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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呂旭明會計師(Peter Lu‧)、陳遠東會計師(YT Chen)
美國信託與跨境傳承
第一章 傳承意義與案例
傳:傳遞,此處為「傳授」之意。承:承接,此處指「繼承」之意。
承,泛指對某學問、技藝、教義等,在師徒間的傳授和繼承的過程。在談到家族傳承,我們須先了解,什麼是家族、什麼是家族財富,如何傳承等概念……

傳:傳遞,此處為「傳授」之意。

承:承接,此處指「繼承」之意。

傳承,泛指對某學問、技藝、教義等,在師徒間的傳授和繼承的過程。在談到家族傳承,我們須先了解,什麼是家族、什麼是家族財富,如何傳承等概念。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由於親密關係或血緣關係或因情感而牽繫在一起稱為「家族」,而「家族財富」涵蓋了家族成員的人力資產、家族價值觀和具體財產,若此家族財富可跨越長達120年以上的時間或四個世代,並以持續積極的方式維護家庭價值,我們可謂為「傳承」。

家族未能將財富平順地傳給下一代,存在著一些共同的根本原因。其中一個原因是他們沒有預測到財富的最終轉移因現代醫學的進步而將傳承問題複雜化,我們常可看到有好幾代的人處在同一個時空,共同面對傳承。在20世紀初至中期,美國人的預期壽命約在55至65歲之間。如今,由於醫學的進步,許多人可以活至80或90歲之間。這延長的25年使得現代家族能夠向其最有經驗的成員請教,並在其財富基礎上發展;也讓這些資深的家庭成員不僅將其知識傳給下一代,更是傳給之後的世世代代。因此,傳承大業已慢慢受到富裕家族的重視。

把財富留給子女,只需要辦理簡單的法律手續就可以了,但問題是如何才能有效地傳承財富,對第一代創富者來說,最高要求是讓財富能在第二代手中發揚光大,最低要求是不要讓財富在第二代身上迅速地揮霍殆盡,以及避免因為自己留下的財富沒有做好傳承的安排,不小心變成後代的禍害,本章將從財富傳承的脈絡出發,列舉幾則因上一代生前未妥善規劃,導致爭議叢生的實際案例,並進一步探討企業與財富在代際之間應如何順利傳承。

家族傳承是一個多維度的概念,涉及多個層面,主要包括:

血脈傳承:家族傳承的基礎是血脈,即家族成員之間的遺傳聯繫。這種傳承不僅體現在生物學上,如相似的外貌和氣質,還體現在文化和社會結構上,如共同的家族歷史和價值觀。

責任與義務:家族成員承擔著多種責任,包括贍養老人、教育後代、維護家族產業等。這些責任確保了家族的連續性和社會角色的履行。

文化與價值觀:家族傳承還包括文化和價值觀的傳遞,如家風、家訓等。這些文化和價值觀指導著家族成員的行為和決策,維持家族的凝聚力和身分。

物質與非物質資產:家族傳承涉及物質資產如家族企業、不動產等,以及非物質資產如家族聲譽、歷史記憶等。這些資產的保護和傳承對於家族的長期繁榮至關重要。

法律與財務規劃:家族傳承還需要通過法律和財務規劃來實現,如設立家族信託、制定遺囑等,以確保資產在合適的時間和方式下傳遞給下一代。

總之,家族傳承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涉及多個方面,旨在確保家族的連續性、穩定性和繁榮。

(一)為何富不過三代?

古人說:「道德傳家,十代以上,耕讀傳家次之,詩書傳家又次之,富貴傳家,不過三代。」孟子曰:「君子之澤,五世而斬」澤指「雨露」,引申為祖業、事業;斬意為「斬斷」,引申為衰敗。林則徐家訓稱:「子孫若如我,留錢做什麼?賢而多財則損其志;子孫不如我,留錢做什麼?愚而多財益增其過。」顯示了傳賢優於傳富。

筆者祖父出生於清朝,成長與學習於臺灣日據時代,過世於臺灣光復初期,是一個富有哲學思考的人,早在100年前也提出一個家族存續理論:後進、後抵、後退(以閩南語發音),其真正意思即家族世代傳承不進則退,事實上就是一個「富不過三代」的明確演繹,而本人從事家族傳承規劃逾30年個案經驗,上千個家族,慢慢體會何謂富不過三代,為何一代不如一代,以下是實際案例常看到的三代態樣:

第一代:創造累積、辛辛苦苦創造累積財富,不肯也無意願過著豪奢生活,粗茶淡飯、開著20年的破舊車,出國搭經濟艙。創業者大多從青少年時期就經過磨礪,從而錘煉了他們堅強的意志和傑出的才能,使他們能夠成就大業。

第二代:守成維持、守業比創業更難、看著第一代辛苦,永遠達不到第一代成就,不敢也不想奢華,過著鬱鬱寡歡的一輩子。

第三代:敗光一切,未參與過前兩代創業及守成,從小錦衣玉食,只想及時行樂,全部財產變現揮霍,心中沒有控股公司、房地、家族上市公司⋯⋯視現金為王,因為擁有現金才能及時享樂,豪宅、美食僅是基本配備,跑車、遊艇、美女、私人飛機更是炫富不可少的行頭。

此外,不乏各界的研究報告也顯示出,財富要過三代確實有一定的困難:


1.根據美國銀行的子公司「美國信託公司」進行的一項調查,64%的財富創造者幾乎未曾向他們的孩子披露過他們的財富,78%的人則認為下一代沒有足夠的財務責任感來處理他們遺留下來的財產。1

2.美林證券的一項研究統計指出,東亞地區的家族企業只有15%能夠成功交棒第二代,但能繼續順利傳承到第三代的家族企業只剩下2%。

3. 2017年CNBC的新聞標題:「未來5年,亞洲三分之一的財富將交棒給下一代。」報告指出,由於財富傳承的過程中,會有為數眾多的家族,因為遺產分割(遺產稅)或糾紛等問題的出現,導致財富縮水甚至消失,因此有90%的億萬級別財富不會延續至第二代之後。2

 

(二)創富者、繼富者的問題

家族創富者,不僅僅只是兢兢業業全心投入事業,更應深思,您所累積的財富如水,可載舟亦可覆舟。好的傳承,可將您成就的基業發揚光大,對家人、員工、社會有積極貢獻;壞的傳承,辛苦累積的基業可能導致家人爭產、股東糾紛、員工抗爭、社會資源浪費。

當您功成名就,歷經多年努力得到想要的成果時,我們一定要問:「您的繼富者是誰?」畢竟在家族管理中的首要任務就是安排未來的接班人。

筆者聽過許多創富者的想法,逐漸體會到創富者為何有上述謬誤。最主要的原因是,創富者在家族傳承的過程中,可能會擔心衍生出傳承不公平的問題,因而漸漸不願意談、不敢談、不敢傳,在此將未能盡早規劃的創富者歸納為下列四種現象,提供讀者參考:

類型一、任性不在意、難以改變:有錢就是任性!絕不傳承、絕不規劃,認為兒孫自有兒孫福,不理會下一代如何爭產與糾紛,兩腳一蹬待後人自行處理,要改變他的想法或看法絕非輕而易舉,要他放下身段、撥出時間了解所謂財富傳承,若非遇到人生的低潮或是非其能控制的事物,如:重病或意外事故,幾無可能。

類型二、規劃不及,大限之日真到來:永遠自認是強人,談身後之事未免太遙遠,直到去世前兩個小時,繼承人才知其病情嚴重。

類型三、考慮太多,不作為者(鴕鳥心態):10年過去、20年過去,上市股權、家族控股、古董字畫、翡翠鑽石,這些財富的傳承工作進度還是在原點。後代雖已年届60歲,仍視之為長不大的孩子,不放心將財產傳承下去!

類型四、小氣精明、錙銖必較:這類人士一毛不拔,嘴邊總掛著這麼幾句話:我沒錢!我要留點錢養老。保險、信託、傳承規劃等項目,都是要賺我的錢!反正放眼望去,美籍華人海外帳戶不報稅、不揭露、漏稅比我多,天塌下來有他們頂,輪不到我。

此時若您是傳富者的第二代,可能需好好思考您的家族長輩是屬於哪一類的謬誤與類型,您該如何應對?在第二代思考家族長輩類型的同時,反過來,繼富者也可能面臨下列三類狀况:

 

狀况一、第二代對家族無認同感:繼富者在境外居住多年,或是幾代前的父輩就扎根於他國。即使擁有的是亞洲血統,但自我認知上更靠近西方思想,更注重實現個人的價值,而非振興家族企業,更談不上能對家族產生認同感。

狀况二、第二代不須家族的支持:工作上獲得高成就、享有高社經地位,並可能在當地社會扮演積極參與者的角色,經濟穩定、生活愜意;不想也不需要亞洲家族長輩過去數十年來累積的家族基業;因為享受著現有的高品質生活,無需此財富也能維持,持有這些財富可能反而造成自身累贅與增加負擔。

狀况三、第二代的無作為導致糾紛:第二代對家族基業的漠視及疏忽可能造成家族成員的惡鬥與糾紛,繼而造成家族公司員工的失業,以及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既然身為家族的繼承人,就應當有責任去善加管理與傳承。

 

筆者觀察到傳富者與繼富者雙方的問題,因此在參與各家族傳承的溝通諮詢籌劃過程時,常需要面對與解決下列四大問題:

1.傳承成本

在美國、中國、臺灣、香港、新加坡與日本這六個地區,是高淨值華人最常投資置產的區域,當繼富者需要繼承這些區域所屬財產時,財富轉移過程中會衍生出大量的相關成本,例如:台灣遺贈稅最高稅率為20%、美國遺產贈與傳承稅高達40%、日本達55%3,中國預計施行的遺贈稅之稅率也達50%。

2.傳承糾紛

繼承者當中若有因「太想要」而可能對其他繼承者大打出手、吃相難看,或者因為「太不想要」而可能對第一代留下的財產漠不關心;第一代造成繼承倉促或來不及等問題,下一代常常未準備好,便毫無頭緒地接受此事實。此外,亞洲華人常常委由親戚、朋友等借名登記人代為持有財產,但一旦委託者意外過世,未能及時移轉財產的所屬權,可能會造成難以取回的問題,甚至出現借名登記人回頭反告實質擁有人、繼承人,此類不可思議的現象。

3.債務糾紛

此為財富傳承的致命傷,因投資越大、事業越廣、員工越多,未來糾紛就越多,創富者一有過失馬上成為債權人追償的對象,尤其高槓桿財富創造者,一遇經濟蕭條或事業落入低潮,債權人落井下石、銀行團雨天收傘,讓人措手不及。

4.傳承管理

繼承者不見得對上一代遺留下來的財產或事業有興趣,上一代可能是兢兢業業、吃苦當吃補的電子代工;下一代卻則可能是音樂家,對經營企業完全無興趣。未來家族事業如何延續、如何經營管理均成了大問題。

 

(三)企業傳承類型

「財富創造者」,有些是家族企業的創始人,他們不僅要著眼於家族企業的持續增長,更要確保這些利益可從第一代傳承到第二代。第一代該如何成功維護和傳承家族企業和資產?如果後代對接班家族企業不感興趣,財富創造者是否應以不同方式來解決這種情況?雖然並非所有的財富創造者都是企業創始人,但家族企業繼承背後的概念對所有家族都具有參考價值。

家族企業需考慮其獨特需求,包括:繼承、財務規劃、家族治理、稅務規劃、遺產繼承,及經營權與所有權規劃等,制定出符合其理念的家族傳承策略。而為達目標家族企業的永續經營,企業必須設計一套規範家族行為的定制規則和另一套規範公司管理的規則,並由所有家族成員遵守。隨著越來越多的家族成員投入家族企業,建立有效的治理才是防止未來糾紛的關鍵。

在兼顧家族成員的權益及企業經營之下,如何進行企業傳承可分下列四類模式:

第一類、傳子:企業股權與經營權均由家族成員接手「子承父業」,透過企業傳承架構來鼓勵家族成員參與經營並確保家族企業能與時俱進。

第二類、傳賢:交由專業經理人經營,股權與經營權分離。家族企業要永續經營,除了考慮第二代的感受外,也應當要考慮公司內部其他重要幹部之想法,要在這兩方間取得平衡並非易事。過去就有許多案例是因企業或家族內部失和,使得董事長無法安心退休,或因家族爭奪遺產等因素,使企業埋下瓦解的種子。因此,想把家族企業的所有權傳給第二代的創富者必須考慮向外尋求專業人士的指導,以確保順利度過交接過程。

第三類、傳子又傳賢:企業所有權傳給下一代,並同時引進外部專業經理人;建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配的遊戲規則、建立完善的企業留才制度、保留優秀的外部人才、制定員工獎酬制度以激勵專業經理人最大化組織績效。

第四類、出售:企業股權移轉,將公司出售、財產變現,進行家族財富傳承。

 

因此家族在考慮企業傳承模式時,要先清楚自身的獨特需求再來決定傳承的模式;傳承模式有許多種,以上四大模式僅是按大方向,端視家族的獨特需求來做調整。

本節註釋:

1 Taylor, Chris (2015, June 17). 70% of Rich Families Lose Their Wealth by the Second Generation. Money. https://money.com/rich-families-lose-wealth/

2 Ng, Gwynheidi (2017, May 16). One-third of Asia's wealth may change hands in the next five years. CNBC. https://www.cnbc.com/2017/05/16/ultra-wealthy-in-asia-planning-inheritance.html

3 引用日本國稅廳網站 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ozoku/4155.htm。

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非常脆弱,可能今日依然是親朋好友,明日卻彼此惡臉相向。財產的持有通常是以個人或公司的名義,再則就是由信託持有。在過去,高財富個人的財產通常依照舊有傳統觀念來借用借名登記人之名義登記持有,或者是以親戚之間不分彼此的方式來持有財產,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最後分產時常常陷入難以釐清的窘境。一旦有了爭議或持有人不幸往生,糾紛與風險往往隨之而來,最可靠、最能相信的恐怕只有自己。本章將列舉不同案例來帶出各種親屬可能衍生的複雜糾紛,以資讀者借鏡與斟酌。

傳承案例與解決方案

案例一:遺產紛爭小案例、生前財產傳承大道理

《案例分析》

在30年前提到「傳承」兩個字,一般大眾通常不會聯想到個人財富的世代傳承,因那時的人們大多沒有額外的財產可以留給子孫後代。再看改革開放幾十年後的今天,當社會大眾經歷了個人財富爆炸式的增長後,當年那些行走在市場化改革第一線的先驅們已累積不少的個人財富,這些財富遠遠超過他們自身富裕生活的需求。面對「生不帶來,死不帶去」的財富,這些當代中國第一批富起來的人,自然而然地想要把財富傳遞給自己的下一代,因此當今社會財富傳承將進入高峰期。如前所述,把財富留給子女,其實只需要一個簡單的法律手續。但真正的挑戰在於,如何有效地傳承財富。對第一代創富者而言,最理想的情況是讓財富在下一代手中發揚光大。最低的期望則是避免財富被揮霍殆盡,或成為子孫爭產的導火線。以下將探討幾則因未妥善規劃財產傳承而引發爭議的真實案例。

案一:英年早逝,黃泉路上後悔多。

W先生是JY集團的創辦董事長,多年的創業與發展辛苦多多,在風光之下卻未曾安享成果操勞成疾,最終因患腸癌醫治無效於2004年11月7日去世,年僅38歲。當月13日JY集團發出公告:「根據W先生的生前安排,其名下遺產公司50%的股權中,5%的股權轉給現任股東WJJ先生,5%的股權轉給現任股東WJH先生,40%的股權轉給其長子(未成年),並委託WJJ先生、WJH先生共同代為管理。」同月18日,JY集團新董事長WJJ出面「澄清」:

  1. 40%是留給親屬及長子的。
  2. 2.這40%並非指JY集團公司,而是上海JY,前者價值有25億,後者僅8億。

按照11月13日上海JY的公告,W先生的長子將擁有40%股權,他兩位掌管集團的叔叔各擁有35%和25%的股權。但經過11月18日的「更正」,40%股權變更為由親屬及長子共同支配,兩位叔叔又在重要的親屬之列,表示可以再控制40%中部分產權。W先生長子兄妹3人,還有生母和繼母,如果按前一個公告分配資產問題會簡單得多,即便有矛盾也僅限W先生長子兄妹;如果按後者標準,整個W氏家族將面臨重新的產權再分配,這意味著家族的動盪和親情的分裂。

或許W先生在黃泉之下後悔當初自己未做好資產的傳承規劃,只能任由自己創造的資產危害自己的家族親情與後代的幸福生活。當今不少的企業家苦於找不到合適的「接班人」,子女不是不肖就是不孝,難以繼承家業。現代化的公司產權制度和管理結構還沒有完善,無法清楚劃分所有權、決策權和經營權,家族企業如何實現永續經營的發展潛力,已經成為民營企業家最大的苦惱和心病。

案二:生前未留遺囑,死後沒有合格繼承人,資產充公。

GZ市某中學退休教師高先生於2012年元月去世,其終身未婚,唯一的兄長也早已去世,沒留下子女後代。老先生死後留下了一筆鉅額的財產:除了1,100萬餘元的銀行存款外,還有數張鄭板橋的字畫,沒有留下任何遺囑。高老先生兄長的堂侄及高老先生的姐夫等共九位親人就遺產繼承對簿公堂。最後,因他們都不符合法律上繼承人的條件,依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高老先生的財產被收歸國有。

案三:遺產爭奪起衝突,50多萬元人民幣葬送50年母女親情。

大概50多年前,SG市某縣的李女士為給患病的弟弟「沖喜」,將兩歲的女兒「拜契」給他當乾女兒。2014年4月李女士弟弟病發去世,留有50萬多元的積蓄,李女士欲拿這筆錢,但女兒拒絕交出遺產,二人為此大打出手。7月6日,李女士將親生女兒告上法庭。10月16日,SG市某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母女二人當庭進行人身攻擊,母女之情蕩然無存。

案四:作家去世,遺產起紛爭。

HN某著名作家白先生75歲,因病醫治無效於2014年12月12日去世。因為沒有留下遺囑,遺產分割成了其年僅34歲遺孀冰女士和白先生之子必須面對的事實。2005年7月,雙方對於房屋繼承權及價格產生分歧,白先生與前妻所生的長子和次子一紙訴狀將冰女士告上法庭。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不僅「富翁」身後有產權糾葛,一般普通人家的身後糾紛也不乏其例。繼承案件不斷湧現,違背了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增加了訴訟之累,不但直接影響家庭穩定,也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和穩定,更不利於弘揚華人文化底蘊與倫理道德。

據統計報告:在2004年QG法院審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一審案件就有100多萬件,到了當今更是多不勝數。華人家庭、繼承糾紛案件的數量佔全部民事案件的半數以上,其中民間繼承糾紛案件仍舊呈現上升趨勢。

根據一份統計表示,在QG各級法院審理的各類遺產案件中,有50%以上的遺產糾紛是在中老年人與年輕一代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由此引起的家庭矛盾甚至治安、刑事案件日漸增多。

  • 遺產糾紛新趨勢

非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糾紛,已經成為目前突出的社會問題之一。老年人的房產和其它遺產為主要的法律糾紛,正越來越成為人們的關注點。總體來看:沒有立遺囑導致的糾紛官司正不斷增加。

《問題思考》

華人的中產階層正在增多,私人財產的信託4、見證、遺囑保存、財產處分已成為需求。對於成功的企業界人士和家產已達幾千萬、上億、上十億的人們來說,若資產已經進行了全球的布局,便應當從不同國家法律、稅務及資產安全的角度來處置自身的財產以及身後遺產,此已成為必須提前籌劃安排的重要事務。

《解決方案思考》

1.資產比較簡單的中產階層人士可以通過遺囑見證、保險、保險金信託及簡易的家族信託達成最佳的資產傳承安排。
2.資產比較複雜的高淨值人士要思考的面向有:如何預防資產的風險,保存家族資產及安頓好晚年生活的後花園?對自身持有的跨境資產與架構,又該如何用家族信託進行最優化的保全與傳承?當前,以CRS為核心的亞洲金融財稅改革,和川普稅務改革帶來的國際契機下,建議高淨值人士盡快找到值得信賴的資產保全與傳承財稅籌劃專家,為自己的家族資產量身打造資產保全方案,以期達到最佳的保全與傳承效果。

 

案例二:日子一天一天過,財產規劃要及時

《案例分析》

工藝品在中國屬於重要的文化產業,因其蘊藏著深厚的文化內涵和巨大的商機,並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在這片歷史悠久的土地上誕生了異常豐富燦爛的工藝品,這些優秀的工藝品是中國藝術品出口的主力軍,更具國內出口藝術品的競爭優勢。中國北京的王先生一直經營著工藝品的行業,經過多年的努力,產品種類也越來越多,企業也越來越大,多年的辛苦經營使其名下的資產雄厚。

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王先生經常去美國出差,他發現美國的居住環境非常好,空氣清新之外幾乎每日藍天白雲,並且隨處可見綠油油的草坪,這些都使人心情愉悅。王先生早年離婚而單親撫養孩子,身邊的朋友皆陸續移民去了美國。王先生對移民有了興趣,也聽朋友說過美國的稅務問題複雜,所以在決定移民前,王先生找到稅務專家做了移民前的規劃,由於自己名下的資產龐大,加上國內還有很多事情需要他來打理,便決定先讓孩子獨自移民美國。

孩子移民美國後,在美國找到了自己的愛情,並在美國結婚生子,因婚後生活美滿,一時也沒有回中國發展的意願;只是一年回一次家,陪陪自己的父親。因沒有孩子在身邊幫忙打理事業,王先生更加忙碌,有時身體不適也沒有特別在意,再加上常年的飛行旅程,有時每天只休息兩、三個小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終於有一天他昏倒了,醫生經檢查後下了病危通知。在美國的孩子聽到這個噩耗,毅然決定回國照顧病危的父親。但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縱使孩子百般照顧,最終王先生還是離開了人世。

孩子在國內處理父親的後事,發現由於自己常年在美國,並沒有參與公司的管理,在公司的處境也岌岌可危;在父親病危期間,其他股東暗地收購公司的股權,王先生生前辛苦打拚的大部分江山也要歸他人所有。

王先生的孩子長年定居美國,曾聽聞美國人每年接受海外人士贈與需要申報給美國稅務局,但接受海外人士贈與似乎並沒有繳稅的問題。孩子不忍心父親的公司被他人奪走,想盡一切辦法奪回屬於父親的股份,一時也沒有時間處理這筆遺產,所以接受父親的遺產遲遲沒有申報給美國稅務局。

《問題思考》

1.縱使工作再忙,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一個先來,企業家宜先提前做好財產規劃。
2.接受海外人士贈與,什麼條件下需要申報?申報截止日?未按時申報境外的贈與會有怎樣的處罰?
3.王先生的孩子縱使長年在美國,也要關心海外的財產。既然繼承一大筆遺產,該如何更好地傳承?

《解決方案》

此案例顯示,唯有及早進行財產規劃,方能從容應對突如其來的變故,可以針對性的將名下的財產做好國際化安排以降低財產風險,避免自己打拚的江山落入他人之手。美國稅法關於境外贈與的規定是,當美國人在一年中累計收到非居民外國人超過10萬美元的贈與時,受贈者需要向美國稅務局申報,無需揭露贈與人;美國人只需要填寫3520表,該表只是用來向稅務局報備,沒有任何稅負問題。

通常申報的時間點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一起提出申報3520表,故一般而言是在每年的4月15日之前申報,因為個人所得稅表可以延期到10月15日申報,所以3520表也可以延到10月15日。值得注意的是,3520表和1040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要郵寄到不同的指定地址。

當未能按時申報3520表時,將按外國贈與總額的每月5%來計算罰款(但是不超過總額的25%);若美國個人未能申報外國信託收到的分配,則按照外國信託收到的分配的總價值的35%來計算罰款。

本案中王先生的孩子繼承了一大筆遺產,為了確保財產更好的傳承保全,建議可以考慮設立信託。如果日後名下子女多,如未分配得當便可能產生遺產糾紛鬧到法庭,其審理時間拖延之外,遺產還會受到凍結。如生前將財產設立信託規劃的話,設立人王先生為非美國人,受益人為子女,王先生本身充當分配委員等,既可以對其名下的資產進行控制和支配,又不用擔心子女以後因為繼承遺產而拚得你死我活。信託將擁有極佳的傳承和保全作用,何樂而不為。


案例三:傳承鉅額財富但變現困難

《案例分析》

江先生在湖北黃石經營一家以生產並銷售家用吸塵器為主的公司,主要耕耘華南的家用電器市場。經過數年的發展,公司逐漸在家用吸塵器市場站穩腳跟,江先生不但事業上一帆風順,家庭也幸福美滿。妻子方氏為其生下一對子女,早早就做起了家庭主婦相夫教子。為了子女能夠得到更好的教育,江先生為妻子和一對子女辦理投資移民(EB-5),自己卻沒有申請(因為國內的生意需要親自打理)。

江先生精明的眼光更是看準了物流業在中國的蓬勃發展,於是公司以現有資金組建了物流公司,並將原有公司升級成涵蓋家用電器生產、銷售並連接物流服務的集團公司。隨著集團公司的不斷擴張,江先生深感企業化管理的重要性,通過不斷的招兵買馬建立了公司的管理層。集團公司漸漸交由管理層運營,目前集團公司的資產約為20億人民幣,負債約為5億人民幣,所有者權益約為15億人民幣,另外江先生的兒子(小江)在未移民美國前,名下有一套在中國價值200萬人民幣的房產。

在集團公司的股東名單上,江先生佔有50%,小江佔有30%,其餘20%為管理層持股。設立公司時兒子還小,所以江先生並沒有將這件事告訴兒子,若干年後兒子已經成年,在獲知自己擁有股份時由於缺乏對美國稅的了解,並沒有針對該情況採取措施。現在小江已在美國定居,江先生打算退出一線,因此正在考慮名下這些資產如何傳承給下一代。

該案例的情況在大部分移民美國的個案中並不少見。江先生預計退居二線,在考慮名下資產的變現和傳承。小江預計定居美國,同樣需要考慮名下資產的變現和傳承。因此這個案例可以從父子不同的稅務身分上分別來考慮。

江先生目前不是美國稅務居民身分(假設沒有達到183天標準),名下資產變現會涉及到中國的資本利得稅,但卻不會涉及美國的資本利得稅。因此他更需要考慮的是「如何將資產傳承給下一代」。因江先生的兒子目前有美國護照並定居美國,若其將資產傳承給兒子,則難免涉及美國稅務的問題。因此江先生需就美國稅相關議題來思考資產傳承方面的利弊,以及用什麼模式才能夠合理保護資產、防範稅務風險,達到世代傳承的目的。

對於小江,他已經是美國稅務居民,身為美國人名下未揭露的鉅額資產,將如何變現進入到美國以達到傳承目的?其名下股權的變現將涉及美國的資本利得稅,若將變現後的財產匯往美國,在美國運營後的利得也將或多或少涉及美國稅。目前小江還沒有結婚;沒有孩子,從長遠角度也需要合理考慮美國稅務、資產保護、資產國際化、資產傳承等方面。

《問題思考》

對於江先生來說,可以具體考慮以下問題:

1.名下的股權是否需要立即變現?
2.若名下股權悉數變現,是否會影響本身對公司的控制權?
3.要通過什麼方式傳承給下一代?利弊如何?


對於小江來說,可以具體考慮以下問題:

1.名下未揭露的股權如何處理?有何稅務風險?(境外資產申報如8938表、5471表、114表等,詳細說明可參照《最新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之附錄。)
2.名下的股權是否需要立即變現?有何美國稅務影響及利弊?
3.小江的身分從中國籍變為美國籍,名下的房產將如何處理?名下股權又該如何處理?
4.可以通過什麼方式接受來自父親的資產傳承?有何利弊?對於小江名下的資產,可以通過何種方式傳承給下一代?

《解決方案》

對於江先生來說,既然已有退居二線將資產傳承給下一代的打算,傳承資產便成為其主要目標,建議可以考慮通過設立「不可撤銷信託」的方式,達到資產傳承的目的。這麼做一方面可以避免股權變現後不得不繳納的資本利得稅(即資本損失),同樣可以避免其它方獲得公司股權,因而造成江先生或其整個家族丟失對公司的控制權,達到保全財富傳承的目的。

不可撤銷信託並有以下幾點好處:

1.集團公司的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將不再是江先生,而是不可撤銷信託,因此可達成資產隔離的效果,使其不受個人婚姻、債務所影響。
2.股權在信託中受到信託的保護,受益人是江先生的下一代,以此達到了財富傳承以及資產保護的目的,甚至到未來子孫後代。對於小江來說,首先要從美國稅務居民的角度考慮名下未揭露股權的稅務風險,其次要考慮其名下的資產該如何傳承。因為小江對於名下股權並不知情,可以考慮通過「特赦計畫(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來解決境外金融帳戶沒有揭露的問題。

另外以處理房產為例,在小江還是中國籍身分時有套房產登記於其名下,之後身分變為美國籍,若考慮變現(即在中國賣出房產),則需要做兩次公證。第一次是賣出合約的公證,目的是證明合約上出售方人(美國身分的資訊)與房屋擁有者(中國房產證上)中國籍的身分是同一個人;第二次是個人身分的公證,即證明美國籍的個人和之前中國籍的個人是同一個人。具體公證方式及公證收費情況需參照當地公證處的說明為準。在賣出房產時面臨的增值稅、房產稅則需以房產具體情況諮詢稅務專家的建議。

而以公司股權為例的話,小江以中國籍的身分擁有公司股權(非上市公司),之後小江的身分轉為美國籍。建議考慮以下情況:

1.公司所在行業是否是外資准入行業?
2.公司需從一個內資公司變為一個中外合資,或者中外合作性質的企業?
3.小江以外國人身分賣出公司股份,涉及到資本利得稅的情況。另外在個人身分上也建議做一個公證,以證明現在美國籍的小江和之前加載公司章程的中國籍的股東「小江」是同一個人。

案例四:兩個孩子分屬兩個國家

《案例分析》

客戶江總夫妻二人,2012年前往美國通過工作簽證開始漫長的排期等待綠卡。直到2024年,夫妻二人才終於獲得了綠卡並在之後宣誓入籍。在漫長的排期期間,由於兒子喜歡在中國,因此一直在中國國內念書,直到高中畢業來到了美國,進入美國紐約州立大學。不過由於兩地的文化差異頗大,兒子並不喜歡長期留在美國發展,所以畢業後返回國內,並且結識了一位漂亮的女孩,不久後在上海結婚。

江總夫妻的小女兒在美國出生長大,因為從小在美國生活,沒有文化和語言的障礙,再加上本身靈活可愛很得人緣,很能融入美國當地的生活。因此,小女兒很願意留在美國,目前也把生活重心全部放在了美國。

江總夫妻入籍後獲得了正式的美國身分,打算未來陪伴女兒長期定居紐約。之前在美國排期綠卡的十幾年中,江總與朋友成立了自己的裝修公司,其個人持有40%的股份,閒暇之餘又喜歡炒股,庫存了大量的潛力股,未來預計也會收益頗豐。除此之外江總還在中國國內留有兩套房產,一套送給了兒子當「結婚用房」,另外一套「學區用房」還在自己名下並且長年出租。江太太也沒有閒著,她買下一間美國當地的商鋪,與朋友一起做起了服裝店的生意,每年收入也十分可觀。這間商鋪由於地理位置優越,也逐漸增值中。考慮到自身的年齡不斷增長,資產也日益增加,江總夫妻還買了各類人壽保險和重疾類保險,已備未來不時之需。

忽然有一天,他們被告知美國國稅局其實是會徵收美國遺產稅的。於是江總夫妻委託中國朋友簡單評估了一下名下的房產,同時聯繫美國評估機構把名下的股權和股票,以及美國房產等等一一進行了估值。結果數字驚人,國內這邊,上海的房子由於位於一線城市又是在市區裡,短短幾年內價值翻了幾倍;而在美國那邊,江總的美國公司業績蒸蒸日上,預計要在未來幾年內上市。最後,即便股票不賠不賺,未來江總的名下也會有一大筆財產。

夫妻倆對於未來的資產傳承問題寢食難安,先後諮詢了幾家美國律師機構的顧問,他們給出的方案各不相同,甚至有位顧問建議江先生棄籍。不過,江總並不想輕易放棄在美國辛辛苦苦取得的美國身分。另外,由於江總在美國生活時間長,名下的資產龐大而又複雜,如果貿然棄籍,勢必會引起美國國稅局的懷疑而追究棄籍稅。前不久經朋友轉介紹,江總委託在上海的兒子尋求專業會計師的協助。

《問題思考》

根據美國最新的遺產稅法,每位美國公民擁有1,361萬(2024年)美元的遺產稅免稅額(2024年開始遺產超過1,361萬美元的部分才需要納稅,夫妻合計為2,722萬美元)。假如江總留下的遺產價值過高,那麼超出部分將會涉及遺產稅,最高將會被徵收40%。

另外,根據正常法律程序,如果申報者離世,配偶將會成為第一遺產繼承人,那麼江總的遺產將會先分配給妻子,然後才能給自己的子女。而且當妻子離世,其同樣只有1,361萬免稅額。因此到時需要分配的遺產,將會是妻子生前的資產加上江先生去世後龐大的遺產。這樣的話,會有一大筆財產超出免稅額而被美國稅務局徵收高昂的遺產稅。

身為擁有美國公民的父母有一雙子女,一個有美國公民身分;一個沒有綠卡,資產未來該如何合理傳承及規劃?

《解決方案》

如果遺產金額不超過遺產免稅額的話則不必擔心,但是根據江總兒子的描述,江總未來留下的資產可能會超過免稅額上限。特別是當江總離世後,江太太百年後再次分配遺產時勢必會超出更多。

倘若在江總遺產金額較高的情況下,為了有效的規避遺贈稅,建議江總可以在生前用掉全部遺贈額度,把資產盡可能的贈與子女,例如股權、國內房產,以及股票。等自己百年之後,剩餘資產留給妻子,這筆資產屆時就會自動合併到妻子未來的遺產中,將來再用掉妻子的遺贈額度,把這些資產通通再贈與子女。

不過江太太對此還是有一些憂慮,第一是子女接連不斷地接收到父母的大筆資產贈與,擔心子女無法好好的管理好龐大的資產,未來有揮霍的可能;第二是自己的生意做得越來越大,合夥人慢慢增多,以後勢必會有債務風險,擔心未來準備贈與子女的財產會受到牽連。

根據江太太的後續描述及綜合其顧慮,建議可以通過不可撤銷的朝代信託解決以上顧慮。首先將資產轉移到信託後,由受託人負責分配每年的信託利息、本金,用來支持子女的日常基本生活花銷,不用擔心大筆資產一次性傳承後被揮霍掉。其次是不可撤銷信託一旦被設立,並且可以證實設立人的財務來源合法,則其中的財產在未來將不會受到任何債務人的追償,且信託內財產會遵照設立人意願指定分配給子女或其他親屬。最後不可撤銷的朝代信託所分配的資產將不會涉及任何遺產稅,因此建議江總夫妻,可以將生前資產全部或部分轉移到不可撤銷朝代信託中,從而在未來傳承遺產時,能夠有效地規避遺產稅以及潛在的債務牽連。

 

案例五:家族信託中是否有失敗案例?

《案例分析》

「家族信託」在國內外都被視為非常重要的傳承工具之一,並有許多正面的報導。雖說如此,難道就沒有失敗的案例嗎?在2001年,梅小姐在被確診身患癌症後,經過朋友的建議諮詢了專業人士,完成其遺囑(生前信託)與家族信託的設立。不幸地梅小姐於2003年年底病逝,從公開的資料來看,梅小姐所設立的遺囑(生前信託)將自己在國內及國外的其中兩處物業贈與了對她人生意義非凡的貴人兼好友,另外也預留了約150萬人民幣給了外甥及侄女作為教育基金。對於年邁母親的照顧安排,由於梅母不善於理財且有賭博等不良嗜好,為了要避免梅母揮霍和受騙的風險,剩餘資產大約1億港幣(8,000萬人民幣)則委託滙豐國際受託人有限責任公司(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擔任受託公司來管理,指定母親為主要受益人,只能每月定期領取固定生活費,而不能直接支配遺產本身;直到梅母去世後,遺產餘額則扣除開支後全數捐給慈善宗教團體。該信託總資產2011年被認定升值到1.7億港幣(1億4,000萬人民幣)。

不料,梅小姐過世不久後,主要受益人——她的母親——便開始在法院頻繁挑戰該信託安排的有效性,堅稱自己應該繼承全部遺產。她不僅對受託公司提起訴訟,也將協助信託運作的律師、甚至做出不利判決的法官一併告上法院。連原本應受惠的慈善宗教團體也受到波及。這些訴訟糾紛前後持續了十餘年,數量繁多、糾纏不清。最終,梅母因無力負擔高額的訴訟費用而被法院宣布破產,信託資產亦因長期官司而嚴重受損,最終無法發揮原本設立的目的,形同破局。

梅小姐所做的信託安排看似合情合理,但是得到的結果卻是梅母因無力支付高昂的律師費而陷入個人破產的境地;而信託受託公司則因為應付訴訟而耗盡信託財產的流動性,不得不多次拍賣作為信託資產的其他實物財產。到了2015年受託公司甚至委託協力廠商拍賣公司來拍賣梅小姐生前放入信託的個人物品,包含獲獎的獎盃以及個人衣物,此舉也引起了梅小姐生前好友的不滿,認為此舉有損逝者尊嚴。受託公司表示,設立人在設立信託的時候並未將這些物品做出任何指示。因此,根據信託合約的規定,當信託資產面臨流動性不足之情形時,受託公司有權將該等資產變現,以維持信託的正常運作。

從這起信託事件可看出,梅小姐設立的家族信託未能實現她「保障母親生活」的遺願,但也不能否認信託設立的初衷與正面意義。梅小姐之所以沒有選擇一次性將全部遺產直接交付給母親,是因為了解梅母一向花費無度、理財能力薄弱,極有可能迅速將資產揮霍殆盡,甚至遭人詐騙。因此,她選擇透過信託安排,將遺產交由專業受託公司管理,確保梅母每月可獲得穩定的生活費,這其實是出於深思熟慮的孝心與保護。然而,這項善意的安排卻因梅母自身的貪念而逐漸走樣。

在梅小姐去世不久,梅母的一連串法律行動正是對外界最直接的證明——梅小姐設立信託是正確的選擇。但遺憾的是,梅母這麼多年來坐吃山空、揮霍無度,再加上連番訴訟所累積的高額律師費,不僅拖垮了自身財務,也對受託公司造成重創。最終,這場信託安排落得兩敗俱傷的局面,梅母所能獲得的信託利益也大幅縮減。

《問題思考》

1.信託合約內容是否不夠完善而導致這般訴訟情況?其訴訟費用又是否有停損點?
2.造成這般局面是否因為缺乏信託保護人機制?
3.即便梅母官司打贏了導致信託解散,這樣的結果會算是成功案例嗎?
4.信託資產內容及指示做法該如何加強其明確性?

《解決方案》

設立信託之初,梅小姐的家族信託看似沒問題,但最後卻演變成90歲高齡的梅母在法庭上與律師及法官們唇槍舌戰,如此的結局絕對不是當初設立信託的初衷。最初在信託合約的撰寫上,如果想要讓家族信託永續經營,在受益人的順位可以多加描述,譬如:可以將侄女、侄子的後代等親族列為增加受益人,而非在梅母過世後則全數分配給宗教團體而結束信託,以便達到家族信託傳承的精神。

其次,合約內可以增設保護人來保障信託的靈活性,在本文的例子中,如果該信託設有保護人機制,在訴訟費用及梅母本身財產耗盡前,除了可以設立一個停損點來保障信託,也可以在梅母破產的時候來結束信託,達到減少更多費用的產生。另外關於設立人的個人物品遭到變賣的問題,由於在信託合約中對這些個人物品,並沒有指定任何方式處理,對於信託本身來說這些資產都是以資產本身的價值來論定,一旦信託需要資金運營,則會變賣或是拍賣這些個人物品。

這是一個在極短時間內設立的信託——從梅小姐住院到過世僅相隔不久,導致在規劃上未能充分預見未來可能出現的複雜情況。總而言之,設立信託的重點在於「傳承」,其效力可能會傳至第二代、第三代,甚至更久遠的世代。因此,信託合約的擬定絕非短時間草率完成的作業。因此,要建立一個真正發揮功能的家族信託,不僅需要專業且具經驗的信託顧問或律師協助,更需要時間與耐心,提前思考家族成員的需求、財產類型、潛在風險與傳承目標。唯有如此,才能確保信託的安排真正符合長遠傳承的初衷與意義。

 

案例六:代為管理或是實際擁有?有永遠理不清楚的糾紛

《案例分析》

北京作為中國的首都及政治文化中心,其經濟發展速度日新月異,隨著人民生活水準不斷提升的同時,房產作為生活成本的剛性需求也成倍增長,若能在北京坐擁幾套房產,想必是自帶富人光環。然而房產經濟所帶來的高額利潤空間,也成為近幾年遺產糾紛的主要問題。

家住北京東三環的李姓家族祖輩是中醫世家,該家族所掌握的治療腎病病症技術,療效顯著。許多病人在各大醫院奔走,使用對身體傷害極大的雷射及藥物治療,仍病情反覆,後來聽說李氏的純中藥理療方法對身體的傷害比較小,便紛紛慕名而來,李氏的知名度在圈內迅速擴大,每年接待的全國各地的病人幾萬餘人。李老先生在某社區有三套房產,之後成立了K品牌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主營I類、II類、III類醫療器械的生產、銷售及進出口業務,公司規模也日益壯大。老先生有四個子女,依次為三個兒子和一個小女兒,三個兒子每人持有30%的公司股權,小女兒持股10%。

小兒子在學業上一直都是名列前茅,自高中起李老先生就將小兒子送去美國讀書,取得某知名醫科大學的學士和碩士學位;老先生也希望將來孩子能繼續發揚自己的技術和產品,並朝國際貿易方向發展;大兒子擔任公司的總經理,其餘三兄妹擔任公司高管,老先生名下的三套房產作為公司的註冊資本,成為抵押投資。

公司運營良好,幾年後抵押就全部還清,2000年該社區拆遷,李老先生名下原有的三套房產,經過拆遷補助分得了多套房產,因其房子地裡位置優越,在開發商眼裡也是黃金地段,拆遷補助通常有三種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由專業評估機構來認定拆遷房子的市值;或者由相關部門公布的同區域、同類型該商品房的交易均價等,其重置的房產價值,即一般所稱為「給錢」的拆遷賠償;
2.產權置換:「價值標準」的產權置換或者「面積標準」的產權置換,產權置換的地理位置也分「回遷安置」和「異地安置」,即一般所稱為「給房子」的拆遷賠償;
3.綜合型補償方式:貨幣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既給錢又給房子」的拆遷補償方式。

李老先生得到的是綜合型補償方案,除原有的三套房產回遷外,在東四環也分得了六套房產,同時根據家庭人口結構,老先生和子女每人每月有2,000元的房屋補助。兄妹幾人與老父親商議,所有拆遷獲得的房產「暫時」登記在長子名下,方便統一管理,未來有變動再商議對策;老父親也與大兒子交代,倘若他有不測要善待弟、妹,並且立下字據,老人家死後留下的這些房產要幾個人均分,長子不可擅自獨吞。

之後的幾年大兒子投資了約為500萬人民幣,將這些房產裝修整改,一部分用於寫字樓的商業出租,一部分用於普通的住宅出租。大概五年的時間房產投資回本,之後的近十年間,大兒子的房產投資一直是淨賺。截止到2016年底,每年的租金收益約為200萬人民幣,名下的房產市值約為人民幣3億元。

老大極具商業頭腦,不僅房產投資收益頗豐,在銀行的基金、理財投資也是穩賺不賠,股票市場主要是做港股,雖有盈虧但總體金融投資也是淨賺,此外,K醫療公司在老大的打理下也是井井有條,穩步上升。除了事業有成,大兒子儀表堂堂,難得的成熟穩重,和妻子育有一對子女,可謂是人生贏家。但是在幸福圓滿的背後,房產一直是他和弟妹幾個人之間的心結,如果現在要求分割房產實拿到手,就相當於在詛咒老父親,誰也沒有膽量捅破這層窗戶紙。幾個兄妹私心裡也認為父親是偏愛大哥的,但礙於父親的威嚴和大哥的能力,老父親的房產問題始終沒有定論。長子也終究是敵不過金錢的誘惑,暗地裡將「暫時登記在他名下的房產」做了變更,絕大部分過戶到一對子女名下,少數幾套屬於他和太太夫妻共同持有。

2016年底,老父親高齡病逝,處理好父親的喪事之後,四兄妹就因房產繼承問題意見不一,雙方各執一詞。大兒子認為,當初的房產投資全部是由自己來籌劃,也曾和幾個弟妹商量過具體的投資方案,但是苦於無人回應,自己押上了全部家當來投資,如今房產價值翻倍,幾個弟妹就急紅了眼都想要分一杯羹,未免想得太美。

小兒子認為,自身常年在國外生活,房產拆遷、公司股權這些細節大家從來都沒有諮詢過自己的意見,兄姊們就擅自做主;如果誠如大家所說,房產經濟前景這麼好,自己何必苦心鑽研那些父親一直都不能解決的技術難題,乾脆做一個投機倒把的房產投資商人,如此錢不賺得更瀟灑;曾經也和父親商討成立跨國公司的意願,父親也是贊同的,那公司的啟動資金現在由誰提供,大哥這一下子當真是賺得盆滿缽滿。

另外兩兄妹認為,長兄的房產投資眼光確實高於他二人,就算房產做賠了,還有公司30%的公司股權,父親也不會坐視不理,當初幾個人的決定是房產「暫時」登記在長兄名下,也曾經在父親面前立下字據,承諾要善待弟妹,父親的遺產更是由兄妹均分,長兄如父,現在父親過世,長兄怎麼能獨吞這萬貫家財?

大兒子雖然一直奉行仁義禮孝的觀念待人接物,在業界亦享有良好聲譽與口碑。他不願因為房產糾紛而鬧得沸沸揚揚、傳得滿城風雨,損及家族名聲。然而,面對房產投資所帶來的可觀利益,他內心也難掩為妻兒留下龐大財富的渴望,最終仍未能完全抗拒獨占的誘惑。然而,他畢竟已承諾年邁的老父親要善待親足,大兒子夾在兩難之中——一邊是枕邊人與子女,一邊是血脈至親的弟妹,親情的天平孰輕孰重,教人難以抉擇。

《問題思考》

1.房產經濟帶來的高額利潤導致後代子孫紛爭不斷,是否一開始就應該合理均分?
2.李老先生在分得多套拆遷房產後,是否應該請專業機構對房產價值進行評估分析?

《解決方案》

李老先生在和大兒子立下字據的同時,應該請專業的律師進行公證,或者起草正式的遺囑繼承方案,合理分配自己的財產;小兒子除了鑽研病症技術難題外,應隨時關注國內的經濟形勢,以及家族企業的財產分布情況,加強和家人的溝通聯繫;人的貪念是無窮盡的,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大兒子從一開始就沒有把持好自己的原則。

 

案例七:為遺產爭相照顧老人── 老人一句話害子家破人亡

《案例分析》

2014年9月,家住湖北武漢的陳老先生肺癌擴散,生命僅剩月餘。夫婦倆有一對雙胞胎兒子,兄弟都已成家獨立門戶還算孝順,自從陳老先生被確診為肺癌晚期,他們便經常去醫院照顧父親,但兩兒媳卻表現冷漠。陳老先生雖病入膏肓卻已不畏懼死亡,只放心不下自己的妻子。67歲的韓老太太身患高血壓、冠心病等多種老年疾病,每月退休工資不到2,000元,一旦自己走了不知兩個兒媳會怎樣對待她。

某一天,兄弟倆到醫院看望父親。大哥看似無意實則有心地問:「爸,我和弟弟已經盡了全力,趁您現在還清醒,還有什麼要交代的嗎?」陳老先生內心難過地想:兒子肯定受到媳婦鼓吹,來探聽是否留有遺產。早些年陳老先生曾在新加坡打拚多年,因當時經濟比較景氣,積累了一定的財富,也購買了一些新加坡的躉繳保單,雖然額度不大,但也是一筆不小的數字。後來陳先生因為身體狀況不好,帶著妻兒回國發展,誰知回國後事業並沒有很成功,加上多年來供養兩個兒子完成大學學業到成家,除了他在新加坡的壽險保單和妻子名下僅剩的一套老房子已無太多積蓄。陳老先生鄭重地向兩個兒子說:「我在新加坡有100萬的人壽保單,受益人是你們媽媽,我走以後你們誰孝順媽媽,她百年後我這保單的理賠金就歸誰。」兄弟倆聽完老先生說完心中激動不已,表面卻異常平靜地承諾,即便父母沒錢也會讓他們安享晚年。陳老先生露出一絲難得的笑容,在兩兒子走後,陳老先生再三叮囑妻子,一定要把這筆錢留到她去世為止。

陳老先生的「遺囑」很快傳到兩個兒媳婦的耳朵裡,兩人對公婆的態度180度大轉彎,不但常到醫院看望公公,還變著不同方法來安慰婆婆。一個月後陳老先生便過世了,韓老太太還沉浸在喪夫的悲痛中時,兒子、兒媳料理完後事卻各懷心事。四人都是公司普通職員,100萬這筆鉅款對他們有著極大的誘惑。

隔年年初兩對夫婦到母親家開會,商量媽媽由誰家來照顧。韓老太太知道兩兒媳是為那筆在新加坡的100萬鉅款而來,便提出輪流在兩家住,這也正是兩個兒媳想要的結果。兩兒子家大小兒媳爭相孝順婆婆的事一時在當地傳為佳話。雖是「處心積慮」孝順,但依然給韓老太太內心帶來一絲暖意。

2016年7月,韓老太太一場高燒過後記憶力嚴重衰退,醫院診斷為中度老年癡呆症。兩兒子心疼母親;兩兒媳則心情複雜:深怕婆婆不記得100萬的存摺放在哪裡。事後某天大兒媳照料婆婆時直言不諱地問:「媽,爸留下的那100萬您到底放哪了?」幾次追問下,韓老太太因病含糊不清地表示都給小兒媳,大兒媳無法接受自己這麼孝順婆婆,婆婆卻將100萬給了小兒子一家。大兒子想要問個明白,可老年癡呆的韓老太太哪裡說得清楚。大半夜大兒媳拽著丈夫氣衝衝地趕到弟媳家質問,小兒子夫婦自然是一頭霧水,當他們明白是怎麼一回事時,小兒媳面對大兒媳一口咬定婆婆將100萬給了他們,氣得滿臉淚水,拉著丈夫隨哥哥、大嫂去找婆婆對質。可不論兒子、兒媳怎麼問,韓老太太一會說是,一會又說不是,兩家人問了半天也沒結果因而不歡而散。

因認定婆婆已經將那筆鉅款給了弟媳,大兒媳再也無法接納婆婆,當天下午強行將婆婆送到小兒子家。小兒媳背負獨吞鉅款的莫須有罪名本就滿腹怨氣,這時收留婆婆就等於默認拿了100萬,怎樣也不願留下婆婆。兩兒媳不管婆婆,可兒子怎能撒手不管?兄弟倆商量後決定:讓媽搬回老房子住,兄弟倆每月一同出資雇保姆照顧母親。

2017年3月,大兒媳突患乳腺癌須儘快手術,治療費至少20萬元。這些年他們既要還房貸,又要撫養孩子上學根本沒什麼積蓄。夫婦倆覺得只有從弟弟家拿回應得的50萬元才有出路。兩人來到弟弟家,哭求弟媳將50萬還給他們,說等著這錢救命,小兒子夫婦因真沒拿錢便發毒誓表示沒見過存摺,即便大兒子想再確認清楚,可一連去了幾次韓老太太什麼也說不明白。而後大兒媳病情惡化,大兒子求助無門只能再去找弟弟,因話不投機兄弟倆大打出手而雙雙掛彩。而後大兒媳逕自前往小兒媳家翻箱倒櫃尋找存摺,小兒媳深感冤枉和備受騷擾,兩個女人起衝突一路扭打到陽臺上。大兒媳抱著魚死網破決心弄傷小兒媳,小兒媳也因無端背負罪名,生活被攪得一塌糊塗,那一刻小兒媳也徹底失去了理智,揪住大兒媳的頭髮拚力將她從三樓陽臺欄杆推了下去,救護車趕到時大兒媳已經死亡,小兒媳因涉嫌故意傷害,被警方刑拘。

兄弟倆痛不欲生,而韓老太太老年癡呆越發嚴重,不僅徹底失去記憶連生活也無法自理。老太太做夢也不會想到,老伴的臨終囑託和自己的一句失言,會讓兩個兒子家破人亡。兩妯娌一個死亡,一個鋃鐺入獄,兄弟倆除了心碎,就是悲痛懊悔!

《問題思考》

1.受到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老人家就身後財產的傳承態度偏向保守,通常不將自己意願表達清楚,容易引發子女不必要的猜忌。
2.子女遇上經濟窘境時會過度想像與要求上一代給予的經濟援助,因而易引發第二代之間的對立。

《解決方案》

子女儘管承受經濟壓力,但對父母的孝心不能缺席。於此同時,父母也應體諒子女,不向晚輩提過分要求。唯有兩代人互相理解、體諒,才能營造和諧的家庭關係,從而避免意料不到的悲劇。韓老先生這100萬的保單理賠,在離世前應做好公平合理的遺產分配,並進行遺囑公證,以減少後代可能產生的糾紛。

 

案例八:故人在天堂,家人在公堂

《案例分析》

某王氏家族為藝術世家,祖輩世代從事藝術領域,父輩兄弟三人,雖都投身藝術事業,但當中尤以老二藝術造詣最深,並在社會中頗具影響力。老二在世期間曾有兩任妻子,分別育有一女,但因為兩段婚姻都未圓滿,前任妻子改嫁至美國,因此大女兒隨母親出國定居,小女兒則隨母親生活在他省,兩個女兒皆與其來往甚少。兩個女兒在父親過世後為了爭遺產,大女兒接連將妹妹和伯父告上法庭。

 

2007年,王先生突然過世,由於當時其沒有法定的妻子,28歲的長女因長年定居國外,對國內事務不甚瞭解;而小女兒僅10歲,尚不足以主持大事。按照中國禮俗由大伯(逝者的大哥)出面主持大局,舉辦葬禮料理後事,葬禮雖很風光,然而身後事卻並不平靜。

原來由於王先生死得突然,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並沒有任何傳承規劃,也未曾留下任何遺囑。大女兒一直沒和父親住在一起,所以對父親的家產毫無概念。等到想起父親的遺產時,父親名下的別墅已經人去樓空,連電燈泡都不知道什麼時候被人卸下。當她再去查父親的帳戶,發現居然被凍結,但以父親一生的名望不可能沒有留下一毛錢。大女兒後來在對父親家產瞭解一二的好友的透露下得知,除去銀行存款,父親還有很多珍藏品,包括名錶、翡翠、羊脂玉等就已價值幾千萬,但這些遺產卻不翼而飛。

後來,大女兒將同父異母的妹妹告上了法庭,要求平分父親遺產。法院受理了大女兒的訴訟,並立刻對遺產案進行調查,調查取證後發現父親的存款僅有130多萬,但此前父親的生前好友曾多次提取存款,最大一筆高達120萬,並且還用其私家車和搬家公司等方式將父親別墅裡所有物品拉走。

由於父親名下的別墅是以貸款購買,截至此時已拖欠貸款一年多,故銀行將兩名女兒告上法庭。但因遺產此時分割不明確,且遺產遭他人非法侵佔和竊取,二人無法繼承也無力償付鉅額貸款,別墅最終被銀行收回。

整起遺產失蹤事件的矛頭開始漸漸指向大伯,因為王家老二去世時是王家老大(兩位女兒的大伯)在第一時間趕到處理後事,大伯本應該找公證部門清點弟弟遺產同時辦理後事。但在王家老二去世兩年內的時間裡,大伯除了將一輛弟弟生前的小轎車給了小女兒的監護人外,從未邀請兩位女兒一起清點和封存遺產,也沒有分配遺產的意圖。於是大女兒撤下對妹妹的訴狀,聯合妹妹一起起訴大伯以及父親的好友非法侵佔和盜取父親的遺產。但其後,被告友人澄清表明其提取的存款是經過王家老二近親許可後用於喪葬等開銷,餘款也已轉交大伯並非盜取為私用。

成為被告的大伯則始終保持沉默,只簡單表達:以心做事,上天會看到。王家老二的好友也曾表達:大伯不分遺產主要是出於弟弟去世不滿三年,這麼快分遺產,有違倫理。對遺產並非侵佔,而只是保管。這個案子僵持了三年,經多方親友努力,終於大伯與侄女在和解協議書上簽字雙方握手言和,並就逝者遺產如何處理等關鍵問題達成一致。因為遺產,一家人及逝者生前好友居然鬧到對簿公堂的地步,對照起生前的風光景象多少有些淒涼冷落。雖然此案結局還算如意,但因為遺產處理不當傷害了親友的感情也是得不償失。

《問題思考》

1.本案例中的王先生應在生前提早做好家族財產傳承計畫,以免突然離世後,因遺產分配引起家族紛爭。
2.到底誰有資格繼承遺產?當沒有生前遺囑時,應當使用法定繼承,且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3.建議生前委託無利害關係第三人,比如律師或者開立信託,設立遺產管理人,妥善保管遺產。在本案中,大伯自己擔任了遺產管理人角色,其處理不當引起糾紛。

《解決方案》

因為王先生生前有過兩次婚姻,又都育有子女,且子女之間的關係並不融洽,可以預料他的遺產若沒有良好的規劃必將陷入混亂。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建議考慮使用財富傳承的工具──家族信託來規範和有效實現。

考慮到家族信託的安全性和執行的嚴謹性,可以選擇在信託法律體系比較完善的國家設立一個境外不可撤銷信託,將其名下境內外財產轉移到這個信託中,以保障資產的公平管理及分配。王先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在設立信託時,寫明自己的受益人選,比如兩個女兒、兄弟或是可指定其他人,並指定分配比例。即使突然過世,受益人也會按照信託合約的規定獲得遺產分配,由此可以避免家庭成員的紛爭導致親情疏離。

 

案例九:未婚生子,豪門夢破碎

《案例分析》

豪門家族經常是女明星夢寐以求的歸宿屬,但是成功嫁入豪門且順利經營豪門婚姻的卻寥寥無幾。豪門第二代與女明星交往,分手時最多是送上昂貴的禮物以作補償。可一旦婚姻不成而又有了孩子,就牽涉到家族資產的傳承問題。

L先生在新加坡是有名白手起家的富豪,辛苦奮鬥多年積累了龐大的家產,投資專案遍布全球,成為了當地的傳奇人物。L先生有兩個兒子,大兒子繼承父業,擁有一個幸福家庭,小兒子雖也事業有成,但是多年來頻頻更換女友,無法安定下來,因此現在唯一讓L先生擔心的是小兒子的婚姻大事。

前幾年,小兒子與日本明星Z小姐戀愛,而後生下了孩子。小兒子以前身邊一直女友不斷,首次做父親還是十分開心,把Z小姐帶回家見了L先生。身邊的親朋好友都對於小兒子終於願意穩定下來組織家庭感到高興,Z小姐也積極進修各種課程提升自己,等待嫁入豪門。但是由於L先生對兒媳婦要求甚高,Z小姐的家庭和教育背景很不合自己心意,一直提出諸多要求以及嚴苛的婚前協議,阻止兩人結婚。

Z小姐雖然前後共為L家生下三個金孫,但看到嫁入豪門無望,遂與小兒子協議分手。L先生在兩人分手後,為了讓孫子們擁有好的生活環境和教育,便承諾會支付母子四人的生活費,並讓他們到美國生活,Z小姐也得到了大筆的分手費和位於日本及英國多處的物業。Z小姐每年都會帶孩子回新加坡探望L先生,讓爺孫共享天倫之樂。每當L先生看到聰明可愛的孫子們,還是不捨得讓他們流浪在外受苦,但小兒子又恢復以前不斷換女友的不婚生活。L先生面對孫子一方面不能沒有媽媽的照顧,另一方面又無法將孫子們直接接到自己的身邊撫養,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在此案例中,像L先生這樣的豪門富人對聯姻的條件要求甚高,喜歡找門當戶對的家族。雖然L先生阻止了小兒子與Z小姐結婚,百年歸老後也無法干預子孫後代的婚姻家庭。L先生雖把大部分產業交給了大兒子管理,但是心裡還是記掛著小兒子。看到小兒子老是不成家,即便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資產傳承給他,但總不放心他會不會因為婚姻問題而把家族的資產分給他人,最後一無所有。

《問題思考》

1.像L先生的小兒子這樣的不婚主義者,由於性格上的問題,始終沒找到一個適合的婚姻對象,即使找到也存在不穩定因素,難免讓老人家擔心因婚姻產生的財產分割問題,不知道該如何避免因為後代兒孫們婚姻破裂而造成家族財產被瓜分。
2.在這案例中,雖L先生的小兒子最後沒有和Z小姐結婚,但也有了三個孩子。在小兒子和Z小姐協議分手後,L先生為了小孩的健康成長,同意讓Z小姐撫養小孩並支付贍養費。但考慮到孩子始終是L家的血脈,L先生應該如何保障這些婚姻外生的後代的生活?如果Z小姐以後再結婚生子,L家不再需要直接支付她的贍養費的同時,應該如何避免屬於孫子的財產被濫用?
3.如果L先生過世後,小兒子終於回歸家庭結婚生子,那麼如何將資產分配給二位兒子正式婚姻所生的孩子,而又能照顧婚外和Z小姐所生的三個孫子,以免日後發生分歧,孫子間為財產對簿公堂?

《解決方案》

由於L家資產龐大,L先生百年歸老後的財產分配,可通過生前設立的家族信託進行管理。L先生可將分配給兒子繼承的資產放進信託,即使兒子的法定婚姻關係破裂,被繼承的資產也不會受影響而被瓜分。由L先生通過家族信託分配收益給指定的子孫後代,保障他們的生活。家族信託最大的優點有:負責統一管理資產、指定直系後代為受益人、指定固定分配收益的比例,以此保障兒孫的生活品質,避免老人家過世後的爭產。

此案例中小兒子和Z小姐的孩子,可以通過信託取得生活費用,保障他們成年前的生活,即使Z小姐以後再婚,L家不再負責Z小姐的贍養費,孩子們的生活也不會受到影響。同時,也可以設定預留一部分的資產收益給小兒子未來正式婚姻所生的孩子。

通過家族信託,後代的直系子孫都可以受益,也解決了日後同父異母孩子的爭產問題,避免糾紛一舉兩得。

 

案例十:老人家的監護權與遺產繼承糾紛

《案例分析》

年近六旬的黃先生是福建一家玻璃企業的創辦人。憑藉紮實的技術實力與良好的口碑,公司在創立初期便迅速在當地站穩腳跟。經過二十餘年的打拚,產品銷售網絡遍及全球,黃先生也因此積累了可觀的財富,資產涵蓋公司股權、不動產及各類金融商品,橫跨多個領域,可謂事業有成、風生水起。然而,相較於事業的順遂,黃先生的婚姻並不圓滿。早年喪妻,留下年幼的女兒獨自撫養。女兒自高中起便被送往美國讀書,研究所畢業後已適應了當地的生活節奏,無意打理家族產業,最終選擇取得綠卡,留在美國從事她所熱愛的設計師工作。

2006年,女兒18歲的時候黃先生再娶,婚後一直沒有孩子。黃先生自認身體還算硬朗,也沒生過什麼大病,覺得再活二十年也沒問題,也就不著急立遺囑和考慮財產分配問題。天有不測風雲,2017年3月的某天,黃先生突發重病,診斷為腦幹梗塞、肺部感染、I型呼吸衰竭等,喪失語言和行動能力。女兒聞訊後訂了最快的機票從美國趕回,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黃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要求指定自己為黃某的監護人。黃先生再婚妻子秦女士卻認為,她與黃先生於2006年11月6日結婚,雙方雖為再婚,但兩人再婚已有十一年,夫婦關係和睦感情較好,且黃先生患病期間自己一直悉心照顧,況且女兒小黃常年居住在國外,長期未與黃先生共同生活,所以應當由自己擔任其監護人。

中國法院審理後認為,黃先生經鑒定機構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請求對黃先生申請監護。至於指定誰為監護人的問題,法院認為設立監護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行為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權益,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能夠最大限度地實現。監護的本質應是一種職責而非權利。秦女士今年58歲,無其他需要長期依賴藥物的疾病,與黃先生再婚後一直生活在一起,建立起一定的夫婦感情。根據法律規定,配偶的序位列於成年子女之前,故在黃先生監護資格的取得上優先於小黃,因此,在秦女士願意擔任監護人且具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應當由其擔任監護人。小黃雖不服但也沒再上訴,心想這麼多年秦女士和父親感情很好,父親交給她照顧也算放心。

小黃想趁父親還在世時,處理掉父親名下的幾套房產,為避免以後自己繼承中國房產後,可能面臨的各種美國稅務問題。沒想到在房產交易過程中,雖然產權都是登記在父親的名下,但是由於是婚後取得的共有財產,需要配偶簽署出售同意書否則無法交易,而秦女士以房屋仍在升值中為藉口不同意出售,小黃也只好作罷。但萬萬沒想到的是,秦女士竟然借著監護權的便利,假借父親的名義將父親名下的公司股權和房產,全部轉到其親弟弟名下。黃先生由於病情惡化,三個月後撒手人寰。小黃處理完父親的後事,繼承遺產時發現父親名下價值上億的股權和房產早已不翼而飛,僅銀行帳戶上剩餘幾十萬的現金。

小黃一怒之下將秦女士及其弟弟以詐欺、侵佔、盜竊、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等因由告上法庭。法院認為,監護人的職責是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不得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沒有權利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法院最後宣判秦女士及其弟弟歸還黃先生的全部資產。由於黃某生前沒有立遺囑,這些遺產將按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小黃只能繼承一半的遺產。另外一半價值約一億兩千萬人民幣的遺產由再婚妻子秦女士繼承。

《問題思考》

1.作為高資產家庭的支柱,王先生生前應及早安排傳承規劃,將財產以信託的方式傳承給子女及子女的後代,以免自己辛苦賺的錢落入外人之手。
2.小黃取得鉅額遺產後,將面臨美國稅揭露的問題,要如何規劃這些資產和未來收益的美國所得稅問題?
3.小黃未來將這些資產傳承給子女時,超過549萬(2017年)美元的部分會面臨40%的鉅額遺產稅問題(2024年開始遺產超過1,361萬美元的部分才需要納稅,夫妻合計為2,722萬美元),如何規避未來傳承的遺產稅?

《解決方案》

黃先生生前應在美國境內委託專業的受託公司設立一個「境外可撤銷朝代信託」,由黃先生作為信託的設立人,將中國的公司股權、房產和金融資產通過「離岸公司」的方式放到信託名下。黃先生仍然作為中國這些公司的管理層繼續經營公司,從而解決了資產不受控制的困擾。女兒和再婚妻子秦女士作為第一代受益人,黃先生可以在信託中約定兩個受益人的受益比例、受益金額和受益期限,從而規避資產被他人惡意侵佔的風險。女兒的後代作為信託的第二代收益人,從而規避女兒將資產傳承給孩子的隔代遺產稅問題,達到永續傳承的目的。未來一旦黃先生去世,「境外可撤銷信託」會自動轉變為「美國不可撤銷信託」,由於黃先生沒有美國身分,所以黃先生去世後資產贈與到信託不會涉及遺產贈與稅的問題。

案例十一:不可不防來自枕邊人的資產覬覦和詐欺

《案例分析》

女藝人姚小姐因夥同情人潘先生騙光丈夫財產,最後被丈夫連刺三刀身亡,隨後丈夫紀先生跟著自殺身亡。姚小姐是一名年輕的影視劇女演員,曾擔任多部作品的「女主角」,也多次獲得影視劇專業獎項,早在電影學院時姚小姐經人介紹就認識了大他20歲的紀先生。紀先生是從玩股票債券起家的商人,是個身價幾十億的富豪,那時已有妻小,待姚小姐大學畢業後,紀先生毅然和前妻離婚,被前妻分走一半財產後與姚小姐領取了結婚證書。

婚後兩人相處恩愛並育有一子,因年紀差距大紀先生極其疼愛妻子,不僅贈予多部名車和多處豪宅,其大部分資產也都放在妻子名下,以獲取妻子的歡心。夫妻兩人希望孩子將來能接受更優質的教育,於是紀先生給妻子和孩子辦理了美國移民,使得妻小都擁有了美國綠卡身分。當孩子在國內讀完小學,夫妻兩人便將兒子送往美國私立初中讀書,而姚小姐則留在中國陪伴丈夫。

某日紀先生在商宴中結識一名自稱政府高層的兒子的商人潘先生,宴席中兩人相談甚歡。隨後,紀先生參與投資潘先生推薦的某處房產專案,因為商業合作關係,不久姚小姐也和這位丈夫的商業合作夥伴潘先生相識。長期的商業應酬和接觸,姚小姐和潘先生暗生情愫,私底下往來也越來越密切,最終發展成了「婚外情」。潘先生於是慫恿姚小姐一同計畫騙光紀先生財產然後離婚,兩人再結婚,之後便合謀設計編造了數億的驚天騙局。

潘先生編造虛假的數億元的政府拆遷專案,並且說服紀先生出錢投資參與專案合作。因在此之前,潘先生曾經向紀先生推薦購買某處房產,使其從中獲利頗高,這個「甜頭」讓紀先生相信潘先生確實有能力,可以合作。紀先生答應投資後,潘先生告知前期需要資金墊付用以疏通關係,紀先生覺得自己不便出面,於是讓妻子協助潘先生。隨後,潘先生陸續從紀先生處獲得千萬資金用於疏通關係和前期項目投資款,而姚小姐也會定期向丈夫匯報見到了哪些高層,因紀先生對妻子深信不疑,對這個專案也就沒了防心。

之後半年裡,姚小姐時常責怪丈夫陪伴太少,夫妻倆在生活中經常因意見不合而發生爭執,兩人於是分居生活。由於拆遷專案遲遲沒有進展,紀先生等待了半年不見其動靜,便找潘先生想要回前期墊付款和投資款,而潘先生以專案失敗為由拒絕歸還。於是紀先生憤而報警,潘先生因涉嫌詐騙罪遭到警方刑拘,經過警方參與調查,其和姚小姐的婚外情關係也因此曝光,隨即姚小姐向丈夫提出離婚的訴求。

這場家庭悲劇發生的前一天,紀先生接到警方電話要求提供潘先生詐騙的證據,並告知如果證據不足警方將會放人。第二天潘先生被取保候審並見形勢對自己有利,便讓姚小姐逼著丈夫答應離婚,紀先生氣憤之下以談離婚條件為名約出妻子,二話不說連刺姚小姐三刀,令其當場身亡,紀先生隨後也跟著自殺,救護車上搶救無效。潘先生因此再次被警方刑事拘捕,而詐騙案再次被審理,最終法院多次審理此案,潘先生以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並被追回部分詐騙錢款。

《問題思考》

1.經歷二次婚姻的紀先生,是否應對自身資產更加重視和關注,做好資產管理和規劃,以確保其權益和財產不至於因為婚姻問題受損。作為商人的紀先生更應該明白投資有風險,應在投資前對投資專案和潘先生有客觀且嚴謹的調查,而不是因為「交情」而過度授權他人,忽略對財務狀況的監督。
2.姚小姐和情人合謀騙取丈夫的資產導致悲劇發生,而身在美國並擁有綠卡身分的兒子,面對家庭變故、父母雙亡,將如何面對繼承鉅額遺產和承擔美國的遺產稅問題?
3.生命最重要,紀先生如果對家庭資產做了合理的規劃,對資產擁有掌控權和周全的保護,那麼是否不至於最後人財兩空,釀成人間悲劇?

《解決方案》

中國《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以雙方協定為原則,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判決,所以紀先生在第一段婚姻關係結束時,被第一任妻子分走一半財產。建議其應該利用家族信託優勢,在第二段婚姻前將部分財產通過信託進行隔離保護,以達到保護自身財富不因離婚而造成財產分割問題或婚姻裡不可預料的變故而大大縮水。但中國的信託目前還有一些正在逐步完善中的法條,因此需要謹慎挑選適合的信託。另外紀先生的兒子從小移民美國,將來要繼承父母的鉅額資產,就涉及美國高達40%的遺產稅問題,因此紀先生可以在信託協議中設定多樣化、個性化的傳承條款,按照家庭情況合理分配資產,即便婚姻關係破裂或是家庭發生變故也不會影響財富的完整傳承,從而確保子孫後代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衣食無憂。

紀先生作為商人,應當知道投資往往是一把「雙刃劍」有利必有弊,投資者面臨著可能無法按期或不能收回投資報酬的風險,也可能因投資失敗導致破產。因此紀先生應該對自己名下的財產做出合理的規劃,例如將部分資產放進信託裡,信託一經有效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資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獨立運作的資產,這樣可以保障辛苦積累的財富不受各種不善因素的影響,能夠保證其安全性,從而優化資產配置達到規避和分散風險。

 

案例十二:保險與不可撤銷信託結合的雙重魅力

《案例分析》

中國浙江的陳女士出身富裕,婚後又與從商的丈夫相輔相成,坐賈行商、互補互益,使得家庭在過去二、三十年中不斷積累財富。夫妻感情融洽,有一雙子女,皆不負所望,並且被視為未來企業的擔當。本以為這是一樁單純的稅務諮詢案例,起初陳女士表示,為了子女教育,讓孩子們取得綠卡,她與先生因無法適應當地生活與習慣,最終選擇放棄定居美國。起初看似只是單純涉及美國稅務的安排,深入了解才發現,陳女士真正的擔憂在於女兒的婚姻——女兒現已定居加州,嫁給了一位體面但不務正業的男子。為了女兒的未來及保障,陳女士希望透過專業諮詢,尋求一個合適的保險規劃方式,藉此在不干預女兒生活的狀況下,協助其穩定家庭並避免潛在的風險。

據悉,中國某家保險公司曾推出一款別具話題性的「女性專屬保險」,顧名思義,此產品是專門為女性設計。獨特之處在於它以「婚姻關係存續」作為保障條件,旨在彰顯丈夫對家庭的責任感與承諾。也就是說,投保期間若夫妻關係仍維持,妻子即可成為保險的唯一受益人,間接將「婚姻」作為保險標的,頗具創意,也引發不少討論。在業界私下,這類產品甚至被戲稱為「防小三險」,因為其設計初衷某種程度上具備鞏固婚姻與保障配偶利益的功能。這一特殊保險案例,也讓人重新認識到保險設計的彈性與多元可能。

如同多數中國父母一般,陳女士對女兒的期望甚高,尤其希望她在學階段能專注課業、不受干擾。女兒不負母親的期望,學歷層層攀升,一路從本科念到研究所。然而,也許正因長時間待在象牙塔中,缺乏社會歷練,女兒踏入社會後卻在擇偶上判斷失準。深入瞭解後才知道,陳女士的女婿不僅不務正業,還對他人暴力相向。陳女士不只擔心女兒的人身安全,還因為兩人已經結婚,除對於財產的保護是重中之重,女兒的婚姻風險更為難斷。

深入了解後,陳女士才驚覺女婿不僅遊手好閒,甚至有對他人施以暴力的紀錄。這讓她憂心忡忡,不僅擔心女兒的人身安全,也因兩人已正式結為夫妻,更加在意婚後財產的風險與保護。對陳女士而言,這段婚姻不僅難以介入,更難以抉擇,是情感與理智間極為棘手的兩難。

《問題思考》

1.陳女士應儘早安排傳承規劃,讓家人之間減少糾紛,也保全女兒應得的財產。而在考慮傳承資產時,應一併考慮其他子女的婚姻風險?
2.陳女士藉由保險的特性,不僅可以避免女兒家人在家產繼承上的糾紛,也可以提早進行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合理安排。由於陳女士和家人既是中國稅務居民,也是美國稅務居民,該如何規劃資產,才能合理規避美國的遺贈稅以及中國即將實施的遺贈稅?

《解決方案》

陳女士想要達到多重目標,既想要將現金資產傳給女兒,又想讓女婿沒有機會搶奪其資產,也不想要檯面上破壞女兒的婚姻,著實有些難度。首先可能會考慮的是婚前協定,不過婚前協定的執行有各種限制;例如至少需要七天來審閱協議,另外夫妻雙方都需要委任律師,而且在婚姻出現問題後容易受到挑戰,但如果搭配其他工具便可以達到目的,其中包含了保險與信託。

建議陳女士先買一份保險並做為要保人(Proposer),這個保險是以女兒的丈夫作為被保險人(Insured),而受益人(Beneficiary)為女兒。這樣一來女兒將在丈夫死後可取得一筆較為龐大的現金,女婿對陳女士的金錢將沒有任何請求權,此步驟已經在某種程度上將資產傳承獨立出來。又為了防止陳女士的死亡風險,想讓其預計分給女兒的資產,得以直接傳承給女兒本人,並成為其家庭的財物,建議可用「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將保險交付信託中。好處是除了可以買更好槓桿的美國保險以外,陳女士可以先將現金交付信託,讓這筆現金與所有人都切開來。最後,信託的受益人可以是陳女士的女兒或是孫子女,一舉解決其困擾。

由於陳女士的情況特殊,保險的特性反而可以發揮保護作用。在本案例中建議陳女士買一份保單以女婿作為被保險人,再讓女兒作為受益人,第一步完成其想將資產安心放到女兒名下的想法。但其實這樣的解決方案都是次等的,建議一開始就對於子女婚姻風險做評估與協助防範才是上策,如今木已成舟,補救的方法除了使用保險再加上信託的輔助,可讓整個傳承更為安全有保障。

 

案例十三:美國施行「全球金融資產申報(FBAR)」的後遺症──美國稅籍身分的恐慌

《案例分析》

FBAR多年未申報,如選擇自首計畫,會面臨未揭露資產罰款27.5%;如選擇特赦計畫,擔心會有被認定為「蓄意」(willful)的問題;如不做任何處理,又寢食難安。究竟該如何處理?孔先生是早期移民美國的中國人,在獲得美國加州大學的博士學位後,孔先生回到中國成立了自己的半導體生產公司。公司主要致力於半導體晶片的研發和生產,以中國東南沿海地區作為主要市場,逐漸發展為亞太地區高精密儀器的主要配件供應商。對於美國稅的申報,孔先生自認為美國稅表並不複雜,在朋友的幫助下自己填了份稅表就遞交了,這種情況延續了若干年。

孔先生雖然按時繳稅,但卻不知道還有申報FBAR的義務。若干年後,考慮到個人財富的保全和傳承問題,孔先生開始思考通過美國信託來規劃個人及家族財富,這時候,他才意識到名下有境外帳戶的資訊並沒有揭露給美國,而這些資金一旦轉入信託中,則暴露了未揭露的事實。孔先生在整理名下海外(非美國)金融帳戶時,發現還有兩個新開設的帳戶不但沒有在FBAR中揭露,在稅表上也沒有揭露出來。帳戶主要涉及公司前一階段的分紅以及自己賣出股份所獲得的收益,最高金額竟然高達2,000萬人民幣。經過美國稅務專家就FBAR揭露的門檻、要求以及相關責罰的講解後,孔先生一方面猶豫該如何處理FBAR遺留的問題,另一方面又希望這些未揭露的財富能夠傳承給後代。

21世紀初,中國經濟特別是民營經濟蓬勃發展,在此機緣下很多民營企業家積極運營自己的公司逐漸積累了鉅額財富,更有甚者一夜暴富。這些企業家大多也跟隨移民美國的浪潮參與EB-5移民計畫,經過幾年的排期等待終於拿到綠卡,在登陸美國的那一天起,該企業家們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在符合申報條件下需完成兩個任務。第一個任務是向美國稅務局提交稅表(例如1040表),申報美國稅並揭露境外金融帳號資訊(8938表);第二個任務則是向美國財政局揭露其海外金融帳戶(申報FBAR)。

很多情況下新移民對申報美國稅並繳納美國稅金有較強意願與認知,但對於金融帳戶的揭露(特別是FBAR的揭露)卻容易忽略。主要原因很可能是繳稅和申報FBAR的表格非由同一個系統管理(前者向美國稅務局申報,而後者向美國財政部申報)。另外,很多案例顯示一旦FBAR的揭露出現問題,往往能推測出美國稅的申報也出現問題,較常見的原因是遺漏揭露的金融帳戶產生的利得收入未能正確計算在總所得中。

在此先談新移民登陸美國後的第二個任務:揭露FBAR出現問題的情況。就FBAR的揭露而言,犯錯誤的行為從當事人的個人意願上講起,可以分為「非蓄意(Non-willful)」和「蓄意(Willful)」。美國國稅局對於上述兩種情況犯錯誤的處罰是有區別的:對於前者(非蓄意)的處罰較輕,而針對後者(蓄意)卻有很重的責罰。例如對於蓄意隱瞞或者漏報FBAR,最重的責罰是帳戶餘額的50%的罰金或者10萬美元(取兩者較大值),再加上刑事處罰。因此當事人犯錯的主觀意願是無意還是有意,會導致截然不同的處罰。對於非蓄意和蓄意的責罰總結辦法說明可參考《最新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第40題。

正如上文所述第二個任務有錯,也暗示第一個任務可能也有錯。對於第一個任務出現了錯誤,特別是針對海外金融帳戶沒有正確揭露的情況下,美國國務局(IRS)提供了多種應對方案,較常見的是「自首計畫(Overseas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 OVDP)」(本方案已於2018年9月28日停止施行)和「特赦計畫(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 SFCP)」,簡單來說後者是前者的精簡版本。

在罰金方面,OVDP除了補報或者修正稅表及FBAR;補繳稅金及利息罰金外,會面臨未揭露資產罰款27.5%,而「特赦計畫」主要通過補報或者修正稅表及FBAR,補繳稅金及利息罰金,至於是否有5%的罰款會根據申報人是在美國境內還是境外而定(若在美國境外,則沒有罰款)。但納稅人必須是「非蓄意(Non-willful)」的行為才可以選擇特赦計畫。這是因為特赦計畫是為了讓納稅義務人不必走OVDP程式,同時減輕IRS行政程序,故納稅人必須是「非蓄意(Non-willful)」的狀態。當納稅人選擇特赦計畫的同時不須經過刑事調查,且所有遞交資料將不會經過IRS的檢驗,但是因為「非蓄意」一詞留著爭議的空間,如果自認有蓄意情況,即有刑事風險的納稅義務人,只有參加OVDP才能獲得刑事上的保護。

《問題思考》

1.孔先生多年未申報FBAR,如選擇「自首計畫」(OVDP)會面臨未揭露資產罰款27.5%;如選擇「特赦計畫」(SFCP)擔心會有被認定有「蓄意」的問題,如不做任何處理又寢食難安,孔先生該如何抉擇呢?
2.假設孔先生妥善解決了FBAR的問題,他仍需要對名下資產保護和傳承做出安排,這又該如何計畫呢?

《解決方案》

對孔先生而言,釐清其未申報FBAR(海外金融帳戶報告)的具體原因,是處理此事的關鍵。若有明確證據顯示孔先生對FBAR的申報標準與規定已充分瞭解,卻仍未進行申報,則可被認定為「蓄意未揭露」。在此情況下,建議孔先生考慮參加自首計畫,雖然需要繳納未揭露帳戶資產27.5%的一次性罰款,但能避免更嚴重的刑事責任與更高額的罰金。反之,若無證據證明其蓄意違規,且能提供支持其「非蓄意疏漏」的合理解釋與證據,則可透過簡化特赦程序來補報FBAR,進而解決申報義務的問題,所承擔的法律風險與成本相對較低。

一旦FBAR的問題妥善處理後,孔先生便可著手規劃個人與家族的財富傳承。根據目前的稅務法規,建議孔先生考慮以個人名義在美國設立不可撤銷信託,合理運用2025年個人終身贈與免稅額1,399萬美元,將相當於2,000萬人民幣(約合303萬美元)的現金,以贈與方式轉入信託架構中,藉此達成資產隔離與代際傳承的目標,並在稅務合規的前提下,提升資產配置的靈活性與穩定性。

 

案例十四:為保護資產跳出一個火坑,又進到另一個更大的火坑

《案例分析》

汪先生出身寒門,因家境困難早早輟學,為了生計在一家紡織廠打工。憑藉好人緣又善管理,在紡織廠重組時被推薦升任為廠長,並成功將紡織廠轉型為自主經營的私人企業。在汪先生的帶領下,企業透過創新銷售模式,不僅有效擴大營運規模,也解決了長期困擾的資金回籠問題;同時積極投入設備升級與技術改造,不斷提升產品品質,使紡織廠逐步成為市場上的領軍品牌。從當年的打工仔蛻變為改革開放浪潮中憑雙手打拚致富的代表人物,汪先生現已累積逾數億元資產,其中可靈活動用的資金超過8,000萬人民幣,堪稱白手起家的典範。為了讓下一代擁有更優質的教育資源與生活環境,汪先生積極規劃家族的國際化發展,最終決定參與美國EB-5投資移民計畫,目前已成功取得全家(包括妻子與兩名子女)的美國綠卡,邁向新階段的人生與事業布局。

但不知從哪個朋友打聽到的消息,說有錢人大多把資產放在美國以獲得更多的庇護。汪先生也不甘落後而跟進,通過「螞蟻搬家」式的轉帳,其名下資產被陸續轉移至汪先生及妻子的美國個人帳戶名下,總計高達約3,000萬美元(其中有40%原屬於汪先生的父母,另外60%則屬於汪先生夫妻);其中有300萬美元是以汪母(非美國身分)的名字購買了加州的房產。汪先生自認為這些錢可以幫助一家在美國擁有更好的生活,而且不用擔心留在國內遇到各式各樣的風險。但是又有朋友對汪先生提及到,美國的遺產贈與稅有免稅額額度的問題,每人終身免稅額大概1,399萬美元(此為2025年),汪先生因此感到十分擔憂,但該名朋友又無法更詳細地解釋會產生甚麼樣的影響。

於是在汪先生向稅務專家諮詢關於美國遺產贈與稅的相關資訊後,瞭解到每個人超過1,399萬美元(2025年)以上的資產,若涉及贈與遺產稅將面臨約40%的稅率,由於轉入美國的財產已超過1,118萬美元,雖躲過中國的稅收卻避免不了美國的遺產贈與稅,汪先生為此夜夜難眠感到懊悔不已。

《問題思考》

以汪先生的案例而言,是否單純的將名下資產轉移至美國就算安全了?也許從資產安全上考慮是「安全」了,但從稅務風險上考慮,是否安全呢?除了從1,399萬額度來考慮(即控制名下資產的規模外),是否有更好的辦法既能保護資產又不用擔心遺產贈與稅呢?另外汪母名下300萬美元的房產又會涉及什麼美國稅務問題呢?

《解決方案》

汪先生通過辛苦經營所掙的資金,經過一番努力運作使其大部分都停留在美國境內。由於汪先生欠缺美國遺產贈與稅的相關知識,其在資產全球配置的過程中難以全盤周密考慮,單方面認為只要將資產轉進美國就安全了;殊不知還有贈與稅和遺產稅在等著。汪先生在獲取相關知識和資訊的過程中,未能向稅務專家請教專業知識,而只是向朋友聽到相關資訊就盲目操作,因此進一步造成他對事件判斷失準,而感到後悔不已。

此案例涉及到移民前的資產規劃、移民後的贈與安排,以達到資產全球化的合理配置。更需要借助信託等工具來做一個全球的資產架構。關於通過設立信託來規劃,在資產轉帳之前,汪先生可以從以下兩種方法考慮。

首先是由汪先生的長輩(非美國稅務居民)設立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因為3,000萬美元的40%來自汪先生父母的積蓄,這部分資金若轉帳至汪先生的名下,則增加了汪先生名下資金的規模,這就已經超過了1,399萬美元;對於汪先生名下的資金,超過1,399萬美元的部分若贈與他人則涉及美國贈與稅,稅率將接近40%。

然而,若汪先生的長輩直接設立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將積蓄通過贈與的方式轉帳至不可撤銷信託,則資金的所有權將屬於信託而不屬於汪先生,也不會計入汪先生名下,自然也不會像上述那樣增加汪先生名下的資金規模。接著由汪先生夫妻兩人來設立生前信託,鑒於本例3,000萬美元的資金中有60%屬於夫妻倆,總計1,800萬美元。其中原本屬於汪先生的約1,000萬美元,屬於妻子的約800萬美元。鑒於以上情況,在資金轉帳以後,汪先生和妻子可以考慮設立生前信託。

而汪母身為非美國稅務居民,在美國境內其名下300萬美元的房產,在沒有其它前期規劃的情況下,汪母一旦過世將會產生遺產稅。鑒於非美國人的免稅額度只有6萬美元,扣抵後的餘額294萬美元則會產生高額遺產稅,若汪母及汪先生能夠提前諮詢稅務專家的意見,做好規劃再購置房地產,則會有截然不同的結果。

 

案例十五:個人身分與資產躍升國際化的規劃和順序

《案例分析》

梁先生在醫療器械領域可謂白手起家,從最初替別人跑腿做銷售到設立自己的銷售公司,再到建立自己的生產基地,梁先生的事業可謂順風順水。也因為梁先生獨到的眼光看準了中國地區逐漸擴大的醫療、物流,和電商服務需求,在擴建自己醫療器械集團公司的同時,又在物流業和電商服務業不斷擴張其商業版圖。目前保守估計梁先生的資產規模達23億人民幣,這些資產主要位於中國境內。梁先生不僅事業成功,家庭關係也很和睦。梁先生和胡女士婚後育有一男一女,男孩如今正在上初中,小女兒剛開始上小學。胡女士則辭去工作專心當起了賢內助相夫教子。為了未來提供子女更好、更多元的教育機會,梁先生正在考慮是否通過移民計畫移民美國,計畫拿到綠卡的時候(往往要經過幾年的排期等待),子女正好可以去美國接受高等教育。

梁先生本身有多個目標,第一是壯大自己的企業,靠著IPO招攬投資,上市後吸引人才。第二要將資產國際化,其企業考慮在香港、美國、歐洲等地設立分公司,預計公司所生產的醫療器械出售到歐洲國家,銷售收入則會集中在香港公司。最後身為中國與美國稅務居民雙重身分的梁先生,他的個人稅務規劃也是一個重點。

最近梁先生和投資銀行的相關人員,討論其集團公司名下電商服務平臺的上市計畫。按照討論的結果,將先對電商服務平臺進行估值,之後於香港上市。梁先生卻在此時約見美國稅務專家,希望結合名下公司預計香港上市和美國移民計畫來分析未來可能的稅務風險,以及瞭解資產國際化的規劃方向和方式。

梁先生的情況在中國不算罕見。中國作為全球第二大GDP的國家,孕育出越來越多資產達到億元人民幣規模的精英企業家。他們大多受過高等教育,在商場上具有獨到眼光、在行業上獨樹一幟,不但解決了當地的就業問題也積累了個人財富,羨煞眾人。這些企業家有許多人往往通過個人努力辛苦賺得第一桶金,之後便逐步擴大自己的商業領域,再經過行業整合積極尋求在A股上市,或者鑒於上市的目標不同而選擇香港上市。在家庭和個人方面,他們往往有強烈的移民傾向,主要是為了享受更好的生活環境和為下一代創造更好的教育環境。

但隨著公司業務的發展和個人財富積累的增加,特別是當身分轉變為美國綠卡身分的時候,需要考慮美國遺產和贈與稅的稅務風險。以梁先生為例,一旦公司未來在香港上市,梁先生的資產將大幅增值,而這些資產卻主要集中在中國境內。如果資產主要集中在中國境內,則很難向資產國際化方向發展。另一方面,一旦梁先生確定了移民美國或者拿到美國綠卡,梁先生不但需要面對中國的稅務法規,並且不得不結合美國稅務的法規,整體考慮自己名下不斷增長的資產。這也是為什麼梁先生需要尋求美國稅務專家的幫助,對其名下資產進行合理規劃,以面對未來可能涉及的贈與稅和遺產稅。

《問題思考》

1.個人移民可以獲得個人身分的國際化,但可能忽略了個人資產的國際化。個人身分國際化和個人資產國際化,孰先孰後呢?
2.梁先生該通過何種方式來兼顧擴建商業版圖和資產國際化?
3.在資產國際化之後,是否有更好的方式面對未來可能產生的遺產稅和贈與稅?

《解決方案》

以梁先生目前的狀況,建議將資產國際化放在個人身分國際化之前,因為一旦個人身分國際化,將或多或少涉及不同國家的稅務問題,更會對個人資產國際化的規劃產生阻礙或者限制。另外一旦資產在香港上市後將大幅增值,上市前需在對的時間點尋求專業理財規劃,以合理規避未來鉅額的所得稅和遺贈稅,有效方法如設立信託。

對於資產國際化的規劃方式,有如下建議:

梁先生可以考慮在電商平臺發展前期,和境外優秀投資者合作;通過已有的境外公司或者設立境外公司來控股電商平臺。如此安排可以搭建跨境平臺,達到其部分資產國際化的目的。在上市過程中,即使資產規模迅速增長,也能有效的避免全部資產集中在中國境內。但若梁先生獲得美國綠卡,則不得不考慮遺產稅和贈與稅,那麼梁先生可以考慮進一步設立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將部分股權通過贈與的方式贈與給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因為不可撤銷信託內的資產不再屬於設立人,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梁先生這部分的資產將不需要面對遺產稅和贈與稅。

 

案例十六:使用長輩外國身分在美國大量置產卻造成財富傳承窘境

《案例分析》

過去二十年來,隨著中國經濟快速成長,國內的投資專案已滿足不了高資產民眾,他們進而尋求海外投資來進行資產的全球配置。房產一向是中國人投資目標首選,所謂有土斯有財,中國人對於房產的偏愛一直都是異常的熱烈,隨著國內房產的價格已來到相對高點,進而將房產目標移向歐美地區。再加上近幾年的移民熱潮,導致許多中國民眾將購買房產和投資移民作為一個基本的配套,當提出投資移民的申請,接著就是尋找哪兒有好的房產目標,不僅做為一個投資目標,取得綠卡後也能作為登陸美國的落腳處。讓小孩不論是求學、生活都能有安穩的居所,所以購買房產對於新移民家庭來說,可說是一舉數得的投資。

王女士是一家上海建設公司的老總,早些年從事電子零件貿易活動,與先生兩人兢兢業業、腳踏實地的在中國及海外積累了可觀的財富,近幾年又跨足不動產行業,剛好搭上中國房市飛漲的列車,這幾年所獲取的財富可說是能讓子孫三輩子不愁吃穿。夫婦之間感情也相當和睦,並未因為工作忙碌而感情疏離。雖然事業圓滿、家庭和睦,但王女士夫妻倆並不打算讓孩子就此鬆懈,對於子女的教育也是盡心盡力,而孩子也不負眾望,在學習上皆有不錯的成績。隨著孩子漸漸長大,王女士想要給孩子更好的讀書及生活環境,讓其能夠有更寬廣的世界觀,未來不論是回到中國或是留在國外發展,都能夠隨其所好。因此也聽從朋友的建議,辦了所謂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準備移民美國。在移民之前王女士聽說了美國稅相當繁雜,因此特地參加了許多美國稅務的沙龍及講座,設法瞭解美國稅務的相關規定。

經過一番努力,王女士大致上瞭解也獲得許多關於美國稅務的知識,並且認識到對於高資產族群,美國有所謂遺贈稅的規定,在超過一定比例的免稅額後需要繳交高額的遺產稅或贈與稅,並且需要揭露其名下所有美國境外的金融資產。王女士和移民顧問簡單討論後,瞭解到很多人在登陸之前,設法讓名下資產移轉至可信任的親人名下,因為非美國納稅居民是沒有美國遺贈稅的規定,因此可以先將資產移轉,讓自己名下的財產不超過美國遺贈稅的終身免稅額度,在登陸後就無需將移轉至親人名下的財富揭露出來,未來如果身上需要用錢時,再讓外國親友將錢贈與回自己身上,用此方式避免美國遺贈稅可說是簡單、低成本的辦法。因此王女士未經過深思熟慮,立即將部分資產轉讓給其中國母親,並以母親中國人的名義,購置了許多美國境內的房產供出租投資用途。

原以為一切安排合理妥當,但萬萬沒想到經過一年後卻發現事與願違,王女士因報稅緣故認識了專精跨國財產規劃的美國會計師。某天談到因為母親年歲已大,想要將房產轉至小孩名下時,經由會計師提醒,才驚覺原來外國人雖然沒有遺贈稅,但指的是外國人贈與「境外資產」給美國人的情況。外國人在美國持有房產,對於房產本身還是有高額的遺贈稅,並且免稅額僅有6萬美元。

王女士聽聞後有如晴天霹靂,因為如果讓身為中國人的母親持有之房產變現後,將錢匯出境外做贈與來規避遺贈稅的做法;一來該區房產價值正在快速飛漲,現在變現等於少賺了這幾年的獲利;二來母親年紀已大,這些變現之資產勢必需要馬上移轉,但是一時找不到可信賴的人,若回到自己身上加上本身現有的資產,未來必定要繳交高額遺產稅。但是若讓母親直接贈與給孩子,一下子讓年紀還小的孩子獲得這麼多現金,將來未必是好事。且未來變數大,雖然王女士夫妻倆感情和睦,但並無法控制孩子未來所找的另一半,是否和自身一樣夫妻彼此真心對待,或是只是覬覦其龐大資產,但是母親年紀已長,此決定無法置之不理,想到此時王女士不禁潸然淚下……。

《問題思考》

1.高資產家庭移民前找尋專業的諮詢機構,進行通盤完整之稅務規劃是否是必須的成本?
2.對於高資產家庭而言,如何有效規劃未來的財富傳承,成為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不僅需兼顧資產的保全與掌控權,亦須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合理降低潛在的遺產與贈與稅負負擔。畢竟,單純將資產置於他人名下,並非長遠之計;所謂「可靠的人頭」更是可遇不可求,稍有不慎,反而可能衍生法律風險與信任危機。
3.已購入之房產,為了保有未來的增值空間,如何能夠在繼續持有的情形下順利移轉?

《解決方案》

現在許多新移民在登陸之前已經漸漸瞭解到稅務安排的重要,因此會主動尋找會計師或是稅務專家以尋求稅務意見,試圖在登陸之前做好稅務籌劃,以避免未來遭遇到稅務問題的挑戰。然而有些高資產客戶的資產狀況較複雜,並未透過專業的稅務諮詢,對於自有資產進行全盤的規劃,而是僅從報稅會計師、朋友群或是移民機構的顧問進行簡單的諮詢,瞭解到些許的片面資訊就草率地做了決定,以至於未來遇到不可修正,或是需要付出高額成本的代價。

因此對於高資產家庭而言,移民前找尋專業機構做通盤的財務規劃是必須的成本,也是必要的代價。畢竟對於每一塊錢的資產積累,都是付出心血所獲得的結晶,應發揮最大效益,並且造福自己的後代子孫擁有幸福的生活,不受限於經濟壓力而能夠適性、適才、適所來發揮自我。稅務規劃並非逃漏稅,而是能夠合法避免繳交冤枉錢,讓財富能夠完整的傳承至後代手中,這也是每個辛勤打拚的富一代最大的願望。

按照王女士的情況,最好的辦法就是讓其母親設立一個家族信託,之後使用信託一次性或分期收購母親名下已購買之房產,讓信託繼續持有這些不動產,之後讓母親將信託收購房產取得的現金全部贈與進信託,之後信託就可以讓王太太和先生在美國進行投資,並且讓信託產生之收益或本金在適當時機再分配給小孩及子孫,做為一個永續經營和傳承的概念,該架構請參見下方圖表:

此信託架構的最大好處在於,房產可從母親名下順利移轉至家族信託,不會有外國人移轉美國境內不動產的高額稅負,並且可以繼續持有房產,並保有對於未來增值部分的受益。另一目的是,王女士夫妻倆還可以持續掌控此信託中的資產,對於最終投資和分配決策保有控制權,除了避免未來孩子不肖、不當的使用或爭奪財產外,未來任何受益人的配偶或債權人,皆不能從此信託中獲得任何一分一毫的資產,並且當孩子長大後,可讓其繼任作為保護人,來繼續管理信託中的財產,而孩子的後代則繼續作為繼任受益人,真正達到所謂「永續傳承、資產保障」的經營規劃。

 

案例十七:公私不分,財富傳承風險高

《案例分析》

在中國,許多高淨值人士的資產多以企業形式存在。創業初期,他們往往將全部家當投入企業,為了公司的成長與壯大,長期未從企業利潤中提取分紅。於是,大量本應屬於個人的資產便長期滯留於公司體系之內,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之間的界線日益模糊。然而,當企業面臨財務風險或經營危機時,這類未經明確隔離的個人資產,法律上仍被視為公司財產,進而需無條件承擔企業的一切債務與風險。結果是,一旦公司出現債務問題,原本應屬於創業者個人多年的心血積累,也可能在瞬間付諸東流,難以挽回。

家族企業的特點就是「肉爛在鍋裡」,子承父業也沒有明確指出「承」到底是股權還是資產,於是一家子人都自然地認為老子的一切都是兒子的,沒有資產分割、沒有遺囑,沒有世代傳承的安排,一旦企業或者個人發生危機,將直接殃及家族產業安全和繼承人資產安全。尤其是如果子女及其婚姻關係未處理好,億萬資產最終有可能成為別人的財富。

賈先生曾是一位迅速致富的千萬富翁,卻也在一夕之間失去所有財富,其經歷成為眾多企業家的深刻警示。學業完成後,賈先生一帆風順,最初隨兄長從事建築工程監理工作,積累了寶貴的實務經驗與人脈資源。隨後他自立門戶,憑藉既有的關係網開啟創業之路,短短五年間迅速累積千萬資產,事業風生水起。然而,創業初期的財務處理卻埋下隱患。賈先生將所有家當投入企業,未對個人財產與公司資產進行明確區分,將企業資金存入個人帳戶,存款用的是自己名義,貸款則以公司名義操作,導致財務邊界混淆不清。致富後的賈先生開始過著極盡奢華的生活——成為當地最早擁有賓士車的富豪之一,購置多處高端別墅,甚至在孩子的「滿月酒」上豪擲數百萬,宴請數百桌賓客,場面盛大。此外,他還於香港購買高額人壽保單,並在私人銀行開立帳戶,配置多項理財商品。

然而,金融危機突如其來,賈先生因未能及時採取風險控管措施,導致企業迅速陷入財務崩潰。累計超過億元的工程款無法收回,對外債務高達七、八千萬,包括員工工資、材料費與供應商欠款等,債權人接連上門追討,場面混亂不堪。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由於賈先生長期將公司資產與個人財產混用,無法提供清晰證據證明兩者彼此獨立,法院最終認定其資產無法依法隔離,判決將賈先生名下的高檔別墅、豪車及公司資產一併列為可執行財產,用以清償債務。

此外,法院亦要求賈先生解約其持有的香港高額保單,變現在境外私人銀行的理財產品,並將資金匯回中國,以補足債務缺口。原本風光無限的企業家,最終因資產未妥善隔離與風險控制失當而一敗塗地,令人不勝唏噓。

賈先生早期抱因心存僥倖,誤以為中國法院無法掌握其在香港的資產情況,然而《共同申報準則》(CRS)實施後,香港金融機構需向中國稅務機關自動彙報中國稅務居民於當地持有的保單與銀行資產。這項制度使得賈先生在香港的保單與私人銀行帳戶資金暴露於中國相關部門的視野之下,進一步強化法院要求其處分名下資產以清償債務的依據。

事實上,對所有高淨值人士與成功企業家而言,建立一個穩健的實業可能需歷時數十年、歷經無數心血與努力;但若缺乏風險意識與正確的財務結構,一個錯誤決策足以讓多年累積的成果瞬間化為烏有。

《問題思考》

1.賈先生平時處理公司業務,如果能將公私嚴格分開,其私人資產則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那倘若賈先生將個人資產提前放入信託是否能規避公司債務?
2.中國開徵遺產稅指日可待,在遺產稅徵收之前把財產放入信託,是否可以避免遺產稅並將鉅額財富留給子孫?

《解決方案》

在賈先生發家後,他應嚴格按照中國的公司法來經營自己的公司,公私分明。自己個人名下的資產可以委由專業的顧問進行規劃,為自己、家人及其後代做好萬全準備,將自己辛苦打拚來的財富代代傳承下去,還可以避免中國未來可能實行的遺產稅。

在此建議賈先生設立「不可撤銷信託」,將名下資產轉入不可撤銷信託。賈先生可以在信託合約中約定受益人及受益比例、受益人接受財產的年齡、分配財產的收益或本金等內容,達到按照自己的想法來規劃名下財產的分配,而賈先生同時可以擔任該信託的保護人,不會因為財產放入不可撤銷信託卻不受自己控制。

目前多個國家都有信託的業務,其中尤以在美國設立信託有許多好處:美國信託歷史悠久、法律穩定,同時美國並沒有加入CRS。

 

案例十八:面對理財投資的誘惑與隱性危機該何去何從

《案例分析》

楊先生與葉先生是一家創業公司的合夥人。楊先生現年36歲,離婚後孩子由前妻撫養;葉先生則年僅33歲,新婚不久。兩人皆出身富裕家庭,因專注於事業發展,對個人理財較少關注。經過多年努力,事業穩健成長,公司業績持續亮眼,年年分紅可觀。近期,楊先生更繼承了一筆數額可觀的遺產,財務狀況進一步提升。

某日,楊先生應支行行長邀請前往X銀行辦理業務,寒暄過後,行長安排理財諮詢專員小趙接待他。初次見面,楊先生便對小趙印象深刻——她儀態端莊、氣質出眾,談吐得體。簡短交談後,楊先生感受到小趙的細心與敏銳,覺得她不僅專業且頗有親和力,雙方於是交換了聯絡方式,小趙亦表示,未來若有優質理財產品,將第一時間通知楊先生。

後來,楊先生從行長口中得知,小趙是知名大學研究生畢業,現為X銀行總行儲備幹部,正在支行學習業務同時兼任理財經理。她日常會按主管要求,定期向客戶推送最新理財資訊。楊先生收到簡訊後,時常親自前往櫃檯諮詢,並陸續購買了多項理財產品。隨著互動增多,雙方漸漸熟絡,小趙所推薦的理財產品表現穩健,幾乎都達成預期收益,這也讓楊先生對她的專業能力與誠信愈加信任。

小趙畢業後憑藉自身努力,成功錄取為X銀行總行儲備幹部,並被派駐支行進行輪調。出身普通工薪家庭的她,面對一線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與居高不下的房價,時常感到壓力沉重。此時,大學時期的同學小鄭與她取得聯繫。小鄭在同一城市的一家所謂「金融公司」任職,主要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據其介紹,該公司產品採每日計息制,年化收益率高達15%,且每筆成交皆附帶可觀的銷售提成。小鄭提議,小趙可將這些理財資訊以平日發送銀行簡訊的形式轉發給客戶,暫不透露該產品非銀行推出,而公司方面的提成則可與她五五分成。面對高額提成的誘惑與日益沉重的經濟壓力,加上小鄭的勸說,小趙終於對高額的提成感到動搖,便將該「理財產品」資訊發送給幾位熟識的老客戶,試圖以自身建立的信任關係作為橋樑。然而,此舉已悄然跨越職業操守與法律風險的紅線。

楊先生收到簡訊後並未多加思索,抽空前往銀行,簡單諮詢後便決定購入金額達300萬的理財產品。之後,小鄭依約將高額提成的一半分給了小趙。

數月後,楊先生為了孩子的教育規劃,計畫送其赴美留學,並打算在當地購置房產,遂希望提前贖回理財產品以取得資金。於是他電話聯繫小趙預約辦理贖回事宜。小趙接到電話後心頭一緊,立刻聯繫小鄭,卻驚恐得知該筆投資項目目前因資金周轉困難,暫時無法支付本金與收益。小趙頓時陷入恐慌,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最終只能向支行主管坦白經過。支行主管得知後立即上報並報警,經過調查,楊先生的資金投入小鄭公司的產品後又幾經轉帳,目前已無法追蹤其具體去向。案件目前仍在調查階段,但可以確定的是,楊先生的300萬本金暫時已難以追回。

相較之下,合夥人葉先生在個人資產規劃方面則選擇了更為專業、系統的路徑。早在就讀MBA期間,透過講師介紹結識了一家正規的家族辦公室。該家族辦公室根據葉先生的需求與目標,量身定制了一套涵蓋後代教育、金融資產配置、企業投資、遺產規劃與慈善安排的全方位財富管理方案。在子女教育方面,家族辦公室為葉先生提供境內外高端學校優勢介紹及申請輔導;在投資理財方面,根據葉先生的風險偏好合理性分散投資;在資產傳承方面,家族辦公室聯合國際財稅顧問團隊提供跨境稅務及信託的詳細諮詢。在家族辦公室的全程陪伴與專業協助下,葉先生雖專注於事業發展,卻依然得以實現家庭資產的穩健增值,並順利完成人生各階段的規劃與布局。

《問題思考》

1.選擇金融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應該謹慎小心,即使從「正規」的管道也應關注每次交易的合約及相關憑證,避免過於信賴「熟悉的人」造成財產損失。
2.如同楊先生這樣將資產分批購買理財或分次投資,是否為理財產品出現風險埋下隱憂?
3.尋求資深專業的財稅專家進行資產規劃建議,比一時興起的衝動投資更周全可靠。目前中國有許多正規的家族辦公室,要慎選合適的機構。

《解決方案》

儘管當前金融監管日益趨嚴,防範金融風險已成為監管部門的重要目標,但在高額利益的驅動下,仍不時有如小鄭所在的「無良公司」以高收益、低風險為誘餌,實則進行非法集資、捲走客戶本金。同時,也不乏像小趙這樣涉世未深、經驗不足的年輕理財從業人員,因缺乏判斷力與操守而成為風險的傳遞者。

楊先生目前正值事業上升期,人生亦將迎來新的階段與變化,正是進行財務體系化規劃的關鍵時機。建議在此階段由資深財稅專家介入,協助分析整體資產狀況,量身設計合理的投資結構,從而兼顧風險控管與長期收益。由於楊先生對金融產品了解有限,過去以相對隨意的方式進行理財選擇,一方面僅能獲得一般產品的有限收益,錯失高效資產配置的機會;另一方面,若誤信不法分子或被誤導,則可能面臨血本無歸的風險。

家族辦公室在中國正逐步興起,其核心使命在於協助高淨值家族全面管理與保護財富,以及維繫其長期的商業利益與傳承目標。服務範圍以家族實際需求為出發點,結合資深財稅專家的專業能力,提供量身定制的綜合性管理與諮詢方案。且資深的財稅專家會針對客戶設計合適的境內外家族信託結構、分析大額保單功能、篩選香港及新加坡私人銀行,並在各項資產交易中提出合理節稅方案,也會提供案例分析給出經驗總結。透過短期、中期與長期投資目標的整體考量,家族辦公室將為楊先生量身制定個性化的資產規劃方案,實現財富保值、增值與有序傳承的多重目標。

在眾多財富管理工具中,信託具有獨特的優勢。從以往的國際經驗來看,信託制度的優勢在於:信託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其設計中的權力制衡機制——受託人作為資產管理的執行者,具有法律上的獨立性,需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量,並對其他參與資產運作的相關方進行必要的監督與制衡。對於如楊先生這樣資產結構複雜、事業與人生處於發展階段的高淨值人士而言,設立家族信託的好處尤為明顯。即便未來他在創業過程中遭遇經濟困境,或個人生活上出現變化——如再婚、重組家庭等情形——早期設立的信託架構仍可有效保障指定受益人的權益,避免資產因個人變故或外部干擾而受損。

 

案例十九:「行善噩夢」──行善不易,需有足夠智慧

《案例分析》

現今中國社會,隨著經濟蓬勃發展,富裕人群的數量迅速攀升。但是當人們累積財富之後,隨之而來的是層出不窮的憂慮與思量。有的人雖已年逾古稀,仍牽掛著身有殘疾的子女,為他們的未來生活憂心忡忡;有的人雖子女已成為棟樑之才,獨當一面掌理家業,但仍然以史為鑒為自己家族的基業長青而夜不能寐;也有人年紀尚輕,身兼多職、事務繁忙,卻依然心懷仁善,對慈善事業充滿熱忱,明確表示行善之事一刻也不能等。

本篇將探討的是富人們行善一事。當一個人的財富累積到一定程度,所追求的可能不再是單純的財富累積,因此很多人選擇投身慈善事業,那麼如何行善以發揮實際的功效就成為一個值得深思的議題。

比爾‧蓋茲(Bill Gates)與沃倫‧巴菲特(Warren Buffett)2010年在成功勸說多位美國億萬富翁同伴們捐贈大筆財富之後,兩人一同前往中國、結交中國新生富豪並宣傳慈善價值觀。

陳游標先生是第一個高調回應蓋茲和巴菲特「捐贈誓言」的中國企業家。他在寫給蓋茲和巴菲特的公開信中說道:「在我離開這個世界的時候,將不是捐出一半財富,而是裸捐——向慈善機構捐出自己的全部財產」,陳游標先生認為「在鉅富中死去,是一種恥辱。」根據公開媒體資料,當時陳游標先生的資產估值高達50億元人民幣,這也意味著,若其實現承諾,未來將捐出全部身家,至少達50億元。這一舉動在中國社會引發廣泛關注與討論,也為公益慈善事業注入一股震撼人心的力量。

這本是好意,但此消息在中國立即遭到質疑:「陳游標先生有什麼(不可告人)目的?」「為什麼不把錢留給家人?」

陳游標先生的向善豪言似乎並無得到想像中的讚美,反而遭受輿論道德綁架,並質問其目的。雖然大眾的反應多少是基於人之常情,但現實中又有多少的富人因為怕遭受到社會大眾的質疑而不敢高調進軍慈善事業。反觀當今社會中也不少不在乎外界言論、依然按照自身意願開展其慈善事業的人士,他們不畏懼社會輿論令人欽佩。

《問題思考》

1.人們常說,「富人行善不容易」,這話並非毫無道理。那麼,是什麼讓行善之路變得如此艱難?難道僅僅是輿論的壓力,就足以讓善舉止步於門外嗎?實際上,除了無形的輿論風向對富人行善動機的質疑與放大,現實層面的法規制度與操作機制,也在某種程度上構成了具體障礙。許多人知道,比爾‧蓋茲夫婦透過創立「比爾與梅琳達‧蓋茲基金會」,來規劃與實踐龐大的慈善計畫,因此常有人簡化地認為,只要成立一個慈善基金會,就能順利行善、名利雙收。但事情真有這麼簡單嗎?
2.實際瞭解的人都知道,設立基金會在中國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金會管理條例》對設立公益基金會規定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帳貨幣資金。
(3)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簡而言之設立基金會就是要「有目的」、「有人員」、「有場所」、「有資金」,稱之為「四有」。這條件對於富豪而言其實都不難滿足,但關鍵在於最後一個規定──「原始基金必須為到帳貨幣資金」,實際上就是存入銀行的現金。中國的富豪雖然有錢,但也不一定會認同將所有原始基金做成到帳現金這種極為不經濟、低效的做法。由於這一條規定,陳游標先生試圖用「股權和有價證券等」的行善之路受阻。

《解決方案》

受限於道德爭議與法規制度的不完善,中國富人「有善難行」的現象時有發生。面對這樣的困境,與其因制度掣肘而舉步不前,不如探索一條既高效又可行的替代途徑,實現他們心中真正的公益願景。而家族信託,正是其中極具潛力的一種方式。

家族信託依據信託法律的特殊制度安排,能實現多重目標:不僅可協助家族企業與財富的代際傳承、有效隔離個人與企業風險、進行合理節稅與避稅;同時也可作為激勵與約束後代繼承人的工具,並進一步管理與推動慈善資金的長效運作。透過設計完善的信託結構,富人得以在保障家族財富的同時,實現公益理念的延續與落地。實施家族信託不僅涉及信託計畫的設計,還需要結合財務管理、稅務規劃、法律合規等多領域專業知識的配合。通常由具備整合資源能力的私人銀行牽頭,搭建平台,協調律師、會計師與投資顧問等專業團隊,共同為高淨值家族打造量身訂製的全方位信託解決方案。

在實際的案例當中,客戶可根據自身資產狀況及目的來設立信託,就可以完成其所要目的。在此要再次強調的是,信託可以幫助富人們達成行善的目的,且不止體現在這一代,未來更能達到良好的傳承並規劃更健全的資金流通。因此除了能幫助更多弱勢族群,更能將善意傳遞給自己的後代。

讀者可聽聞到許多諸如此類的社會新聞,今天某富翁因為意外去世,明天某富翁因過勞而亡,後天又一位富翁遭到仇殺等新聞。他們的驟逝往往帶給後代鉅額的財富紛爭,甚至導致家庭的破裂。

所以這是一個危機意識的問題,富人不能等到遇到問題才去採取措施,一切都須以防範為主。行善切勿等待,別在行有餘想行善時,上天卻不給足夠的時間。完善的規劃可以在傳承財富的同時,將善意傳遞給更多社會中需要的人。

 

  • 本章註釋:

1 Taylor, Chris (2015, June 17). 70% of Rich Families Lose Their Wealth by the Second Generation. Money. https://money.com/rich-families-lose-wealth/

2 Ng, Gwynheidi (2017, May 16). One-third of Asia's wealth may change hands in the next five years. CNBC. https://www.cnbc.com/2017/05/16/ultra-wealthy-in-asia-planning-inheritance.html

3 引用日本國稅廳網站 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ozoku/4155.htm。

4本文的「信託」皆是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做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本旨規定,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