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18 如要贈與約當等價值現金或不動產,哪一種方式較節稅?
範例背景
施清富已年近古稀,唯一的兒子自從1997年留學回國後即遲遲找不到適合對象,施君因租賃收入累積了近40,000,000元定期存款,一直要兒子結婚才為其買個房子,直到2013年兒子還是不結婚,但施老先生實在按捺不住了,故先以自己名義用40,000,000元買了一棟房子。2019年兒子終於找到一位才學相當的女朋友,且於同年底結婚,施君乃履行先前之諾言,將此房子贈與兒子,並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接獲本申報案,就贈與標的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公告現值予以查閱,發現贈與標的之價值為19,000,000元,經減除220萬免稅額後,核定應納贈與稅額1,680,000元〔(19,000,000 – 2,200,000) ×10%〕。
現金贈與及不動產贈與就贈與稅之核課相去甚遠,其主要區別在於評價基礎之不一致。
以本案例而言,若施清富直接以現金贈與兒子去購買房子,則贈與額將以40,000,000元認定,核課贈與稅將高達4,420,000元〔(40,000,000 – 2,200,000)×15% – 1,250,000〕,與上述以不動產贈與相較,增加稅額2,740,000元 (4,420,000 – 1,680,000)。
另外,本案值得一提的是,施君以現金贈與或不動產贈與在贈與稅申報上異同如下:
  1. 現金贈與將被依遺贈稅法第4條以贈與認定,贈與人須主動申報贈與稅,逾期未申報,將以漏報認定。
  2. 若將不動產移轉予子女,亦會以遺贈稅法第4條以贈與認定,贈與人須主動申報贈與稅。但若子女有支付購買資金,惟價金小於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公告現值,將被依遺贈稅法第5條第6款以視同贈與論認定,經通知補報,而未補報才以漏報認定。
法令解析
遺產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所謂時價,依同條第3項規定,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國外贈與財產得由財政部委託所在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調查估訂其價額,無使領館者,得委託當地專業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動產中之珍寶、古物、美術品、圖書及其他不易確定其市價之物品,得由專家估定之;若為車輛、船舶、航空器,以其原始成本減除合理折舊後之餘額為準,若不能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或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而與事實顯不相符者,得按其年式及使用情形估定。

結語

若父母親有意為孩子購置不動產,想必都會為「贈與房產或等值現金哪個節稅」而傷透腦筋。以目前稅法規定,如果贈與標的是不動產,其計算標準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值」為據,故在實務上比贈與現金來得省稅。但是自從1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房地合一稅以後,除了前述贈與稅,也要將受贈後未來再處分的所得稅一併考慮在整體規劃成本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