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12 如果子女舉債向父母購買財產,可以免課贈與稅嗎?
範例背景
施得仁於畢業一流大學法律系,且一畢業即考上律師,故退伍後幾家著名的律師事務所競相邀聘,施君毫無猶豫的進了國內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年薪亦達百萬元以上。今年三十而立的施君目前有一要好的女朋友,小倆口決定年底結婚。
施君的父親得知孩子即將完成終身大事,便欲將坐落於大安區的電梯大樓之五樓過戶給爭氣的兒子,但一調閱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價值發現房地現值高達55,200,000元,若以贈與方式,不僅應先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贈與稅將高達6,850,000元〔(55,200,000 – 2,200,000)×20% – 3,750,000〕。
施君眼見父親贈與自己房子還要繳近6,850,000元的贈與稅,乃決定自食其力,以自己所賺的錢向父親購買。施君雖小有餘蓄,但尚無法籌措鉅額資金,便以其不動產作為抵押物,自己為主債務人向中國信託銀行借得49,000,000元加上自己的餘蓄,向父親購買房地。施君便檢附資金流程,借款證明及所得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免徵贈與稅,主張父子間買賣不動產之事實。即便是二等親買賣,只要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即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行為而需繳納贈與稅。

核定租稅與規劃

本案是父母與子女間(即所謂一親等親屬)財產移轉主張買賣的典型例子。買受人施得仁買受資產時並無足夠的資金支應,故向銀行舉借鉅額資金,同時以該貸款作為買賣價金來源。
有關此類案件,國稅局會對買方(即案例中的兒子)是否具備所得能力與償債能力加以確認,以本案為例,國稅局在審核時,經就買受人的償債能力及借款資金流程加以瞭解,均有客觀性的付款資金流程證明文件,又由所得扣繳憑單瞭解買受人之購買能力,故以買賣予以認定,核定免課贈與稅。
由本案例可得知,買受人並非不得向二親等內的親屬購買財產。重點在於證明交易屬於買賣,而非贈與。一般而言,若買受人(如本案例)具有所得能力,即使一時手上並無鉅額的資金,則可運用舉債的方式創造資金來源,以交付買賣價款,日後再分期償還貸款。
又以目前房地產之抵押借款而言,銀行通常會按市價的六 ~ 七成放款,貸款利率又僅1%~2%,依目前房地公告現值僅達市價之七成左右而言,以房地價格作為買賣交易之約定價格,而買方以借款資金支應,應足足有餘。
未來償還負債時,若買受人一時無法負擔利息,其父母每人每年有220萬免稅額度,可由父母分別按免稅額贈與並申報後,以償還貸款。
但賣方(本案中之施父)出售房地產依法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契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故二等親主張不動產買賣,不僅僅只有贈與稅之負擔,還要考慮其他稅負。

法令解析

目前臺灣國稅局列有「追查資金管制作業要點」,針對買受人借款買受財產之交易模式追查資金有無回流情形,即子女係此筆借款之名義借款人,若父母收受此筆款項後,有無將此筆款項又立即轉回代子女償還借款,若被查獲有此等事實,國稅局將會以買賣資金虛偽安排為由,認定漏報贈與,不僅課稅還要依法處理,納稅人不可不慎。

結語

由此案例可知,子女舉債向父母購買財產是可行的,最大好處就是透過買賣可以避免高額的贈與稅。只要買方向銀行貸款,並能證明有足夠所得能力以自有資金分期攤還,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交易可免徵贈與稅,但是切莫低估國稅局的查稅能力,要注意子女償還貸款的金流是會被列管的,千萬不要急著在交易完畢後急著為子女償債,以免租稅規劃功虧一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