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31 大陸投資獲利匯回臺灣置產為何被課稅?
範例背景
楊凱於大陸臺商聚集地東莞虎門有3座相當大的燈飾廠,為人海派,人人尊稱楊凱為凱哥。而凱哥在彰化從事檯燈、吊燈及裝飾燈具之生產與製造,並以出口美國為主,但隨著臺灣人工成本增加且上下游產業均已移至大陸,終於在2007年結束臺灣之工廠,僅留下研發及接單在臺灣,其他製造部分則全部移至大陸,故自開模、成型、烤漆、組裝全部均於大陸完成,並直接出口至美國。由於大陸人工成本僅約臺灣的六分之一,加上上下游零組件於大陸方便取得,成本低廉,又研發出次入式包裝方式,大大節省包裝空間,大量節省貨櫃空間降低鉅額運輸成本,故在美國燈飾市場,極具競爭力,不到5年期間其已創造逾美金20,000,000元之盈餘。由於其境外控股公司之帳戶開立於臺灣之OBU帳戶,資金運用極為靈活與方便。
2018年間,其子取得美國博士學位回臺,又於美國認識在同一學校之女朋友,回國時已論及婚嫁,凱哥大大的歡喜,有如此傑出的兒子,決定送兒子一份大禮作為新婚禮物,乃於臺北市信義計畫區為其購買一豪宅,價值臺幣120,000,000元,不到2年時間,楊凱被追課漏報收入,為何大陸投資獲利回臺灣置產會被課稅呢?
核定租稅與規劃
凱哥為兒子購置豪宅後,不到2年時間,國稅局即來函,要求其子至國稅局說明財產增加原因,又依兒子之綜合所得稅資料顯示,每年在大學任教收入不過一百餘萬,但豪宅之公告現值即達46,500,000元,根本無此能力購此豪宅,經進一步追查購屋資金來源,發現此購屋資金居然係凱哥於中國國際商銀之帳戶轉入其子之彰化銀行帳戶再購買此房子,另再追查凱哥中國商銀帳戶之資金來源,國稅局驚訝發現全係BVI公司之OBU帳戶轉入,至此真相已大白,國稅局將扣除每年贈與免稅額2,200,000元及子女婚嫁贈與1,000,000元,除對凱哥課以贈與稅19,610,000元外〔(120,000,000 – 2,200,000 – 1,000,000)×20% – 3,750,000)〕,另處以1倍罰鍰,即本稅及罰款高達39,220,000元。另追查凱哥為何在OBU帳戶有如此多資金,皆係由臺灣接單大陸出貨,所取得收入淨額,完全未在臺灣公司申報任何收入,故對凱哥於臺灣之公司認定漏報收入,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0,000,000元,再處以1倍罰鍰,凱哥接獲此稅單簡直難以接受。
本案被課以鉅額本稅又補罰以鉅額罰鍰,追根究底,均是臺商在臺灣公司嚴重短報收入,以為工廠在大陸,臺灣即不必繳稅,故臺商若有此種情形者,應積極進行資金流程與租稅規劃之安排。
又凱哥之子購買房地時,居然由其父凱哥將資金轉帳至其子帳戶再購買,而遭漏報贈與認定,故若事先釐清相關法令規定,只要由其父購買房屋,資金直接匯給出售豪宅之建設公司,再將豪宅登記至其子名下即可以「視同贈與」認定,不僅無罰鍰問題,亦可依豪宅之公告現值課徵贈與稅計5,245,000元〔(46,500,000 –
2,200,000 – 1,000,000)×15% – 1,250,000〕立即省下贈與稅及罰鍰共計33,975,000元(39,220,000 – 5,245,000)。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為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為其不動產,視為贈與。也就是說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無論子女成年與否,父母親都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其中贈與價值的計算,以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又依財政部76.05.06臺財第7571716號函,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10日內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得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結語
BVI公司OBU帳戶與個人於臺灣之DBU帳戶應嚴格劃分,切勿將OBU美金帳戶資金轉到DBU臺幣帳戶,將會有相關稅負後遺症。
楊凱於大陸臺商聚集地東莞虎門有3座相當大的燈飾廠,為人海派,人人尊稱楊凱為凱哥。而凱哥在彰化從事檯燈、吊燈及裝飾燈具之生產與製造,並以出口美國為主,但隨著臺灣人工成本增加且上下游產業均已移至大陸,終於在2007年結束臺灣之工廠,僅留下研發及接單在臺灣,其他製造部分則全部移至大陸,故自開模、成型、烤漆、組裝全部均於大陸完成,並直接出口至美國。由於大陸人工成本僅約臺灣的六分之一,加上上下游零組件於大陸方便取得,成本低廉,又研發出次入式包裝方式,大大節省包裝空間,大量節省貨櫃空間降低鉅額運輸成本,故在美國燈飾市場,極具競爭力,不到5年期間其已創造逾美金20,000,000元之盈餘。由於其境外控股公司之帳戶開立於臺灣之OBU帳戶,資金運用極為靈活與方便。
2018年間,其子取得美國博士學位回臺,又於美國認識在同一學校之女朋友,回國時已論及婚嫁,凱哥大大的歡喜,有如此傑出的兒子,決定送兒子一份大禮作為新婚禮物,乃於臺北市信義計畫區為其購買一豪宅,價值臺幣120,000,000元,不到2年時間,楊凱被追課漏報收入,為何大陸投資獲利回臺灣置產會被課稅呢?
核定租稅與規劃
凱哥為兒子購置豪宅後,不到2年時間,國稅局即來函,要求其子至國稅局說明財產增加原因,又依兒子之綜合所得稅資料顯示,每年在大學任教收入不過一百餘萬,但豪宅之公告現值即達46,500,000元,根本無此能力購此豪宅,經進一步追查購屋資金來源,發現此購屋資金居然係凱哥於中國國際商銀之帳戶轉入其子之彰化銀行帳戶再購買此房子,另再追查凱哥中國商銀帳戶之資金來源,國稅局驚訝發現全係BVI公司之OBU帳戶轉入,至此真相已大白,國稅局將扣除每年贈與免稅額2,200,000元及子女婚嫁贈與1,000,000元,除對凱哥課以贈與稅19,610,000元外〔(120,000,000 – 2,200,000 – 1,000,000)×20% – 3,750,000)〕,另處以1倍罰鍰,即本稅及罰款高達39,220,000元。另追查凱哥為何在OBU帳戶有如此多資金,皆係由臺灣接單大陸出貨,所取得收入淨額,完全未在臺灣公司申報任何收入,故對凱哥於臺灣之公司認定漏報收入,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0,000,000元,再處以1倍罰鍰,凱哥接獲此稅單簡直難以接受。
本案被課以鉅額本稅又補罰以鉅額罰鍰,追根究底,均是臺商在臺灣公司嚴重短報收入,以為工廠在大陸,臺灣即不必繳稅,故臺商若有此種情形者,應積極進行資金流程與租稅規劃之安排。
又凱哥之子購買房地時,居然由其父凱哥將資金轉帳至其子帳戶再購買,而遭漏報贈與認定,故若事先釐清相關法令規定,只要由其父購買房屋,資金直接匯給出售豪宅之建設公司,再將豪宅登記至其子名下即可以「視同贈與」認定,不僅無罰鍰問題,亦可依豪宅之公告現值課徵贈與稅計5,245,000元〔(46,500,000 –
2,200,000 – 1,000,000)×15% – 1,250,000〕立即省下贈與稅及罰鍰共計33,975,000元(39,220,000 – 5,245,000)。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為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為其不動產,視為贈與。也就是說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無論子女成年與否,父母親都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其中贈與價值的計算,以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又依財政部76.05.06臺財第7571716號函,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10日內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得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結語
BVI公司OBU帳戶與個人於臺灣之DBU帳戶應嚴格劃分,切勿將OBU美金帳戶資金轉到DBU臺幣帳戶,將會有相關稅負後遺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