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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Peter Lu‧呂旭明會計師、Max Lu‧呂嘉昕信託師
U.S. Trust and Estate Planning 美國信託規劃實務(中文部分)
第二章 美國不可撤銷朝代信託
為甚麼要選擇設立不可撤銷信託,而不是可撤銷信託呢?在美國哪個州設立美國信託有何差別?
美國的不可撤銷信託是一種財富傳承工具,如果規劃得當,幾乎可以無限期地使資產在美國不被課徵轉讓稅。其運作方式是由委託人將資產不可撤銷地移轉給信託,進而完成贈與。在贈與完成後,委託人將不再是該轉讓資產法律上的所有權人。
非美國創富者在進行贈與時應考慮尋求法律諮詢,尤其是涉及到完全贈與時,因為完全贈與本質上是不可撤銷的,且當贈與的資產包含美國境內資產時,很容易引發贈與稅(可能高達贈與資產價值的40%以上)。相反地,將非美國境內資產贈與給美國不可撤銷信託通常不會產生任何贈與稅。此外,即使被贈與的非美國境內資產被變現並重新投資於美國境內資產,委託人去世時也不會使之前贈與給信託的非美國境內資產被課徵美國遺產稅。
美國每個州對於信託管理的規定不同,特定幾州在信託法方面的規範相較下更有利於傳承規劃,例如某些州的信託法訂有反永續規則(Rule against Perpetuality),  因而限制信託的存續期間;某些州以高稅率就信託所得徵稅。總括考量下,許多亞洲創富者選擇在內華達州或德拉瓦州設立信託。
本章將詳細探討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具體說明設立美國不可撤銷信託的目的、稅務影響以及如何配置對信託的控制權。
綜上所述,被建構為指示型信託的美國不可撤銷信託通常能讓非美國人士在向美籍後代移轉資產的同時,(1)讓資產在值得信賴而被指派為受託責任人的控制及保護之下,且(2)讓後代免於承擔美國轉讓稅。若創富者有意為美籍受益人的利益永久性地將資產轉移到美國,應將此類信託的優點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