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會計師(Peter Lu‧)、陳遠東會計師(YT Chen)
美國信託與跨境傳承
第四章 常見美國信託
四、一般美籍個人於美國所成立的信託(上)
信託是一種多樣化的法律工具,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我們可以找到各種不同類型的信託,而信託在美國常被用於各種不同目的。朝代信託(Dynasty Trust)即是以信託設立目的作為分類標準的一種信託類型,只要是以代代相傳為設立目的的信託都可以稱作朝代信託。朝代信託常作為家族傳承的財富規劃工具,以為後代子孫提供資產保護,防止信託資產受到債權人和其他潛在威脅的影響,規避法律風險而達到將財富代代傳承,使資產能夠在多個世代中受益,並同時降低相關稅負。

朝代信託存在的期間可持續超過100年或是更久,美國50州均有不同的信託法,信託根據其所在管轄法律而有不同的期間限制。在某些州,有反永續規則(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意即信託的存在期間是有限的;而在其他州,則無法律限制信託存在的年限。

一般來說,信託法因州而異,各管轄區通常能夠實施各自的法規來規範信託的設立。大多數情況下,會建議選擇以專業的受託公司擔任受託人,而非以自然人為受託人,這是因為受託公司受其業務所在州的監管,且較能提供記帳、報稅以及信託日常維護方面的協助。

一般美籍個人於美國境內所成立之非朝代信託之信託類型,若依照生前或生後設立,可區分為「生前信託」(Living Trust)以及「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如果非為了家族傳承,通常設立人可以選擇設立非朝代信託,例如授予人保留年金信託(GRATs) 和故意缺陷授予人信託(IDGTs),以適應不同財富創造者的需求。

「生前信託」和「遺囑信託」是美國遺產規劃業者普遍使用的信託工具。生前信託是指授予人在世時設立及執行的一種信託,在美國人的傳承規劃中,生前信託可發揮如同遺囑的功能,藉由信託的機制,讓設立人(被繼承人)的後代跳過遺囑認驗程序(Probate),直接依照信託合約的意旨接受信託財產的分配。

在美國,所謂的遺囑認證(Probate)是指當被繼承人過世時,不論是否留有遺囑,該被繼承人過世時財產由確認到分配的一系列程序,在遺囑認證程序中,遺囑執行人(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情況下)或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未留有遺囑的情況下)會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直到法院確認遺囑有效、可繼承遺產的總額、清償完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確認繼承人身分、分配完遺產後,才會解除其責任。在較簡單的情況下,遺囑認證程序可能需要經過6~24個月;在較為複雜的情況下,則可能長達3~7 年。需要注意的是,除了遺囑驗證的時間成本之外,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會收取管理費用,其費用大約是遺產總額的4%~10%之間,收費的多寡取決於所涉及的法院和需要動用到的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報稅人員及不動產產權公司)。最後,遺囑認證是個公開的法律程序,會公開披露一個人的所有資產,並留下公開記錄。也因為透過遺囑繼承會耗費相當之勞力、時間以及費用,被繼承人生前若能透過生前信託預先進行安排,則可以幫助繼承人降低往後在繼承程序上的成本,並縮短繼承所需耗費的時間。

與「生前信託」相對的信託是「遺囑信託」。兩者皆透過信託來進行財產傳承,但不同之處在於,生前信託能直接避開遺囑認證程序,而遺囑信託則是在被繼承人去世後才成立,並由遺囑信託協議來控制後續的資產分配。因此,遺囑信託必須先確認遺囑的有效性,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的資產在轉入遺囑信託前,仍需經過遺囑認證程序。

本節將就美籍個人常用信託加以說明;建議讀者應對每一種架構有粗略的認識後,以確定哪些架構對於實現自身目標是必要性。

類型一:生前信託(Living Trust)


1.生前信託概述
生前信託(Living Trust,又稱為Inter Vivos Trust),為授予人於生存期間所設立的信託。授予人將資產(如房屋、銀行帳戶、公司股票等)轉入生前信託中,透過信託合約指定受託人,由受託人為最終受益人之利益管理信託資產。受託人對轉入信託的資產擁有合法持有權,並於信託所訂之特定條件成立時(通常以授予人辭世為條件),將資產轉給指定受益人。

在生前信託架構下,若選擇可撤銷生前信託,授予人將資產自個人名下轉入可撤銷信託後,授予人對在世時該信託財產仍保有掌控。7
7 Living Trust.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l/living-trust.asp.

生前信託之主要目的是為避免耗時和昂貴的遺囑認證程序,並允許遺產按照授予人的意願進行分配。與複雜的法律遺囑認證程序相比,生前信託可確保信託資產和遺產在授予人去世後按照其意願執行,而不必通過法院來處理繼承人之間的糾紛。鑑於其效果,生前信託也可以被認為是取代遺囑的法律文件。

2.生前信託種類
生前信託根據個人的特殊情況分為很多種,其中,最常見的是依照信託授予人是否保留對信託資產之權力區分為「可撤銷生前信託」與「不可撤銷生前信託」。在可撤銷生前信託中授予人保有撤銷權,得於任何時候將交付信託的財產回歸自己;相對的,不可撤銷生前信託則係一旦簽訂後即不可撤回。可撤銷生前信託在授予人在世且具行為能力時,得隨時撤銷或更改,包含變更受益人或是修改信託資產管理方式等。通常可撤銷的生前信託多設計有保護授予人利益之條款,使其一生都保有對信託的某些權利,也因為授予人對可撤銷生前信託保有相當程度的掌控,其放入的信託資產難以免於債權人的追索。若放入可撤銷生前信託資產遭債權人起訴且獲判決,該資產仍須列入清算項目。8
8 Revocable Trust vs. Irrevocable Trust: What’s the Difference? https://www.investopedia.com/ask/answers/071615/what-difference-between-revocable-trust-and-living-trust.asp.

3.生前信託架構
下圖為AB生前信託的運作過程:


若資產為3,000萬美元,AB生前信託執行步驟如下:9
9 A-B Trust.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a/a-b-trust.asp.

(1)夫妻共同設立「AB信託」,夫妻在世時,能享用信託的孳益,子女為最終受益人。

(2)當配偶其中一方過世後,AB信託將拆分為「信託A」及「信託B」。
先充分利用已故配偶的終生贈與免稅額,將1,361萬美元的資產移入B信託中,再利用夫妻間無上限的繼承免稅額,將剩餘的財產都移入A信託中。如此,不但在已故配偶過世時可先不用繳交遺產稅,未來生存配偶過世時,只有A信託的遺產會計入生存配偶的遺產總額中計算稅金,達到遺產稅稅金遞延的效果。

信託B(生存配偶信託,Bypass Trust)允許生存配偶未來在符合某些條件下,仍可以繼續享用信託B的孳息,但不會被視為是信託B的法定所有人。因此,日後生存配偶過世,子女取得B信託資產時,該資產將不會被視為生存配偶的遺產,亦不會被核課遺產稅。

(3)當生存配偶過世後,A及B信託的資產依約定移轉給最終受益人,即子女。


4.遺囑認證程序
(1) 說明與步驟
遺囑認證是指一個人過世之後,經由法院完成被繼承人的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繼承人的程序。主要需要向法院證明遺囑的有效性(例行性程序)、任命有權處理被繼承人財產的遺產管理人、識別和清點被繼承人的財產,並對財產進行評估、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和稅款,最後根據遺囑或依州法分配剩餘財產。10

以加州為例,若去世時個人名下的財產不在信託裡,或無法通過保險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轉讓,且此財產總計超過特定金額(2020 年1月1日起為16,625美元),被繼承人的財產將經過遺產認證程序。11&12

根據加州州法13,以下這些財產不需要通過法院認證程序:①人壽保險、②各類退休計劃、③已轉入生前信託的財產、④作為聯合共有人的財產、⑤去世後直接付到受益人帳戶中的資金、⑥共有財產中屬於配偶的部分。
10 Probate.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p/probate.asp.
11 Ca. Probate Code§13100.
12 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codes_displaySection.xhtml?lawCode=PROB&sectionNum=13050.
13 Ca. Probate Code§13050.

遺囑認證程序執行步驟如下:
① 提交遺產認證申請(Petition for Probate)。如果有立遺囑,則由遺產執行人(executor)申請遺囑認證程序;如果沒有預立遺囑,一般是有意被指派為遺產管理人之繼承人申請(requesting appointment as personal representative(executor or administrator)。

② 登報讓債權人知悉公聽會資訊、並郵寄公聽會通知給繼承人。公聽會目的是確定遺囑的有效性並任命遺產管理人。在美國是由各州的法律來管轄遺囑認證程序,因此要遵循州法律來符合簽名、證人和(或)公證人的要求,以確保遺囑有效。

③ 確認和盤點被繼承人的財產,進行財產估價,償清被繼承人的債務和稅負。 

④ 支付債務和稅款後,遺產管理人必須向法院提交分配請求。該報告必須說明所有收到的收入以及代表遺產支付的款項。

⑤ 法院將授權遺產管理人將剩餘的財產根據被繼承人的遺囑意願來進行分配,若無遺囑,則依照州法來處理。


(2)相關費用
① 法院費用:US$1,500。
② 遺產管理人:按法定遺產的百分比。
③ 律師費:遺產的法定百分比。

5.生前信託合約重要條文概述


14 How Revocable Trusts Work - https://www.fiduciarytrust.com/insights/commentary?commentaryPath=templatedata/gw-content/commentary/data/en-us/en-us-ftci/trust-estate/benefits_and_shortcomings_of_revocable_trusts&commentaryType=TRUST & ESTATE PLANNING



6.生前信託附加文件
生前信託通常都會包括以下三份附加文件:
(1)「傾注遺囑」(Pour-Over Will),作用是將沒有放入生前信託的資產,將來都按生前信託條款處理。
(2)「財務管理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作用是在萬一本人無力管理產業或作財務決定時,由代理人代為辦理。
(3)「醫療授權書」或「預先醫療指示」(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作用是萬一自己無法作醫療決定時,由代理人代作決定。15
15   https://sauwing.com/認識「生前信託」。

類型二: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


1.遺囑信託概述
遺囑信託通常涉及三方:「遺囑人」(即「信託授予人」)、管理信託資產之「受託人」以及遺囑中所提及之「受益人」。遺囑信託是根據遺囑之指示而建立的信託。遺囑人於生前設立遺囑,內容除了包含未成年子女監護事宜外,亦可在遺囑中指明要將遺產放入信託以及載明其分配。當遺囑人過世後,遺囑將進入法院的遺囑認證程序。當遺囑被法院認定為有效,遺囑執行人會依遺囑指示設立信託,將遺產移轉到信託中使其成為信託資產,此時遺囑信託成立生效,由信託受託人為受益人繼續管理信託資產。16
16  Testamentary Trust.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t/testamentarytrust.asp. 

遺囑信託是在授予人過世後才依其遺囑設立生效,故遺囑信託在性質上是不可撤銷信託,也因授予人已不復存在,遺囑信託設立後即不得撤銷或變更,至於授予人的遺囑,則可以在授予人生前隨時由授予人更改。

遺囑生效時,由遺囑執行人依遺囑內容處理遺產、繼承相關事務,在完納遺產稅後將遺產交付信託。一份遺囑可以擁有不止一個遺囑信託,被任命的受託人依遺囑的指示管理資產和分配信託收益給受益人。

由於受託人必須按照遺囑載明的方式分配信託財產,如:支付子女之教育費、做慈善分配等,故授予人可以透過遺囑信託的設立,延續其控制遺產配置的心願,以及達到照顧受益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目的,並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2.遺囑信託設立目的17
一般來說,遺囑信託的設立目的是為了替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之親屬,或是其他因遺囑人死亡後可能會繼承巨額財富者,管理遺產直到上述受益人達法定年齡或有能力接管,透過信託安排,遺囑的指定執行人將以信託方式持有受益人在遺產中的份額直到達到指定年齡為止,遺囑信託亦可設到期日,常見的到期日為受益人滿25歲、從大學畢業,或是結婚等等。遺囑人也可以依公益慈善信託的方式按其意願以慈善目的進行財產分配。
17  Things You Should Know About a Testamentary Trust. https://www.legalzoom.com/articles/10-things-you-should-know-about-a-testamentary-trust.

遺囑信託的設計有多種形式,在某些情況下,被繼承人希望將對資產的控制與收入的分配分開。例如,被繼承人有四個已成年子女,信託資產統一由專業人士投資,每個子女都有權分配25%的信託收入。在這種情況下,額外設立四個子信託,將各子女應被分配的信託受益比例移轉到子信託,並讓孩子能各自管理其子信託,這種信託架構可能會更加合適。

若使用上述架構,遺囑中將指示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轉移給「主要」投資遺囑信託的受託人,資產由主信託的獨立控制人放入。該主要信託的收入和資產持有人將是遺囑信託的受託人,且僅限於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直系後裔以及受遺囑人和家庭支持的特定慈善機構的一般受益人。通常的作法是為立遺囑者的每個子女、該子女的後代及通常的一般受益人類別建立一個子信託。

3.遺囑信託設立流程
(1)遺囑文件
遺囑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載明遺囑人對其資產分配及親屬關係的最終意願。遺囑人可在其中說明受撫養人之監護安排與財務利益的管理,亦可指明將遺產留予特定團體,或捐贈與慈善機構。遺囑由遺囑人生前立定,於其身故後予以執行,並由遺囑中所指定之遺產執行人負責處理相關事宜。

遺囑是遺囑認證程序中的關鍵文件,認證法院將依其內容指導及裁定遺產分配事項,並監督遺囑執行人之職責,以確保遺囑得以落實,並實現遺囑人的意願。未指定受益人之資產則不納入遺囑認證範圍,而由指定受益人直接承受,例如人壽保險等。總括而言,遺囑與其內容將引導法院處理所有資產事務,包括遺產的分配對象及其應得額度。遺囑亦可安排在世家屬之監護事宜,並預作特別安排,如照顧特殊需求子女或年邁雙親。


(2)選任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為遺囑中指定為遺囑人處理遺產的公司或個人,遺囑執行人會根據遺囑所訂立的意願處理遺產。在委派遺囑執行人之前,必須瞭解其責任和義務,以便能衡量他們是否具備所需的時間及能力處理一切事務。

多數人基於信賴,常指定家人或摯友擔任遺囑執行人,以表尊重與信任。然而,這些執行人往往因情緒尚處於哀慟期、缺乏專業背景無法服眾、難以處理複雜的遺產問題,或於多人共同擔任執行人時意見分歧,甚至可能需承擔處理錯誤的個人責任,以及在同時為受益人時產生利益衝突等情形,而難以勝任此一角色。

若遺產結構簡單,且受任者具備充足時間與能力,指定親友為遺囑執行人不失為一種方便且有效的方式。但若遺產涉及複雜資產配置,或需設立信託並進行長期管理,則聘請具專業能力且立場中立的專業人士或機構擔任遺囑執行人,將是更為妥適的選擇。18
18  Learn About the Role of an Executor. https://www.thebalance.com/executor-executrix-3505523.

(3)遺囑認證程序
如本節生前信託所述,遺囑認證係指由繼承人持被繼承人生前訂立之遺囑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司法機關確認遺囑效力之法定程序。此程序平均耗時16個月,若涉及他州遺產須待各州分別完成認證,且所有資產明細依法強制公開,除允許公眾查閱紀錄外,更規定須優先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始能依州法分配。

另需注意,除法院程序冗長外,相關律師費與法院規費亦需納入考量,整體支出通常約佔總資產價值4%至10%以上。

4.遺囑信託合約重要條文概述
 




19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estament” and “will” - https://ell.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9152/the-difference-between-testament-and-will
20 Will and testament - https://en.wikipedia.org/wiki/Will_and_testament
21  Last Will And Testament -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l/last-will-and-testament.asp
22  Choose a Guardian for your children – Your Last Will and Testament - https://www.uslegalwills.com/blog/choose-a-guardian/
23  Testamentary Trust -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t/testamentarytrust.asp
24  Testamentary Trust -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t/testamentarytrust.asp
25  How to Dissolve a Testamentary Trust - https://pocketsense.com/dissolve-testamentary-trust-1167.html 
26  The Importance of the Residuary Clause. - https://dennisfordhamlaw.com/the-importance-of-the-residuary-clause/
27   Do you need a Residual Clause in your Trust? - https://www.legalzoom.com/articles/do-you-need-a-residual-clause-in-your-trust
28  Powers of a Trustee in a Typical Revocable Trust - https://www.chilinalaw.com/2017/04/powers-trustee-typical-revocable-trust/ 


類型三:授予人保留年金信託(GRAT)


1. GRAT信託概述
委託人保留年金信託(Grantor Retained Annuity Trust, GRAT)
屬於不可撤銷信託類型,在滿足向特定的家族成員提供大量的財務捐贈的前提下,不會啟動贈與稅。

資產置入信託後,其贈與價值等於初始本金加上由美國國稅局確定的當前理論利息,並扣除信託期間將支付的年金總額。委託人於整個信託期限內每年均可收到年金付款,而期限結束時的任何剩餘價值則作為贈與資產轉移給受益人。

(1)優勢
若信託期結束時實際賺取的利息高於國稅局所定的理論利息(尤其在波動性資產情況下),則留給受益人的剩餘價值無需繳納贈與稅。

(2)警告
  • 任何被指定為GRAT受益人的人也不得被指定為委託人保留收益信託(GRAT)的受託人,該信託是一種類似的金融工具,受益人直接從創收資產獲得資金(例如,商業租賃財產的穩定租金收入)。
  • 若委託人在信託期限結束前過世,GRAT資產將納入其遺產,導致避免贈與稅的利益喪失。
授予人保留年金信託(GRAT)是一種不可撤銷的贈與信託,常用於房地產或未上市股權規劃,讓授予人以極低或免贈與稅的方式將大量財富傳承下一代,最大限度減少贈與稅負。GRAT設立固定期限,授予人在設立時繳納稅款,資產轉入信託,期間每年支付年金,期限結束後,受益人可獲得免稅的剩餘資產。

GRAT信託是一財產管理信託,它吸收了可撤銷信託的長處,在設立GRAT時,授予人以信託方式提供資產,但保留在GRAT期限內向信託取回資產原始價值的權利,其年金支付來自該信託資產增值或信託資產的孳息。期限屆滿時,剩餘資產轉給指定受益人;若授予人在期限內去世,資產將納入遺產課稅。29

常用的 GRAT資產移轉方式:父母設立GRAT並指定子女為受益人,將大筆資金投入信託。根據GRAT條款,本金及利息於預定期限後返還父母,超出利息部分的收益則留在信託內,免於遺產稅與贈與稅,順利傳承給下一代。30
29  Grantor Retained Annuity Trust (GRAT).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g/grat.asp.
30  Grantor Retained Annuity Trusts (GRAT). https://www.n-klaw.com/grantor-retained-annuity-trustsgrat/.


2. GRAT信託十大優勢
(1)以確定性安排規避不確定性風險,將具未來溢價升值潛力的資產,在最低評估值時鎖定最低評估利率。

(2)以時間換安全,以最低的稅務成本換取最大投資價值的財富傳承。

(3)以空間換保全,以最低評估利率的現值換取將來最高投資收益利率的終值。

(4)生前精準降低贈與稅負,建立規避資產未來大幅升值的遺產稅槓桿,達成小成本大槓桿效應。

(5)以確定性安排傳承意願,實現生前資產所有權最優化、資產控制權最強化及身後資產受益權最大化,為信託三權平衡的最佳組合。

(6)融合法律、稅務與金融精算,達成財攻法守與開源節流的動態平衡,兼顧進取與穩健。

(7)透過不可撤銷信託安排,最大程度剝離商業資產與個人資產,有效隔離並阻斷潛在爭端、糾紛及風險。

(8)完美結合授予人信託性質與不可撤銷信託本質,發揮信託法律「雙重所有權」與信託稅法「導管理論」,在所得稅與贈與稅階段取得稅負平衡。

(9)明確時間安排籌劃,突破信託形式表象的單純贈與避稅意圖,實質以長遠投資價值為目標,放大資產價值並降低風險。

(10)以多主體法律結構彰顯信託非短期逐利工具,而是財富替代、耐心資本、長期投資、深度傳承及最大化節稅免稅利益的工具。

3. GRAT信託風險
GRAT也有一些弊端,設立GRAT時,一般會設置信託的期限,期限屆滿後,剩餘資產將轉移給指定的受益人,但如果授予人在任期屆滿之前過世,那麼信託中的所有資產將歸還給授予人,並包括在授予人的應稅遺產中。

信託期間的設定是GRAT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期限越長,雖有助於減少贈與稅,但授予人在期限內死亡的風險也相應提高。因此,授予人應根據自身年齡與健康狀況,謹慎設定合適的信託期限。

另外,GRAT是授予人以信託方式完全贈與資產,信託期間(至少兩年31)內,授予人按IRS規定的收益率(IRC§7520)從信託收取資產原始價值的年金,信託期滿時,剩餘資產(含升值及IRS假定回報率)將分配給受益人。當7520利率下降,年金給付的現值增加,贈與金額降低,唯有資產成長率超過7520利率,GRAT計劃才算成功。
31 The IRC does not have an explicit requirement of two years, but it is generally recommended that a GRAT of more than 2 years be set. It can be assumed that the industry’s own mapping out of a GRAT period of more than 2 years can satisfy the IRS’s minimum requirements, and the GRAT example in the IRS’s published TECHNICAL ADVICE (Number: 200230003) is also illustrated by more than two years.
IRC沒有2年的明確規定,但普遍建議設置2年期以上的GRAT,可以認為是業界自行摸索出2年以上的GRAT期間能滿足IRS 的最低要求,IRS公布的technical advice (Number: 200230003)中的GRAT範例也是以2年以上為說明。(https://www.irs.gov/pub/irs-wd/0230003.pdf)

4. GRAT信託合約重要條文概述





類型四:故意缺陷授予人信託(IDGT)
 
 
 
1. IDGT 信託概述
故意缺陷授予人信託(Intentionally Defective Grantor Trust, IDGT)是一種旨在節省遺產稅的信託工具。當授予人將現金或資產轉入信託時,需繳納贈與稅;但信託產生的收益由授予人負擔所得稅申報,因此此信託並非用於節省所得稅。IDGT允許授予人擁有用同等價值資產置換信託資產的權力,以減少未來資產價值波動的影響。由於IDGT屬於不可撤銷信託,授予人未保留資產控制權,因此遺產稅和贈與稅問題得到有效避免。
 
從財富轉移稅角度看,IDGT的資產轉移是完整的,但在所得稅方面則存在「故意缺陷」,這意味著委託人可以將資產從他們的遺產中轉移出來,而不需要繳納贈與稅,從而減少了未來的應稅遺產價值。由於委託人對信託保留有限的權力,因此儘管委託人無權獲得任何信託分配,但其必須就產生收入的資產的全部數額繳納所得稅。
 
由於IDGT 允許授予人繼續對信託資產繳納所得稅,因此所得稅法上不會承認這些資產已從個人身上轉移走。因為授予人必須每年對所有信託收入繳稅,所以信託中的資產免稅增長,從而避免了對授予人受益人的贈與稅,亦是用來減少遺產稅的方法。IDGT 的受益人通常是子女或後代,他們在不減免授予人繳納的所得稅的情況下獲得增值的資產。
 
IDGT還允許進行多種投資規劃,例如「配偶終身使用信託」(Spousal Lifetime Access Trust, SLAT)是IDGT的一種版本,該信託版本將授予人配偶與後代設為當前受益人。配偶放棄對信託財產的控制權,但資產仍以不計入遺產稅的方式提供給受益人,並可在適當情況下分配。SLAT對已婚夫婦特別有價值,能在保留一定使用權的同時,最大限度減少未來遺產稅負擔,且在某些情況下,配偶有時可擔任受託人,監督信託運作。32
 
若結構合理,IDGT是非常有效的遺產規劃工具,能降低應稅遺產,同時以固定價值向受益人贈與資產。授予人通過繳納信託所得稅,實質上將額外財富無償轉移給受益人,達成節稅與財富傳承雙重目標。33

32  Maximize Next Generation Assets With Intentionally Defective Grantor Trusts. https://www. bnymellonwealth.com/articles/strategy/maximize-next-generation-assets-with-intentionally-defective- grantor-trusts.jsp.
33  Intentionally Defective Grantor Trust (IDGT).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i/igdt.asp.
 
2. IDGT信託設立
(1)目的與運作方式
IDGT實際運作方法大致是,出於遺產稅的目的,授予人的遺產的價值減去資產轉讓的金額。個人將資產出售給信託,以換取一定期限(例如10或15年)的期票。該票據將支付足夠的利息以將該信託歸類為高於市場,但相關資產預計將以更快的速度升值。
 
(2)通常設立IDGT包括以下授予人信託條款:
① 替代資產權利:授予人可以從IDGT重新獲取資產並用等值資產替換資產的能力。34授予人可在未經其他受託人同意下,以等值資產替換信託內的資產。此舉在所得稅上確立授予人信託身分,但不會導致信託資產計入授予人應稅遺產。
34  IRC Section 675(4)(c).
 
根據IRC§2038的規定,若為可撤銷信託,資產會計入遺產,但IDGT屬不可撤銷信託,故信託資產不計入授予人應稅遺產中。
 
② 借款能力:授予人可以保留從IDGT借貸的權力,而沒有足夠的利息或擔保。同樣,其他非不利方也可能有能力從信託中借款。35若授予人以低於市場利率或較寬鬆條件借入信託資產,則該信託在稅務上即為授予人信託。

35  IRC Section 675(2).
 
③ 處置權利:授予人可以保留更改或添加非慈善受益人的權力,並可將直接分配納入信託現有受益人。
 
3. IDGT信託受託人責任
受託人因稅務及非稅務需求,必須完整且充分保存各項記錄。首先,受託人有責任向受益人交代帳目,並在現有既得利益受益人要求時,申報信託資產、負債及財務狀況。其次,受託人須依法繳納相關稅款,並向聯邦、州及地方稅務機關申報。
 
記錄保存涵蓋法律文件、受託人工作記錄及財務、資產與稅務文件:①受託人應保留所有原始法律文件與往來信件;②建立完善的文件管理系統,包含資料夾與索引;③保存原始信託文件及所有修訂版本。
 
此外,應保留與信託相關的其他法律文件,如期票、法院命令、稅務資料、會計報告,以及與受益人、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往來信件。
 
上述內容僅對有文件記錄的事項有效,故受託人及其代理人不應僅依賴口頭交流,必須以書面形式確認並記錄所有口頭溝通。
 
受託人應自信託設立起,依時間順序保存詳細工作記錄,記載所有花費時間、酌情決定、會議、差旅及其他支出,以利履行職責。詳細記錄有助證明決策依據、授予人是否取得專業意見,以及判斷時所考慮的關鍵資訊與文件。36
36  Trustee Duties –A Guide for Trustees. https://www.arl-lawyers.co.nz/wp-content/uploads/2015/10/Trustees- Duties-2015.pdf.
 
若受託人基於善意違反信託條款而進行交易,且造成損害,對於未違約且與損害無因果關係部分,受託人可免責。
 
即便信託條款免除受託人違約責任,若受託人濫用對授予人的忠實義務而違約,該免責條款不具效力。常見無法透過信託條款免責的違約情形包括:故意違約、蓄意忽視受益人利益,以及因違約獲利。
 
若受益人長期未就受託人違約提起訴訟,經客觀判斷再允許請求恐有失公平,受益人將喪失請求權。受益人不因時效經過即喪失執行信託權利,但若受託人否認信託存在且受益人明知,則可能因時效過期而失去請求權。37
37  G.G. Bogert & G.T. Bogert, The Law of Trusts and Trustees s 229, at 726, 2d ed. (1993).
 
4. GRAT與IDGT比較
 
 
 
5. IDGT信託合約重要條文概述



38  Rev. Rul. 2004-64 - https://www.pgdc.com/pgdc/story/rev-rul-2004-64
39  Rev. Rul. 2008-22 - https://irrevocabletrust.files.wordpress.com/2014/10/rev-rul-2008-22.pdf
40  Rev. Rul. 85-13 - https://www.actec.org/assets/1/6/Revenue_Ruling_85-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