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ations
U.S. Trust and Estate Planning 美國信託規劃實務(中文部分)
第三章 美國可撤銷朝代信託
委託人去世後,外國委託人信託會發生甚麼變化?
當外國委託人信託的委託人去世時,該信託通常會變成不可撤銷。根據信託合約的條款,藉由控制測試及法院測試(已於前一章中詳細介紹)判定該信託將成為美國不可撤銷信託或外國不可撤銷信託。
由於委託人已不在人世,該信託一般會成為非委託人信託,並在美國所得稅上成為一個獨立的應稅實體。對於美國遺產稅而言,外國委託人信託持有的資產通常僅在該資產屬於美國境內資產時才會被課稅。
在此特別提醒有美國受益人的創富者,由於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及外國不可撤銷信託在美國所得稅申報上有極大差異,創富者應該諮詢專業的美國稅務顧問,以確定最有利之稅務模式,並據以起草外國委託人信託合約。起草合約的律師及稅務律師均應審閱並核可最終版本的信託合約,以確保該信託合約得以滿足客戶的具體需求、符合信託準據法之規範、並降低潛在的美國稅務風險。
一般而言,會建議有美國受益人的創富者考慮在信託合約中設計適當的條款,以便在委託人去世時,能有效率地將外國委託人信託轉變成美國不可撤銷信託(而非外國不可撤銷信託)。如果委託人有意在自己過世後將信託轉變成美國不可撤銷信託,信託合約通常會包含能使該信託在委託人去世時能立即通過控制測試及法院測試的條款。
即便信託在委託人去世後未能立即通過控制測試及法院測試而成為美國信託,該信託仍有一年的時間來通過這兩項測試,以變更其外國信託的身分。如果該信託能在一年內順利通過控制測試及法院測試,根據《美國財政部法規》第301.7701-7(d)(2)條規定,該信託自委託人去世之日起取得美國信託的地位,從而在委託人去世至信託通過測試的期間內,該信託在美國稅法上不會以外國信託的身分被課稅。
在信託轉變為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後,信託通常必須就全部的信託所得進行年度稅務申報,如此一來即可避免該信託被視為外國信託而可能產生的「回溯稅」。
由於委託人已不在人世,該信託一般會成為非委託人信託,並在美國所得稅上成為一個獨立的應稅實體。對於美國遺產稅而言,外國委託人信託持有的資產通常僅在該資產屬於美國境內資產時才會被課稅。
在此特別提醒有美國受益人的創富者,由於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及外國不可撤銷信託在美國所得稅申報上有極大差異,創富者應該諮詢專業的美國稅務顧問,以確定最有利之稅務模式,並據以起草外國委託人信託合約。起草合約的律師及稅務律師均應審閱並核可最終版本的信託合約,以確保該信託合約得以滿足客戶的具體需求、符合信託準據法之規範、並降低潛在的美國稅務風險。
一般而言,會建議有美國受益人的創富者考慮在信託合約中設計適當的條款,以便在委託人去世時,能有效率地將外國委託人信託轉變成美國不可撤銷信託(而非外國不可撤銷信託)。如果委託人有意在自己過世後將信託轉變成美國不可撤銷信託,信託合約通常會包含能使該信託在委託人去世時能立即通過控制測試及法院測試的條款。
即便信託在委託人去世後未能立即通過控制測試及法院測試而成為美國信託,該信託仍有一年的時間來通過這兩項測試,以變更其外國信託的身分。如果該信託能在一年內順利通過控制測試及法院測試,根據《美國財政部法規》第301.7701-7(d)(2)條規定,該信託自委託人去世之日起取得美國信託的地位,從而在委託人去世至信託通過測試的期間內,該信託在美國稅法上不會以外國信託的身分被課稅。
在信託轉變為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後,信託通常必須就全部的信託所得進行年度稅務申報,如此一來即可避免該信託被視為外國信託而可能產生的「回溯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