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3 贈與稅申報後,贈與人可否後悔撤銷?
範例背景
李媽媽於2020年2月1日以買賣方式,將坐落於北市民生東路一段房屋乙棟售予兒子李小明,買賣契約中訂定總價款為10,500,000元,現金支付5,000,000元,餘5,500,000元暫欠,俟過戶登記完成方給付。李小明隨即將5,000,000元自銀行帳戶以匯款方式付給李媽媽,檢附雙方存摺影本、土地增值稅、契稅完稅證明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惟國稅局受理本贈與申報案後發現,本宗不動產轉移雖屬買賣,但成交時給付價金過低,又買賣雙方為二等親關係,乃以贈與認定,李媽媽當然覺得頗不合理,心想既然要課贈與稅,乾脆就撤銷此不動產轉移,李媽媽真可以撤銷贈與稅申報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因本案屬二親等間財產主張買賣案件,國稅局列為必查案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前段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了應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以證明買受人有購買能力以外,該已支付之價款還需符合「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規定,否則國稅局會將該買賣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其立法用意是為防止親屬間以虛構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間訂定了買賣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證據證明支付相當之價款予贈與人。
因此,承辦人員就買賣契約、資金給付及房地現值資料加以核對,發現房地現值為10,500,000元,買賣價格與房地時價並無顯著不相當代價情形,但移轉價格並未及移轉價格之八成,故以「視同贈與」認定,核定贈與總額5,500,000元,應納贈與稅額330,000元〔(5,500,000 – 2,200,000) × 10%〕。
李媽媽接獲稅單赫然發現贈與稅高達330,000元,擬主張撤銷原有買賣契約,不再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案件可否撤銷端視贈與標的移轉完成與否。若贈與標的物屬動產,如現金、珠寶、古董、黃金,一經「交付」便發生移轉之效力,屬贈與行為者即不可撤銷;若贈與標的為股票、不動產,因其需經「過戶登記」方發生移轉效力,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產權尚未移轉,故尚未發生贈與行為之效力,雖巳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依法仍可撤銷贈與。
以本案而言,不動產尚未辦理產權移轉,所主張之資金流程不完整,故可撤銷原有買賣契約,俟買賣資金籌集完成再辦理贈與稅申報;買賣資金不足,亦可以分次買賣辦理,當可順利達成產權移轉,如此可節省稅負達330,000元。

法令解析

依據臺灣民法第408條第1項之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而同法第2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此2項規定,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之贈與,均有適用。因此,如果是贈與動產,在動產交付於受贈人之前贈與人得依上述規定隨時撤銷贈與,如果是贈與不動產,贈與人須在所有權移轉完前撤銷。
同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因此,若贈與人已為給付或所有權已移轉給受贈人時,則視該贈與有無附帶條件而行使撤銷權。若該贈與行為有約定附帶條件,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可撤銷贈與。
綜上所述,贈與稅案件經納稅義務人申報後或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申請撤銷者,基本上應視贈與標的是否已完成移轉決定,若已完成移轉動作,則視受贈人有無履行其負擔為準。而在撤銷申請提出時,如屬不動產,應檢具不動產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撤銷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申報文件、贈與人及受贈人同意撤銷贈與同意書、繳款書、核定通知書或相關證明書、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等,若未檢具相關文件,可能遭到駁回而不予受理撤銷之申請。
關於贈與契約撒銷是否可退還原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土地增值稅,係以土地所有權移轉有增值者加以課徵,因贈與契約撤銷,土地未完成移轉當無增值可言,故可退還土地增值稅。至於契稅部分,可檢附原契約書、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契稅繳款書收據正副聯,以書面向原申報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結語

若贈與標的移轉尚未完成即可撤銷贈與稅申報,反之則否;所以動產贈與時需非常謹慎,因係交付後才進行贈與稅申報,所以一旦贈與稅完成即不可後悔。