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19 親屬間高爾夫球證之移轉,是否涉及贈與稅,如是,又如何計算贈與稅?
範例背景
居住在臺北市張博蒂董事長,自學生時期開始就是個不折不扣的球類運動健將,舉凡籃球、棒球、網球樣樣精通,出社會以後便與大學同學合夥成立公司,憑藉著因運動所培養對事物的熱情、團隊合作精神以及不屈不撓的態度,很快讓公司業務站穩腳步並進入快速成長期。就在公司營運上軌道以後,張董事長在往來客戶的帶領下,開啟對於高爾夫球的興趣,也因為本身對於球類運動的天賦,張董事長在習球短短一年內就突破3位數,甚至到達了80桿的水平;也因著對於此項運動的熱愛及球場的偏好,張董事長多年來甚至陸續買下了多張飛達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的球證,希望等孩子成年可以傳承給他們。
時光荏苒,兒子陸續都年滿20歲了,張董事長也在 2018年將名下5張飛達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且具有高爾夫球證性質之股票,以每張面額 10,000元,總計50,000 元的價格賣給兒子,因屬二親等間買賣,為順利辦理股票過戶,便繳納證券交易稅並到國稅局,欲申請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接獲本申報案後,經查發現飛達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係經營高爾夫球場業務,依據其球場使用辦法規定,該公司股東除持有股票外,還享有高爾夫球場之入場擊球權,獲悉飛達育樂公司股票5張市值達6,500,000元,遂將市價6,500,000元減去張博蒂原先賣價50,000元,以6,450,000元做為兒子的贈與,補課徵贈與稅425,000元〔(6,450,000 – 2,200,000)×10%〕。
張博蒂不服,認為他出售的標的是「未上市股票」,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未上市(櫃)股票係以該未上市(櫃)股票係以該未上市(櫃)公司的帳上淨值(即資產減負債的餘額)來計算每張未上市股票的價值,否則國稅局應證明每5張飛達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淨值為6,500,000元,才可認定他出售的股票價格偏低。
但經與會計師討論,才知財政部國稅局已於2003年頒布辦理個人轉讓高爾夫球場會員證查核作業要點,明定未上市之高爾夫球場股票含有球證性質,應以市價作為轉讓價格。
以本案為例,由於股票出售人誤以為具高爾夫球證性質之股票,僅需依淨值計算即可,致補徵贈與稅425,000元,倘一開始即按市價移轉,並安排買賣之資金流程,則可節省贈與稅425,000元,僅需繳交證券交易稅19,500元(6,500,000×0.3%)。
法令解析
依行政法院1999年第697號判決,即認為具有高爾夫球證性質之股票已非單純之股票,其計價標準應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規定,及財政部國稅局頒布之辦理個人轉讓高爾夫球場會員證查核作業要點,而非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之規定。目前實務上亦以前述判決作為判斷基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項規定。
結語
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關於財產課稅價值規定,不動產係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值計算,至於未上櫃市及未登錄興櫃之股票則以資產淨值認定。而因為這兩類資產有著顯著市價與課稅價值之落差,故最常被用來進行壓縮資產之規劃策略。筆者也曾遇到一則真實趣事,一個老企業家聽聞友人提及上述規劃方式,熱愛打高爾球的他據此在臺灣北中南地區買了十多張股份型球證,一則想說退休後臺灣走透透打球運動健身,二則可以順便節稅;想不到,多年後老董享耆壽歸西,而老董夫人事後收到國稅局核定通知書跟稅時,發現不僅沒看見球證的節稅效果,反倒還增值,只能感嘆至少老董生前因勤於打球,賺到更多健康財富。
居住在臺北市張博蒂董事長,自學生時期開始就是個不折不扣的球類運動健將,舉凡籃球、棒球、網球樣樣精通,出社會以後便與大學同學合夥成立公司,憑藉著因運動所培養對事物的熱情、團隊合作精神以及不屈不撓的態度,很快讓公司業務站穩腳步並進入快速成長期。就在公司營運上軌道以後,張董事長在往來客戶的帶領下,開啟對於高爾夫球的興趣,也因為本身對於球類運動的天賦,張董事長在習球短短一年內就突破3位數,甚至到達了80桿的水平;也因著對於此項運動的熱愛及球場的偏好,張董事長多年來甚至陸續買下了多張飛達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的球證,希望等孩子成年可以傳承給他們。
時光荏苒,兒子陸續都年滿20歲了,張董事長也在 2018年將名下5張飛達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且具有高爾夫球證性質之股票,以每張面額 10,000元,總計50,000 元的價格賣給兒子,因屬二親等間買賣,為順利辦理股票過戶,便繳納證券交易稅並到國稅局,欲申請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接獲本申報案後,經查發現飛達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係經營高爾夫球場業務,依據其球場使用辦法規定,該公司股東除持有股票外,還享有高爾夫球場之入場擊球權,獲悉飛達育樂公司股票5張市值達6,500,000元,遂將市價6,500,000元減去張博蒂原先賣價50,000元,以6,450,000元做為兒子的贈與,補課徵贈與稅425,000元〔(6,450,000 – 2,200,000)×10%〕。
張博蒂不服,認為他出售的標的是「未上市股票」,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未上市(櫃)股票係以該未上市(櫃)股票係以該未上市(櫃)公司的帳上淨值(即資產減負債的餘額)來計算每張未上市股票的價值,否則國稅局應證明每5張飛達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淨值為6,500,000元,才可認定他出售的股票價格偏低。
但經與會計師討論,才知財政部國稅局已於2003年頒布辦理個人轉讓高爾夫球場會員證查核作業要點,明定未上市之高爾夫球場股票含有球證性質,應以市價作為轉讓價格。
以本案為例,由於股票出售人誤以為具高爾夫球證性質之股票,僅需依淨值計算即可,致補徵贈與稅425,000元,倘一開始即按市價移轉,並安排買賣之資金流程,則可節省贈與稅425,000元,僅需繳交證券交易稅19,500元(6,500,000×0.3%)。
法令解析
依行政法院1999年第697號判決,即認為具有高爾夫球證性質之股票已非單純之股票,其計價標準應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規定,及財政部國稅局頒布之辦理個人轉讓高爾夫球場會員證查核作業要點,而非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之規定。目前實務上亦以前述判決作為判斷基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項規定。
結語
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關於財產課稅價值規定,不動產係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值計算,至於未上櫃市及未登錄興櫃之股票則以資產淨值認定。而因為這兩類資產有著顯著市價與課稅價值之落差,故最常被用來進行壓縮資產之規劃策略。筆者也曾遇到一則真實趣事,一個老企業家聽聞友人提及上述規劃方式,熱愛打高爾球的他據此在臺灣北中南地區買了十多張股份型球證,一則想說退休後臺灣走透透打球運動健身,二則可以順便節稅;想不到,多年後老董享耆壽歸西,而老董夫人事後收到國稅局核定通知書跟稅時,發現不僅沒看見球證的節稅效果,反倒還增值,只能感嘆至少老董生前因勤於打球,賺到更多健康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