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20 贈與財產可為受贈人代納相關稅捐?
範例背景
蘇新貴於2019年2月間,將所擁有坐落於北市中山北路二段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值總計為7,300,000元之房地,移轉予兒子蘇杰昇,該棟房屋係於1987年間購買,土地公告現值經過數次調整後,應繳增值稅高達1,100,000元。由於本項財產移轉屬一親等間財產移轉,除申報土地增值稅及房屋契稅外,乃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對本案之審查,因贈與額不高,原係列為簡化申報案件處理,但發現本案贈與土地增值稅高達1,100,000元,依受贈人之所得能力實不可能負擔,乃通知贈與人蘇新貴前來補充說明,蘇君以為,代繳鉅額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應無相關,土地增值稅由誰繳納亦無關連,乃據實告知此房地之移轉中,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均由其代表繳納,金額總計達1,400,000元;國稅局查明給付資金流程後,核定贈與總額8,700,000元(7,300,000+1,400,000),贈與淨額5,100,000元(8,700,000 – 2,200,000 – 
1,400,000),應納贈與稅為510,000元(5,100,000×10%)。
本案值得注意之重點有二:第一,如果贈與人出資繳納贈與稅等,則贈與的標的,就包含了「不動產+該筆資金」;第二,不論是贈與人出資或受贈人自行出資,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係列為「贈與額之扣除額」。
按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在贈與行為中,納稅人為受贈人,故在申報贈與案件時,有關稅費應由受贈人自行繳納。
以本案而言,受贈人若已成年,可自行負擔稅費,贈與額可減少1,400,000元,即贈與總額為7,300,000元,贈與淨額3,700,000元(7,300,000 – 2,200,000 – 1,400,000),應納稅額為370,000元 (3,700,000×10%)。

法令解析

依財政部65.09.07臺財稅第36067號函釋:
  1. 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監證費,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確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2. 若上述稅費依法由受贈人繳納,但實際上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遺產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於繳納之上述各項稅費,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

常見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的項目主要有下列四項:
  1. 不動產因為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照稅法規定,是由受贈人負擔,可憑納稅收據影本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由贈與人提供資金繳納的話,就需先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依稅單收據影本扣除。
  2. 贈與附有負擔的話,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所稱附有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例如贈與之財產尚有未支付之價款,或附帶有債務等於契約中載明由受贈人負責償付並取得確實履行之證明者。但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不得扣除。
  3. 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土地經認定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屬於贈與事實發生日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核課贈與稅時,應計入贈與總額後,以同額列為扣除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4.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5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若要適用上述規定,其前提應由稽徵機關自行查明,係受贈人自行繳納或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始能決定應否入贈與課稅。但受贈人顯有能力繳納上述稅費時,則可請受贈人提出以自有資金繳付稅費之證明;又不論過戶有關之稅費由贈與人或受贈人繳納,均應為扣除額,換言之,該項稅費由贈與人或受贈人繳納僅影響贈與總額,扣除額則不受影響。

結語

不少父母在贈與成年子女不動產後,仍然「一氣呵成」為子女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事實上,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須由贈與行為中的受贈人來繳納,若由父母代為繳納,則會增加贈與稅,形同稅上加稅。在財政部頻繁的政令宣導下,我們也要當個聰明的納稅人,畢竟在景氣不佳的環境下,省一元就是賺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