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8 以子女名義存款或認股,是否構成贈與行為?
範例背景
陳德高在2016年、2017年度利息所得及股利所得高達3,500,000元,適用綜合所得稅的稅率為30%。陳君於2018年5月底申報綜合所得稅後發現,若不把定期存款稍微安排一下,則須負荷鉅額所得稅。
同年5月近30,000,000元的定期存款到期後,便要求其三個兒子到銀行開三個帳戶,以借其名義轉存定期存款,如此一來所得稅因存款分散將可大幅降低,二來存款單、印鑑章均由其掌握亦不怕兒子領走其存款。陳君此種以子女名義存款的方式,算不算構成贈與行為呢?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稽徵機關在審查其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時發現,利息所得與上一年度相較鉅幅減少,經追查各利息所得相對的資金流向,發現定期存款到期後均以他人名義轉存,且存款人均為其兒子。經通知補充說明,陳德高稱其並非要將存款贈與兒子,此由其握有定期存單可資佐證,僅是為避免高額所得稅乃借其子帳戶存放,並無贈與事實。但稽徵機關以其存款存放他人帳戶,且他人亦無異議承受,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核定贈與總額29,800,000元,應納贈與稅2,890,000元〔(29,800,000 – 2,200,000)×15% – 1,250,000=2,890,000〕。
存款愈多, 利息所得愈高, 認購股票愈多,股利分配亦更多,一不小心即超過綜合所得稅中「免計入所得課稅之金融機構利息所得及上市公司股利所得額度270,000元」,陳德高即是最佳例子。本欲規避綜合所得稅,卻反而偷雞不著蝕把米,被課以鉅額贈與稅。
時下很多父母往往在定期存款到期後,便以為子女存放「教育基金」名義,將自己的定期存款解約並以子女名義存放;又上市公司股票在募股時,亦以子女名義參與抽籤認購股票,此等一經查獲將遭核課鉅額贈與稅。
雖當事人可能辯稱其並無贈與意圖,但因形式上已完全符合「贈與」定義,無論之後如何進行行政救濟,將難逃遭受補稅送罰之命運,但若在稽徵機關查獲之前即轉回自己名下,則將視為贈與撤回,免予課徵贈與稅及免罰。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臺灣贈與稅稅務居民),就其境內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另依財政部函釋,父母以未成年子女(成年亦同)名義存放定期存款屆期轉存父母帳戶,其屬稽徵機關查獲前為之者,應視為父母對子女贈與之撤回;另公司辦理增資時,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已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可認為無贈與事實免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3之規定,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撫養親屬,自1999年1月1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結語
倘若父母將定期存款到期後再存放到子女帳戶,即使辯稱「無贈與」意圖,但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則補課贈與稅及處2倍以下罰鍰。但子女帳戶資金係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轉回,則視為贈與之撤銷不課贈與稅。
陳德高在2016年、2017年度利息所得及股利所得高達3,500,000元,適用綜合所得稅的稅率為30%。陳君於2018年5月底申報綜合所得稅後發現,若不把定期存款稍微安排一下,則須負荷鉅額所得稅。
同年5月近30,000,000元的定期存款到期後,便要求其三個兒子到銀行開三個帳戶,以借其名義轉存定期存款,如此一來所得稅因存款分散將可大幅降低,二來存款單、印鑑章均由其掌握亦不怕兒子領走其存款。陳君此種以子女名義存款的方式,算不算構成贈與行為呢?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稽徵機關在審查其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時發現,利息所得與上一年度相較鉅幅減少,經追查各利息所得相對的資金流向,發現定期存款到期後均以他人名義轉存,且存款人均為其兒子。經通知補充說明,陳德高稱其並非要將存款贈與兒子,此由其握有定期存單可資佐證,僅是為避免高額所得稅乃借其子帳戶存放,並無贈與事實。但稽徵機關以其存款存放他人帳戶,且他人亦無異議承受,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核定贈與總額29,800,000元,應納贈與稅2,890,000元〔(29,800,000 – 2,200,000)×15% – 1,250,000=2,890,000〕。
存款愈多, 利息所得愈高, 認購股票愈多,股利分配亦更多,一不小心即超過綜合所得稅中「免計入所得課稅之金融機構利息所得及上市公司股利所得額度270,000元」,陳德高即是最佳例子。本欲規避綜合所得稅,卻反而偷雞不著蝕把米,被課以鉅額贈與稅。
時下很多父母往往在定期存款到期後,便以為子女存放「教育基金」名義,將自己的定期存款解約並以子女名義存放;又上市公司股票在募股時,亦以子女名義參與抽籤認購股票,此等一經查獲將遭核課鉅額贈與稅。
雖當事人可能辯稱其並無贈與意圖,但因形式上已完全符合「贈與」定義,無論之後如何進行行政救濟,將難逃遭受補稅送罰之命運,但若在稽徵機關查獲之前即轉回自己名下,則將視為贈與撤回,免予課徵贈與稅及免罰。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臺灣贈與稅稅務居民),就其境內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另依財政部函釋,父母以未成年子女(成年亦同)名義存放定期存款屆期轉存父母帳戶,其屬稽徵機關查獲前為之者,應視為父母對子女贈與之撤回;另公司辦理增資時,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已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可認為無贈與事實免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3之規定,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撫養親屬,自1999年1月1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結語
倘若父母將定期存款到期後再存放到子女帳戶,即使辯稱「無贈與」意圖,但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則補課贈與稅及處2倍以下罰鍰。但子女帳戶資金係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轉回,則視為贈與之撤銷不課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