費用都能予以扣除,但在計算以及判斷上建議讀者在計算前還是先行詢問專業會計師。
Subpart F Income的免稅額
(1) 最小原則
只要全年的保險收入(IRC Section 953)及境外公司收入(IRC Section 954)總額小於CFC全年收入總額的5%,或是全年境外公司收入總額不超過100萬美元,該CFC當年度就可以將境外公司收入從計算Subpart F Income中免除。假設A公司為CFC且也符合境外個人控股公司條件,該公司年度收入為500萬美元另有租金收入15萬美元,因租金收入占該公司全年收入總額比率為3%,所以該公司的租金收入有符合「最小原則」之條件,在計算Subpart F Income時可以將該租金收入排除計算。
(2) 高稅率排除
CFC 全年的保險收入(IRC Section 953)及境外公司收入(IRC Section 954)如在海外繳交的稅金超過美國公司稅最高稅率 21% 稅金的 9 成,那就符合高稅率排除的規定,假設 CFC 的海外實質稅率為 19%,那 19% 的稅率其實已經達到美國公司稅率的 90%,那在此狀況之下就能適用高稅率排除規定,但僅 CFC 股東為美國公司時才可適用此規定。
(3) 股利分配免除
CFC分配股利時,因所得有從CFC分配回美國股東就不會造成所得的遞延,則該股利分配份額可以從Subpart F Income計算中排除,股利分配數依比例會由美國股東在個人稅表中作申報。
上述的免稅額適用與否都需經過複雜且技術性的申報才能完成,建議讀者如有適用情況出現,可以先行與專業人士咨詢討論。
(1) 保險損失
(2) 境外個人控股公司損失
(3) 境外公司銷售損失
(4) 境外公司服務損失
下圖為5471表附表I。
7. GILTI
GILTI是TCJA後新增,目的為防堵美國人將非屬境外產生之營業利潤留置海外,從而延遲或規避應繳納的美國稅負。
951A規範美國海外公司之無形資產超過一定門檻者,就全球無形資產低稅所得(GILTI)課稅。CFC的美國人股東須將GILTI計入所得,受控外國企業總所得超過擬制有形所得(NDTIR)。
二、帳務處理
美國不可撤銷信託持有境外資產,其境外資產BVI公司、T1子公司(製造業)、T2子公司(投資控股公司)及T3孫公司(投資公司)帳務處理說明如下:
三、美國稅務申報
(一)信託成立前
1. 申請EIN(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BVI等皆須申請EIN,申請流程同237-238頁。
2. 8832表—勾選原則(Check-the-box Election)
自1997年1月1日企業開始有此選擇,目的是減少國稅局與企業之間的爭議。
根據美國稅法Section 7701(Check-the-box Regulations,簡稱「勾選規則」),允許某些商業實體,通過提交8832表(Entity Classification Election), 「勾選」選擇其美國聯邦所得稅的目的。根據8832表,合格商業實體包含責任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實質獨資企業、外國公司及不屬於「實質性公司」的商業實體。
- 何謂「實質性公司」?
外國公司也可以通過「勾選規則」選擇除了默認形式(Default Rules)之外的其他公司類型,例如:符合資格的外國獨資(只有一個所有者,100%擁有)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勾選」選擇成為美國的「穿透體」(Disregard Entity),屬於「稅收透明體」。
(1) 申請8832表時機:
- 有要做改變時:①原始分類→新分類;②舊分類→新分類 (以前選過)。
- 如果企業想要以原始分類身分報稅,不需申報8832表。
- 不得早於申請日75天,不得晚於申請日12個月。
- 若早於75天,以75天計;若晚於12個月,以12個月計。
- 如果表上沒填有效起始日,有效日=申請日。
例外:除非是①新成立公司;②有效日=公司成立日,則可不受這60個月限制。
如果五年內真的想要再選,符合以下條件的話,可付費向國稅局申請書面答覆。
下為離岸控股資產生前移入美國不可撤銷信託的實際流程:
倘若境外控股公司之控制從屬關係超過一層以上,進行此申報前,順序上最好經由下層往上層依序申報8832表(Check-the-box Election),並且讓上層之控股公司產生關連性,以使全體公司所持有資產調整為市價基礎。
所謂「關聯性」的定義為: 「只要外國企業影響美國人或企業所需申報的稅表或是影響扣繳(例如已經購買美國公債取得收入或已經投資美國公司取得股利分配收入等)」,那麼該企業就開始與企業相關,必須開始要有自己的分類。當控股公司一旦申報8832表,便視同將公司資產清算後(資產價格上升至市價),再成立新的企業實體,此時若企業僅有一個股東,控股公司將視為不存在的企業個體(Disregarded Entity),因此控股公司下所持有的資產將穿透至信託,未來信託將所持有資產出售時有可能會降低出售資產的資本利得,且分配移入信託前之公司盈餘不會被視同股利分配,因此降低應計的所得稅。
如何將控股公司與美國進行關聯性及進行「勾選原則」之時間順序請參考下表,此時間流程僅做參考,由於COVID-19疫情嚴重影響IRS作業時間,建議與專業的美國會計師溝通並規劃設立流程。
(二)初始階段
1. 申請EIN
信託皆須申請EIN,申請流程同237-238頁。
2. 3520表(境外信託及贈與申報表)
(1) 申報時間:每年的4月15日申報。
(2) 申報規定:以下情況由受託人於次一年度向國稅局申報3520表,揭露美國不可撤銷信託收到境外贈與的事實。
- 信託設立時,授予人將BVI移到美國不可撤銷信託。
- 後續若由授予人支付之費用而沒有透過信託支付的費用,視同贈與。
- 在稅務年度期間,從境外人士取得贈與或遺產且超過10萬美元,填寫3520表的Part IV 54欄。
- 在稅務年度期間,從境外公司或是合夥組織收到超過16,649美元(稅務年度2020年),填寫3520表的Part IV 55欄。
如果無法按時申報境外的贈與會有甚麼懲罰呢?這要看贈與的來源判斷,如下說明:
- 當未能申報 3520 表時,按外國贈與的總額的每月 5% 來計算罰款(但是不超過總額的 25%)。
- 若是這位美國個人未能申報外國信託收到的分配,從外國信託收到所分配之總價值的 35%(Section 6677) (此章節尚未探討外國信託收到分配)。
3. 1041表(聯邦信託稅表)
通常設立當年資金剛投入,尚未產生較多收益,需特別留意是否達到1041表的申報門檻。
若符合以下條件,則需申報1041表:
(1) 總收入超過600美元
(2) 有應稅收入
(3) 有非美籍受益人
(三)營運階段
設立美國不可撤銷信託並將BVI放進信託後,將涉及美國信託稅相關申報,將以此架構及帳務說明中的合併報表作為實例說明。
美國不可撤銷信託持有境外資產涉及到的申報相當複雜,建議請專業美國會計師申報以下稅表:
1. 1041表(聯邦信託稅表)
相關申報規定同美國不可撤銷信託持有美國資產內容
BVI的合併報表與信託帳務合併後,將各類收入依序填入信託稅表1041表中並計算信託稅。
- 申報範例:
2. 揭露表格:8938表
(1) 申報條件:美國不可撤銷信託若符合特定境內實體(Specified Domestic Entity)的規定並持有之特定境外資產超過申報門坎,使用 8938表申報所有特定境外資產。
所謂的特定境內實體之定義為若美國信託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個人為稅務年度中的受益人,美國信託(Section 7701(a)(30)(E)將被視為特定境內實體。
(2) 申報門檻:所有境外資產的總價值於稅務年度最後一天大於50,000美元或是稅務年度任一天大於75,000美元。
(3) 申報時間:與1041表一同申報。若無法及時申報正確的8938表或因為未申報特定資產而低估稅金時,將可能面臨罰金。
- 未實時申報罰金
- 持續未實時申報
3. FBAR
(1) 申報條件:美國人在國外金融機構擁有任何金融帳戶,其中包括銀行帳戶(儲蓄、支票或定存等)、證券帳戶及有現金價值的保單等,在此國外金融帳戶擁有經濟利益和簽名授權或其它權利,並且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內任何一天全部帳戶總價值超過1萬美元,均須提交FinCEN 114表。
就美國不可撤銷信託而言,如果信託本身、信託的受託人或信託的代理人符合以下條件,則信託受益人直接或間接享有50%以上信託資產或收入經濟利益,無需申報FBAR:
- 美國人;
- 提交FBAR揭露信託的外國金融帳戶。
(3) 未申報FinCEN 114罰則
4. 8858表
美國人持有外國獨資企業,依照規定須申報8858表的資訊(例:盈虧摘要、簡單的資產負債表等)
(1) 申報條件:特定美國人直接、間接或推定經營FB(Foreign Branches)或持有外國獨資企業FDE (Foreign Disregarded Entities)。此表及附表的申報是為了滿足Section 6011、 6012、6031、6038及相關法條之申報。
(2) 申報時間:與所得稅表或相關揭露稅表的截止日相同(包含延期)
(3) 8858表相關定義
美國人的定義: 依據相關申報規定,美國人應包括: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美國國內股份公司、美國國內合夥組織、美國國內遺產或信託。這裡指的美國國內信託需滿足:
- 美國法院測試
- 一位或多位以上美國人對於此信託擁有實質控制
(4) 罰款:未申報,罰款1萬美元。經通知後未在90天內補報者,每月罰款1萬美元,最高5萬美元。另申報人如有故意不報或申報不實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5. 5471表
主要目的是為了監控美國公司或美籍股東透過海外低稅率或免稅國家之子公司進行投資或營運,而將海外獲利留在子公司不分配回美國產生稅負不公,故頒布CFC特定外國公司(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簡稱 CFC)相關法規,並制訂 5471表,要求美籍股東每年申報這些特定的外國受控公司(CFC)相關資料。
(1) 申報時間:每年的4月15日,連同信託稅表(1041表)一起申報,若申報延期稅表7004表,申報期限為9月30日。
(2) 罰則:未按時申報5471表會有1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國稅局郵寄通知在 90 天內補報,期限到尚未申報時,還會加計罰款按每個月每家公司以1萬美元計算,最高可以罰到5萬美元,總計6萬美元。
以下為5471表中的五類人士定義,於稅務年度2020年第一類分為1a、1b、1c 而第五類也分成5a、5b、5c。
(3) 5471表各類別所需揭露的資訊
(4) 5471表相關定義
① 美國人的定義
依據相關申報規定,美國人應包括: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美國國內股份公司、美國國內合夥組織、美國國內遺產或信託。
② 美國股東的定義
任一美國人持有外國公司10%股份則為美國股東,美國人包含個人、公司、信託、合夥組織。
③ 特定外國公司的定義
- 只要一外國公司是受控外國公司 (CFC),該公司就會是 特定外國公司(SFC),或是
- 只要一外國公司被一美國本土公司持有,該外國公司就會是 特定外國公司。
實務上美國人因持有CFC(中譯為「受控外國公司」)股權,符合第四、五類人士,而被要求申報5471表是最常見的情形之一,對此我們進一步闡述相關的規定。
如何判定一家美國境外公司是不是受控外國公司,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測試:
- 美國股東測試:根據IRC§957,擁有或被視為擁有10%或超過10%有投票權股權的美國人,被稱為美國股東。
- 股份持有50%測試:如果上述美國股東合計擁有超過50%投票權或擁有超過價值50%的股權。
6. Subpart F Income簡介
根據美國稅法,為防堵美國人將營業利潤留置海外,從而延遲或規避應繳納的美國稅負,特別制定「受控外國公司」(CFC) 具美國身分之股東需將該 CFC 未分配的海外所得其中屬於 Subpart F Income 的部分,依照該股東的持股比例計算,納入當年度個人海外所得申報美國稅。1
Subpart F Income 的收入所得有相當複雜的分類以及敘述,主要根據IRC Section 952 分為以下類型:
(1) 保險收入:來自受控外國公司的該國風險承保所賺取的保險收入(IRC Section 953)。
(2) 境外公司收入(IRC Section 954)包含以下:
- 境外個人控股公司收入
- 境外公司銷售收入
- 境外公司服務收入
- IRC Section 952(a)(3)定義的收入
- IRC Section 952(a)(4)定義的非法收賄、回扣及其他付款
- IRC Section 952(a)(5)定義的來自任何符合 IRC Section(j) 的境外收入
1 Internal Revenue Code §952: SUBPART F INCOME DEFINED.參考美國《國內稅收法》§952:定義SUBPART F INCOME DEFINED。
Subpart F Income 的扣除額
在計算Subpart F Income 時,可以將CFC之銷貨成本、營業費用等等從Subpart F Income中扣除,上述費用需要透過繁複的計算及分配,但原則上只要能合理分配給Subpart F Income的費用都能予以扣除,但在計算以及判斷上建議讀者在計算前還是先行詢問專業會計師。
Subpart F Income的免稅額
(1) 最小原則
只要全年的保險收入(IRC Section 953)及境外公司收入(IRC Section 954)總額小於CFC全年收入總額的5%,或是全年境外公司收入總額不超過100萬美元,該CFC當年度就可以將境外公司收入從計算Subpart F Income中免除。假設A公司為CFC且也符合境外個人控股公司條件,該公司年度收入為500萬美元另有租金收入15萬美元,因租金收入占該公司全年收入總額比率為3%,所以該公司的租金收入有符合「最小原則」之條件,在計算Subpart F Income時可以將該租金收入排除計算。
(2) 高稅率排除
CFC 全年的保險收入(IRC Section 953)及境外公司收入(IRC Section 954)如在海外繳交的稅金超過美國公司稅最高稅率 21% 稅金的 9 成,那就符合高稅率排除的規定,假設 CFC 的海外實質稅率為 19%,那 19% 的稅率其實已經達到美國公司稅率的 90%,那在此狀況之下就能適用高稅率排除規定,但僅 CFC 股東為美國公司時才可適用此規定。
(3) 股利分配免除
CFC分配股利時,因所得有從CFC分配回美國股東就不會造成所得的遞延,則該股利分配份額可以從Subpart F Income計算中排除,股利分配數依比例會由美國股東在個人稅表中作申報。
上述的免稅額適用與否都需經過複雜且技術性的申報才能完成,建議讀者如有適用情況出現,可以先行與專業人士咨詢討論。
- Subpart F Income 計算上限
(1) 保險損失
(2) 境外個人控股公司損失
(3) 境外公司銷售損失
(4) 境外公司服務損失
下圖為5471表附表I。
7. GILTI
GILTI是TCJA後新增,目的為防堵美國人將非屬境外產生之營業利潤留置海外,從而延遲或規避應繳納的美國稅負。
951A規範美國海外公司之無形資產超過一定門檻者,就全球無形資產低稅所得(GILTI)課稅。CFC的美國人股東須將GILTI計入所得,受控外國企業總所得超過擬制有形所得(NDT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