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ations
Author / Peter Lu‧呂旭明會計師、Max Lu‧呂嘉昕信託師
U.S. Trust and Estate Planning 美國信託規劃實務(中文部分)
第三章 美國可撤銷朝代信託
如果我想將離岸信託持有的資產轉移到一個美國信託,該如何進行?
歷史上,許多亞洲創富者並不認為美國是建立信託的可行地區,因此,許多家族著眼於離岸司法管轄區的稅負優勢以及相對寬鬆的資訊揭露要求,而選擇設立離岸信託(在美國境外所設立的信託)。 
雖然設立離岸信託或許可以滿足一些與美國沒有關聯性(以其資產或後代而言)的創富者,但絕大多數亞洲創富者都與美國有一定的關聯性。具體而言,如果亞洲創富者的後代成為美國人或居住在美國境內,相較於特定的美國信託,離岸信託通常並非合適的選項。
除了潛在的稅負影響,許多離岸信託合約尚包含不必要地限制創富者家族控制信託資產的條款,致使離岸信託的受託人通常對其管理的信託擁有極大的控制權。此外,由於離岸信託合約條款之僵固性,創富者經常被說服「在此簽名即可」,而非審閱信託合約的所有條款並提出修改建議。如此一來,創富者及其家族在管理其離岸信託時可能會面臨許多意想不到的障礙。 
幸運的是,許多創富者能夠將其離岸信託中持有的資產轉移至美國信託中;這個過程通常稱為「轉注」(decanting)。對於在美國進行投資或在美國有家庭成員的家族,轉注尤其重要。 
在啟動轉注過程時,創富者可能會面臨來自離岸信託受託人(通常是離岸信託公司)及非美國財務顧問(通常受雇於非美國金融機構)相當大的阻力,這兩者都可能對移轉信託資產設下障礙。受託人及財務顧問反對移轉信託資產的理由通常是因為會導致其未來收入(包括投資管理費及信託管理服務費)的損失。為促進信託轉注的無縫接軌及有效率地完成,創富者應聘請有經驗的顧問代表家族進行談判。 
當資產從離岸信託轉注到美國信託時,創富者應為原始受託人和新受託人準備以下文件: 

原始受託人
1. 有關新信託(信託資產將被轉注至此信託中)的背景資料:
(1)新信託的名稱
(2)新受託人的名稱及地址
(3)新信託成立的日期
(4)新信託的美國納稅人識別號碼(EIN)
2. 有關新受託人的背景資料:
(1)新受託人的名稱
(2)新受託人的聯繫資料
(3)原始受託人所需的其他背景資料 
3. 新信託合約架構:
(1)新信託的受託責任人名單
(2)新信託受託責任人的背景資料(包括身分證明文件及背景調查)
(3)新信託的授權簽署人名單
(4)新受託人表示接受信託資產的同意書
4. 其他所需資料:
(1)新信託司法管轄區擬約律師的聯繫資訊
(2)賠償原始受託人在轉注事務上之法律責任文件
(3)關於設立新信託的理由的備忘錄(一般會說明將信託資產轉注是符合信託受益人的最佳利益)
(4)討論將資產轉注到新信託司法管轄區之稅務影響的備忘錄(通常由稅務律師出具)
(5)資產轉移協議,列明要轉移的資產

新受託人
1. 經公證的原始信託合約(通常可接受電子副本) 
2. 有關新信託合約的資料:
(1)由新信託司法管轄區內專業的律師起草的新信託合約
(2)有關新信託的委託人、受託責任人及受益人的背景資料(包括身分識別資料)
(3)關於委託人財富來源的資料
(4)有關轉移到新信託的資產資料 
3. 受益人簽署的免責與賠償協議(如果需要)
4. 由原始受託人準備的上一年度的受益人聲明,其中詳述:
(1)原始信託的背景資料
(2)有關原始信託受益人的已知資料
(3)先前已分配給原始信託受益人的任何信託所得
(4)原始信託合約持有的資產類型
(5)有關原始信託直接持有的任何資金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