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24 贈與人生前贈與,死後是否須補贈與稅和遺產稅?
範例背景
李永威、李永猛二位為親兄弟,歷代世居苗栗務農。二兄弟的父親過世時,乃將田產平均分給二兄弟。由於李永威好讀書,苗栗高中畢業後,考上臺大法律系,畢業即考取律師執照,更因能言善道、學問又好,不久便成為名律師。弟弟李永猛在故鄉苗栗種田,看到哥哥成就非凡,自己則是一個默默無聞的農夫,異想天開成天出入賭場。
不久,弟弟連自己住的房屋、田產亦因賭債遭到法拍。大哥李永威看到弟弟如此落魄,妻兒尚小又無房子可以居住,乃於2014年6月30日用自己帳戶的資金新臺幣40,000,000元為弟媳購買房屋乙棟,及將自己公告現值20,000,000元的土地贈予弟媳。大哥不幸於2016年2月因積勞成疾而過逝,國稅局發現死者在死亡前2年有鉅額現金轉出,且財產中多筆土地大量減少,國稅局乃深入調查其財產異動之原因。試問生前將財產贈與親友,該財產仍需申報遺產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對李永威遺產稅進行審查後發現,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資料上,部分財產並未列報於遺產總額,經調閱土地謄本方發現已移轉予弟媳,另調閱死亡前2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又發現李君存款利息大額減少,經追查資金流程發現其為弟媳購買房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該行為「視同贈與」,而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規範之特定人士,仍視為遺產需併入遺產總額。故乃通知繼承人補報贈與稅及補報遺產稅。案經補報贈與,核定贈與總額4,420,000元〔(40,000,000 – 2,200,000) ×15% – 1,250,000〕,另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遺產稅2,080,000元〔(60,000,000×15%) – 2,500,000 – 4,420,000〕,總計增加稅額6,500,000元,分別向受贈人、繼承人發單補徵。
本案哥哥李永威本乃基於兄弟之情對弟弟施以救濟,但由於財產移轉間未經過規劃且未以買賣方式為之,導致稅負增加6,500,000元,而此租稅負擔,隨李永威的過世,依相關規定卻由受贈人、繼承人負擔,事實上相當不合理,故親兄弟還是應明算帳。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結語
「親兄弟明算帳」究竟有無必要?從本例中可看出答案——當然必要!無論兄弟情有多麼深,但只要涉及財產轉移且以無償方式進行,就會為受贈人及繼承人帶來後續的稅務負擔。若因贈與人亡故未能付稅,繼承人除非拋棄繼承,否則應承擔全部納稅責任,落得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的下場,不可不慎。
李永威、李永猛二位為親兄弟,歷代世居苗栗務農。二兄弟的父親過世時,乃將田產平均分給二兄弟。由於李永威好讀書,苗栗高中畢業後,考上臺大法律系,畢業即考取律師執照,更因能言善道、學問又好,不久便成為名律師。弟弟李永猛在故鄉苗栗種田,看到哥哥成就非凡,自己則是一個默默無聞的農夫,異想天開成天出入賭場。
不久,弟弟連自己住的房屋、田產亦因賭債遭到法拍。大哥李永威看到弟弟如此落魄,妻兒尚小又無房子可以居住,乃於2014年6月30日用自己帳戶的資金新臺幣40,000,000元為弟媳購買房屋乙棟,及將自己公告現值20,000,000元的土地贈予弟媳。大哥不幸於2016年2月因積勞成疾而過逝,國稅局發現死者在死亡前2年有鉅額現金轉出,且財產中多筆土地大量減少,國稅局乃深入調查其財產異動之原因。試問生前將財產贈與親友,該財產仍需申報遺產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對李永威遺產稅進行審查後發現,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資料上,部分財產並未列報於遺產總額,經調閱土地謄本方發現已移轉予弟媳,另調閱死亡前2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又發現李君存款利息大額減少,經追查資金流程發現其為弟媳購買房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該行為「視同贈與」,而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規範之特定人士,仍視為遺產需併入遺產總額。故乃通知繼承人補報贈與稅及補報遺產稅。案經補報贈與,核定贈與總額4,420,000元〔(40,000,000 – 2,200,000) ×15% – 1,250,000〕,另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遺產稅2,080,000元〔(60,000,000×15%) – 2,500,000 – 4,420,000〕,總計增加稅額6,500,000元,分別向受贈人、繼承人發單補徵。
本案哥哥李永威本乃基於兄弟之情對弟弟施以救濟,但由於財產移轉間未經過規劃且未以買賣方式為之,導致稅負增加6,500,000元,而此租稅負擔,隨李永威的過世,依相關規定卻由受贈人、繼承人負擔,事實上相當不合理,故親兄弟還是應明算帳。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 贈與人若行蹤不明。
- 逾規定期限未繳納且在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結語
「親兄弟明算帳」究竟有無必要?從本例中可看出答案——當然必要!無論兄弟情有多麼深,但只要涉及財產轉移且以無償方式進行,就會為受贈人及繼承人帶來後續的稅務負擔。若因贈與人亡故未能付稅,繼承人除非拋棄繼承,否則應承擔全部納稅責任,落得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的下場,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