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5 如果變更保單之保險受益人,會被課贈與稅嗎?
範例背景
宋姓婦人於2020年間將投保某人壽公司的5年年金養老保險的年金紅利及滿期受益人變更為兒子,保險滿期時,將保險給付11,250,000元匯款存入女兒農民銀行帳戶,宋姓婦人認為其是在保險契約條款行使權利,非財產移轉行為,故應無贈與稅。
宋姓婦人此種觀念普遍存在於納稅人心中,總是認為買保險即不用課稅,但依稅法規定,保險之相關免稅規定,僅在所得稅中所規定之保險孳息及贈與稅法中之死亡保險給付,對於一般變更受益人之行為所產生之實質財產轉移並無免稅之規定。
保險是否可以規避遺產及贈與稅?若變更保險受益人會被補課贈與稅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臺灣國稅局對本案之查核發現,宋姓婦人除上述保險契約更改受益人外,另發現2020年間亦贈與另一兒子950,000元,乃核定贈與總額12,200,000元,贈與淨額10,000,000元,應納贈與稅1,000,000元(10,000,000×10%)再處以1倍之罰鍰,本稅加罰鍰總計2,000,000元,案經宋姓婦人提出行政救濟至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本案保險受益人明顯有財產利得,且保險給付11,250,000元是直接匯款存入其女的銀行帳戶,其女還把大部分資金投資債券買賣。該案是宋姓婦人一次躉繳10,000,000元的5年年金養老保險,受益人更改為女兒,等同於財產移轉。宋姓婦人變更受益人屬於贈與行為,另外,按遺贈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將受益人變更為非委託人,仍應課徵贈與稅,遂判決宋姓婦人敗訴。

臺灣自2006年1月1日所得稅基本條例實施後,為避免保單可能衍生之贈與稅及所得稅等問題,最好是以子女擔任保單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生存受益人,每年由父母各贈與資金至子女之帳戶,再以子女名義繳納保費,依所得稅法規定,亦不用列為子女每年所得額,滿期時因要保人與受益人皆為同一人,依照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所得稅法規定,此種保險給付不計入所得額,父母亦不用繳納所得稅,此種規劃模式既不用繳贈與稅,也不用繳所得稅。
歸結最低稅負實施後,有關保險之租稅規劃計有下列四種方法:
方法一:針對生存給付部分,父母親加計祖父母等,每年每人可以有220萬元合法的贈與額度,如果只有一個小孩,則1年最高可贈與880萬元(父母、祖父母共四人),用小孩當「要保人」,則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即免稅。
方法二:可用年金方式規劃,如果保費超出贈與額度,父母一定要當要保人時,則每年生存給付部分規劃在670萬元以下(要含小孩當年度其他收入),也可以免課最低稅負。
方法三:直接規劃為死亡給付,即父母身故後領取,每一申報戶3,330萬元以下也免稅。
方法四:是用意外險(即傷害險)及醫療險,其死亡給付部分不計入3,330萬元及生存給付的限額內,如一般意外險大多是2,000~3,000萬元的額度,且保費較便宜。

法令解析

所得稅基本條例第12條第12項第2款規定,本條例實施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結語

有不少父母認為可任意轉移保險給付金給子女而不會被課稅,但事實上,有關保險的初始投保或保險給付還是可能涉及贈與稅、遺產稅或最低稅負等,因此建議讀者宜事先考慮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約定以及注意保費之金流安排,以達到最佳的保險租稅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