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28 配偶間相互贈與可免徵贈與稅嗎?
範例背景
一個成功男人的背後,一定有一位支持他的女人,這一句話正好應證在張日盛身上。張日盛在高雄美濃出生,世代以種植竹筍維生;張君在初中畢業後,亦不例外地投入竹筍的種植,在一次販買竹筍的機會裡,認識了鎮民代表會主席的女兒,由於雙方家世背景懸殊,女方家長極力反對,歷經3年餘的努力,終於結成佳偶。婚後張君致力於鄉土小吃的開發,10年不到,全省分支店已多達百餘家,日進斗金自不待言。
為感激這位一直支持他的女人,從此購買房地產均以配偶名義登記,惟購置不動產期間,恰值1973年2月8日至1985年6月5日這段期間,即遺產及贈與稅法頒布實施民法修改生效日,張君夫婦因屬夫妻聯合財產制,因此,以太太名義登記財產仍屬先生所有,將來若先生不幸先過世,登記在太太名下的不動產,亦將併計為先生遺產,予以課稅。
核定租稅與規劃
張君名下的財產總值,達新臺幣125,600,000元,此部分所適用之稅率為20%,而登記在張太大名下的財產則有24,600,000元,若張君不幸早逝,依夫妻聯合財產制規定,以太太名義登記的財產仍屬先生所有。其所應繳交之遺產將增加4,920,000元 (24,600,000 ×20%)。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納稅人若按照法定程序,將以配偶名義登記購買之財產,正式訂立贈與契約贈與配偶,並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則不須繳納贈與稅,惟此部分財產將正式屬太太所有,將來若先生不幸先過世,則不必併計遺產課稅,本案例節稅金額,則可高達4,920,000元。
另值得一提的是,依遺贈稅法規定,屬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併計遺產課稅,故在進行此項租稅安排時應儘早為之,最理想的方式即先計算夫妻全部之財產,再以平均方式相互贈與移轉,以降低一方之邊際稅率,而且亦可藉此延後租稅之負擔。
又配偶間之贈與免稅,而每年贈與之免稅額為新臺幣220萬元,則太太雖無所得或資金來源,可由先生先行贈送220萬元予太太,再由太太將此220萬元贈與子女,如此形同先生有440萬元贈與免稅額。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即配偶間財產之贈與不論動產或不動產均免課徵贈與稅。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另配偶間贈與之財產若為不動產,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則應繳納契稅。
結語
「雞蛋不要放同一個籃子裡」,夫妻間平衡財產的配置就是分散稅務風險,但需注意,若在不對的時間才匆忙規劃可能適得其反。曾有個案例:守財奴老王因病臥床已時日無多,其名下有高達新台幣4億元的財產,然而在熟識代書的建議下,不想繳稅的老王竟然將財產全部先贈與給了老婆,隔天老王就蒙主寵召。事後代書在申報遺產稅時將財產填寫為「0」元,因為在老王死亡的時間點,已經和老婆沒有婚姻關係,所以過世2年內之贈與不需合併申報為遺產。但國稅局絕非省油的燈,看著老王生前超完美的規劃案,直接引用實質課稅補稅加罰,在當時遺產稅高達50%的年代,財產形同充公,家屬只能徒呼負負。
一個成功男人的背後,一定有一位支持他的女人,這一句話正好應證在張日盛身上。張日盛在高雄美濃出生,世代以種植竹筍維生;張君在初中畢業後,亦不例外地投入竹筍的種植,在一次販買竹筍的機會裡,認識了鎮民代表會主席的女兒,由於雙方家世背景懸殊,女方家長極力反對,歷經3年餘的努力,終於結成佳偶。婚後張君致力於鄉土小吃的開發,10年不到,全省分支店已多達百餘家,日進斗金自不待言。
為感激這位一直支持他的女人,從此購買房地產均以配偶名義登記,惟購置不動產期間,恰值1973年2月8日至1985年6月5日這段期間,即遺產及贈與稅法頒布實施民法修改生效日,張君夫婦因屬夫妻聯合財產制,因此,以太太名義登記財產仍屬先生所有,將來若先生不幸先過世,登記在太太名下的不動產,亦將併計為先生遺產,予以課稅。
核定租稅與規劃
張君名下的財產總值,達新臺幣125,600,000元,此部分所適用之稅率為20%,而登記在張太大名下的財產則有24,600,000元,若張君不幸早逝,依夫妻聯合財產制規定,以太太名義登記的財產仍屬先生所有。其所應繳交之遺產將增加4,920,000元 (24,600,000 ×20%)。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納稅人若按照法定程序,將以配偶名義登記購買之財產,正式訂立贈與契約贈與配偶,並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則不須繳納贈與稅,惟此部分財產將正式屬太太所有,將來若先生不幸先過世,則不必併計遺產課稅,本案例節稅金額,則可高達4,920,000元。
另值得一提的是,依遺贈稅法規定,屬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併計遺產課稅,故在進行此項租稅安排時應儘早為之,最理想的方式即先計算夫妻全部之財產,再以平均方式相互贈與移轉,以降低一方之邊際稅率,而且亦可藉此延後租稅之負擔。
又配偶間之贈與免稅,而每年贈與之免稅額為新臺幣220萬元,則太太雖無所得或資金來源,可由先生先行贈送220萬元予太太,再由太太將此220萬元贈與子女,如此形同先生有440萬元贈與免稅額。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即配偶間財產之贈與不論動產或不動產均免課徵贈與稅。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 被繼承人之配偶。
- 被繼承人依民法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
-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另配偶間贈與之財產若為不動產,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則應繳納契稅。
結語
「雞蛋不要放同一個籃子裡」,夫妻間平衡財產的配置就是分散稅務風險,但需注意,若在不對的時間才匆忙規劃可能適得其反。曾有個案例:守財奴老王因病臥床已時日無多,其名下有高達新台幣4億元的財產,然而在熟識代書的建議下,不想繳稅的老王竟然將財產全部先贈與給了老婆,隔天老王就蒙主寵召。事後代書在申報遺產稅時將財產填寫為「0」元,因為在老王死亡的時間點,已經和老婆沒有婚姻關係,所以過世2年內之贈與不需合併申報為遺產。但國稅局絕非省油的燈,看著老王生前超完美的規劃案,直接引用實質課稅補稅加罰,在當時遺產稅高達50%的年代,財產形同充公,家屬只能徒呼負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